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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09-16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完整)

 

 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馆应该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以下简称“前台设备” ) 。

  第三条 旅馆应该应用前台设备办理住宿登记。

  第四条 已经安装、 应用前台设备的旅馆, 除设备故障、 临时停电等特殊情况,一律不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手工填报《旅客住宿登记表》。

  第五条 暂未安装前台设备的旅馆要尽快安装应用, 此前, 应该手工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 并于当日 22 时以前和次日 10 时以前分别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查验一次。

  第六条 旅馆前台设备应该 24 小时开启, 并专门用于登录、 传送旅客信息, 不得另作它用。

  第七条 旅馆在检修前台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期间, 应该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手工填报《旅客住宿登记表》。

 设备恢复运行后, 应该及时补充登录、 传送旅客信息。

  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登记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旅馆可以安排团队旅客或会议旅客先行住宿, 再凭团队领取或会议组织者统一收齐的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条 旅馆接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团队旅客或者会议旅客住宿, 必须由团队领队或会议组织者担保,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旅客名单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零散旅客住宿, 应该由旅馆主要负责人担保, 由旅客本人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 单独安排房间, 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旅馆接待本国重要警卫对象、 党政首脑机关和部队高级领导等旅客住宿, 由接待单位担保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旅馆接待持有驻华使、 领馆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团体签证的团队, 外国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其它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 中联部、 国家安全部、 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 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住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旅馆应用前台设备办理住宿登记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 查验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 扫描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逐人逐项登录旅客信息, 担保住宿的应该注明担保人;

  (四) 向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传送旅客信息。

  第十五条 旅客应该自觉配合旅馆依法依规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六条 旅客只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本人的住宿登记。

  第十七条 旅客不得刁难、 阻碍、 拒绝旅馆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旅馆认真执行本规定, 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成绩突出的, 公安机关应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 屡整不改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 已安装、 应用前台设备的旅馆, 不逐人逐项登录旅客信息的, 不及时传送旅客信息的; 不及时补充登录、 传送旅客信息的。

  (二) 未安装前台设备的旅馆, 不按规定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 的; 不按规定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旅客住宿登记表》 的。

  第二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 扰乱旅馆秩序, 致使旅馆不能正常营业,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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