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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定稿【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2-09-15 18:2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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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定稿【完整版】

 

 水磨沟区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乌司发〔2011〕28 号)精神,为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手段有效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事故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切实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信访和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步骤 在区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2011 年 7 月 1 日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区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分以下步骤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于 2011 年 5 月底前,成立了由水磨沟区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副区长和交警大队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任成员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 年 6 月底前,成立富水磨沟区道路交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置 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水磨沟区公安交警大队驻点开展工作。

 (三)招聘人员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

 制。于 2011 年 5 月中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四)上岗培训 2011 年 5 月底前,由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招聘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6 月初正式上岗开展工作业务。

 三、经费保障 为顺利开展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经区政府研究给予十万元工作经费。

 四、职责分工 (一)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调解人员的选聘培训; 2.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和办案补助,编报和管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经费的预算及使用; (二)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1.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调解场所和工作便利; 2.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档案卷宗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等; 4.经当事人同意进入人民调解环节,提供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5.负责办公场地的秩序管理,在调解工作人员及各方当事人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情况时,及时予以协助解决。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2.在调解过程中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做好纠纷调解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及材料归档立卷和档案卷宗管理等工作。

 五、工作原则 (一)依法调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进行调处。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纠纷各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妨碍或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论纠纷当事人的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调解。

 (五)效率原则。接到纠纷后要及时组织进行调解,使纠纷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得到有效调处,防止纠纷扩大或激化。

 (六)协作联动原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保险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七)便民利民原则。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整合公安交警、司法行政资源,做到方便群众,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六、工作要求 (一)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定期组织召开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调解时限开展工作。经调解

 达成协议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转交进入行政或司法调解,达成协议但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参与并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水磨沟区司法局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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