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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用《监察法》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2-11-25 12:35:03 来源:网友投稿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是值得大家共同讨论的问题,我们在写体会的过程中,也是在提升个人思想,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用《监察法》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监察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

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是值得大家共同讨论的问题,我们在写体会的过程中,也是在提升个人思想,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用《监察法》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篇1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源于宪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修改宪法,制订监察法,确立监察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监察法的最大亮点。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以前,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深化国家体制改革的生动体现。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大后,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2018初,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败工作。监察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篇2

今年是贯彻落实__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篇3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共识、取得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和成功典范,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使我们的工作更有底气、更加硬气。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监察法总则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表明党的领导是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察工作的纲和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充分认识监察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在工作中,要看被调查的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强不强,在政治和大局上是不是向核心看齐,特别是要严肃处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法治精神,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监察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后续章节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范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定权限,特别是规定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协调并进,让“纪律之笼”和“法律之笼”无缝对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实现了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学习贯彻好监察法,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制定背后的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既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又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在履职中追求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面有一句解说词让人印象深刻:“人民的获得感,是一个国家最最宝贵的财富。”制定监察法,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更有利于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蝇贪”。发生在基层的“蝇贪”,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微权”乱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危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啃噬的是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损害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每查处一起“微腐败”,群众得到的利益就多一尺,党的执政基础就更厚实一寸。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用好监察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切实加大对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迅速形成并有效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让基层贪腐无处遁形,让人民群众看到这部法律的威严和实际效果。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篇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监察法草案审议通过后, 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要着眼于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开展学习,让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后,对纪检队伍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建设一支对党绝对忠诚,政治坚定、无私无畏、敢于担当的过硬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落实的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重中之重还是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察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法治思维,用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手段。严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用《监察法》心得体会篇5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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