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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租房房源7篇

发布时间:2023-08-13 2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青岛公租房房源7篇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1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2

一、基本必要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材料,包括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开办企业、商业网点等。

(五)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自有住房及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应提交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租金计算表等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已在市场租赁住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诚信申报及授权查询书。

二、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如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的,需提供本年度住院医疗结算单。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劳模待遇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证明》。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八)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财产分割等房屋转移行为不满五年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材料。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确需证明的其他材料。

基本必要材料以及特殊情况补充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材料受理部门验视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盖章留存复印件。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3

一、基本必要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材料,包括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开办企业、商业网点等。

(五)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自有住房及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应提交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租金计算表等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已在市场租赁住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诚信申报及授权查询书。

二、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如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的,需提供本年度住院医疗结算单。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劳模待遇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证明》。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八)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财产分割等房屋转移行为不满五年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材料。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确需证明的其他材料。

基本必要材料以及特殊情况补充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材料受理部门验视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盖章留存复印件。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4

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②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④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③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④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⑤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注: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5

(一)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注: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6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青岛公租房房源篇7

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男,现年_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__,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__,现就读于____,儿子__,现就读于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__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__市公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此致敬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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