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策划方案 >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5篇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5篇

发布时间:2022-09-24 0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5篇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 -1-商洛市技工学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案 一、退役士兵培训计划 1、坚持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长班以钳焊专业、电子装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5篇

篇一: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

1 - 商洛市技工学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案

 一、退役士兵培训计划

 1、 坚持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 长班以钳焊专业、电子装配、电工等专业为主短班以钳工、电气焊、电工、电子装配、市场营销、酒店管理、种植、养殖等强化训练专业为主。

 2、 、2011 年培训专业及人数

  2011 年拟开设钳焊专业班六个月1 个50 人电子电工班六个月1 个50 人创业培训班一个月2 个50 人种植专业班三个月1 个50 人畜牧养殖专业班三个月1 个50 人共计培训学员 250 人。

  3、开班时间

  1、10 月 20 日至 10 月 30 日为准备阶段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下达各县区培训任务11 月 1 日至11 月 18 日为动员阶段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督促落实培训任务11 月 18 日至 19 日学员报到11 月 20 日正式开班。

 二、工作措施 1、由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任务确定培训专业下达各县区培训计划督促落实学员按时参加培训提供学

  - 2 - 员名单负责培训期间的质量抽查和质量监管工作。

 2、培训机构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的实施负责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 纪律、 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员档案的建立和推荐毕业学员的就业工作。

 3、学员的培训费可享受国家相关减免费政策学员的书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暂无补贴政策建议民政部门用相关专项资金 给学员一定补贴 学校将在培训中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或减免相关收费标准。

 4、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配备 3—5 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此工作顺利进步。同时为调动、基层民政干部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对报送生源的基层民政干部予以一定的工作补贴。

 培训机构联系电话2382112校培训科 联系人电话

  经 办 人

  商洛市技工学校 二 0 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篇二: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

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42 号)和《**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40 号)精神,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坚持“就业是民生之本”和“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根据民政(双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结合思南实际,决定成立思南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双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培训筹备、教学管理、宣传保障、考核督导、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培训原则 (一)自主性原则。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实用性原则。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三)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方案,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协助对参训对象的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四、培训目标 通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使退役士兵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具备独立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力争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0%知晓教育培训优惠政策、有意愿的**0%能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0%能取得资格证书、培训后**0%能推荐就业的工作目标。让退役士兵以最小限度的投资、最直接的操作方法,掌握一技之长,具备就业、自主创业的技能技术,以实现适应社会需求、达到就业目的。

 五、培训对象 20**年和 20**年冬季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并自愿参加且能够正常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不含已安排工作、已退休、已供养士兵)。

 六、培训内容及时间 培训内容以实用技能便于就业为主,如:驾驶、养殖、种植、机修等专业。培训时间不低于半个月。

 七、培训方式 培训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协调有关部门采

 取分期分批的方式组织 20**年和 20**年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年度劳动技能培训。

 八、培训机构 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人社局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九、培训经费 原则上由县政府协调县民政、县财政和县就业部门解决。县民政局根据培训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十、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人员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转接、经费预算及分配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和指导职能。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所属院校及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县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它部门按职能分工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十一、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参加培训领导机构,负责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搞好思想发动,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 20**年和 20**年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范围内参加培训人员的跟踪管理。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对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不按时参加培训,中途离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要进一步细化

 工作职责,一是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县(城)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担起责任;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培训各方面的职责分解到人,确保培训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三)注重宣传,发动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在培训开始前,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作好前期宣传,激发退役士兵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二是要根据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搞好跟踪报道,特别是要在县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把安全稳定作为培训工作的基本底线,严格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高度关注用火、用电、用水和饮食卫生安全。特别是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要高度认真负责,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管理,确保整个培训期间不发生安全问题。

 (五)加强配合,圆满完成。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搞好保障工作,确保培训工

 作顺利推进。在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正式开班前,县民政、县财政、县人社要加强协调,及时安排拨付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培训开始后,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将培训经费足额拨付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搞好跟踪监督检查。

 (六)创新方法,保证就业。要积极创新思路和方法,加强与用人单位协调联系,努力提高就业率。培训期间如有用人单位需要招聘退役人员工作的,可以先与退役人员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在完成培训后另行签订正式合同,退役人员要在培训结束后方可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利用培训时机派人到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讲解本单位就业方面的劳动技能和知识,以便今后能和退伍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就业人员签订就业合同。

篇三: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

件 2:

  浙江省

 县(市、 区)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 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浙江省

 县(市、 区)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 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经审核, 同意

  同志参加

 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特此通知。

  ( 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

 县(市、 区)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 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

 编号:

 经审核, 同意

  同志参加

 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特此通知。

  (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第一联安置地民政局存根; 第二联退役士兵作为入学报到凭证。

篇四: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

dash; 1 — 附件

 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苏办厅字〔2020〕50 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各地,省补助资金按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分

 — 2 — 类分档比例(见附件 1)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资金。

 第五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学费、培训费(含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食宿费补贴及奖学金。根据需要,师资和管理骨干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相关支出可从中列支。

 第七条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凡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级财政在标准内据实补贴学费、培训费,按规定标准补贴食宿费并按规定发放奖学金(具体标准见附件 2)。

 第八条 退役军人除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外,可按规定再选择一种补贴性教育培训方式。同类补助形式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参训退役军人数据信息,并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参加教育

 — 3 — 培训退役军人名册和资金报表(时间段为上年 1 月 31 日至本年1 月 31 日)。

 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各县(市、区)上年度教育培训毕业(合格)退役军人名册。

 (二)各县(市、区)本年度报名参加教育培训(含往年参训本年度在训)退役军人名册。

 (三)上年度教育培训资金结算汇总表。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补助资金下达至省财政后 30 日内拨付各设区市和县(市),省补助资金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 60 日内拨付各设区市和县(市),同时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上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承训单位,已预拨未实际参训人员的培训资金在下一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承训单位,培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预拨部分资金。承训单位按伙食补助标准为参训退役军人提供伙食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伙食补助发给个人或用于购物;住宿费由承训单位在培训费中列支,未发生住宿费用的在资金拨付时按每人每月 100 元扣除;奖学金由承训单位发放,培训时间 1 年以内的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发放,培训时间 1 年以上的按年度发放。

 第十二条 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项目完成后,

 — 4 — 承训单位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供培训各项开支明细,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承训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任何形式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含复学和入学)毕业退役军人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其中,复学和入学的需提供学校复学(入学)证明,国家没有资助学费的需提供个人缴纳学费凭据(发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核算,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补助。学历教育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学制期计算。退役士兵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补助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补助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全日制专科转读全日制本科、就读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硕士连读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年限可分别按照完成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其中,在专科、第一学士学位、本科学习阶段已享受的补助应从中扣除。

 第十四条 经批准省内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省级统筹安排的培训除外)的,由退役军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 5 — 第十五条 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各项费用可以向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拨付,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县(市)制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认证,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绩效评价没有达到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每年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年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补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人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 6 —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资助资金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20 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五年。《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苏民安〔2014〕1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区市和县(市)分档及省财政分担比例

  2.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贴标准

 — 7 — 附件 1 设区市和县(市)分档及省财政分担比例

 档次 省财政 分担比例 设区市和县(市、区)

 第一档 (26 个区 6 个市)

 20% 南京市(11 区)、无锡市(5 区)、常州市(5区)、苏州市(5 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江阴市、扬中市、常熟市 第二档 (12 个区 6 个市)

 30% 南通市(3 区)、扬州市(3 区)、镇江市(3 区)、泰州市(3 区)、靖江市、海安市、启东市、宜兴市、溧阳市、丹阳市 第三档 (8 个区 6 个县市)

 40% 徐州市(5 区)、盐城市(3 区)、仪征市、金湖县、如东县、东台市、句容市、建湖县 第四档 (5 个区 4 个县市)

 50% 连云港市(3 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泰兴市、如皋市、新沂市、沛县 第五档 (2 个区 5 个县市)

 60% 宿迁市(2 区)、高邮市、邳州市、盱眙县、宝应县、兴化市 第六档 (2 个区 13 个县)

 70% 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响水县、睢宁县、灌南县、阜宁县、沭阳县、泗阳县、丰县、泗洪县、滨海县、涟水县、灌云县、东海县、射阳县

 — 8 — 附件2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贴标准 补贴种类 补贴标准 学费 培训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奖学金 1 适应性培训

 每人每天 350 元

 2 职业技能 培训

 每人每月不超过 800元 每人每月400 元 每人每月200 元 3 全日制学历教育 退役一年以上入学的由中央财政资助

 每人每学期 3000 元

 退役一年以内入学的由省和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资助标准据实补贴 4 全日制学历教育(弹性学制)

 退役一年以上入学的由中央财政资助

 每人每学期 1800 元

 退役一年以内入学的由省和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资助标准据实补贴 5 复学(含入学)

 中央财政资助

 每人每学期 3000 元

 6 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和函授)

 每人每学期不超过1500 元(据实补助)

 每人每学期 1500 元 7 个性化培训

 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含中央和部队下达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

 8 创业培训

 每人每天不超过 400 元,总额不超过 16000 元

篇五: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方案

士兵培训指导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拓宽安置就业渠道, 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 建立覆盖城乡 、 形式多样、 管理规范、 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体系, 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组织机构 经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确定县职教中心为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决定成立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办公室, 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培训期间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职教中心, 办公室成员由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教育局、 县人武部及县职教中心抽调人员组成。

 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 机构确定、 宣传发动、 人数预测、 经费测算、 资格审查、 档案接转等工作。

 县教育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县职教中心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 教学管理、 技能鉴定、 颁发证书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 确保所需资金及时

 足额落实到位。

 县人武部:

 负责退役士兵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县职教中心做好退役士兵参训管理工作。

 县职教中心: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 办理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三、 工作步骤 (一)

 宣传教育阶段(7 月上旬)

 在县广播电视台开设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周,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 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和通过培训实现就业的先进典型, 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通过张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单, 召开职业技能培训动员大会, 宣传国家和省、 市有关退伍安置优惠政策, 力争让所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报名, 享受到国家的就业培训政策。

 (二)

 报名审核阶段(7 月 5 日至 15 日)

 县民政局安置办公室依据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精神, 动员全县退役士兵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凡是 2012 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 持本人退役证、 身份证, 到县安置办公室报名, 经县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参加培训。

 (三)

 职业技能培训阶段(7 月 17 日至 10 月底)

 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办公室根据退役士兵报名人数和专业情况, 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确定培训工种和课目。

 培训学校做好课程安排、 教

 学和人员管理、 职业资格鉴定及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四、 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 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 在退役士兵培训学习结业后, 培训学校将学员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情况统一报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县民政局会同培训学校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培训经费。

 五、 措施和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实现培训全覆盖。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前的宣传力度, 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

 县民政部门要把 2012 年冬季及以后退伍的城乡 退役士兵纳入培训范围, 做到凡自愿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参加培训。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工作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制定培训方案, 抽调得力人员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 要针对新形势、 新情况,不断总结新经验、 解决新问题。

 三是加强监督和配合, 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时间紧, 任务重, 要求严, 培训单位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管理和培训工作,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民政、 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强化措施, 加强指导, 促进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版权所有:袖书文档网 200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袖书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袖书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200264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