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3篇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 申请入党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政审调查表申请入党人姓名 性别 单位 被调查人姓名 与入党人关系 民 族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出身 政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
入党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政审调查表 申请入党人姓名性别
单 位
被调查人姓名
与入党 人关系
民
族
年 龄
文化程度
家 庭 出 身
政治面貌 籍 贯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家庭住址
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及结论
“文革”和 “八九”年“政治风波” 中的表现,有无参加“法轮功” 等邪教组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提供材料的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 管 单 位党 组 织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1.此表有无附页(有/无);
2.邮编:
3.电话:
街北社区党支部
函 调 证 明 材 料 信
字第
号
党支部:
请为我处
之
写一证明材料(详见调查提纲) 。
写好后请盖章, 连同回执一并转回。
机关
(盖章)
名称:
回信地址:
二 0 一 0 年
月
日
函
调
回
执
党支部:
你处所要之证明材料已写好, 共
页,
现连同调查提纲转去, 请查收。
附注:
机关
(盖章)
名称:
二 0 一 0 年
月
日
篇二: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
0 3年第2期总第7 6 期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 u rn a l o fT ia n jinA d m in istr a tiv eIn stitu te o f P o litic s&L a wN O . 2G e n e r a l N O . 7 6・法律史学・浅析亲属相容隐思想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影响戴隆芸( 天津市政法管理于部学院法律系, 天津30 0 19 1)摘要:亲属相容隐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经古代封建统治者使其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后, 盛行了二千余年。
这种思想所蕴含的人情伦理观念留存至今, 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文章通过阐述亲属相容隐思想的产生及法律化, 分析其在当今对人们法制观念所产生的影响, 以期对现代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启示。关键词:
亲属相容隐, 古代法律思想, 现代司法影响中图分类号:
D F 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8 —8 39 3( 20 0 3)0 2—0 0 52—0 3亲属相容隐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部分, 自西汉宣帝颁布诏书使其法律化以来, 经魏、 晋、 南北朝、 隋一直加以保留并得到一定发展, 至唐朝时其制度最为完善健全。后经宋、 元、 明、 清, 至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 仍予以保留, 有些规定至今在台湾地区仍有沿用, 可见其生命力的旺盛。
此制度的长久存在, 证明了自统治者到平民百姓对这个制度的赞同和认可, 其生存土壤深厚, 空间广大。
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项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但其在几千年的存在与发展中形成的思想观念上的影响却依然存在, 它有合乎人情伦理的一面。
也有破坏法治的一面, 对当今法律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影响. 因此对它的剖析是十分必要的。一、 亲属相容隐的形成“亲” 自古有二种含义, 一是亲密、 亲近之意, 二是指父亲。
从第二种含义又引申出亲戚、 亲族之意。
“属” 《说文》 日:“属, 连也” , 李贤注:
“五属谓五服内亲也” 。
亲属一词古代很早就有, 《礼记》 云“亲亲以三为五, 以五为九。
上杀, 下杀, 旁杀而亲毕矣。
” 又日“四世而缌, 服之穷也, 五世而袒免, 杀同姓也, 六世亲属竭也” , 可见亲属在当时仅指五世之内的血亲, 不包括其他亲属。
后来亲属范围逐步扩大, 到明清时律定本宗九族五服图, 九族专指父宗形成了定制。
“容” 有容受、 收留之义, “隐” 有隐藏, 隐瞒之义, 容隐就是包庇、 隐藏、 掩护的意思。
以此项制度最为完善的唐律为例, 亲属相容隐的内容是:
亲属之间可相互隐匿犯罪不得告发, 包括可以为犯罪亲属通风报信, 令其隐匿逃亡。
可容隐亲属的范围包括:
1. 同居即同财共居者, 2. 父子、 祖孙、 兄弟姐妹, 3. 外祖父母、 外孙, 但不及曾、 玄, 4. 孙之妇、 夫之兄弟、 兄弟妻。
可容隐的行为范围很广, 只有谋反、 谋大逆、 谋叛罪三种严重威胁皇权安危的犯罪任何人都不得容隐。我国在西周时期就有容隐思想的萌芽, 《礼记》 记载周时的礼法原则为“事亲有隐无犯” 。
春秋战国时, 孔子日“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 父子是最亲的血缘关系, 天性之爱, 相隐理所当然, 符合人情伦理, 自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首肯和倡导。
亚圣孟子在孔子父子相隐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兄弟之间也该容隐, 此间亲属相容隐只是一种道德观念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自汉之后, 儒家思想获得胜利, 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据《汉书・宣帝纪》 记载, 在汉宣帝时期( 公元6 6 年)宣帝下诏“自今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 亲属相容隐从儒家思想上升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此后历代均有容隐制度, 封建统治者不断地强化和发展使其日臻完备且系统化。
与此同时容隐思想也成为二千余年伦理和法律的原则之一, 无论在封建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形成了一贯的人情大于国法的思维模式。二、 亲属相容隐思想形成及发展的原因( 一)血缘宗亲关系是亲属相容隐思想产生的基础自远古时期。
人以个体而存在。
但是在仅靠个体力量难以摆脱自然加在其身上的生存危机时, 为了生存下去, 个体自然就结合起来共同维持人类的存续。
于是群体出现并形成氏族这样的小集团, 氏族内血缘关系占主要支配地位, 族内、族外由于血缘之亲近而出现了不同的待遇。
随着社会的发展, 中国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建立了国家, 农业生产在古时大量使用的是劳动力, 劳动力的集中耕作和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使得权威具有不可抗拒的道德支配力量, 血缘宗族的结合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加强, 于是家族之内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一定的伦理道德、 等级卑贱地位, 人人各守其位、 各尊其规、 上下有别, 和谐和秩序得以维持。
后来这种基于宗法血缘关系形成的有效管理和调整模式为统治者收稿日期:
20 0 3—0 4 —20作者简介:
戴隆芸( 1965一), 女, 天津市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中国法律思想研究。52 万方数据
所利用, 家、 国、 天下的层层服从关系就产生了。
汉朝从暴秦所采用的严刑峻法的失败统治模式中吸取了教训, 翻出了孔圣人的儒家思想, 做出了明智的政治选择, 用伦理道德约束于人, 用礼来治人之情。
于是引礼入法, 肯定了符合统治者利益的封建社会的伦理之情, 这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之情, 法律具有了亲情化的特点。
并运用亲属相容隐制度把人情、 国法这对矛盾进行了调合, 自此提高了容隐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在容隐制度的具体实施中, 封建统治者不仅从立法上维护了亲属之间的伦理常情, 使容隐行为合法化, 树立了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之风气, 同时采用惩罚亲属之间互相告发行为的手段, 遏止告亲之风, 保障容隐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容隐思想的法律化是维护封建礼教的必要手段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 进入阶级社会后被改造成为一种行为规范, 由周公进行了系统化和规范化, 后被孔圣人极力倡导。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 , 礼是治国的根本, 为政的基础。
礼治的原则是“尊尊亲亲” , 即以血缘关系来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以建立一种有等级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
“亲亲” 要求人人爱自己的亲人, 以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定亲疏, “尊尊” 是尊重尊者和长辈, 地位卑贱者要服从地位尊贵者, 最后一级级归结到忠君, “尊尊君为首” 。自从法律成为封建国家专政的工具之后, 统治者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 以获得最大的权威和强制力量, 因此“礼” 自然成为一种选择, “礼” 由春秋时期只有孔子等人在民间的疾呼进入法律制度的行列, 真正地得到发扬光大而名副其实地对封建人治作出了贡献。
礼与法交融结合, 其直接做法就是引礼入法, 容隐制度是其集中的表现。
这个制度维护了礼治的伦理纲常。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是其总的原则和主线, 表现为亲属可相隐, 仆要为主隐, 而主不必为仆隐。
亲属关系的远与近其义务轻重也有所区别, 亲属关系越近自然义务越重; 同时法律对亲属之间相互告发行为的处罚也依亲属关系的疏近、 尊卑地位的高低而有所区别。( 三)容隐制度与中国人治统治相协调古代中国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国家, 人治是其必然的政治选择, 同时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不断强化人治的观念, 发展人治的思想, 完善专制集权制度。
在人治社会里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的镇压人民的工具, 并无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了最有效地使国民臣服于一人脚下, 采用的方法自然是法令自君出, 而君超然于法律之上。
容隐制度的初始即是汉宣帝的诏令, 在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政治法律思想之后, 礼占了上风之时, 礼既然规定了尊卑和等级, 又把君捧为最高,君主自然乐于加以肯定并用法令形式予以推行。
这种礼的法律化, 首先的作用就是对人治的肯定, 容隐制度的形成就是推行礼教秩序、 仁义学说、 维护人治的具体步骤。
这种思想不仅体现在封建的立法上而且在封建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实施, 司法人员用伦理纲常来诠释法律, 执法原情,原心定罪, 将人情与国法相结合。
人情重于国法, 徇情枉法得到统治者的普遍认可。
另外容隐思想也和古代法律追求的理想相一致, 亲属相容隐, 相应诉讼减少, 强化了德教, 使人们因容隐和隐匿而息讼并产生贱讼的心理, 是一个不错的通往无讼理想的手段。三、 容隐思想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容隐思想使人们在涉讼时多注重人情思考而漠视法律的规定血缘关系是人们天然形成的无法更改的自然关系, 基于此在涉讼时人们就不得不考虑这种关系的冲击所带来的连锁反应, 情与法在人们心中不停的被掂量, 又不时地失衡。
在当今法律也对某些涉及到血缘家庭关系的犯罪进行了- 二系列的特殊调整, 例如:
刑法规定了与家庭亲属有关的告诉才处理的一些罪名, 实际上也是顾及到伦理人情的关系, 体现了现代法治不是完全逆人情而行, 丝毫也不考虑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可能有互相隐私和互相谅解的可能性。
但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惯性, 中国百姓的贱讼意识很强, 尤其顾及到家庭的名声及面子问题, 使得原本很小、 很轻的问题由于一方的无限忍耐而经久得不到解决, 最终酿成大祸。
例如:
老人遭到遗弃, 为顾及亲属关系和家庭名誉, 未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至于出现冻饿病死、 自杀的情况; 许多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 一方念及夫妻之情, 一味忍让, 总以为对方可以回心转意、 重新和好, 终于导致大爆发, 而使一方丧命之事也时有发生。由亲缘关系引发的伪证、 隐匿、 窝藏、 包庇犯罪也很普遍, 《大清新刑律》 及《中华民国刑法》 都有亲属可以相容隐的规定, 例如:
为庇护亲属而隐匿犯罪人、 湮灭证据的不罚, 使亲属脱逃不罚等。
这些规定至今在台湾地区仍有沿用。
这种做法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使犯罪人家属可以毫无顾忌地帮助人犯脱逃, 消灭证据甚至于销赃而不受惩罚。在我国大陆也有比较个别的这样的现象出现:
一个人犯罪,全家出动毁灭证据、 干扰证人、 窝藏涉嫌亲属、 提供财物住所帮助其逃匿、 找人替罪等。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 毁灭证据罪等对此等行为予以相应刑罚。
立法上不存在亲属与非亲属之别, 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会给容隐思想对现代法治进程的消极影响以沉重打击, 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二)容隐思想导致执法人员徇情枉法现象的存在如果人情与国法这杆秤在人们心中倾斜错位了, 在人情最重的思想支配下, 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就必然是:
凡因事涉讼者, 首先想到的不是依照法律办事而是先思考如何托人情走关系, 使司法人员从人情上倾向于自己, 使自己获得主动,进而获取利益。
这为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亲友的托付甚至相逼; 当事人托人情找关系、 请客送礼,“吃人家的嘴软, 拿人家手短” 助长了司法腐败之风, 使司法人员背离了公正的轨道, 徇情枉法由此产生。
为此我国诉讼法中特别规定了回避制度, 从立法上严格控制防止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并在刑法中规定了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等罪53 万方数据
名以惩罚那些利用手中权利, 徇私情、 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容隐制度产生的本来目的是为了维持封建的三纲五常的等级化的伦理秩序。
这种等级和特权制度二千多年来始终在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 维持着封建社会的人治统治和社会稳定; 同时由于等级和特权观念的法律化, 几千年来中国民众的等级观念很是深厚, 亲疏贵贱观念极强, 因此要想彻底肃清封建思想余毒,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公正执法避开人情网, 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让那些自以为有门路、 托人情的人得不到任何不该得到的好处, 使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 经济状况如何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存在, 使人们对法律充满信心。( 三)在当今司法实践中, 既要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 又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亲属相容隐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存在了二千余年之久, 自然与封建统治者树立儒家思想为正统法律思想有关。
封建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 强化容隐思想, 一方面因为这种思想确实能够有效地维护封建礼教和人治社会的伦理纲常。
另一方面也出于其顺乎人情、 可以安抚民心的考虑。
采用这样一个制度有利于减弱封建法律的严酷性和强制性, 且易于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以此缓和封建统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间的矛盾, 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的存续。这种思想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留存至今, 我们应当正确加以剖析, 留其有益, 去其有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 互相怜爱、 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
人们说大义灭亲, 可见只有具有大义才能灭得了亲情。
如果要求社会上人人皆有大义确实从道德层面上要求过高、 难以做到, 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方面是不现实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均对此有所考虑, 从刑法对涉及到亲属之间犯罪行为采取的亲告乃论的处理方式到民事纠纷之调解的大量应用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多样性, 无不体现着基于人情伦理所引发的和谐理念。
人们总爱讲一句话“法是无情的” , 但对此的理解常有偏差, 法律之无情不是指立法时不考虑人情事理, 肆意而定, 冷酷无情, 而是在考虑社会、政治、 经济、 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前提下,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个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作了充分的利益权衡而制定的。
法之无情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不分亲疏贵贱等级一律平等适用。要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必须摒弃传统文化中消极的成分, 而对其合理合情的因素加以适当考虑, 正确引导, 充分利用。
国家司法人员在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秩序的原则下, 在对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处理中, 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既要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达到让当事人互谅互爱, 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