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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奖惩制度(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09-18 09:5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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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奖惩制度(完整文档)

 

  听力言语康复中心奖惩制度

 ( 讨论稿)

 为了加强中心职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自 觉性、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素质, 维护中心管理机制, 保障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中心适用于本中心全体职工 二、 奖励办法 1、 鼓励全体职工关心中心, 发扬当家作主精神, 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 视其贡献作用大小, 给予适当的奖励。

 2、 参加中心以上的各项比赛获奖, 或有文章在国家( 省级)核心刊物上发表, 按等级给予奖励。

 一等奖:

 国家级以上 600 元,省级 200 元, 市级 150 元, 区级 100 元, 中心级 50 元。

 二等奖:国家级以上 400 元, 省级 150 元, 市级 100 元, 区级 60 元, 中心级 30 元。

 三等奖:

 国家级以上 200 元, 省级 100 元, 市级 60元, 区级 40 元, 中心级 20 元。

  3、 课题研究, 根据研究成果给予相应奖励。

 4、 一个月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旷工、 不请病假、 事假, 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同事之间和睦相处, 对家长以礼相待, 每月全额发放出勤奖及劳务费。

 5、 年终考核获评先评优或工作突出获奖的职工一次性奖励800 元;

  三、 惩罚办法 1、 如有以下情况扣发考勤工资:

 ( 1)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 下班时间, 迟到 10 分钟以内三次, 迟到、 早退、 中途离岗达 30 分钟以上, 扣发当月 考勤工资。

 因迟到、 早退、 旷工而严重影响正常工作, 经领导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 再连续扣发三个月 考勤工资, 年终考核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并扣 20%的年终奖励工资。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 并终止劳务关系。

 ( 2)

 职工因事、 因病不能上班需请假, 必须事先写请假条向科室领导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经科室领导同意报中心领导批准。中层领导请假必须报主管理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以旷工论处。

 因特殊情况口 头请假者, 过后须补请假条, 无请假条的按旷工论处。

 ( 3)

 职工事假 1 天扣 10 元, 事假不足两个小时的不计, 但每月 有二次的, 按半日 累计, 三次以上按 1 天累计; 事假每次超过两个小时的按半日 累计。

 当月 累计 3( 5)

 天的扣完当月 考勤工资( 国家规定的假期、 产、 婚丧假等除外);

 ( 4)

 职工病假必须提供医院证明或检测科医师证明, 无相关证明视为事假。

 病假 11 天以上( 含 11 天), 一个月 以内的扣发当月 考勤, 病假 1 个月 以上的加扣当月 劳务及目 标奖励。

 ( 5)

 职工旷工半天以上扣完当月 考勤工资, 当月 3 次以上旷工再连续 5 个月 扣发考勤工资, 年终考核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并

  扣 30%的年终奖励工资。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后, 不再续签合同,并终止劳务关系。

 ( 6)

 职工外出不打招呼, 领导找不到人的每次按旷工一次计算。

 2、 职工不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 发现一次扣 50 元, 3次以上年终考核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并扣 30%的年终奖励工资。聘用人员出现合同期满后, 不再续签合同, 并终止劳务关系。

 3、 职工当月 不完成自身岗位工作和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的,扣发当月 劳务工资, 同时根据完成程度加扣相应工资:

 ( 1)

 当月 只完成 80%加扣 50 元;

 ( 2)

 当月 只完成 70%加扣 100 元;

 ( 3)

 当月 只完成 60%的加扣 150 元, 以次类推。

 经领导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者, 一年累计三个月 以上的, 年终考核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并扣 30%的年终奖励工资。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后, 不再续签合同, 并终止劳务关系。

 具体工作任务量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制定, 每月 进行考核, 出具扣发方案给财务计发。

 4、 职工当月 无安全事故发生全额领取相应岗位的目 标安全奖。

 5、 职工在自身岗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造成 200 元以下损失的,一次扣 30 元; 200 元至 500 元损失的, 一次扣 50 元; 500 元至1000 元的损失的, 一次扣 80 元, 同时个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50%; 1000 元以上的扣发当月 目 标安全奖, 同时个人承担造成经

  济损失的 50%。

 如果因职工违反单位制度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扣发当月 目 标安全奖, 同时对发生的经济损失全部承担。

 对隐瞒不报加倍反扣, 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 遭家长和群众投诉的, 一次扣 50 元, 经领导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者, 一年内投诉 3 次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并扣 20%的年终奖励工资。

 聘用人员出现合同期满后, 不再续签合同, 并终止劳务关系。

 7、 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一次性全额发放年终奖;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扣发年终奖 20%; 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扣发年终奖 30%。

 聘用人员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用,并解除劳务关系。

 8、 破坏( 损坏)

 公物, 根据受损情况进行赔偿。

 9、 每个职工都有保护公共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离开单位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 如因此出现单位财产丢失, 个人负全部责任。

 10、 借阅的书籍要进行登记, 如丢失则按原价赔偿。

 三、 本规定从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执行。

  劳动合同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和职工(乙方) 亲自签章, 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方为有效。

 三、 本合同中的空栏,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 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需填写的空栏, 划上“/ ” 。

 四、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 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 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 准确, 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 签订后, 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

 乙方(职工) :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 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 工作内容 (一)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部门、 工种或职务) 为

  (二)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 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 工作时间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

  小时, 每周工作

 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 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 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 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 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工资待遇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 种形式执行,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 试用期满工资

 元/ 月 (——元/ 日) 。

 2、 其他形式:

 。

 (二)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 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 支付。

 (五)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 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 季/ 月 ) 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合同期内,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 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 乙方患职业病、 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 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办理。

 (四)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 假、 年休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产假、 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 劳动纪律 (一)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 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 考核和奖惩。

 (三)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并作如下约定:

  八、 本合同的变更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 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 本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甲方歇业、 停业、 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 5、 6、 7、 8、 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解除本合同后, 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 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 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

 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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