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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体会【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08-17 18:3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法体会【精选推荐】

 

 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近段时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我有一点心得体会。

 文件中提到《新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自 2014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其中一共包含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内容,涵盖了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条文,要求各岗位人员都要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内容,通过新老版本对照,增加学习强度,保证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工作着实开展 一、深刻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 (一)深刻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牢牢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丰富内涵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六是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二、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动医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二是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三是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提高执规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

 力;五是严格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六是持续提升应急能力;七是扎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遵法守规,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石,保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实现长治久安,为全面推进“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医院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这就需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目前,我市逐步明确、规范了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安全监管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3、应急救援方面。《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法律责任方面。为了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法人的安全决策及行为作出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没有对企业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没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物品项目进行安全设计的,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的,都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在社会各行各业,对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普遍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的法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够,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在民营、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设备、电路老化、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新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还有极个别企业出现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在私了过程中因经济纠纷才暴露出来的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违规违章、企业私招乱雇,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违规承包发包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制度的基本法律,内容系统丰富,规范严谨周密,汇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准循的行为规范,值得我们学习研究 , 认真实施 。切实尊重法律的权威,必将有效保证企业的施工安全和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稳定生产局面,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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