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9篇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1
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修改后《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职工对单位负责,单位对政府负责,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单位效益好坏与经营无直接关系,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任何单位都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尽力实现职工的各种权益。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十年来,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复杂,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除国有企业、党政机构外,政府不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单位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具有了经营、用人、分配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单位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在效益的高低和职工的利益分配上。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单位难免会产生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分配中轻视人工比例、有意无意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这些,就为新时期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基本职责奠定为了现实基础。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三、四两章中,《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明确这点,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2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3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新《工会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工人阶级的亲切关怀。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一项相当长的任务,对于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必须掌握其主要内容,对照九二年《工会法》,新工会法的修改可归纳为:一个突出,四个加大,一个明确。一个突出是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四个加大是工会组织权的加大、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的加大、对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的加大、工会参与力度的加大;一个明确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工会的四项职能中突出维护职能是法律对工会职能作出的重大调整,是工会性质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劳动关系新变化向工会提出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现实生活矛盾的呼唤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手段。突出维护职能是合乎现实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新《工会法》有关条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参加活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的加大,具体表现在《工会法》十三、十七和十八条中,其明确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以上均为《工会法》新增条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与日俱增,劳资矛盾普遍存在的状况下,对工会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严肃的法律依据。
新《工会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机关拨缴的经费是工会五项经费来源中的重要部分,以法律形式对其标准和执行程序作出规定,使工会的经费收缴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奠定了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新《工会法》的许多条款都对工会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些规定,有力地加大了工会的参与权,为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参与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的法律责任。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的打击报复,对职工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法律程序和处罚办法。从而使《工会法》自身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保证。
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明确修改内容、把握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是推动新《工会法》贯彻实施的前提。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工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与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4
在XX部门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参加了为期四天的工会法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知识性强,贴近工作实际,使我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培训班首先由XX老师给我们讲授《工会法》。通过 XX 老师的分析,使我认识到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加充分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明确指出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阐述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更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利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同时明确了对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工会法》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共七条,对工会组织的诉权以及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违法责任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措施,从而大大增强了《工会法》的法律权威性。 通过学习新《工会法》,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由XX老师对《女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进行讲解。通过学习这些法规,使我深刻体会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维权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新时期党中央交给工会的重要任务。妇女不仅有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还有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又包括婚姻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家庭成员中的身份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权、依法生育子女权和不生育的自由权等等。作为基层工会领导干部,我要时刻牢记维权工作的基本思路,自觉担负起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责任,加大力度向男性公民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齐抓共管,全社会维权,全民维权,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环境和氛围。
在XX老师讲授《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之后,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不仅增加了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而且推进了工资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更加科学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关系,切实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稳步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深化社会领域改革, 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本次培训班深入系统的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会工作的实用性知识,更使我注意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立场坚定、知识扎实、作风过硬和廉洁自律,从而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电业人激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努力完成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为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一分微薄的力量!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5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6
xx市罗山中学XX 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修改后《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职工对单位负责,单位对政府负责,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单位效益好坏与经营无直接关系,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任何单位都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尽力实现职工的各种权益。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十年来,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复杂,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除国有企业、党政机构外,政府不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单位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具有了经营、用人、分配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单位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在效益的高低和职工的利益分配上。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单位难免会产生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分配中轻视人工比例、有意无意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这些,就为新时期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基本职责奠定为了现实基础。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三、四两章中,《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明确这点,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当前中国工会维权的另一个主要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是符合我国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由此,我们学校工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理应肩负着十分重要之责任。首先必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要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条例,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能打丝毫折扣。在以往的实际中,曾出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归决议,执行归执行,行政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在分房、职称等敏感问题上,主要领导排斥在教代会的决议之外,工会、教职工虽然意见纷纷,逐级反映,但终因既成事实、下不为例而作罢,从而挫伤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学校工会应在组织选好代表、中心议题建议、筹备组织大会、宣传落实决议、督查提案办理、受理申诉建议、组织代表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坚持、发展、完善这一维权基本形式。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7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8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大家好,很荣幸地受学校工会的委托,和大家交流一下中国工会法及其工会章程的学习体会,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以在向大家介绍《工会法》时难免会在理解上有些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群众利益,有广大群众参加的非政府性的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为保障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所以国家就根据《宪法》来制定出《工会法》。正是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才使得工会能更好地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正是有了工会法作保障,工会的各项工作才可以更好地开展。所以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工会就像是职工群众的娘家,你有困难了,你有困惑了,你有意见了,还是有情绪了,都可以让工会组织这个家长依法来帮助你解惑、助困,维权,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再认为工会就是过年过节发发钱,月月收会费,一年到头在沉睡的可有可无的组织了。
石化一小工会第二次教工暨会员大会在全体会员老师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成功完成了换届选举的工作,并提出了工会今后五年的发展计划。此次会议,完成了石化一小工会组织的重组与更新,使工会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会员教师,很多老师都感觉新一届的工会组织给大家带来了新的气象和新的希望,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中心工作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就是新工会法中提出的工会的主要职能。作为一个老师,你只有懂法,才能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今天大家能来到这个山清水秀的休闲农庄交流学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体会,希望我今天的发言能给大家带来些或多或少的启发,让大家更好的去理解法律条文。我发言的题目是“落实依靠方针 实现维护职能 ——浅谈学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体会”,我将体会分为五个层面来和大家交流:
首先,第一个层面是从总体来来说,新修改的《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过去有三个方面的创新。其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会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三个代表基本内容是(1)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3)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工会是要为大家谋幸福的,三个代表就是强调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以,党员干部应该全心全意地为广大职工谋福利,才符合新时期党员“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
其二是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也就是说工会就是维护会员各种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侵犯,这是工会主要干得事,其它的事都要围绕着这件事来进行的。其三是新修改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一点是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特别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和工会之家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凝聚力、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学校应为工会提供有利条件和保障。在此我代表学校工会恳请校领导为工会之家的建设提供场地和全方位的支持,俗话说得好啊,“家和万事兴”、“家和人气旺”,工会作为群众组织,有良好的职工群众基础,以建设“模范职工之家”为依托,促进构建和谐校园,不断推动学校事业进步与发展,实现单位与教师群众和谐相处,同得同益的书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也以充分体现新工会法中的精神,更充分体现党组织和学校领导对广大教师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体现校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第二个层面是工会组织性质、权利及其义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学校中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
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我校的孙主席就是工会的法人代表。
工会法及其章程中规定各单位研究和制定关系到群众利益和事业发展等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提交教代会讨论;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都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各种分配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教育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工会还要做好先进的评选、表彰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各项制度或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教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会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应该给予保护。如贵阳市某工会接到某会员反映:他系贵阳某工程处员工,他及其他11名员工在春节及五一节期间加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请求工会协调。针对劳动者反映的问题,该工会立即与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情况。针对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和极不负责任的态度,通过摆事实,请道理,宣讲
劳动法律法规等方法,使单位态度发生积极转变,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最终,在工会的协调下,用人单位向12名员工补发了共计3300元的加班费。
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和福利。同时 会员应该积极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参加民主管理,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维护内部的团结,发扬友爱,搞好互助互济。按月交纳会费。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个层面是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无特殊情况,其它部门不能决定工委的任期。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一些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协调劳动关
学习工会法的修改内容的心得篇9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