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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人权问题中国发言 【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21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人权问题中国发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权问题中国发言篇一: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权问题中国发言 ,供大家参考。

人权问题中国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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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问题中国发言

  篇一: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

  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应该也包含人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策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需求,这就使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扩展出了包括政治权的人权。

  (一)我国人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作为一个拥有巨大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我国的人权发展还存在着问题,我国人权现状还不容乐观。

  1我国现在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民主法制也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也不够强烈,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差距的拉大也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都影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利。因此,继续加大力度促进和保障人权,仍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二)我国人权取得的成就

  第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改善。与此同时,我国的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如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包括城市和农村。并且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医疗保险计划。同时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第二,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的原则,人民作为国家和法治的主人,已纳入每一个环节的努力,加强行动计划的实施民主和法律制度;积极和稳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加强民主和法治,坚持和改善人大,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和社区水平的系统自我治理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向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事务,并投入更多的努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所以,以改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进一步丰富了选举法规定

  1的选举机制和程序,并保证保护公民平等的表决权,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经过近年来得努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有在经济领域、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法规。与此同时,人权已更好地保护行政法规的执法和司法的行驶。

  第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过去的两年中,我国有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少数族裔的权利和利益,并充分保证他们的权利,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国家事务的事务。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民族地区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宗教信仰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得到了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也得到充分保护。近两年来已经看到增加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现在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儿童的卫生和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全国各地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了儿童福利机构,形成一个基本的服务网络,为儿童福利。政府还加紧努力,以防止和打击滥用童工和拐卖儿童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

  增强。.此外,政府已提高为老人服务。国家已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政府还建立了机构,为老人提供各种急需的服务。

  1第四,公众的人权教育正在广泛,我国公众的人权意识已显着增强。在过去两年中,我国已经集成了人权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人权教育方案,主要是由依靠现行的教育体制,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和广播电视。结果得到了显着的改善人权和公众的意识,以保障这些权利的能力。.

  第五,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我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及时报告,并提交它是如何实现的约定,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反腐败公约。我国已派出许多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权会议。我国高度重视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发挥的作用,并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合作。我国主张并积极参加有关人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积极和其他国家进行人权对话和协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促进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三)推动我国人权发展的改进对策

  经过改革开放的努力,我国在人权方面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坚持以人为本,以稳定为前提,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关键,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只要顺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会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

  1第一,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处于较低水平不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足。这是为了解决所有问题,我国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为了改善我国的人权,我们必须考虑到的基本国情和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普遍人权纳入到我国的基本国家条件,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发展的过程中,并持之以恒,在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达到平衡。

  第二,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有效地保证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发展权。我们应该促进人权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努力解决关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最切身的实际问题,确保发展为人民,由人民与人民分享它的果实,给予更多的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日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水平。

  第三,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人权发展。.我们要全面落实法律规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和执法,促进和保障人权法治,不断增强人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我们必须提高制度化,坚持政府指导,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其优势,不断建立,完善和

  1机制创新的努力,并动员共同努力,推动人权的整体发展。我们应该坚信,要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而且只有这样,人民享有的人权才会更加充分,人民的生活才会更加美满和谐。

  篇二:中国人权观念下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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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权观念下的话语权

  作者:张子夏

  来源:《学理论·下》20XX年第01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国际关系中各个领域话语权所占的比重也日益增大。但在某些关键领域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人权观念领域,中国所倡导的人权观念与西方国家主流的人权观念存在重大分歧。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文明历史的国家,而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西方国家人权的解释并不十分赞同,而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人权理念也不甚了解。正是这种分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未能在人权领域取得与其国际地位相平等的国际话语权。如何谋求在人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是中国在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关键词:人权观念;国际话语权;中西差异

  1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XX)03-0005-03随着国际交流的日趋紧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加快,各国纷纷着手于谋求在国际关系中各个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以便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中国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西方各国在关注中国经济、军事等硬实力发展的同时,也注意到中国外交和文化等软实力的提升。因此,我们正处于一个人权发展的时代,与此同时人权观念也是当今世界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然而,由于东西方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历史传统的差异,导致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进一步引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本文意图从中西人权观念上的差别入手,定位中国的人权观念。对中国如何表达自己的人权观,如何争取话语主动权,打破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中的被动地位进行思考。

  一、人权观念

  (一)人权观念的来源及界定

  人权是历史的观念,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互动中界定人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价值标准。近代意义的人权思想发端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最初的渊源则可以从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端倪。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在其名著《论世界帝国》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权”的概念。

  1马基雅弗利和布丹的政治理论中人本主义的主张对后世启蒙学者的人权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各国的萌芽和发展要求政治学说和意识形态与时代的特征相适应,以理性和人权为核心的启蒙运动应运而生。在启蒙运动的推动下,西欧各国先后将人权纳入了国家和法律保障的框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个人权利”等人权理念逐步牢固地确立起来,成为今天西方各国社会制度和政治思想的重要基石[1]。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标志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得以确立。从

  篇三:1中国国家人权报告

  公民开展对政府的监督,是一个与政府同样古老的话题,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法理基础。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类生活和生产日益社会化的条件下,社会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让公职人员接受公民委托代行人民主权;一方面需要公民依据民主权利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以便督促政府依据正义、理性和客观规律管理。马克思主(:人权问题中国发言)义认为,选举制、撤换制、罢免制、公示制、检举、控告、批评,乃至听证、协商、谈判、调解、示威游行和弹劾等,可以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可以让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民的“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下工作,既防止“公仆”变

  1“主人”,又督促政府不懈怠,且可以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邓小平在1980年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选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纪律、法律处分”。中国宪法在20XX年修改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对党政机关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与此相适应,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知情权和索赔权。国际上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保护人权的规定,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法理依据。由此而来的公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等构成具有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的直接监督;批评权、建议权、控申权、检举权等构成有序参与中的间接监督。在间接监督中,中介机构或中介手段,如信访机构、传播媒介、举报中心等所起的作用极为关键:做得好,可以激励或伸张公民参与的积极性,防止谣言和偏见的流行,防止“大民主”和“自由化”。

  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监督,人们都能看到,中国公民的参与正像阿斯汀描述的“公民参与阶梯”(表5-1)那样扩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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