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7篇)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和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和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全面分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认清工程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预防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省内工程建设领域典型腐败案例(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的分析研究,全面提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防治能力。
案例:2004年至2010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问题透视从该案件可以透射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对此,我们专门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加以延伸,梳理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前期立项。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建筑企业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如此,建筑企业常常从工程立项开始,就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二)竞标发包。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这一点也成为了陈遵举违法违纪的主要手段。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
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
(三)施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置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不美观、不大气、不超前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环保、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
(四)质量监管。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建材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建材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烂尾楼”,发现得晚便是“彩虹桥”。
(五)款项结算。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迤延结算相协,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原因剖析(一)宗旨缺失,利欲熏心。从陈遵举,再到大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见利忘义、贪心过重。他们之所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究其思想根源,在于心态严重失衡、私欲恶性膨胀。有的领导干部看到自己一个决定、一个签名就能使他人一夜暴富,而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还不如他们轻轻松松干一年,觉得当官太吃亏,于是眼红手痒,对开发商送来的巨款坦然接受,认为这才是对自己用权行为的合理回报。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理权、验收权向开发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履行职责当作索取回报的筹码,权力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堕入犯罪的泥潭。(二)体制欠顺,制约不力。当前,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体系还有一些不衔接、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已经出台,但体系仍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一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区域情况、认知水平的差异,出台的招投标操作细则往往不够严整统一,甚至在解释上也有很大的幅度空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置也存在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管理规程,而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权却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手中,使一个或
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工程立项、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主要的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在进入法定程序之前完成,之后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由此也可以看出,因体制不顺而导致的监管缺失问题也成为陈遵举案的主要成因之一。
(三)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从该案件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腐败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便千方百计插手和干预建设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等,有的无原则地打招呼、批条子,有的让亲友承接工程、开发项目,有的对依法办事百般刁难、处处设卡。这些非正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私欲、私心、私利,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纠而不止、久治不愈。
(四)唯利是图,恶意竞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里包含着大量的隐蔽工程,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加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变化,为一些不法之徒留足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正因如此,各地建筑市场多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个体公司、个体承包户层出不穷,这一点在我县也较为普遍。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抗衡,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色情引诱、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而一些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建筑企业在正常竞争往往败下阵来的情况下,转而开始效仿,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
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五)监督失衡,惩处不严。重点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市场监管难度,如陈遵举案的犯案周期就长达七年之久。同时,腐败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上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曝光、立案和惩处,在高额利润、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更加肆无忌惮。一些地方出于加快城市开发的考虑,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还有的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建设工程领域泛滥蔓延。
三、治理对策(一)强化廉洁教育,提升涉及工程建设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首先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开发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
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再次,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有效解决建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廉政建设无人抓、无人管的状况。要引导建设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生存,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的错误理念。例如:我县住建局每年都会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工程监管人员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开展施工人员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增强人员廉政意识。
(二)注重机制建设,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把抓制度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一要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串标行为;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要积极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封闭式评标”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要坚持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坚持科学的项目论证决策程序,制定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的审批程序,严格专家资格的评定标准。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筑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三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健全完善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
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县住建局已建立的自行招标采购规范,除了纳入县统一招标外的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类采购均按照该规范实行内部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程序,杜绝腐败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多角度全过程督查。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要通过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中心脱钩、充实专业能力较强人员等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做到监管分离,实现由“体内监督”向“体外监管”的转变。同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并下设办公室和派驻监督组,形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大格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二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围绕监督的目标要求,把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由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三要落实监督成果。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要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例如:县住
建局负责负责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城区老小区地下管线改造、景观环境提升等项目已建立立项监督制度,对住建系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进行规范,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突出防治惩处,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警戒效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中标合同的实施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证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通过群众举报、走访用户单位、剖析有质量问题工程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私下发包、泄露标底、定向评标、层层转包、从中收受贿赂等问题;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五)加快探索创新,开辟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新途径。加大电子监控力度,对重大工程的评标过程要用监控设备和录像音设备进行影像、声音全程监控。要针对传统办公模式信息沟通不畅、彼此间缺乏监督的弊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积极探索利用网络技术与反腐倡廉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科技含量,强化技术监督,加快实现工程建设反腐败斗争手段的现代化。要积极探索工程建设网络招投标的新路子,推行网络招投标,提供公
正、公平的竞标条件。要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尽快实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微机联网,做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远程适时查询、管理、监督,堵塞滋生腐败的渠道。
篇二: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筑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健全完善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和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全面分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认清工程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预防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省内工程建设领域典型腐败案例(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的分析研究,全面提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防治能力。
案例:2004年至2010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问题透视从该案件可以透射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对此,我们专门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加以延伸,梳理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前期立项。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建筑企业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如此,建筑企业常常从工程立项开始,就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二)竞标发包。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这一点也成为了陈遵举违法违纪的主要手段。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
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
(三)施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置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不美观、不大气、不超前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环保、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
(四)质量监管。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建材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建材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烂尾楼”,发现得晚便是“彩虹桥”。
(五)款项结算。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迤延结算相协,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原因剖析(一)宗旨缺失,利欲熏心。从陈遵举,再到大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见利忘义、贪心过重。他们之所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究其思想根源,在于心态严重失衡、私欲恶性膨胀。有的领导干部看到自己一个决定、一个签名就能使他人一夜暴富,而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还不如他们轻轻松松干一年,觉得当官太吃亏,于是眼红手痒,对开发商送来的巨款坦然接受,认为这才是对自己用权行为的合理回报。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理权、验收权向开发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履行职责当作索取回报的筹码,权力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堕入犯罪的泥潭。(二)体制欠顺,制约不力。当前,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体系还有一些不衔接、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已经出台,但体系仍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一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区域情况、认知水平的差异,出台的招投标操作细则往往不够严整统一,甚至在解释上也有很大的幅度空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置也存在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管理规程,而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权却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手中,使一个或
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工程立项、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主要的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在进入法定程序之前完成,之后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由此也可以看出,因体制不顺而导致的监管缺失问题也成为陈遵举案的主要成因之一。
(三)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从该案件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腐败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便千方百计插手和干预建设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等,有的无原则地打招呼、批条子,有的让亲友承接工程、开发项目,有的对依法办事百般刁难、处处设卡。这些非正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私欲、私心、私利,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纠而不止、久治不愈。
(四)唯利是图,恶意竞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里包含着大量的隐蔽工程,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加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变化,为一些不法之徒留足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正因如此,各地建筑市场多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个体公司、个体承包户层出不穷,这一点在我县也较为普遍。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抗衡,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色情引诱、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而一些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建筑企业在正常竞争往往败下阵来的情况下,转而开始效仿,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
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五)监督失衡,惩处不严。重点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市场监管难度,如陈遵举案的犯案周期就长达七年之久。同时,腐败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上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曝光、立案和惩处,在高额利润、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更加肆无忌惮。一些地方出于加快城市开发的考虑,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还有的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建设工程领域泛滥蔓延。
三、治理对策(一)强化廉洁教育,提升涉及工程建设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首先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开发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
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再次,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有效解决建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廉政建设无人抓、无人管的状况。要引导建设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生存,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的错误理念。例如:我县住建局每年都会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工程监管人员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开展施工人员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增强人员廉政意识。
(二)注重机制建设,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把抓制度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一要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串标行为;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要积极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封闭式评标”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要坚持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坚持科学的项目论证决策程序,制定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的审批程序,严格专家资格的评定标准。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筑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三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健全完善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
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县住建局已建立的自行招标采购规范,除了纳入县统一招标外的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类采购均按照该规范实行内部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程序,杜绝腐败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多角度全过程督查。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要通过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中心脱钩、充实专业能力较强人员等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做到监管分离,实现由“体内监督”向“体外监管”的转变。同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并下设办公室和派驻监督组,形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大格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二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围绕监督的目标要求,把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由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三要落实监督成果。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要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例如:县住
建局负责负责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城区老小区地下管线改造、景观环境提升等项目已建立立项监督制度,对住建系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进行规范,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突出防治惩处,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警戒效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中标合同的实施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证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通过群众举报、走访用户单位、剖析有质量问题工程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私下发包、泄露标底、定向评标、层层转包、从中收受贿赂等问题;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五)加快探索创新,开辟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新途径。加大电子监控力度,对重大工程的评标过程要用监控设备和录像音设备进行影像、声音全程监控。要针对传统办公模式信息沟通不畅、彼此间缺乏监督的弊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积极探索利用网络技术与反腐倡廉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科技含量,强化技术监督,加快实现工程建设反腐败斗争手段的现代化。要积极探索工程建设网络招投标的新路子,推行网络招投标,提供公
正、公平的竞标条件。要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尽快实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微机联网,做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远程适时查询、管理、监督,堵塞滋生腐败的渠道。
篇三: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春节前召开的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王岐山直指国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而在此前不久陆续公布的2014年中央第三轮专项巡视反馈情况中,也指出了个别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反腐没有例外”态度鲜明。
今年巡视工作重点已部署完毕,第一轮巡视的26家央企名单也已出炉。可以预见的是,那些把国有企业当作提款机、把全民资产装入私人钱袋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将失去藏身的角落。
本期栏目关注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摘登4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纪的形式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希望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能够引以为戒,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要被贪欲吞噬了党性。
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
陈瑞斋,男,中共党员。曾任山东省外经贸委国外业务处副处长等职。2003年1月任山东凯远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案发前还任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新英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文体公司和新英大公司均属凯远集团公司管理。
2014年4月,省纪委对陈瑞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瑞斋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
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2010年陈以其儿子的名义伙同他人私下成立民营企业青岛摩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尔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并补签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既把一个破烂企业甩给了国企,也为利益输送开了方便之门。另外,陈违反财经纪律,指使他人用虚报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自2001年以来私设小金库累计471万元。
陈瑞斋的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4年4月,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山东省政府国资党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党籍处分,省政府国资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陈瑞斋在企业任职的这些年里,可谓到了视党纪国法如无物、视国有企业为提款机、视公权力私有化为理所应当的恶劣地步。只要是权力企及的,只要是可以榨出利益的,陈几乎统统不放过。不仅私自处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就连山东省财政厅向省文体公司发放部分困难职工救助金这种“救命钱”,竟然也有20多万元被陈放入小金库后私分。可见,陈的贪婪和嚣张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长期担任企业一把手,陈养成了大权独揽、唯我独尊的性格,让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正确轨道,不是用来为企业发展服务,而是用在了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上,用在了为个人谋取私利上,用在了专横跋扈、欺压职工上。
究其根本原因,是陈的思想出了问题。陈尽管学识水平比较高、外贸业务能力比较强,但近年来明显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经常借口业务繁忙,很少参加政治学习和接受廉洁从业教育,很少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权力观、利
益观逐渐发生了扭曲错位,忘记了组织的重托和群众的期待,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监督的缺位也助长了陈滥用职权的嚣张气焰。公司在类似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力,对于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未作认真调查,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陈的监督主要是每年一度的干部考核和民主测评,考核和测评的人员并非真正熟悉了解陈的省文体公司、新英大公司职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
工程建设领域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谋取利益,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俞华实得70余万元。另查明,俞华伙同他人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
贿赂合计现金12万元,其实得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给予俞华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俞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分析
党纪条规之所以对公职人员投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合作投资为名拉拢俞华等四人,就是看中他们的职权和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工程业务和丰厚利润,并以“分红”为名多次向四人行贿,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这种采取合伙开办公司,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背后的犯罪行为的做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尤其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惕。
粮食储备购销领域“抱团”侵占公款
2008年至2012年间,福建省光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
副经理龚治敏伙同总经理林忠群、副经理龚文卿及会计、出纳等5人,采取以提高麻袋成本价的方式虚增购买麻袋金额、虚假组织麻袋采购招投标、重复报销、隐瞒收入、私定承运和运输单价等形式,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49万元;龚治敏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后经法院认定,龚治敏侵占公款3.55万元,受贿7000元,林忠群侵占公款1.246万元,龚文卿侵占公款6700元。2013年12月,县纪委给予林忠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治敏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文卿行政撤职处分。
篇四: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春节前召开的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王岐山直指国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而在此前不久陆续公布的2014年中央第三轮专项巡视反馈情况中,也指出了个别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反腐没有例外”态度鲜明。
今年巡视工作重点已部署完毕,第一轮巡视的26家央企名单也已出炉。可以预见的是,那些把国有企业当作提款机、把全民资产装入私人钱袋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将失去藏身的角落。
本期栏目关注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摘登4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纪的形式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希望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能够引以为戒,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要被贪欲吞噬了党性。
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
陈瑞斋,男,中共党员。曾任山东省外经贸委国外业务处副处长等职。2003年1月任山东凯远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案发前还任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新英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文体公司和新英大公司均属凯远集团公司管理。
2014年4月,省纪委对陈瑞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瑞斋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
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2010年陈以其儿子的名义伙同他人私下成立民营企业青岛摩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尔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并补签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既把一个破烂企业甩给了国企,也为利益输送开了方便之门。另外,陈违反财经纪律,指使他人用虚报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自2001年以来私设小金库累计471万元。
陈瑞斋的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4年4月,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山东省政府国资党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党籍处分,省政府国资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陈瑞斋在企业任职的这些年里,可谓到了视党纪国法如无物、视国有企业为提款机、视公权力私有化为理所应当的恶劣地步。只要是权力企及的,只要是可以榨出利益的,陈几乎统统不放过。不仅私自处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就连山东省财政厅向省文体公司发放部分困难职工救助金这种“救命钱”,竟然也有20多万元被陈放入小金库后私分。可见,陈的贪婪和嚣张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长期担任企业一把手,陈养成了大权独揽、唯我独尊的性格,让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正确轨道,不是用来为企业发展服务,而是用在了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上,用在了为个人谋取私利上,用在了专横跋扈、欺压职工上。
究其根本原因,是陈的思想出了问题。陈尽管学识水平比较高、外贸业务能力比较强,但近年来明显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经常借口业务繁忙,很少参加政治学习和接受廉洁从业教育,很少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权力观、利益观逐
渐发生了扭曲错位,忘记了组织的重托和群众的期待,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监督的缺位也助长了陈滥用职权的嚣张气焰。公司在类似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力,对于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未作认真调查,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陈的监督主要是每年一度的干部考核和民主测评,考核和测评的人员并非真正熟悉了解陈的省文体公司、新英大公司职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
工程建设领域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谋取利益,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俞华实得70余万元。另查明,俞华伙同他人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合计现
金12万元,其实得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给予俞华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俞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分析
党纪条规之所以对公职人员投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合作投资为名拉拢俞华等四人,就是看中他们的职权和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工程业务和丰厚利润,并以“分红”为名多次向四人行贿,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这种采取合伙开办公司,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背后的犯罪行为的做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尤其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惕。
粮食储备购销领域“抱团”侵占公款
2008年至2012年间,福建省光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
副经理龚治敏伙同总经理林忠群、副经理龚文卿及会计、出纳等5人,采取以提高麻袋成本价的方式虚增购买麻袋金额、虚假组织麻袋采购招投标、重复报销、隐瞒收入、私定承运和运输单价等形式,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49万元;龚治敏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后经法院认定,龚治敏侵占公款3.55万元,受贿7000元,林忠群侵占公款1.246万元,龚文卿侵占公款6700元。2013年12月,县纪委给予林忠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治敏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文卿行政撤职处分。
篇五: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
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
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
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
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
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
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
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
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
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
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
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
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
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
受到处理。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
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
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篇六: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和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全面分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认清工程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预防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省内工程建设领域典型腐败案例(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的分析研究,全面提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防治能力。
案例:2004年至2010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问题透视从该案件可以透射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对此,我们专门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加以延伸,梳理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前期立项。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建筑企业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如此,建筑企业常常从工程立项开始,就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二)竞标发包。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这一点也成为了陈遵举违法违纪的主要手段。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
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
(三)施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置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不美观、不大气、不超前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环保、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
(四)质量监管。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建材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建材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烂尾楼”,发现得晚便是“彩虹桥”。
(五)款项结算。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迤延结算相协,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原因剖析(一)宗旨缺失,利欲熏心。从陈遵举,再到大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见利忘义、贪心过重。他们之所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究其思想根源,在于心态严重失衡、私欲恶性膨胀。有的领导干部看到自己一个决定、一个签名就能使他人一夜暴富,而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还不如他们轻轻松松干一年,觉得当官太吃亏,于是眼红手痒,对开发商送来的巨款坦然接受,认为这才是对自己用权行为的合理回报。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理权、验收权向开发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履行职责当作索取回报的筹码,权力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堕入犯罪的泥潭。(二)体制欠顺,制约不力。当前,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体系还有一些不衔接、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已经出台,但体系仍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一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区域情况、认知水平的差异,出台的招投标操作细则往往不够严整统一,甚至在解释上也有很大的幅度空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置也存在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管理规程,而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权却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手中,使一个或
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工程立项、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主要的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在进入法定程序之前完成,之后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由此也可以看出,因体制不顺而导致的监管缺失问题也成为陈遵举案的主要成因之一。
(三)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从该案件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腐败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便千方百计插手和干预建设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等,有的无原则地打招呼、批条子,有的让亲友承接工程、开发项目,有的对依法办事百般刁难、处处设卡。这些非正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私欲、私心、私利,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纠而不止、久治不愈。
(四)唯利是图,恶意竞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里包含着大量的隐蔽工程,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加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变化,为一些不法之徒留足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正因如此,各地建筑市场多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个体公司、个体承包户层出不穷,这一点在我县也较为普遍。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抗衡,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色情引诱、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而一些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建筑企业在正常竞争往往败下阵来的情况下,转而开始效仿,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
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五)监督失衡,惩处不严。重点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市场监管难度,如陈遵举案的犯案周期就长达七年之久。同时,腐败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上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曝光、立案和惩处,在高额利润、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更加肆无忌惮。一些地方出于加快城市开发的考虑,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还有的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建设工程领域泛滥蔓延。
三、治理对策(一)强化廉洁教育,提升涉及工程建设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首先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开发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
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再次,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有效解决建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廉政建设无人抓、无人管的状况。要引导建设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生存,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的错误理念。例如:我县住建局每年都会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工程监管人员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开展施工人员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增强人员廉政意识。
(二)注重机制建设,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把抓制度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一要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串标行为;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要积极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封闭式评标”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要坚持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坚持科学的项目论证决策程序,制定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的审批程序,严格专家资格的评定标准。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筑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三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健全完善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
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县住建局已建立的自行招标采购规范,除了纳入县统一招标外的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类采购均按照该规范实行内部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程序,杜绝腐败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多角度全过程督查。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要通过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中心脱钩、充实专业能力较强人员等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做到监管分离,实现由“体内监督”向“体外监管”的转变。同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并下设办公室和派驻监督组,形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大格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二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围绕监督的目标要求,把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由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三要落实监督成果。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要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例如:县住
建局负责负责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城区老小区地下管线改造、景观环境提升等项目已建立立项监督制度,对住建系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进行规范,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突出防治惩处,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警戒效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中标合同的实施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证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通过群众举报、走访用户单位、剖析有质量问题工程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私下发包、泄露标底、定向评标、层层转包、从中收受贿赂等问题;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五)加快探索创新,开辟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新途径。加大电子监控力度,对重大工程的评标过程要用监控设备和录像音设备进行影像、声音全程监控。要针对传统办公模式信息沟通不畅、彼此间缺乏监督的弊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积极探索利用网络技术与反腐倡廉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科技含量,强化技术监督,加快实现工程建设反腐败斗争手段的现代化。要积极探索工程建设网络招投标的新路子,推行网络招投标,提供公
正、公平的竞标条件。要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尽快实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微机联网,做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远程适时查询、管理、监督,堵塞滋生腐败的渠道。
篇七:开除公职后对照检查材料
他们就象水中的鱼儿一样上边能游下边也能游领导面前抬轿子下属面前吹哨子两头逢迎两头惹不但是领导眼中的好下属而且是下属心里的好领导在善游者的观念中出不出成绩没有关系反正只要轿子抬的好领导就会提拔只要哨子吹的响下属就会拥护就算偶尔犯点错误也有领导庇护下属求对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好人主义不仅是一种重私情轻道义的庸俗哲学更是不讲党性不讲原则的严重问题
反对好人主义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好人主义”的四副面孔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好人主义”并不鲜见,这些人有很多共同点,将虚头巴脑当“忠诚”,具体来说,“好人主义”主要有以下四副面孔:不作为型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讲求“混”,工作马马虎虎则可,表现勉勉强强为上,上不得罪领导,下不招惹同事,办公室里看看报纸,工作时间喝喝茶水,终日精神不振、思想涣散,在他们看来工作不是干出来的而是混出来的,因为就是这种混的思想让他们得到很多人的好评以及领导的赏识,既不会被同事嫉妒,又不会被领导“拔刺”,他们成了标标准准的“老好人”,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安安稳稳拿工资,而唯一的工作也是安安稳稳拿工资。粉饰太平型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往后退。发现同志有是非过错,宁愿说些奉承话,也不肯“拉拉袖子提个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劝阻的不劝阻,该制止的不制止,最后使得有错误的同志执迷不悟,错失改正错误的良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曲意奉迎型这种人见了上司弯腰如虾,柔声如猫,即使不在口头上说自己是孙子,也要在精神是自贬三辈。遇事随声附和,对上级的工作不作辨别,不提意见,口中常挂的就一句话“您哪说我哪办”,有时明知上司有错,也不纠正,不制止,不提不同意见,生怕因此影响自己的前程。有的更是唯唯诺诺,刻意奉迎,如果上司说轮船能在天上飞,他便会说轮船在天上比飞机飞得还快还好。这种人时时处处迎合上司心理,让上司很受用。相互利用型有心“栽花”,无意“栽刺。为了进退自如、升迁有余。他们就象水中的鱼儿一样,上边能游下边也能游,领导面前“抬轿子”,下属面前“吹哨子”,两头逢迎两头惹,不但是领导眼中的“好下属”,而且是下属心里的“好领导”,在善“游”者的观念中,出不出成绩没有关系,反正只要“轿子”抬的好,领导就会提拔,只要“哨子”吹的响,下属就会拥护,就算偶尔犯点错误,也有领导庇护、下属求情。对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好人主义不仅是一种重私情、轻道义的庸俗哲学,更是不讲党性、不讲原则的严重问题。好
人主义不会自行消退,要以“严”和“实”的精神,发挥制度的威力,用问责利剑切除这颗毒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后,许多干部感慨,这下子,对付好人主义有了“杀手锏”。此言不虚。用问责破除好人主义,激发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督促其负起该负的责任,正是问责条例的题中之义。谈到因履责不力被问责,不少人第一时间会想起尚在狱中的童名谦。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发生时,衡阳多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曾向时任市委书记的童名谦反映贿选情况,童名谦只是召开会议对换届纪律进行了象征性的重申,没有真正对违纪违法行为“亮剑”,致使送钱拉票之风愈演愈烈,直至局面完全失控。童名谦搞好人主义,误人误己,即便已升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仍躲不过责任追究,不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沦为“阶下囚”。“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对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好人主义不仅是一种重私情、轻道义的庸俗哲学,更是不讲党性、不讲原则的严重问题。反对好人主义对照检查自我剖析严格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新要求。在全面开展严格管理大反思大讨论大
排查期间,重庆车站始终以安全大检查为契机,以用好“两个系统”为抓手,严字当头,杜绝“好人主义”,切实提升严格管理水平。一、把脉问诊,找准好人主义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表现“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好人主义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所谓“好人主义”,就是谁也不招惹、当“好好先生”的处世哲学,实质就是“不讲原则、不分是非”。好人主义在安全生产中主要有六种表现。一是视而不见。对违章违纪睁只眼闭只眼,遇到问题绕道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少说为好。热衷于多栽花少栽刺,报喜不报忧,以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抓安全。三是不敢碰硬。对“两违”职工进行处罚时因人而异,对一般职工严要求,而对不好说话的职工则轻描淡写。四是敷衍了事。对发现的问题只看其表、不究其源,只看结果、不看原因,只看现象、不看实质。五是蜻蜓点水。现场检查只是做样子、走形式,而不是看关键、查问题。六是不以为然。从思想上认为职工偶尔违章是正常的,只要把活干完,不出事就行。二、对症下药,拔掉好人主义在安全生产中的恶性毒瘤“好人主义是害人主义,是安全生产的大敌”。车站要求各级干部要敢抓敢管,敢于迎着矛盾上,不怕得罪人,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
1.以“两个系统”使用为契机,用严格的要求“管”好职工队伍。坚持“三个绝不”原则,用好“两个系统”,进一步强化对管理者的管理、严格对考核者的考核。一是绝不放过影响安全生产的风险。按照“每日检查梳理、每周问题分析、每月风险研判”的步骤,分类对系统录入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构建系统风险问题库,动态提炼风险点,定期剖析风险源,采取动态风险每日提示、苗头性风险重点警示、倾向性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风险销号“回头看”等方式,有效防控风险。截至目前,系统分析梳理安全风险23个,已销号21个。二是绝不滋长不认真履职的干部。每月下发通知及任务分配,每周进行使用情况分析,加强对各级干部“系统”使用指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按办法进行考核问责。截至目前,针对“系统”使用问题共问责干部15人次。三是绝不姑息不按标作业的职工。加大对系统数据的及时分析和筛选,对影响安全的问题和“违章大王”,按照“小题大做”的原则从严分析、深挖根源,找出“问题背后的问题”,对发生连续违章的个人进行一对一谈心,特别是对惯性违章、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一追到底,进行有效控制和指导转化,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截至目前,车站考核职工1215人次,占考核总数的74%;针对职工违章违纪和作业标准谈心81人次,占谈心总数的85%。车站在“两个系统”运用上收效明显,今年4月全站查
找作业类问题213个,占问题总数的43%,11月查找作业类问题268个,占比达58%,查找问题数及比例明显提高。2.以干部教育管理为抓手,用严谨的作风“督”好干部队伍。车站从狠抓干部执行力这个关键着手,寻根溯源抓安全,一丝不苟查细节,实现干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数据化。一是责任落实为先,体现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履职和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对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执行、专业管理作用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形成“有责必考、有责必究”的约束机制,绝不搞下不为例和特殊情况,在干部管理上真正“严起来、落下去”。二是作风督查为重,体现规范化。成立干部作风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电话抽查等方式,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加大对各级干部在重点时期、重点任务、重点作业中的督查力度。三是量化考核为实,体现数据化。根据干部岗位工作实际,将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分别细化为若干考核指标,以百分制得分来评价干部表现,实现定量和定性有机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作为确定后备干部人选的重要依据。截至目前,全站共下发干部作风督查问责通知书36份、问责通报14期、考核情况通报10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通报10期,问责干部42人次,考核干部1494人次,考核金额69089元。3.以党员“两违”机制为载体,用严肃的态度“带”好党员队伍。按照《重庆车站党委关于建立防控党员职工“两违”长效
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四个强化”,从思想根源上提高党员“四种意识”,有效遏制党员“两违”。一是强化责任教育,提高身份意识。充分运用党内活动载体,开展党员意识和宗旨教育,在党内深入开展“争当岗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适应新常态、岗位作贡献”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党员从思想上构筑带头不违章、不违纪的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制度落实,提高引导意识。认真落实防控党员“两违”长效机制,坚持月度分析,查找党员岗区作用发挥、思想状况等方面的问题,与发生A类、B类作业问题,以及连续发生一般性“两违”的党员谈心,切实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三是强化安全卡控,提高监督意识。建立生产一线党员职工安全自控、互控、他控网络,重点从标准化作业、安全重点卡控、不安全因素、惯性违章违纪等方面进行联防联控,强化对党员职工“两违”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四是强化“两违”考核,提高“自净”意识。健全党员职工“两违”防控、考评和奖惩机制,提前发现党员职工的“两违”苗头和倾向,加大“两违”行为的考核比重、评价和奖惩力度。从今年5月试行至今,被告诫警示党支部6个、被通报批评党支部7个、被通报批评党员21人次。反对好人主义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坚持“严字当头”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也是一种作风的陶冶、党性的锤炼,就是要明确“升官发财应两道”的为政之道,
树立“干部就是要干事”的职业追求希望寄托在年轻人身上。7月14日中央召开座谈会,研究新形势下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会上提出一个重要命题,“好人主义培养不出好干部”,寓意深刻、耐人寻味。古人讲,“后生可畏,来者难诬”。从上个世纪80年代“知识导向”的不拘一格降人才,大胆任用青年才俊,到今天“实践导向”的“宰相必起于州部“,严格培养年轻干部,我们党历来对年轻人寄予厚望。如果说当年的干部年轻化政策,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事业,今天进行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同样离不开年轻人的拼劲儿和闯劲儿,离不开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年轻干部队伍。年轻干部成长,既要靠个人努力,更要靠组织培养。如何培养,大有学问。高尔基说过,“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了”。正所谓“严是爱、宽是害”,培养年轻干部,不等于哄着、护着、捧着,坚持严字当头、从严管理,才能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屏障。实践表明,“镀金式”“温棚式”的培养,造就不出堪当大任的好干部;年轻干部不经过艰苦磨练,很难在关键时刻经受住考验。
“早熟果子长不大,拔苗助长易夭折”。年轻干部要走的路很长,面临的诱惑很多,严格要求是最好的爱护。缺乏严格的监管约束,“年轻得志”就容易成为“得意忘形”。2013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贪污贿赂案件中,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就达291人,其中25岁以下新进人员就有27人。试想,对他们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如果有人及时咬咬耳朵、拉拉袖子,早提醒、早纠正,可能就不会有后来的摔跟头了。避免好人主义,不搞一团和气,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让年轻干部有所敬畏、有所戒惧,避免成长“黄金期”变成干部“危险期”,这才是真正对年轻干部负责、真正对党的事业负责。我们选拔年轻干部,不是为了出大官,而是为了干大事。不经历非常之事,难以成非常之才,避免好人主义,就要从严培养。现在,一些地方对要培养的干部“苗子”百般呵护,为他们设好台阶、铺好路子,而恰恰忽略了基层岗位和艰苦环境磨练这个重要环节。有的年轻干部粗看起来经历很丰富,但仔细一看,每一个台阶的时间都很短,走马观花、浮光掠影,而且都不是吃劲的岗位,没压上担子,自然也就收不到效果。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机关大门,今天的年轻干部,尤其需要补上基层和实践这一课。正如中央领导强调的,既然是选拔好干部,就要放到最艰苦的地方去重用、考察、培养,不
能放在最富裕、最舒适的地方露头露脸,好钢就要用在刀刃上。只有经历过基层一线的摔打磨砺,才能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认识;只有到重要台阶和关键岗位上去挑重担,才能在干事中长本事,在历练中变“老练”;只有多“墩墩苗”,沉下去、融进去,年轻干部才能显示出其厚重,才能在未来发展中走得更稳更远。好人主义培养不出好干部,要求不严造就不出好人才。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管理干部,核心是从严选拔干部。大量事实表明,一个人官瘾太重、升迁欲太强,就难以保持谋事的平和心态和干事的持久激情。对于年轻干部来说,如果热衷于搞自我设计,醉心于“晋升路线图”,干一点事就希望得到“回报”,刚刚提拔就琢磨“再上一个台阶”;如果只善于风险评估,分分钟都算计投入产出,干事风险绝对不沾边,责任问题绝对不沾身,不可能成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从这个角度来看,坚持“严字当头”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也是一种作风的陶冶、党性的锤炼,就是要明确“升官发财应两道”的为政之道,树立“干部就是要干事”的职业追求。为政之要,首在得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离不开优秀年轻干部的新鲜血液。补充新鲜血液的前提,是严格“验血”,合格后方能使用。以培养锻炼为基础,以选准
用好为根本,以从严管理为保障,我们就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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