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实 施 意 见 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XX 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的通知》(X 府办发〔2015〕16 号)、《关于本市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通知》(X 人社就〔2015〕109 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XX 区关于实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暨创建 XX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X 府办发〔2015〕30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创建创业型城区的总体目标,打造 XX 特色的创业孵化发展模式,对“创业前—苗圃—孵化器—加速孵化”四个阶段进行十项补贴政策配套,形成完整的创业扶持链,进一步加快创业 XX 集聚效应的形成。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创业前补贴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在职从业人员,XX 高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非 XX 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享受相关补贴。由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支付的创业模拟实训技术支持服务费,在享受市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承担。
2、具有创业意愿的 XX 区创业就业合作联盟的高校就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可在本区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参加创业实习,实习期内每月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 XX 市月最低工资的 80%,实习期限为 2‐3 个月。3、本市户籍 35 周岁(含)以下青年、XX 高校当年毕业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可在经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在见习期内每月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 XX 市月最低工资的 80%;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名学员每月 150 元,见习期限为 3‐6 个月。二、创业苗圃补贴1、对符合本区产业定位,以培育初创阶段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组织为宗旨,面积不少于 250 平方米,建立专业管理团队,为大学生预孵化项目提供场地和服务,每年孵化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数不少于 5 个,正常运行 6 个月以上,经评审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开发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已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预孵化场地进行扩大改善,经申报同意后,可对增量部分给予适当的增量补贴。对基地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基地工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 3—5 万元。各街道镇结合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落实创业扶持配套
政策,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大力推进创业服务,推动地区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经考核评估,给予创建社区一次性创建工作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5 万元。2、本年度注册经营在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组织及创业新苗,经评审通过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5 万元。3、当年登记备案且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当年度录用 3 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 5000 元。三、创业孵化补贴1、在本区注册 18 个月以内的创业组织,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创业组织在享受市房租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承担,补贴额度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期限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最长不超过的三年。2、当年登记备案且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当年度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企业承担部分,补贴总额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3、按照《XX 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或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由市给予创业组织贷款贴息,贴息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给予补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四、加速孵化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购买社会专业机构服务成果的方式,为落户 XX 并符合 XX 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提供免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证代办及人力资源服务、融资渠道推荐、风投项目对接、行业市场推广等创业加速服务。五、其他1、XX 区域内将设立创业政策集中受理点,对创业政策统一进行申办受理。2、政策执行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职责,确保政策审核流程的规范操作。根据创业政策评估结果,实行资金分段拨付。3、上述文件所指的创业组织,是指注册、经营、税收落户在 XX 区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公司。4、以上政策涉及的补贴资金除由市资金保障部分外,
统一由区专项资金承担。5、本实施意见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三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 (X 就促办〔2014〕1 号)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6、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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