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上级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
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一)
对上级的建议:当有人提议到中心缺少集体活动时,主任们就积极展开了一场农家乐。对于这样的中心我真的不知道有什么建议可提,或许应该提的就是主任们给我们少点不忍关爱,对于别的中心让我们部门做的事,主任可以适当接下来,让我们这些孩子们能多承担一点,然后作为校会一员,多辛劳一点就可以了。总之,我们是个大家庭,优点与缺点都是我们自己的,发现了一定会尽量提的。在这个中心,我还是很骄傲的。
对部长们的评分:在和部长相处了差不多两个月以来,由于部长是我的直属上级所以和部长们接触的比较多。觉得部长是非常容易相处、脾气好、会为他人着想关心别人的人,而且责任心比较强,对工作认真积极负责,善于听取意见。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部长或多或少的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但作为校会的一员,只要 工作中表现优秀、锐意进取,那么,他们在我们心中就是完美的。所以我给部长们的打分是满分。
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二)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和改善党风、政风工作进行了多次部署,特别是去年 3 月份以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为此,上级对下级的检查工作日渐增多,检查工作日益重要和突出。检查工作的正面效用应当肯定,通过检查推动了工作的落实,特别是机关效能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对基层干部群众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去年6-8 月份,我在 10 多个县、乡、村开展新农村建设的调研中,通过个别交谈、家访、慰问等形式,也听到基层干部群众对上级检查下级工作的情况反映。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形式主义问题仍较突出。
基层反映,上级检查多数停留在工作是否开展,而不重视解决实际问题。检查前,上级往往事先通知,要求下级做好迎检准备。检查中,重点是听汇报、看材料,剩下不多的时间到下级事先安排好的现场看一看,被基层干部群众称为“坐着小车转,隔着玻璃看”。象征性地与群众接触,其对象也是下级事先选定的。由于来去匆匆,例行公事,检查基本不能发现基层的实质性问题。检查后,只提希望和建议,不分析,不处理,有的甚至不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团(组)人员过多是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不少检查团少则五六人,多则十多人,一个车队,前呼后拥,气势逼人。基层认为,不少检查团指导、监督型人员少,象征性、陪同性人员多,队伍太庞大。某乡反映,在验收一个村的“村村通工程”时,真正懂公路交通的只有三四人,而
各级陪同人员多达二三十人。
明查多,暗访少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本来暗访容易发现问题,不扰政扰民,检查成本也低,应成为上级检查的主要形式。但暗访无人接待,客观上检查内容也受限,因而,上级检查绝少暗访。
第二,检查随意性大,缺少规范。
突击检查本是需要的,特别是突发事件,但太多的临时性检查则令基层应接不暇,不知所措。相当多的检查是上级领导想检查什么就检查什么,想怎么检查就怎么检查。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上级检查“随意性大或针对性不强”。
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规定,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交叉反复检查,使基层苦不堪言。如教育收费,先后有物价、财政、减负办、纪检监察、纠风办和教育等多个部门例行检查,一个部门前脚刚走,另一部门接踵而至,受检单位痛苦不堪。有意见还不敢提,哪一个部门都得罪不起。不同的上级部门对同一基层单位同一内容的检查却留下相互矛盾的检查结论,叫基层哭笑不得、无所适从。
第三,检查工作风气不正。
多数检查人员特别是检查组的负责人讲原则、讲纪律,素质是好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检查组成员素质不高,其行为不为基层所称道。检查组成员作风不良主要表现为:1、有的检查人员不了解业务,滥竽充数,不负责,乱讲话。一
些检查特别是少数拥有“一票否决”权的检查人员盛气凌人,不可一世,更使基层反感。2、有的检查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有的甚至利用手中的检查权做不正当交易。一些检查变成了部分检查人员捞好处的机会。一些上级单位不论干部业务能力高低,轮流检查,有好处的就多检查,好处少的就少检查,没有好处的就不检查。3、接待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检查结果。基层认为,接待的好坏对检查结果有很大影响,接待不能满足检查组要求将受到刁难。基层干部普遍担心的不是检查出工作中的问题,而是怕接待不周、检查不公。4、一些检查人员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不敢也不愿得罪人,好不容易发现了问题,也不解决处理,使检查走过场。
第四,基层对上级检查效果评价不高。
首先,加重了基层接待负担。基层认为,检查接待负担过重,而且随着各种检查项目有增无减,接待负担有不断加重之势。由于我省县、乡财政普遍较困难,过重的接待费使基层无法承受,有的只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甚至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或者向群众摊派接待费,造成民怨。有的单位上届欠账还不清转移到下届,还有的单位因为接待费严重超支,致使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月足额发放,较为普遍地造成本来短缺的办公经费更加不足,严重影响了基层工作。
其次,扰政严重,使基层干部疲于应付。近年来,由于检查较多,如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教育收费、卫生防疫、
水利工程、村村通工程、中心组学习等等,都要求基层领导干部汇报陪同,基层干部很多甚至主要精力都花在应付上级检查上了。基层反映,乡镇每年承受的检查均达 10 多次,有的甚至多达几十次。对于本地工作,只能用部分精力和时间应付,很难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本职工作尤其是深入解决本地的老大难问题和重大长远问题上。检查常常将基层有序的工作计划打乱,使基层工作陷于被动、盲目和无序。一些县、乡镇领导反映,“只要一听到有检查,头皮就发麻”。
再次,助长了基层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由于检查对基层是杀手锏,检查风气又不够端正,基层只好以形式主义相应付,不少基层单位本身作风不良,在迎检中形式主义就更为严重。在不堪应付的情况下,常常有意无意弄虚作假;在应接不暇的情况下,基层承认有“糊弄”检查组的情况。
在检查风气不正的情况下,为数不少的基层干部认为检查就是比接待,比文字材料。有些基层干部过分看重检查结果的排名,不安心本职工作,成天考虑如何检查过关,甚至借机大吃大喝,跑门送礼,直至出入声色场所。有的还将检查视为接近领导的好机会,曲意逢迎,甚至借机进行不正当交易,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败坏了党风政风。
二、几点建议
第一,省委、省政府各直属部门对下检查工作,应分别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并有必要的批准程序。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指定专门机构,如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的对下检查,检查要纳入计划管理,要制定管理检查的相关规章,除突发事件外,尽量减少临时性检查,检查应有必要的批准程序,尽可能将内容相近的检查合并,将专项检查尽可能归并为综合检查,切实将检查的总量减下来。
第二,实行“检务”公开,除必要的保密内容外,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开,以便监督。
第三,提倡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尤其要大力提倡暗访或用调研的形式代替检查,以降低检查成本。
第四,严格制定和执行检查接待制度和规章。比如,一要严禁边界接送;二要量化轻车简从;三要对陪同进行严格规定;四要由对口部门接待;五要厉行工作餐制度,凡被检查单位有职工食堂的,检查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等等。对违反制度规定者严肃处理,并奖励举报。
第五,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检查工作的风气好坏纳入监督工作范围,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要请下级单位或派出代表对上级单位和上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填写考核表。
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三)
随着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讨的逐步深化,作为检察权主
要内容之一的检察机关侦查权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无论是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制度创新,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在是必要的,当然,我国现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立法设计有不尽合理的地方,需要进行适当的局部调整。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设置的特点
与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设置具有以下特点:
1、在检察机关侦查权设立的理论基础上,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以检察监督权为前提和核心构建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所确认,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活动的具体监督权,以及公诉权都是宪法确认的法律监督权的派生权,都是为法律监督服务的。从西方检察制度起源来看,检察官是代表国王利益参与诉讼并监督法官的司法活动,但从当前两大法系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来看,检察权之核心的定位应当是公诉权,检察侦查权及其侦查活动是为公诉服务的,检察机关基本上不享有我国诉讼法中那种意义的侦查监督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由法官进行的。
2、在具体的权力设置上,我国检察机关享有权力的特点是:(1)享有独立侦查权,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享有等同于公安机关的独立的
侦查权;(2)有侦查监督权,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具有侦查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侦查监督;(3)有补充侦查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4)除自侦案件外,检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不享有对警察的指挥权。在补充侦查时也不能指挥警察。
3、从我国刑事侦查活动运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权设置具有以下几点不足:
(1)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境尴尬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在立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主要措施是提出纠正意见。然而,两方面因素决定了侦查监督处境尴尬,一是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侦查监督权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业务活动的方式和监督程序,尤其是当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不肯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二是检察机关没有有效手段获知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2)对公安侦查指挥权有限影响了侦控效率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独立且平行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虽然享有侦查监督权,但不能领导、指挥侦查机关和警察,在补充侦查中也
不行。这样的立法模式不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公诉职能主要在于揭露和向裁判者证实犯罪,而侦查职能主要在于辅助检察官履行公诉职能,评价侦查职能运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在于它能否保障公诉权的充分实现,而公诉职能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侦查职能的协助和支持。这种设置造成的弊端是:影响了侦控效率,不利于从公诉的角度收集证据打击犯罪,实践中不时出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不予理睬的扯皮现象,因为案件时过境迁,证据已经很难补充收集,而检察机关本身由于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原因也难以有效进行补充侦查,这些都给指控犯罪带来了负面影响。
(3)检察机关地方化制约了侦查权的有效运行
我国的检察机关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同时,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但实际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完全受制于地方,这为干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提供制度缺口,限制了地方检察机关侦查权正确、及时、有效的行使。也不符合检察机关实行统一垂直领导体制这一主流做法。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改革的基本思路
对于上述弊端,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推行检察机关侦查权渐进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
1、现代检察权的核心是公诉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都应当为公诉活动服务,以有效完成追诉犯罪职能。
2、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形式上的监督处于尴尬境地,实际上,检察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强力侦查、起诉。我们认为,将检察监督职能诉讼化,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更能有效地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在具体权力设置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拘留执行权。
3、强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指挥和控制权。
短期内在我国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权是不切实际的,但应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进行制约。对于检察机关的指示,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对于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检察机关需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就此而言,目前尝试的检察引导侦查改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4、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立案、撤案、结案直接关系到侦查权的行使和行使结果,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可以防止有关执法机关擅自枉法分流刑事案件(如劳动教养等),同时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控制。
5、改革现行人事、经费制度的弊端,切实保障检察机
关对职务犯罪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1)从改革长远目标看,应当跨省设立大区职务犯罪的侦查部门,避免地方化的不当干扰。作为渐进改革措施,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对地方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人事变动时,应当取得上级检察机关的同意或批准,消解地方相关部门出于各种因素对检察干部实行“职务撤调”对侦查工作的负面影响。(2)完善检察机关预算经费保证制度,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当在省一级按一定标准由财政统一编制预算,单列检察机构的专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