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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17 20: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昆政发〔2008〕 38 号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文化软实力, 促进“文化昆山” 建设,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6〕 113 号)

 、 《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苏府〔2007〕 10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 现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 加大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

 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的投入, “十一五” 期间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要高于“十五” 时期。

 (二)

 继续设立群众文化活动发展资金, 重点支持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 文化精品创作生产、优秀传统文化保护、 群众文化活动、 文化市场管理、 文化优秀人才培养和奖励等方面。

 采用政府购买、 补贴等方式, 向基层、 低收入和贫困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三)

 群众文化活动发展资金将根据全市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的内容、 形式、 规模等情况由市评审小组评定落实奖励。

 市级以上重大文化活动经费安排根据实际情况, 按计划年前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四)

 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研究工作。

  (五)

 符合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文化服务项目, 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二、 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六)

 继续设立公益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发展引导资金, 重点用于支持各区镇及基层单位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七)

 “十一五” 期间, 分期安排建设资金, 用于建设市文化艺术中心、 市民文化广场、博物馆等重点文化设施; 其它新增市级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给予财政支持。

 (八)

 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 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 种类、 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九)

 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按划拨方式供地, 减免有关规费, 并在选址、 立项、 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

 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

 城乡建设中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 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一)

 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 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 10%, 专款用于该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三、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十二)

 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

 (十三)

 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要在人员配备和活动经费上充分给予保证。

 村和社区的文化活动室要配备专(兼)

 职文化活动管理员或辅导员。

 (十四)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 完善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 工程和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

  四、 扶助支持文化产业 (十五)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采取贷款贴息为主, 并辅以配套资助、 奖励、 项目补贴等方式, 重点支持印刷复制、 动漫、 广告会展、 文艺演出、 文化旅游、 体育等传统文化产业和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

 培育一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骨干企业, 引导分散的资源和项目逐步向基地集中。

  (十六)

 鼓励、 支持、 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 民营等形式, 兴办影视制作、 动漫、 放映、 演艺、 娱乐、 发行、 会展、 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 土地使用、 财税政策、 融资服务、 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十七)

 支持、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对社会力量兴办美术馆、 博物馆、 艺术学校等项目的, 在用地、 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补助。

 (十八)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 在政策许可范围内, 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简化审批手续。

 允许以商标、 品牌、 技术、 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 博物馆、 美术馆的, 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十九)

 在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上, 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 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 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二十)

 扶持发展动漫产业。

 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 奖励和推广机制, 鼓励动漫出版和播映机构增加国产动漫产品的出版、 刊载和播出比例, 增加对出版、 刊载、 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 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 娱乐业外)

 , 暂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

 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文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二十二)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发〔2005〕10 号)

 、 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办发〔2005〕 19 号)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

 五、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

 继续对纪念馆、 博物馆、 文化馆、 美术馆、 展览馆、 书画院、 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

 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 出版、 发行、 广播电视、 电影、 放映、 演艺等文化企业,参照上级有关规定, 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执行期限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十五)

 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

 对从事数

 字广播影视、 数据库、 电子出版、 光盘复制等研发、 生产、 传播的文化企业, 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

 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 鼓励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捐赠 (二十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八)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

 的捐赠,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九)

 对境外捐赠的实物, 涉及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三十)

 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

 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 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 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的监管 (三十一)

 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 在加大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同时, 完善投入方式, 增强导向作用, 提高投资效益。

 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 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

 (三十二)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 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 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评审、 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十三)

 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 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 不得挤占、 挪用或私分, 也不得以捐赠为由, 搞乱摊派、 乱集资活动。

 (三十四)

 市财政、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要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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