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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关于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现状调研报告【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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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关于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现状调研报告【完整版】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5-7月,*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家非公企业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调研督查。

一、市女职工的基本情况

市总工会女工委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选择了*家企业开展调查:*集团有限公司、*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业有限公司、*米业有限公司等等。被调查的*家企业共有职工*人,其中女职工*人,女职工所占比率为*%,*家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全部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制度比较完善。*家企业生产运作情况正常,效益较好,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基本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能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孕、产期辞退女职工现象发生,劳动关系较为和谐。

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调查的*家企业均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纳入了专项集体合同,但合同内有些条款没有执行到位,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存在走过场现象,有*%的企业未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还有的企业未将生效的合同文本及时向企业向女职工公布,致使合同无法律效力,形同虚设。个别企业只把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任务来完成,在履行合同上缺乏具体的措施和对策。

2.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女职工健康检查比较正常,*家企业女职工每年检查一次,*家企业两年一次,*家企业没有安排过检查。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落实情况良好,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能享受工间一小时休息时间,哺乳期有*%的女职工能按规定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高达*%的已婚待孕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岗位。在产假待遇上,*%的女职工能享受法定产假并享受工资和生育费用报销,未发现女职工因生育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生育产假后,有*%的女职工仍回到原岗位。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不太理想,大部分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特别是硬件设施不完备,没有专门给女职设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更不能定期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

3.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情况。调查的*家企业中,有*家未缴纳生育保险,参保率为*%,积极促进企业参与国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4.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女职工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不了解。知道《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只占*%,*%的女职工“了解一点”,还有*%的人根本不知道。当她们的权益被侵犯时根本就不知道,更谈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有的女职工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也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女职工怕被企业辞退,丢了饭碗,明知企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敢抵制,而且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只要有企业愿意聘用,她们对自己的权利很少顾及。

5.女职工的劳动诉求。仅有*%的女职工对工作岗位表示非常满意,60%的女职工对岗位的满意度为一般。对当前收入状况表示非常满意的有*%,一般的占*%。对当前生活非常满意的占*%,一般的占*%。多数女职工对岗位、收入和生活的满意度处于不痛不痒的中等水平。有*%的女职工对就职环境提出了要求,有*%的女职工就工作压力及情绪释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有*%的女职工对工资收入提出了要求。

二、问题及原因

1.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不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上,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没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和空间,导致不敢大胆开展工作;
对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培训、法制教育不是很到位,休闲时间缺乏健康、有序的管理。

2.操作程序不到位。企业虽然能基本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有关规定,但有关保护内容多数只在员工守则中体现,比较笼统,并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相当一部分外来女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旦结婚或怀孕就主动辞职。

3.履行合同不严格。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休息时间及流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活帮助费没有得到全部落实。究其原因,一是有的企业规定有准生证才能享有流产假和假期工资,二是有的员工不知道可以享受有关待遇,没有将自己流产的事告知企业。

4.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由于这些人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存在雇佣观念和短期行为,重在挣钱,工作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2.扎实推进《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一是深化女职工“关爱行动”,推动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全覆盖,提高履约率。二是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大责任落实,把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于侵害女工劳动权利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相关惩处政策,对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联动起来,齐抓共管,促使企业尽快建立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女职工的工资收人水平。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加以宣传、培养典型、推广经验同时给予奖励。

3.努力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大力拓展就业渠道。一是要加强女职工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教育。文化素质是制约她们提高技术、开拓创新、不断进取的主要因素,教育她们要不断学习新技术,学习新知识,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体现一名女性的价值,做一名合格的时代女性。三是要拓展就业渠道,改变就业观念,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转移;
同时,劳动就业中介部门要实行劳动就业推介力量向就业弱势群体—女职工的适当倾斜。

4.服务基层,加强领导。要深入企业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指导。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延伸到女职工(女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非公企业中,将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纳入权益保护中。要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既要给任务、压担子,又要指方向、提要求。同时也要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女职工组织要起到桥梁纽带作用,要把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作为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具体行动,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突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特色,通过加大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工作力度,促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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