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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3篇

发布时间:2022-10-27 12:0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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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3篇

篇一: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官方解读

 1 1 、申请入党的条件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按照党章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 18 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以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 18 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的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2 2 、正确处理未满 8 18 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 18 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 2014 年 5 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 18 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 18 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 18 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 2014 年 5 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 18 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 18 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 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3 3 、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对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4 4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5 5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的工作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2)及时派人谈话。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3)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6 6 、党组织及时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样既便于党组织全面准确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7 7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也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但毕竟入党积极分子刚要求入党不久,对他们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8 8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能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有以下程序: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4)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9 9 、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

 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掌握也不一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0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最了解他们的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1 、党组织吸收 8 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强调了这样一个要求。共青团员已经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12 、入党积极分子要报上级党委 备案

 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办法。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13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14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方法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紧密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逐步形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15 、党支部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是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入党愿望。要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不仅要看他向党组织表示的愿望和态度,更重要的是要看他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是对其声明和行动是否统一的检验。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16 、 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越来越多。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17 、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8 、 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19 、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不把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

篇二: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发展党员 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 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 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 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 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

 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 向工作、 学习 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没有工作、 学习单位或工作、 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 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也可以向流动党员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 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 采取党员 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 会 ( 不设支部委员 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 指定一至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二)

 了 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 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 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 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

 原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

 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 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

 员 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 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 权利的党员 ,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 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二)

 认真了 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三)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 己的意见;

  (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五)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 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

 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 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 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 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 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 应当 严格按照 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 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 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 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 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 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 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的主要程序是:

  ( 一)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二)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三)

 支部委员 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四)

 与 会党员 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 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 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 期; 支部书记签名 。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 必须由党委( 工委, 下同)

 审批。

  乡 镇( 街道)

 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 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 但应当 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 进行审议。

  除另 有规定外,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 审批预备党员 。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 应当 指派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 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 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 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 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

 其为 预备党员 。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 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 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 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 治区、直辖市委员 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 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 可以追认为党员 。

  追认党员 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 经上级党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 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 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 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 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

 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党总支)

 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 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 之日 算起。

  预备党员 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 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

 认真履行党员 义务、 具备党员 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 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 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预备党员 转为正式党员 、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 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 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 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 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 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 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 大会上宣布。

  党员 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 之日 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 工作、 学习 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 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 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

 转为正式党员 的, 其转正时间自 预备期满之日 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 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 请书 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 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 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 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 市( 地、 州、 盟)、 县( 市、 区、旗)

 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 优化党员 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 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 工作的基层党组织, 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报告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 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应当 重视对组织员 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 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

篇三: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职责任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华社北京 6 月 10 日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

 2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4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

 5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6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7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8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9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0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11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12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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