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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红色部分重点关注)

发布时间:2022-09-16 10:2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红色部分重点关注),供大家参考。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红色部分重点关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根据中国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 4.0 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 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 6.5 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 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 2 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 2 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 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 8000 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伤亡 20 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 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 5 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 500 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 120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00 公顷以上、1000 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 2000 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 10000 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 24 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 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 5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 吨以上、10000 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24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 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 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5000 立方米(幼树 25 万株)以上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1500 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 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或 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1000—5000 立方米(幼树 5 万一 25 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500 一 1500亩,属其它林地 1000—3000 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 2 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 1 个县(市)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市(地)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 1 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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