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须先审核药品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医疗机构需将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留于药品批发企业备案,采购人员变更时需重新备案。
三、采购人员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购入后,认真核对药品信息,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登记相关信息后入库。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设专柜,建立账册或账卡。药品分类摆放整齐,并满足药品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过期、破损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单独存放,明显标示。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库房保管人员凭各药房领药单准确发放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登记专用账册,清点核对,做到账务相符。
七、各药房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用药情况保持合理库存,凭领药单从库房领药,建立专用账册或账卡管理,每日清点药品,核对账册或账卡,做到账物相符。
八、药师发药应认真审核专用处方,遵循用量要求,对于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再次签字后方可调配。
九、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为“精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慢性病
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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