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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解读“党内两部法规”把党纪要求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2-08-20 12: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课讲稿:解读“党内两部法规”把党纪要求落到实处,供大家参考。

党课讲稿:解读“党内两部法规”把党纪要求落到实处

解读“党内两部法规”把党纪要求落到实处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合并简称为“党内两部法规”)。“党内两部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党内两部法规”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一、“党内两部法规”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一) “党内两部法规” 修订的必要性

原《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2010年1月颁布实施后,对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
二是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
三是禁止性条款纪法不分,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
四是“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原《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后,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一是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
二是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
三是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

    基于以上情况,亟需对原《准则》和原《条例》进行修订。通过重新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二)“党内两部法规”的修订过程

    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两部法规”修订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修订《条例》作出了明确指示。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党内两部法规”修订工作。王岐山同志14次召开专题会,研究“党内两部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
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征求修订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党内两部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党内两部法规”。可以说,“党内两部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

二、“党内两部法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正是这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抓落实的原则。

三、“党内两部法规”的内在联系

“党内两部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可以说备受关注、意义深远。其内在联系是:“一高一低、一正一负、一内一外”。《准则》和《条例》都是党内法规制度金字塔体系中位阶非常高的法规,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一高一低。《准则》的定位是高标准,指向的是立德向善,它是理想信念的外化,是执政党面向全社会的政治承诺、道德宣誓,是道德高线。《条例》是立规纠错,是底线,是我们的行为不可碰触的底线。

一正一负。《准则》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正面清单,和原来的准则完全不一样,删繁就简,200多字的内容,好记好背。而《条例》恰恰是一个负面清单,《条例》当中列举的所有违纪行为,只要触碰底线就会受到党纪处分。

一内一外。《准则》内容更倾向于理想信念和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层面的一种内化的道德标准。它是一盏红灯、灯塔,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条例》恰恰是理想信念外化的表现,比如在政治层面上,一言一行怎么样,在组织纪律层面上,所作所为怎么样,在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层面上,是看得见的、是外化的、是一把戒尺。

四、“党内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

《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原《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其中,新增、删除、修改条文的比例高达近90%。

1、总则(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
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纪律集中整饬过程”至少是十八大以来的五年,这五年就是要狠抓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反“四风”。

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区分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一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前者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
而后者所针对的行为不涉及犯罪,仅仅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是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三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针对的是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财政法律法规等行为。四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以实现纪法之间有效衔接。五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是沿用和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犯罪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

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2、分则。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和“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3、附则。“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五、学习理解《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第六章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就是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特别是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这个问题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2)关于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条例》第四十八到五十二条,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新增“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关于对抗组织审查

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遵行的义务。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比如,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的,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情形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但是并没有把这类行为单独作为违纪行为来定性量纪。新《条例》则增加了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条例》新增的这个条款,把党章的要求更加具体化,把以前没有处分依据的明确列出,提出了清晰的处分依据。

(4)关于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

原《条例》中关于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类违纪行为中第一百六十四条中有规定,但根据原《条例》只有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才予以党纪处理,换句话说,单单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不构成违纪。这与我们党对党员的政治要求是不相符的。新《条例》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将迷信活动放在了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第五十八条,即将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列入违反政治纪律应受处分的负面清单,这与党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的要求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1)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对于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原《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款,使得对违反该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没有对应的党纪处分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新《条例》增加了第六十七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提出了清晰的处分依据,使得这类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为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干部监督、纪律审查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

(2)关于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强调不得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第三个问题:关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廉洁纪律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这次的条例修改,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增内容最多,其中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基本纳入这部分。

(1)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要求纳入新《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并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进行了坚决整治。但原《条例》中对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等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条例》则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自律”一章中,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一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则将依据《条例》严肃查处,约束力、操作性明显增强。一是增加了第八十七条,对关于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作出了处分规定。二是增加了第九十七条,对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作出了处分规定。三是增加了第九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作出了处分规定。四是增加了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作出了处分规定。五是增加了第一百零二条,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作出了处分规定。六是拆分原《条例》第七十八条,形成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对构成公款旅游、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违纪的具体情形通过列举的方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适用起来更具操作性。七是增加了第九十六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作出了处分规定。对上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除被新《条例》纳入“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类违纪行为外,与原《条例》不同的是,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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