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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7篇)

发布时间:2022-11-24 09: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7篇)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7篇),供大家参考。

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7篇)

篇一: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8•【字号】新政办[2000]149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0〕1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国有特困企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多数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已基本走出了困境,基本实现了解困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今年是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入中心的最后一年,也是特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为认真做好取消特困企业和停止审批下岗职工,实现三条保障线向两条保障线平稳过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工作(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已脱困的国有特困企业的帽子和特困企业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应及时归还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部门相应停止贴息。

  (二)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还未完全走出困境的,今冬明春几个节日期间仍实行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企业暂时无能力归还工资性贷款的,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应与银行协商签订延期合同,财政继续给予贴息至到还清本金为止。企业还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02年12月31日。企业被兼并、收购的,兼并、收购方应承担工资性贷款债务,财政应停止给予贴息;企业破产在清偿时,处理工资性贷款按第一清债程序办理。

  (三)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取暖费优惠政策,仍按新财文字〔1997〕262号文件精神执行到2001年4月底止。

  (四)企业职工生活确实困难者,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加以解决。各级工会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建立社会或企业困难职工救助基金,通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予以解决。各级领导要切实掌握困难职工情况,经常走访慰问,帮助职工解决其子女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关于停止审批新增下岗职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元月1日起,自治区不再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企业富余职工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采取多渠道分流安置,实在安置不了的,可直接进入失业,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停止审批新增下岗职工工作后,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仍然予以保留,直至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再就业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其它各项工作,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帮助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三)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进入特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渠道不变,待企业扭亏为盈后,由财政兜底

  的1/3改由企业承担。特困企业被兼并、破产重组、改制收购后,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兼并、重组、收购方承担,财政不再兜底。

  三、各地、各部门收到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按照通知精神,做好企业解困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善后工作,企业要加快改革,加快发展,确保自治区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八日d25362--010404wjk

篇二: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对照检查材料

  (送单位职务审稿)姓名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经过对本次活动精神的领悟,我认为在当前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对净化党的干部队伍,密切党群、干群联系,赢得人民认同和支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期我又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南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工作期间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焦裕禄精神为标杆,对照“四面镜子”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对照集团党委梳理分析出来的党委班子政治上不够坚强和“四风”方面的主要表现,现将自己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政治上不够坚强的具体表现身为一名党的企业管理干部,我始终把站稳政治立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自己为官从业的基本要求,始终坚持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维护政府权威,主观上没有任何迟疑和摇摆。严格对照党章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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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政治坚定力不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对服务管理的保障房住宅小区中少数民族住户如何区分合法宗教与非法极端宗教,缺乏宣传引导;对出现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言行一类的“杂音”,亮剑发声的力度不够。例如,2009年4月,作为廉管中心的分管领导,我到负责管理的天山康居苑小区,听说小区中的民族住户要在小区内设立集中洗礼的场所,我只是从是否影响小区环境美不美观的角度简单的拒绝,没有认真思考这是宗教问题还是民族习俗问题,没有深入细致的对住户做思想上的说服工作,使民族住户认为我身为领导却不关心他们的生活,没能利用这些机会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我个人能力不足,影响了党的惠民政策在群众中的效果。这些情况说明我对宗教和民族习俗都搞不清楚,因此在关键时刻就无法发声,就没有能力去影响和引导身边的民族住户正确信教、合法信教,远离非法宗教。二是政治敏锐力不强。对反分裂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深刻,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新疆正处于暴力恐怖活动的活跃期、反分裂斗争的激烈期、干预治疗的阵痛期“三期”叠加的形势,理解和把握不准确。自己总以为反恐维稳是政府部门的事,与企业关系不大。例如“7〃5”事件发生之后,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市国资委要求我们派近50名干部下社区维稳,我总把这当成企业负担,多有抱怨情绪,也不积极前往社区了解情况,总是认为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做好配合工作即可,创造稳定环境是政府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又如,从去年到今年云南昆明“3〃1”暴恐案前,自己一直认为暴恐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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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很远,从没认真想过和自己的关系,也没主动在自己管理的小区中开展走访清查,以配合社区摸清住户动态情况,自己对新疆反分裂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认识不清,缺乏政治敏锐性。三是政治鉴别力不强。对民族团结问题认识不到位,对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做的不够。我们服务的租住户有各个民族,少数民族近80%,如何在这些租住户中搞好民族团结工作,自己思考研究很少。例如,2014年之前,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时,我仅仅是象征性地参加个座谈会,从没主动去与民族员工交朋友、谈思想,对一些民族员工的实际困难也熟视无睹,对小区中民族困难住户也不关心、没走访,没主动从消除民族隔阂,密切民族感情的高度去团结民族同志。这说明自己在用民族团结这个武器分户分化瓦解敌人,团结群众,共同对付暴恐分子的能力不行,说到底还是缺乏政治鉴别力,对民族团结是新疆最大最长远的群众工作这一定位认识不清。四是政治执行力不强。不能正确把握和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发展重要还是稳定重要上纠缠不清,先抓发展还是先抓稳定也出现过困惑。例如,我老是认为企业是经济组织,搞经济发展工作是主业,抓好了经济发展就一切都好,抓稳定是政府和社区的事,企业没有多少责任,因此在每周的生产例会上,我对稳定工作安排布臵很少、督促落实更少。再如,每年在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时,我只考虑销售、利润、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从来没有考虑过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维护稳定任务,如何配合所在社区做好稳定工作,总把稳定工作当作可有可无的责任。这些现象出现还是自己对新疆的发展与稳定关系问题认识不清,对大稳定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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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小稳定小发展,不稳定不发展、甚至倒退这一新疆区情缺乏理解,是政治执行力不强的具体表现。五是贯彻落实政策能力不强。对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特殊重要战略地位认识不清,对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特殊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缺乏站在高处,想在远处,干在实出,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例如,今年在组织招聘员工时,不管是在人才市场还是到有建筑施工、预算、水电暖专业的大学里,我选择人员的标准只强调专业能力,不考虑其他,尤其是对参加应聘的民族学生都嫌能力弱,找各种借口不想要,根本没有从解决少数民族家庭就业也是增长新疆民族团结正能量的角度思考问题。这种只看具体工作技能不顾其他的片面选人观,与中央对加强民族团结提高少数民族就业率,更好地体现党对少数民族关心的要求相去甚远,是我缺乏贯彻落实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的自觉性。政治坚强方面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1、2、3、4、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形式主义方面一是学习不深入、不扎实。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缺乏热情,不深不透,不愿意下功夫、费精力,一知半解,仅满足于应付场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上缺乏学习研究。满足于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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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前的工作,讲实用主义,往往是现用现学,不用就不学,对集团未来的发展很少思考,尤其是如何适应新形势推动改革缺乏扎实研究。例如,2014年6月4日下午,集团专题学习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我借口忙于生产而没有参加,由于我都不重视理论学习,还有缺勤,因而使集团的干部都把理论学习当负担,常常找借口请假缺席,使集团的周三下午学习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再如,2012年市委、市政府确定集团为首府棚户区和保障房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平台,我对运作方式并不清楚,也没有思考如何利用市场机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民生任务,造成了前期工作延误,我应该负主要责任,这些都是自己根深蒂固的实用哲学思想的形式主义在作祟。面对信息快速更新的现实形势,缺乏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强烈愿望,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不强,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不提高,无论是上对政府还是下对员工群众,都是不负责任的。二是调查研究虚浮。对下属分子公司发展动态、存在问题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常常慢半拍,对干部员工所思所想、关心企业什么问题缺乏了解,常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很少到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例如,自2012年担任总经理以后,自己一年当中连去基层单位走一遍都做不到,老以为自己就是基层了,情况都知道,习惯于听汇报,看表面,离基层单位越来越远了,一手情况知道越来越少了,和一线员工越来越陌生了。再如,2012年7月1日,在友好热力公司召开集团庆祝建党91周年座谈活动,活动结束之后我就匆匆离开,不愿与一线员工交流,对员工思想掌握不清,没有做到察实况、知实情,作为一个企业主要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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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松、忽视和异化了调查研究工作,实在是一种失职行为。如果不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长此以往会失信于民,失心于民,“鱼水之情”自然会变得疏淡,失去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三是检查考核虚。习惯于依据国资委下达指标安排推动工作,对基层企业的实际缺乏认真研究分析,不能结合企业情况制定有效考核办法,使基层企业难以操作,疲于应付。例如,2012年,我在组织制定房管中心售房奖励办法时,只考虑集团公司的任务,考虑自己如何取得成绩在市国资委有面子,惟独没有考虑到基层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就推出实施。从两年多的运行结果看,不仅没有起到激励员工争先的作用,还产生了许多矛盾,恶化了员工之间协作关系。这种以指标论英雄不顾其他的做法,实际是好大喜功的扭曲政绩观,不符合客观规律,不符合科学精神,好高骛远,脱离实际,有害于集团的和谐发展。四是督促落实弱。工作满足于安排布臵,缺乏跟踪问效,不能沉下身子抓落实,使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例如,2013年5月在质量安全工作例会上,我对水韵康居苑一期的质量管控工作安排布臵后,就再没放在心上,既没有到现场查看了解进度,也没有督促落实问效,自以为布臵完了就尽心了,当起甩手掌柜,以致于出现了散水下沉、屋面渗水、供水管爆裂、排水堵塞等质量通病,导致群众意见很大、反映很多。这些质量缺陷既浪费了国家资财,损害了住户利益,也污损了企业信誉,这就是做人不实,乐于迎合上级检查,自己哄自己。五是文风会风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对上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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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臵的工作任务习惯照搬照套,工作实效性、实践性不强,结合企业实际的措施办法少。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安排布臵工作后,自己习惯照文传达,没有结合本集团实际深入学习研究,没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措施和办法。例如,2014年2月,在党委会、生产例会上,由我为大家传达朱海仑书记在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从头到尾照本宣科,中间虽穿插有自己的理解,但是没有提出结合企业实际的措施办法。再如,市委十届九次(扩大)全委会后,自己回到单位,仅是把中层干部组织起来,把朱海仑书记的报告原文宣读一遍就代替了贯彻,根本没有依据报告中对有关我们集团要从事的工作任务做深入分析研究,和大家讨论落实的措施方法。这种依样画葫芦,缺乏与实际联系的会议工作方法,不利于激发干部员工的活力和积极性,需要我及早改变。(二)官僚主义方面一是宗旨观念淡薄。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没有解决好,服务员工、群众意识不强,有官气,缺乏对员工职业前景的规划引导,与基层员工直接沟通交流少,没有主动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例如,员工子女上学困难、上班交通车等,我从来没有积极的关心解决。再如,2013年底,棚改公司负责人赵斌向我汇报工作时,刚想谈点自己的想法和棚改公司的困难时就被我打断,没有耐心听,还无端指责批评他不尽心、怕担责。这些看似性格急躁脾气暴的方式方法问题,其实就是官僚主义、长官习气。长此以往,将与干部员工群众难以接近,感情上有疏离和隔离感,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做的不到位,导致下属不敢不愿汇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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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严重缺乏凝聚力,推动集团跨越发展的愿景就会面临重重障碍。二是改革创新不够。在企业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上缺乏力度,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解决问题、开展工作,对公司的长效管理和潜力挖掘不够。在集团如何利用市场手段搞好公益服务,壮大集团实力方面缺乏探索。例如,2013年集团分管保障房业务的李克林副总多次给自己建议,能否考虑引入市场竞争手段外包廉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自己一直拖拖拉拉,不敢尝试推动,致使因质量问题进行的维修过多,资金缺口大,廉管中心的负担越来越重,这说起来还是自己看重官帽,误了公事。三是功利主义较重。与人交往很在意人群、“圈子”,和权利机关走的近,和老板联系多,与员工关系远,与群众交流少。例如,在房产集团工作的8年里,我很少参与单位内人际交往,总喜欢和外面友邻单位及过去单位的人来往,与人交往还讲身份层次。这些表现从根子上看,还是功利市侩贪回报,官本位意识重。四是政绩观念错位。科学发展观意识不强,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均衡兼顾,过分强调经济利益。例如,2012年、2013年我在领受企业建设保障房项目时,因考虑到没经济效益而不积极,对住保办下达的任务讲条件多,提困难足,想尽办法推脱少担些任务。这是自己不注重科学发展观以及集团全面的持续向好发展,急功近利、贪大求快的发展观大暴露,导致工作主动性欠缺,开拓能力不强。五是权力观念异化。谋事用权习惯从公司小集体的利益出发,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全局利益。例如,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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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棚改办把天山区波斯坦巷、夏玛里巴克巷等五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分配给集团公司,因为这五个项目亏损巨大,我就找各种理由,提各种困难,一推再推,根本没有从改善当地民生,改善区域人文环境这个大局出发积极承担。这种用权为小集团,谋事先考虑小集团利益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长此以往,会导致不敢迎难而上,工作不可能落到实处。(三)享乐主义方面一是进取精神不足。工作中主动作为不够,遇到困难的事,麻烦的人,喜欢绕开走,存在老好人思想。例如,2012年以来,有一个租赁住户是缠访户,是十几年前改造红山揽秀园拆迁遗留问题,他认为当时给他补偿的标准过低,要求从新补偿,自己接待1—2次都没能说服,也无法满足其要求,再看见来访时就躲开,以至于把此上访户推到了市信访部门,反复上访,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再如,物业公司、诠际咨询公司和测绘公司这三个公司的业务发展缓慢,员工很着急,而自己从来没有和他们一起研究加快发展的方法措施,只是一味地批评埋怨,这不仅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还伤了干群感情,说来还是自己怕困难、缺进取、贪享受。二是工作散漫懈怠。有工作不在状态的时候,有把手中工作放一放再干的想法,特别是面对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推动工作难度大的时候,有畏难情绪。例如,2013年4月,在处理保障房八道湾项目建设规划手续时,由于与规划部门存在不同意见,几次协调不成就放下了,最后还是董事长协调解决的。再如,2013年6月,棚改公司在高新区的华龙美钰项目施工中,因为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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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冯志民存在争议,他组织了几十人围堵工地,自己听到汇报并没在意,也没主动出面协调解决,而是听之任之,以致工程中断施工十多天,耽误了大好的施工时间,这是与共产党员要求背道而驰的享乐主义行为,存在意志逐渐减退、精神懈怠的倾向和危险,严重削弱了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雄心壮志。三是计较待遇名利。有对个人待遇患得患失的时候,有想换新车、出差住五星高档宾馆的思想,尤其是在工作取得成绩和进展时,没有得到上级肯定表扬就感到委屈,觉得吃亏。例如,自己2013年初,感觉乘坐的工作用车已经13年了,其他的副总和高管都是近几年配的车,就找市领导想换新车。再如,自己担任总经理后,觉得为公司出了不少力,可以向组织讲条件了,就到国资委要特别贡献奖,要求提高年薪,兑现慢了还闹意见,这些干点事就讲待遇对称的思想苗头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四是贪图安逸享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意识有所淡化,吃穿住行都开始讲究起来,攀比心比过去重。例如,吃饭宴请讲档次,穿衣带帽看品牌,出差不坐火车乘飞机,开会学习还要借机绕道逛景点。再如,逢节假日约几个退休老领导和好朋友到南山、柴窝堡湖游玩一两天,打打牌、钓钓鱼、游游湖都是有的,也参加过业务关联单位和客户安排的洗脚休闲、顺道游览风景名胜等活动。单位其他领导没有,而自己办公室却安装了空调。同事朋友婚丧嫁娶请到我时,能参加就参加,不能参加也请他人代礼随礼。这还是自己随波逐流不能跳出贪图享乐的习气。(四)奢靡之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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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铺张讲排场。在业务接待活动中好面子,接待标准控制不到位,勤俭办事的观念不强。例如,自己在往来接待时喜欢去高档酒店,点菜要丰盛、喝酒要名牌,一桌酒席5、6千,相当于低保户一年的低保金。在外出差时讲究有随同人员、要人接,逢年过节收些熟人的烟酒、土特产习以为常。对这种奢侈行为,

  未能用党的理论和观点去进行正确的剖析和解读,过去自己还不

  知不觉,现在觉得确实不应该,如果不及时纠正,是要犯大错误的。二是待遇超标准。没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将公司配备的工作用车视为专车,对公务用车管理不严,存在公车私用私驾的现象。例如,周末、节假日回父母家,有亲朋好友来新疆时自己驾公车接待都没有付过费,自己的工作用车排量大,一个月光油费就三千多,一年各种费用合计四、五万,从没有心疼过,这都是奢靡之风的苗头,想想焦裕禄同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的道德情操,自己把公车当专车用不是搞特殊化么?如果不注意,最后必然造成“不矜细行,必累大德”。三是花费不节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有用公款请吃现象。例如,自己到外地出差一般都住五星级酒店,乘飞机要高端舱,接待业务客户时习惯选择高档餐饮。再如,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为代价,对公司一些热衷于交际应酬、吃吃喝喝的问题熟视无睹,总认为吃点喝点最多算是生活小节,只要不贪不占不拿就不会犯大错,没有认识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真谛,不引起重视,不防微杜渐,就会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就发生了变化,甚至就守不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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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1、2、3、4、……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理论学习不深入、不全面,理想信念弱化。自己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到新疆食品公司财务科当会计,那时对党充满了向往,发自内心想着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30岁不到就如愿以偿入了党。后来走上领导岗位,27岁就担任新疆食品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对党的感情是诚挚的,对理想信念是相当坚定的。但是,随着在正县的位臵上一干就是十几年,看多了党内和社会上一些阴暗面,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渐渐不那么炽热。学习也抓的不紧、不深、不系统、不全面,放松了对党的民族宗教理论的进一步学习研究,在主动学习、虚心求教、探索钻研方面都有所松懈,特别是当工作任务与学习时间冲突时,经常在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把学习当成了“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放松了理论武装,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不够,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不能像焦裕禄一样面对兰考自然灾害和贫穷落后的面貌,一开始就立下“拼上老命干一场,决心改变兰考”的雄心壮志。自己认为担任领导多年,又是专业科班出身,对理论已经有比较深的认识理解,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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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高,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理想信念的坚定性受到影响,对社会上的一些“杂音”和“干扰”等辨别能力减弱,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足。二是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群众观念、宗旨意识淡化。一直以来,我总认为,自己从一个普通的员工到县级领导岗位,得益于组织培养,得益于群众厚爱,近几年来,随着个人职务的提升,自觉不自觉地认为个人水平和能力相应提升了,认为很多事情,很多工作都经历过,出现了不想再做细的了解和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导致工作中主观意识和形式主义成份多,服务干部员工不到位,同干部员工交心不够,根本上是对“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认识模糊了,没有像焦裕禄、杨善洲那样把群众当亲人做主人,忘了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个根本,对民生工作的推进特别是联系服务群众时,没有从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多做了见效快、出显绩的工作,少做了见效慢、出潜绩的工作。在信访维稳方面对工作的了解推动主要靠听汇报、看材料和检查工作,联系群众不到位、不密切,未能真正重视和汲取群众的智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诉求久拖不决,致使工作推动起来难以得到员工的积极呼应。三是进取精神不足,党性修养退化。参加工作27年来,不论岗位如何变化,不管受到多少委屈和诱惑,都是经得住考验的。但是从内心反思自己,离“政治强、能力强、作风强、心力强”的四强干部要求差距很大,没有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立身之本,没有把党章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作为从业之要,没有把焦裕禄作为立身立行立言立德的标杆和榜样,做到深学细照笃行,领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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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自行车、一双铁脚板”走访调研的求实作风。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处处呈现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良好态势,自己安于现状,滋生了乐观的思想,精神状态下降了,可以松口气了,“靠上去、向前冲、我能行”的思想意识消减,放松了自我要求,进取心不足了,在遇到困难敢于担当的勇气没了。归根结底,是我不注重自我修养,缺乏持久的党性锻炼,私心杂念作祟,不能坚持以《党章》严格要求自己,降低了政治标准和要求,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造成思想滑坡、精神懈怠、作风松懈,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四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减弱。我入党至今已有22年,算是一名老党员了。受党教育培养多年,我深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党把我放在今天这个岗位上,我始终对党怀着感激之情,但近几年,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员工生活待遇的全面改善,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事业的认识也产生了偏差,认为有些要求都有着鲜明的时代印记,在经济跨越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不必太拘泥于这些要求,致使思想上放松。碍于人情面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觉得大家能在一起共事是一种缘分,吃顿饭、送点小礼品应该属于礼尚往来,不必上纲上线,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对同事、对下属的要求和管束,在业务交往中、年庆年节时,与业务单位、同事下属出现相互宴请、送些小节礼等情况,为求一团和气,而忽视了纪律和原则要求,没有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导致工程成本控制不严了,节庆活动花费大手大脚了,艰苦奋斗创业、勤俭节约持家的精神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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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狠抓落实不到位、执行制度缺刚性。集团成立八年来,制定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企业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但有些制度过于笼统、原则,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又缺乏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我没有根据变化发展的形势及时牵头修订完善,致使有些制度流于形式,未能在集团上下形成自觉按制度办事、自觉维护制度严肃性的良好氛围,削弱了制度的刚性权威。六是“三严三实”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要求后,自己结合落实市委的要求,带头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践行落实,并教育引导集团党员干部,深入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的要求。但是,离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仍有差距,没能严格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要求,还没有形成蔚然成风的局面。有时对一些人和事爱空发议论、品头论足,看似敢说真话,实则哗众取宠。在企业的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都没有按照谋事、创业、做人要实的要求去规范,存在讲到做不到、浅尝辄止的现象,集团房地产开发中目前存在的诸多质量通病至今没有得到根治就是明显的例证。今后,必须增强“严”的自觉性,少对自己“宽”;多一些“实”的东西,少一些“虚”的东西。四、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一是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坚决做到政治坚强。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把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在兰考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精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张春贤书记在呼图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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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朱海仑书记在天山区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市委十届十次全委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切实提高自身党性修养。不断强化对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的认识,敢于亮剑,敢于发声。对自己所管企业要不断强化维稳意识,坚决做到思想上特别清醒、政治上特别坚定、工作上特别扎实、反应上特别灵敏,要积极主动每月在所属单位和管理的保障房小区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宣讲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为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整改期限:立查立改且长期坚持。二是注重精神补钙,自觉抓好理论学习,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对于自己而言,一定要强化理论学习,按时参加集团中心组每月主题学习研讨,周三下午员工集体学习,决不以工作忙为由缺勤缺席。结合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注重政治理论学习的实效性,要在精读细读上下功夫,每年至少精读6本政治理论和有关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等新疆三史的书籍,撰写1-2篇有质量、紧贴现实的理论学习文章。坚持记录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钉钉子”精神,见缝插针挤时间学习各种知识,真正把过去花在无谓应酬上的时间转到看书学习上来,争取每天花一个小时看书学习,广泛丰富各方面新的理论和知识。认真结合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针对集团维护稳定、棚户区和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公租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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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题知识学习,不断提升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带头转变文风会风,多说干部群众听的懂、喜欢听的话。整改期限:立查立改且长期坚持。三是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首先要强化群众观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本色,“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习近平总书记送给干部的对联,是我们祛除官气的醒世警言。今后我要坚持三分之一以上工作时间用于下基层,多到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剖麻雀”,深入调研关系集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现场协调剖解发展难题,同时敞开大门,定期和集团一线的员工交流交谈交心,与基层员工结为朋友要成为自己的工作常态。整改期限:2014年9月末并将长期坚持。其次遇事遇问题多从自身找毛病,要进一步提高自己对职位、权力的认识,把心思凝聚在做好工作、干好事情上,做到对事公道,对人公正,对外平等,对己清正,克服急躁情绪,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每年年初即明确到基层单位的调研主题、调研方法,做到一年里每个基层企业要走1次,每个公共租赁房管理小区要看1遍,注重到困难大、矛盾多、发展慢、基础薄弱的单位去,以提高基层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整改期限:2014年12月并将长期坚持。再次是强化担当精神,主动作为,如实反映成绩和存在问题,敢于喜忧兼顾,讲真话、讲实话,不粉饰太平,不掩盖问题,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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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身、静下心了解掌握员工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注重了解民生疾苦、把脉民生动态,每次调研都要解决问题。牢固树立为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而研究、为实际运用而研究的思维理念,以提高调查研究实践性。整改期限:2014年12月末并将长期坚持。四是加强党性修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克服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首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十项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房地产集团“十条禁令”,组织修定完善集团的业务接待、出差出国、会议培训等费用开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没有例外的意识,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的监督,在行动上先于一般党员干部,标准上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要求上严于一般党员干部。从细节入手,从小事做起,发挥带头作用,从严约束和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营造风清气正、勤俭持家、踏实干事的良好氛围。其次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决不参与工作以外的宴请活动,不接受以业务往来为名的相互礼品赠送,不为亲朋好友谋取单位利益,不为子女在本单位安排工作,不出入私人会所,不谋求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出差按标准住行,不向下属企业转移费用,工作以外不使用公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好企务、会务、事务审核审批关,杜绝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再次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执行廉洁规定。甘于吃苦、乐于奉献,主动配合集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履行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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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双责的任务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整改期限:2014年9月末。五是坚持从严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以活动成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立说立改,边整边改,不等待观望,不敷衍塞责。按照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任务书、时间表,让群众监督。通过活动受教育、受洗礼,净化自己的心灵,祛除私心杂念,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做一名政治强、能力强、作风强、心力强的企业好干部。扎实整改,以活动落实的成效争得员工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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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3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5.04.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自治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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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人选。

  第三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为专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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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包括其亲属、秘书)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应当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及独立工作的能力。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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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第十三条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

  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

  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

  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五)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

  会议。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决定已派监事会企业的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产处置、业绩考核、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或者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三)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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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检查报告应当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十六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第十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

  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九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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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阻碍职工向监事会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职工打击报复的;(五)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权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派监事会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重复进行相同内容的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派监事会的企业,其原设立的监事会应当自行撤销。第三十条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第三十一条州、市(地)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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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7/7

篇四: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七不讲”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XX党委的安排和部署,按照XX的要求和工作安排,我积极学习相关文件和讲话精神,边学边思,深挖思想,对标检查,剖析根源,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周围的党员同志们积极交流。通过最近的学习,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新的提高,弥补了思想上的不足,明晰了认识的模糊地带,强化了自己信仰。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不当“两面人”、不说“两面话”、不做“两面事”,坚决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反分裂斗争纪律,发挥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敢于发声亮剑,旗帜鲜明地向“两面人”、向暴恐势力做坚决斗争。

  一、旗帜鲜明地对“两面人”亮剑

  我认真的阅读了自治区党委《关于沙塔尔·沙吾提、阿力木江·买买提明、阿不都热扎克·沙依木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以同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作斗争为重点的主题的要求,通过学习和反思,深刻地认识到:沙塔尔·沙吾提之流就是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他们无视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员意识淡薄,丧失理想信念,履职尽职不够,公然与人民为敌,传播双泛思想、为三股势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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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温床,是个十足的反革命集团,给党和人事业带来惨重损失,我们必须深刻分析其思想和行为,坚决把反分裂的意识扎根在自己思想中,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犯糊涂!

  习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疆看干部,首先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作为新疆的党员干部,更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坚持把政治坚强作为第一标准。要坚定不移地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不搞台上台下“两面派”,不当人前人后“两面人”,自觉做信念坚定的“明白人”、表里如一的“老实人”、严守纪律的“规矩人”。对那些打着民族和宗教旗号,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民族分裂、煽动宗教狂热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予以坚决揭露、批判、抵制和斗争,以实际行动对暴恐分子进行坚决回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三股势力”说“不”,真诚服务各族群众,多办暖人心、得人心的事,最大限度争取民心、凝聚民心,让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

  二、实事求是地查改自身问题

  (一)不讲政治

  不讲政治,犹如蒙眼走路,掉进陷阱、误入歧途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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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内很多高级干部,就长期不讲政治,以至于'毫无政治信仰',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对照检查中,自己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学习不到位,第二是行动有缺陷。

  在学习上,对党的宗教政策学习不到位,认识有短板,对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认识肤浅。民族宗教工作的知识、理论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往往只注重身边、业务涉及的政策和理论,眼光狭窄。对于如何防止分裂分子利用国家政策,利用民族感情搞渗透搞破坏的认识不足,导致洞察力减弱,一旦遇到群众工作中的难点,便束手无策。

  在行动上,在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路线时,存在形式主义,有时候空喊口号,以声音落实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遇到复杂问题,没有区分不同群体、千差万别的工作,不问行事原因、不看实际需要,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没有抓好落实。

  (二)不讲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这句话深刻简明地说出了讲纪律对我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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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思想认识上,我能认识到讲纪律的重要性,但是没有牢记于心,学以致用还不够。具体表现在对于突发情况,自己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照党的纪律进行认识和处置,深切的体会到“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困境。

  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有些同志的轻微违纪行为,碍于面子没有直接提醒或者是没有马上指出,怕得罪同志,瞻前顾后;看到上级处分干部时,对于一些做出贡献的干部抱有同情心和理解,没有将他们违纪行为的巨大危害认识清楚。

  (三)不讲大局

  大局意识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反思自己,我很惭愧,在大局观方面必须要要加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忽视基础性工作,而是急于出政绩。在个别时候,热衷于“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例如在XX工作中,没有考虑XX的实际,急于求成,虽然事后XXX,但是导致了一些问题,一些本该避免的的错误没有避免,给群众和同志们带来损失。

  在有些工作中定政策、抓工作不唯实,没有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没有从上级的大局考虑,思想认识不到位,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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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怨言,工作也没做好。遇到困难工作缺乏激情,怕出乱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四)不讲团结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在自治区工作,民族团结更是我们常挂在嘴边,常体现在工作中的一句话。与其他同志相比,我在民族团结上还有需要提高的地方。

  一方面,在工作之余,单位之外,和少数民族群众交流较少。由于工作的原因,往往没有合理安排时间,去积极的联系周边群众,和他们多说话,多谈心,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精神状态,同时,由于了解的缺乏,也没有积极向上级反馈情况。

  另一方面,没有积极主动探索促进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友谊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满足与把上级交给的任务完成。没有将民族团结的思想入脑如心,和各族群众没有实现心与心得沟通和交流,自己的工作也就没了创造性。

  (五)不讲责任

  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在其位,谋其政,敢于担当。这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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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而且是共产党人想干事、能干事、干大事、干不成事不罢休的精神品质。

  在工作中,我的担当性不足,有时候缺乏无私无畏的勇气,维稳工作安好中,事情安排的过多,没有充分发挥同志们的积极性,自己一手抓,反倒越乱。

  该挑重任的时候,有点畏惧,怕自己没本事,不敢硬碰硬。例如在民族团结工作中,针对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多次开会研究,但是提高效果不大,自己想不出办法,心生气馁。

  (六)不讲忠诚

  讲忠诚,就是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始终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我认为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随着阅历的丰富,经验的增多,或多或少产生了盲目自满心理,认为为入党时间长,受党教育多年,党性修养靠得住、过得硬,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经受住考验,但是通过对照检查发现,自己欠缺的还是很多,必须纠正自己的这些错误思想,时刻有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才能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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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讲原则

  讲原则,是干部为政之德的基本要求。当干部意味着拥有一定的公权力。权力如果失去纪律、原则的约束,就会像脱缰的野马、失控的洪水,祸国殃民。我的问题在于处理人情和原则上容易在原则上退步。

  遇到情面问题,就当“老好人”,对歪风邪气不敢“批”,对复杂矛盾和问题不敢“碰”,对正确意见不敢“顶”,到头来,自己的工作不能正常推进,问题也没解决了;在亲情、友情、上下级之情上,有时候没有把握好尺度,不仅让大家有意见,也“玷污”的真正纯洁的感情。

  三、问题产生原因

  通过自己的总结和同志们对我的批评,我分析了自己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理论学习欠缺

  在实际工作中,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国家民族政策,根基不实,知识落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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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责任。面对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把更多精力放在稳增长、促改革、保稳定这些“硬指标”上,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这个“软指标”,学习不够系统,精神“篱笆”扎得不牢对是否该继续坚持一贯的共产党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时会感到迷茫。究其根本,主要还是理想信念不够牢固,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在比较和计较中淡化了理想信念、公仆情怀、群众观念。

  (二)服务意识淡薄

  对工作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尤其当手头工作稍多、稍忙时,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没有深刻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至于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表明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而我却忽略了群众的想法,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一切为了群众'是要求我们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树立党员一面旗的良好形象。

  (三)党性修养放松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必然带来世界观改造的放松,党性修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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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锻炼也难以跟上实际的需求。在对待自己的党性修养上,标准不高、要求不严,认为自己入党时间长,受党的教育多年,感到自己在党性方面问题不大,有自足感。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要求,从高从严要求自己,不能正确地看待自己所处的位置,没有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发挥模范作用方面还比较欠缺。同时,不能正确分析党内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对自己的信心产生动摇,甚至怀疑自己不合潮流,跟不上时代,也不自觉地放松了自己的党性要求。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讲政治讲纪律讲原则。首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同自治区党委、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一致,要坚定原则立场,在维护祖国统一、开展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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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大局讲团结。解决思想境界低的问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围绕全处管理工作,立足本职、顾全大局、团结合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增强整体活力,杜绝自由主义现象的发生,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宽松环境。深刻认识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从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看待问题,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牢固树立反恐意识,把反恐作为维稳工作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把工作做得细之又细、严之又严,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各项措施。

  讲责任讲忠诚。党员姓党,坚持党性、对党忠诚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不但要体现在思想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要坚定理想信念,牢牢把握“永不动摇信仰”这条主线,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自觉践行者。要增强政治定力,时刻向中央基准看齐,与中央保持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为党不懈奋斗,做到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要在加强党性修养中提升担当的思想境界,要在勤奋学习中提升担当的能力素质,要在做好实际工作中提升担当的具体本领,认真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贤先进“四面镜子”,用“三严三实”的要求和无私无畏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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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检查、改进和提高自己;面对丑恶现象敢于亮剑,毫不含糊地作坚决斗争。

  作为共产党员,我们必须积极地与本单位、本行业各族干部群众一道同心同结、团结奋斗、凝心聚力、扎实工作。不负党委的重托,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共同创造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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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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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公司改革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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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公司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

  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工作

  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

  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公司转型发展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全面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三重一大”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盲目确定投资经营重大事项、随意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置公司系统、本部门、本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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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

  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学习,不经常开展党课教育,意识形态工

  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

  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

  旨意识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

  队作用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

  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过

  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落实

  不力;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长

  期打不开局面,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

  督,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

  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和公司党委十八条具体措施等相关

  规定,不严格执行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商务接待管理办

  法》等制度,在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等方面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特别是对顶风

  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和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不追究、不报告、

  不查处,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公司干部员工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规

  定,尤其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用

  人严重失察、任人唯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突出

  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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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公司党委、支部(总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

  认真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

  示等职责,没有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两手抓两手

  硬、双促进双落实”,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

  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公司纪委、所属企业纪检人员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

  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及时

  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公司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

  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

  到认真筹划、具体部署、谈话提醒;班子成员没有做到亲自安

  排、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

  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公司管理范围

  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散布谣言、

  传播小道消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

  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违反民主

  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

  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不如实回答组织谈话、函询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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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

  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损坏

  党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

  管理,造成公司范围内出现严重失密泄密问题,违反出国(境)

  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违反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不重视,存

  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

  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

  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内不正之风和腐

  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公司系统党风廉洁建设不力,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不

  到位,在扶贫项目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较为突出的。

  第十三条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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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对公司各级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按照权限应当予以改组。第十五条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权限和有关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第十六条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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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和所属企业党支部(总支)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公司党委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司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

  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公司纪委和所属企业

  党组织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由公司党委作出决定。需

  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权限执

  行。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和所属企业党支部(总支)可以根据问

  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公司纪

  委或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公司纪委和所属企业党组织还可

  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

  的,直接由公司党委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

  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

  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

  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三)被问责的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党员领导

  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提拔使用。其中,受到诫勉的,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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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的,

  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

  《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

  问责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支部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将

  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档或上报。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部门

  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

  查。

  第二十四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

  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

  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问

  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

  责情况的常态督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

  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

  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新疆国投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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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9•【字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6.07.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国有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的方针理顺财产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国家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财产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或者调取企业财产;

  (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区国有企业财产的行政主管机关。县(市)以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的行政管理职责,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生产建设兵团系统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对兵团系统所属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管理,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五条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监督:(一)自治区有关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全区性总公司,对其所属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二)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确定有关部门、机构,对本级政府(行署)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三)生产建设兵团应当确定有关机构,对兵团系统所属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授权的部门、机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上列各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不受企业归属、规模的限制。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二)对企业产权变动和产权转让提出初审意见;(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四)商同级国有资产、经济贸易和财政、银行等部门,提出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监督机构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派出对企业财产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按企业规模大小,由5-15名奇数监事组成。监事按下列规定委派和聘请:(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二)财政、国有资产、经济贸易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银行派出的代表;(三)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职工代表,须为本企业职代会推选的在职工作人员;第(四)项规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监督机构委派和有关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均为兼职。监督机构应当在监事中指定监事会主席一名主持监事会工作,并报本级政府备案。监事会对派出它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八条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财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三)调取、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有关人员提出询问;(四)总结企业财产经营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向监督机构和企业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财产运营效益的建议;(五)对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中的决策进行监督,记录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并向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六)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七)每年至少两次向监督机构报告工作。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制度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

  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派出它的监督机构支付;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其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九条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定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及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第十条产权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开展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工作。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和产权界定工作,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界定工作,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和产权归属关系,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报送有关资料,不得瞒报、滞报、拒报。第十一条产权变动的审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二)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批准的其他产权变动情形。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的审批国有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向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企业产权的,经监督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地、州、市、县(市)小型企业,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经济贸易综合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二)地、州、市、县(市)大中型企业,由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经济贸易综合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自治区中小型企业,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经济贸易综合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四)自治区大型企业,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经济贸易综合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或者具有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免除(解聘)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产权转让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损失的;(二)滥用职权,处罚不当,谋取私利,收受钱物;(三)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企业产权变动、产权转让的;(四)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第十四条执法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进行举报和控告,或者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施行执法监督制

  度,及时对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提出执法监督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施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新疆国有企业对照检查材料

  XX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XX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00五年四月八日

  XX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州、市(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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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法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四)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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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中其直接监管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完成经营目标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和任免。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决定、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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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方案;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购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九)按规定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决定、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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