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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团费收缴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的组织按照规定逐级上缴团费,不仅是团员和团组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是为团的工作开展提供部分经费,增强团员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基层团委、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这方面的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第二章团费的收缴
团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三条收缴时间
团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 15—30 日向所在的支部缴纳本学期(6 个月)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收缴团费 10 日内向所在基层团委缴纳;各基层团委在支部上缴 10 日内向校团委进行缴纳;院团委每年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四条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
1、本、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月缴纳团费 0.2 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缴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元)者,交纳 l%。
第五条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 100℅上交基层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基层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 50℅上交校团委,50℅自留用。
2、各基层团委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向校团委学生会人力资源部写出团费收缴单,注明各支部团费收缴的人数(团员、青年、员)和金额(应缴、实缴及上交率),校团委将按照团费收缴单依次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收缴办法
各基层团委由学生会人力资源部、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预缴。收缴团费同时做好团员证注册,登记好团费收缴纪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团费的团员将视为自行脱团,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三章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各基层团委学生会人力资源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各基层团委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团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团费的使用
第十条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支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报纸、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
(4)组织日常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的教育、宣传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每项活动前要做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支出,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十二条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
第十三条建立团费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各基层团委由团委书记负责各项开支的审批工作,学生会秘书长负责经手。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团费收缴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上级有关章程、条例、规定相违背,以上级团组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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