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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14 16:4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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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丘北县人民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3.5.1.1.C.1.新增)

 为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入其他非法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采购员必须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购买证明,到指定有资质的供货公司进行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家庭住址、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

 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次用量。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药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一、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1、 地西泮片 2、 地西泮注射液 3、 咪达唑仑注射液 4、 注射用苯巴比妥 5、 苯巴比妥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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