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补助发放实施细则3篇
义务教育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篇1
按照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开展纠正截留克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精神、xxxx年全省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决策部署,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xxxx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简称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深挖问题根源,狠抓整改落实,坚决纠正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等问题,守住资金和食品安全底线,确保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各试点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开展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做到资金、地区、学校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同时,盯紧关键岗位、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整治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三)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严肃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摸排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拖欠等问题;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是否虚报学生人数。
(二)综合评估专项整治总体效果。系统总结xxxx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深入分析研判,重点看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还有哪些不足需要继续整改,是否还存在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拖欠营养膳食补助等突出问题。
(三)检查督促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重点了解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信息公开公示、督导检查、群众投诉举报处置等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月)。省级、市级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做出安排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县级自查阶段(x月)。各试点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紧扣整治重点,对本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情况和xxxx年专项整治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逐一摸排,x月底前完成。
(三)省市复查阶段(x-x月)。市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以xxxx年专项整治及“回头看”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为重点,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省级将以贫困县为重点按照xx%的比例进行抽查。x月xx日前完成。
县级根据省市复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各试点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于x月xx日前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重点督查阶段(x-xx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报送报告,以及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对工作部署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全国学生营养办将以群众反映强烈、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地区为重点,根据问题线索,适时开展实地督导。
(五)总结提升阶段(xx-xx月)。各试点县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归纳提炼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隐患,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并形成专题报告,于xx月x日前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义务教育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昆教体办发〔xx〕3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为:xx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首先须确保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按标准足额获得资助,其余资金用于资助寄宿制除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认定。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小学1000 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生1250元/生·学年。
第六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中央50%、省级、市级、区级比例承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七条 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名单及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
各学校须于每年9月30 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果,对学生提交的《xx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学校按照属地教育体育局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采用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以就餐卡发放生活补助的,应在学生离校时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足额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条 各学校要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各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名应资助的学生手中。对于已经转学、退学的受助学生,不能继续发放享受生活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学校是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核实人数、资金发放等工作;学校校长是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各学校要做好享受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的信息采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xx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认真自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校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校级实施细则,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xx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义务教育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篇3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 xx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xx〕30 号)从 xx 年秋季学期起,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精神,做好xx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调整工作,结合xx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xx区原寄宿生补助政策
一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全覆盖,按照全寄宿制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1250元标准给予xx区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区级各50%;二是按照每生每年500元,初中700元的标准对xx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因学校住宿条件无法容纳造成未住宿仅中午在校吃饭和未住宿不在校吃饭的学生进行补助,资金由区级全额承担。
二、调整后城乡义教生活补助政策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xx年秋季学期起开始调整,即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 1000 元/生.学年,初中 1250 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 500 元/生.学年,初中 625 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生 1250 元/生.学年。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分级承担。
三、工作措施
(一)提前做好人员摸底
向全区学校(园)下发通知,将政策调整情况通知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上级文件暂未收到情况下,各学校先行对享受补助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保障正式工作开始时的工作效率。
(二)调整政策供餐不停
所有学校不得发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与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情况。学生生活补助均由学生先行充饭卡吃饭,补助资金到位后打到学生卡上。不得因政策调整而停止学校供餐,保障学生就学期间伙食。如政策改变后部分学生不在学校就餐,做好学生路途安全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
区属所有义教阶段学校制作告家长书或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告知学生家长新的资助政策,召开家长座谈会做好政策解释及思想引导。
(四)做好认定、公示工作
为避免资助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出现学生、家长思想不稳定因素,各学校严格做好困难认定工作,必要时进行家访。同时,组成班主任、年级组长、校领导等多人认定小组,对困难学生身份进行认定。建档立卡户学生立足于扶贫系统数据,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形式,做好建档立卡户学生补助工作。认定工作完成后,将受助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让学生、家长监督学校资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五)做好非寄宿其他贫困学生情况摸底
对非住宿四类人员以外贫困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如经学校多次认定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摸清底数,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六)抓好重点学校
因xx区原来实行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校主要为水源区学校,xx区原来还对半寄宿和走读学生进行补助。此次政策调整这部分学校受助人数减少较多,为做好此部分学校的工作,因此次调整工作时间紧,避免学校来回途中耽搁,由区资助中心负责人全部联系这部分学校校长,对校长讲解新政策,提醒注意事项。
(七)到学校实地调研
为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资助中心负责人到滇源、阿子营等学校实际查看学校完成工作情况,了解学生、家长思想动态,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八)做好维稳工作
因此次政策调整幅度比较大,各学校需做好学生及家长的维稳工作,保证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一旦发现有不稳定思想,耐心及时进行化解,避免进一步扩大。如有不稳定事件发生时,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区教育体育局报告。
(九)制订区级实施细则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制订区级实施细则,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管理等,各校根据实施细则有序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