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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发表时间:2013-5-11 20:47:18
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_以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为例
一、长兴联合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由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注册资本 2 亿元,其中主发起行占 40%,共有 25 家法人股东。成立以来,该行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严格遵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之路,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 2010 年末,该行各项存款 17.5 亿元,各项贷款 20.28 亿元(全国 290 家村镇银行存、贷款分别为 750.39 亿元和 595.78 亿元),综合排名居全国前列。
经过三年多的稳健运行,该行已初步形成了“多样化产品、组团式营销、专业化经营、灵活性担保、高效率审批”的经营特色,有效地激活了当地农村金融市场,得到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市场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该行成立后,从组织决策、授权授信、会计核算等各方面,初步建立起风险防控体系。
但是,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并且没有可以借鉴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在风险管理上还处于不断的探索完善阶段。
(一)信用风险管理现状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是要做好贷款的管理。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银行取得最大利润的业务,而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是银行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可以说,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对于信贷资产的管理必须要建立一个完整、高效、科学的管理体系。
自成立以来,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为防范信用风险,从经营理念上建立了以全面资产风险控制为目标的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一是制定规范的信贷管理政策。
建立客户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的标准化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内容、责任主体及职责,建立授信尽职评价细则,落实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严
管理水平与技术含量、贷款担保方式等要素,该行对各项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对“涉农”贷款的利率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农产品加工、销售、运销农户、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可按测算利率的 85%执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可按测算利率的 80%执行;对农户的粮、棉、油贷款,直接按基准利率执行。
总体来看,目前该行支农贷款定价机制灵活,贴近市场,平均利率水平较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优惠。
二、长兴联合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内部控制面临的困难
1.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加强。
该行虽已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该行董事长为主发起行员工兼任,不是专职人员,也没有常驻在村镇银行。
董、监事会例会也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次数。
特别是董事会未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责履行难以到位。
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
董事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任命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
显然,现阶段该行法人治理运作难以达到监管要求。
2.
管理人员配备存在不足。
由于没有充足的人才储备、人员交流、流失和分支机构扩张,该行部门负责人稳定性不够,如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已更换四次,不利于管理经验的积累和管理作用的的连续发挥。
同时,由于该行没有专设合规部门,各项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把关;由于仅设内审岗未专设内审部门,使该行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检测功能存在弱化可能。
另外,由于员工少,使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3.
信用风险管理有待强化。
该行虽然严格要求在信贷管理上执行“三查”工作,但由于人手不足,存在尚待提高的问题如有的放款业务贷前调查不到位,特别对贷款资金的用途缺乏深入调查,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析不充分。
其次,也存在贷时审查不充分情况。
另外,该行信贷档案中存在未附贷后检查报告情况,能提供的也较简单,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分析不够全面。
4.
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
2010 年末,该行存贷比例 115.88%,贷存差达
2.78 亿,也就是说除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外,资本金也有部分用来发放贷款。
尽管存贷比指标有 5 年的宽限期没有违反监管规定,但由于该行储蓄存款占比少,单位存款占比大,存款稳定性较差。
这种负债结构的不合理,如果没有拆借资金支撑,又要保留备付金和缴足存款准备金,该行在流动性方面存在的缺陷很明显。
5.
内控制度健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在制度健全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该行专项审计制度、关联授信制度和高管评价制度等尚需制订完善,以科学合理评价高管履职,强化专项审计的执行力和关联交易监督机制。。
(二)外部监管面临的困难 1.
征信体系和中介市场建设滞后。
信用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根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
但目前由于农民真实借贷情况难以掌握和农村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金融机构缺乏正常获取和检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
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道德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的有力影响,对农村金融生态会有不利的冲击。
与此相对应是相关中介市场的发展滞后。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情况。
农村征信系统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导致农村地区诚信环境缺失。
诚信缺失导致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的道德风险会使农村金融资产的质量下降,也会直接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恶化。
社会经济日趋复杂化,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程度日趋缩小,如果中介组织得不到充分发展和规范,经济运行和金融活动就会出现薄弱环节,甚至出现漏洞,发生问题也不容易合理解决。
2.
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为减轻金融风险对存款人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害,维护金融安全,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发生支付危机,可利用存款保险机制来补偿存款人利益。
我国目前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从近年来金融机构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最后担保人。
由此,在广大存款人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大型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农村信用社风险移交给省级政府后有地方政府信用作支撑。
那么,村镇银行由谁来做最后的信誉支持和保障?村镇银行只能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而目前已成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普遍不高,如果村镇银行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出现支付危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仍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时,存款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风险最终由谁承担?现行制度安排里都无明确规定。
3.
退出机制缺失。
我国由于《金融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没有出台,导致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缺位。
迄今为止,金融机构真正破产的案例寥寥无几。
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以后,随着大量新型金融机构的相继成立,农村金融市场有进有出都是正常现象。
相反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能成立不能倒闭,这必是高风险性的作法。
虽然村镇银行的相关文件对其破产、退出与清算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但是一旦真正发生申请破产退出的事件,必会涉及到很多细节处理问题。
没有《金融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在处理村镇银行的破产、退出与清算问题时无法可依,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保护,进而甚至影响到社会安定。
与退出机制紧密相连的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问题。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出台,这是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一直不能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完善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内控建设,夯实内控管理基础
1.
完善法人治理,提升董事会风险管控能力。
按照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村镇银行尽管已建立了“三会一层”,但不少机构法人运作不规范,甚至成为主发起行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机构,村镇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完善:
一是健全董事会运作架构。
董事会应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及人员组成。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可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和可接受的标准。
二是要明确董事会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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