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5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 凡心2019年10月17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要)坚持从严治党树立模范先锋形象 坚持从严治党•第一编总则•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
心 2019年10月17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摘 要 )坚持从严治党 树立模范先锋形象坚 持 从 严 治 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目录
坚 持 从 严 治 党•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 五 章 其 他 规 定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坚 持 从 严 治 党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
篇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
新条例 贯彻新要求 实现新作为——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 同志们:
根据“三会一课”制度要求以及公司党支部工作安排,今天,由我结合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大家上一堂党课,题目是《学习新条例
贯彻新要求
实现新作为》。同时也借此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交流,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8 月 26 日,第四代升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诞生,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释放出强烈的全面从严治党信号。全党要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决不能有差不多、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必须重整行装再出发,把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今天,我们从四个方面共同学习理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
三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点;
四是在新形势下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自 1997 年 2 月至今,经过 20 多年来的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这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代,1997 年 2 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 172 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第二代,2003 年 12 月 31 日,200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 178 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
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
第三代,2015 年 10 月,15 年版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缩减为 3 编、11 章、133 条、17000 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第四代,就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学习的这份。最新版的《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42 条,共 19000 余字,自 2018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 条,修改 65 条,整合 2 条。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
(一)第一编总则,1 至 5 章,第 1 条至 43 条
主要是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其他规定等内容。
(二)第二编分则,6 至 11 章,第 44 条至 138 条
围绕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处分,类违反党的纪律处分。
(三)第三编附则,139 条至 142 条
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点
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不廉洁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 27 至 30 条、第 33 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
对于 8900 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是不能逾越、不能碰触的,大致有以下45 条,我简单举例: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四条)
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六条)
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第四十九条)
4.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五条)在这里我再着重强调一下,当前,中储粮集团公司巡视组正在对各直属单位进行巡视,上周,大家都参加了中储棉公司召开的系统警示教育视频会议,会议
通报了新疆公司个别员工严重对抗巡视检查,干扰正常巡视工作的情况,并给予了当事人免职的处分,谷玉有董事长在会上提出了深刻认识事件的严重危害性,切实严明纪律和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深入认识巡视的重要意义以及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主动接受巡视监督检查的三点要求。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跃文同志结合董事长讲话精神,提出了配合巡视要做到“五要”,即“认识要到位、态度要端正、心态要平和、行动要迅速、说话要和气”。领导的讲话为我们配合做好集团公司巡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希望在坐的党员同志认真领会领导讲话精神,带好头、放好样,根据巡视组的要求,扎实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大家在与巡视组领导谈话交流时,一定要站在客观公正,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企业和个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汇报有关情况。
5.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第七十二条)
6.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第七十八条)
7.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一条)
8.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五条)
9.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二条)
10.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11.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从树立党章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等层面阐述了共产党员如何加强党性,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管理下,我们如何立足新形势,坚持以知促行,做一名合格的中 00 员呢?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
1.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牢固树立“四个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集团公司党组、中储棉公司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态度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做到于公对得起党、于人对得起良心。全体党员要坐得直、行得端、挺得住,想问题、办事情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用权,阳光用权,解决问题不带私心,协调矛
盾不偏不倚,凡事能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更多地维护他人利益,不做亏心事,不要反对一片、打倒一片。
二是要坚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
1.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真正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要充分展示党组织和党员的力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见贤思齐、干事创业,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岗位实际坚定履职尽责,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坚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廉洁自律的底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三是要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
2015 年 1 月 12 日,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时提出,党员要遵纪守法、廉洁正派的要求。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
这就要求我们,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
1.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杜绝“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2.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也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反不廉洁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廉洁奉公。
总结:修订《条例》再次宣示了反不廉洁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篇三: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
XX 修 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懂 法 纪 、 明 规 矩 、 知 敬 畏 、 存 戒 惧 、 筑 牢 可 触 碰 的 底 线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演讲人:马话筒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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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懂 法 纪 、 明 规 矩 、 知 敬 畏 、 存 戒 惧 、 筑 牢 可 触 碰 的 底 线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2003年12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一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等。党纪处分条例的四次修定1997年版 1 12003年版 2 2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条例》修订坚持使命弓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一方 面充分吸纳近年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的四次修定2015年版 3 32018年版 4 4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进一步规定。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贯彻新思想 落实新任务 巩固新成果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其中政治纪律居于首位,凸显其重要。此次修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强化、也是深化。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气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条例》修订的意义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推进纪法贯通、纪法协同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 ,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新使命新任务提供纪律保障。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01 、突出政治性02 、彰显时代性03 、增强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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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2015版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新修订的《条例》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本次《条例》修订内容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一个思想”
增写“两个坚决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 1 不收敛、不收手2 2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3 3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增写“三个重点”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写“四个意识,四个形态”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 再移送国家机关法外处理。增写“五处纪法衔接”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增写“六个严从”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增写“七个决定”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写“八种典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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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通知强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1234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条例》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第一篇:总则主体部分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篇:分则六大违纪内容及相应处分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二篇:附则补充说明新《条例》结构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篇:总则
(一)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 律平等。(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篇:总则☆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0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0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03违反党和国家政策04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纪的定义04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开除党籍”与“除名”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违犯”与“违反”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相近名词解释
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对主体的纪律处分规定11.警告 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查看5.开除党籍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2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1.警告 2.严重警告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党纪和国法的衔接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01第二十七条对党同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02第二十八条对党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业作出处分规定,将原 《 条例 》 中第十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千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03第二十九条在原 《 条例 》 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现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没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04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用当按照客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员员权力, 比修订关增加了“留置”情形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它规定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定“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篇四: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 一、《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 年 2 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 7 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 妨 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 畅 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 坤 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 亮 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 噎 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 糙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 菏 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 艳 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 潘 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 暮 程。
其次,国家政 僻 治、经济、文化建设和 押 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詹 。“试行条例”的主要 磋 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 袭 在 1995年以前对党 羽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谰 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攒
再次,新世纪新阶 枷 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钵 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衫 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 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 斩要,既要从严治标,又 晚 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 颂 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 蔚 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 砚 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 腹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 漱 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 仿 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腻 ,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 序 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 棘
方面的法规。
在这 弱 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 坤 贯彻实践“三个代表” 株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 降 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 摔 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 店 民和实现好、维护好、 苔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 阉 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 镁 “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肄 。
于是,从 200 移 1 年 12 月开始,中央 龚 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 煽 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 劈 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 嘻 》的修订工作。修订过 抉 程中,先后赴一些省、 妖 区、市进行了调研,并 碌 广泛听取了各省(区、 刽 市)纪委,中央和国家 膝 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 靴 委),中央纪委各派驻 吠 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 曰 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 揖 纪工委,军委纪委和全 嗅 国人大法工委、政法部 铡 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 易 分党建、法学、逻辑学 部 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厉 。其间,中央政治局常 通 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 欺 正同志,中央书记处书 震 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 诗 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 勋 并作出明确指示。经广 禹 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 晴 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 寿 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 塔 证、多次修改,形成了 重 《党纪处分条例》。先 诵 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 稻 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讯 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 饭 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 陪 体会议审议通过,于 2 宇 017 年 12 月 31 日 虞 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 挞 施。
二、《条例》颁布 杀 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鹤 :
中央纪委进行《 殃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 嘉 作的指导思想
是:以邓 瓶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洞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精 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 咒 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 羞 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揽 ,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 蘸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 始 ,遵循“行、改、废、 厨 立”的原则,使党的纪 詹 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 觉 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 蔬 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 炎 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 宿 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 竹 防变能力,实现好、维 胆 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 咱 民的根本利益。
《 铀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 鞭 行条例”相比,其创新 眼 主要体现为:
一是 梁 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 侣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 诌 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 焰 》的指导思想,并规定 么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 铱 、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 袖 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 伎 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 丈 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 员 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 夏 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 役 人民的根本利益。
俞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 允 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 退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 淋 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 国 查防并举、预防为主, 栏 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 顽 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 熟 、严要严得适度,更具 寄 有现实可行性。
三 圭 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 浅 、从严治党”的方针, 令 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 眶 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 肉 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 表 (含宣告缓刑)的,应 肄 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训 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 疹 形象。
四是注重加 之 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 亭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 砸 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 待 效率,《党纪处分条例 邮 》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 易 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 霉 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 熊 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秃 、性质和情节,对违反 睬 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 砚 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星 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 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 更 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 悦 效裁决或者决定。
匹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 休 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 肝 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 严 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 吾 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 珍 ,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 雌 定的严肃性,《党纪处 莉 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 贴 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 辙 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萍 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 维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 佛 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 募 了具体规定。
六是 条 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 箔 ,规范《党纪处分条例 吟 》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 甥 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 顶 ,明确规定《党纪处分 祁 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 忍 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 解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 骡 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泉 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 跑 别规定的除外。
三、《 淀 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 察 容:
1、框架:
第一编 衙 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 尽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钨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匆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 闺 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 酒 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乌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 前 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惨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 址 行为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 俏 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贪 穴 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破坏 赫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 雪 为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 润 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失职 云 、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侵 粪 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 骑 的行为 第十四章严重违 尿 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沛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 述 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附则 猿
2、主要内容:( 油 简单介绍与教育单位党 悉 组织和党员有关的)
盾
●原则:1、坚持党 锰 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 奖 则。
2、坚持党员在党 粥 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胶 。
3、坚持实事求是的 兄 原则。
4、坚持民主集 狠 中制的原则。
5、坚持 沉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 姓 原则。
适用于违犯 野 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引 的党组织和党员。
四对 经 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浪
(一)警告;
(二 寒 )严重警告;(党员受 镀 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迎 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 拘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 浆 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 蜘 务的党外职务。)
克 (三)撤销党内职务; 甚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 硬 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 碌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 秩 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 营务。)。
(四)留 洋 党察看;(党员受留党 虑 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 点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毁 权)
(五)开除党 悯 籍。(五年内不得重新 出 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 胞 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动 ) 受处分的行为:
鸽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 靴 行为:参加反对党的基 哑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链 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 湛 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置 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吃
(二)违反组织、 协 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 即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 误 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 战 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 急 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抠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 粒 员身份证明的。
( 屡 三)贪污贿赂行为:党 窄 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 锗 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 酝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香 的便利,侵吞、窃取、 氟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马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 鸦 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 泅 灾、抢险、防汛、优抚 擎 、扶贫、移民、救济、 喳 防疫款物的、党和国家 默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登 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辛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拇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陀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讯 。
(四)破坏社会 慷 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兽 进行走私、利用职务上 袖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凭 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 可 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 棒 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陇 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 嚎 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 稳 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 是 动。
(五)违反财 妓 经纪律的行为:隐瞒、 棒 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 傈 家的财政收入等。
惋 (六)失职、渎职行为 坦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 悬 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 萨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亥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芒 等。
(七)侵犯党 询 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 设 为:对批评、检举、控 矾 告进行阻挠、压制,或 龋 者将批评、检举、控告 廖 、申诉材料私自扣押、 鼓 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 喇 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 购 人、被控告人等。
五、 镶 党组织如何学习贯彻《 绢 条例》:
1、学习原文 医 ,了解精神实质。
逗 通过党员自学、微型党 橇 课活动等使党员了解《 尘 条例》
的具体内容,掌 扯 握精神实质并做好宣传 药 工作。
2、与师德师风 疮 建设活动结合起来。
寨
目前全区正在进行师 售 德师风的建设活动,通 腹 过大讨论、专题论坛明 麓 确如何做好一名当代教 排 师,通过制定《教师道 陈德校本规范》,开展发 掇 扬身边的榜样,学习本 幼 系统、本总支或本单位 撂 优秀教师的事迹的活动 实 ,签订〈师德承诺书〉 菌 等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 叠 。
3、与建立学习型党 簇 组织结合起来:
通 尚 过开展读书活动,在教 秆 工中、党员中、行政中 鱼 分别提出不同的学习要 磨 求,旨在以读书来学习 社 理论,提高素养,增强 贰 党性。如组织全校教师 这 学习〈最震撼心灵的教 景 育感动中国的 100 个 侄 教师的故事〉一书,开 透 展讨论,学习体会交流 蜕 等,弘扬良好师德,用 嘻 爱心铸师魂。对党员和 链 行政要求制定个人学习 擒 计划,加强学习的自觉 掸 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痉 和文化素养,注重小节 阉 ,规范行为,人人做一 倾 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猿
篇五: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开展情况
19年最新版学习解读主讲人:三只鱼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目 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目 的
二、修订背景及时间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修订背景及时间
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背景及时间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修订背景及时间
三、内容全文
•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目 录•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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