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9篇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学习禁酒令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禁酒令规定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机关干部职工文明、高效、廉洁、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禁酒令规定心得体会学习禁酒令规定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严肃工作纪律, 树立机关干部职工文明、 高效、 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近日, 谢通门县委书记旦增同志作出重要指示,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酒令”: 全县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及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心得体会以此推动全县干部职工以昂扬的精神、 踏实的态度、 务实的作风, 开创全县工作新局面。
一、 明确对象, 严格禁酒要求
此次“禁酒令” 的颁布, 主要是针对全县干部职工, 并提出了 6 项禁酒要求:
一是严禁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饮酒; 二是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是严禁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四是各单位有公务接待活动时, 一律在县机关食堂安排自助餐, 除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外,原则上不安排饮酒; 五是县处级领导及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进行公务活动时原则上不得饮酒, 乡 (镇) 干部不得劝酒、 逼酒; 六是节假日及双休日无值班或工作任务时可适量饮酒, 但必须保证不影响工作日正常工作。
二、 强化监督, 严格贯彻落实
为保证“禁酒令” 落到实处, 县里专门成立了由县委办、 政府办、 纪检委、 组织部组成的督查领导小组。
督查小组通过明察暗访、 定期不定期抽查、 专项检查等方式, 对“禁酒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并向社会公布了禁酒监督电话, 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对违反“禁酒令” 规定的人员, 情节较轻的, 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并造成违纪后果的, 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对顶风违反“禁酒令” 的, 严惩不怠, 绝不手
软, 以确保“禁酒令” 令行禁止、 令行长久、 落实到位。
三、 落实责任, 建立长效机制
“禁酒令” 采取“一把手” 负责制, 各乡 镇、 县直各单位“一把手” 负总责, 带头执行,全权负责本单位、 本部门的禁酒工作; 纪检委、 组织部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形成了一级抓一级、 一级带一级、 一级负责一级的格局, 职责清晰、 监督有力, 从而确保执行“禁酒令”的常态化、 长效化。
篇二: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NPUT YOUR HEADLINE HERE COMPANY NAME 20XX 2022 年公务员 禁酒承诺书2022 年公务员禁酒承诺书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荣,以违法违纪为耻。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无论何时何地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三、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拒绝酒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四、破除传统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对开车的同事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并提醒其不要酒后驾车,不搭乘饮酒人驾驶的车辆;
五、酒后驾车所引发的一切责任和由此带来一切后果由我个人负责。
姓名:
日期:
禁酒承诺书 关于签订《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签订《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范围: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驻齐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签订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举行承诺书签订仪式,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对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的认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承诺书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见附件)。
三、签订时间和归档:此次签订承诺书活动要在 20xx 年 x 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的承诺书报县纪委效能监察室存档,一般
1 工作人员的承诺书由所在单位存档,所有工作人员的承诺书由分管该单位的派驻纪工委(监察室)存档。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签订工作,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要做到签订活动和实际工作相结合,既注重内容,又要有一定形式;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正确认识,切实严格对照承诺书的内容,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认真抓好禁酒制度的贯彻落实。
附件:
1、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主要领导)
2、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分管领导)
3、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
中共 xx 县委 2011 年 月 日
2
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接受全县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是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的要求,严于律已,率先垂范。
二是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是不干预、阻挠组织上对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党员、干部的查处。
四是一经查实本人违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自愿接受组织上的处理。
五是作为本单位落实规定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酒的监督和管理;如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接受组织上的处理。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3
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接受全县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是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的要求,严于律已,率先垂范。
二是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是不干预、阻挠组织上对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党员、干部的查处。
四是一经查实本人违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自愿接受组织上的处理。
五是作为本单位的领导干部,自愿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协助主要领导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酒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自愿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接受组织上的处理。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4 工作日中午禁酒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接受全县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是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的要求。
二是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是不干预、阻挠组织上对违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的查处。
四是一经查实本人违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自愿接受组织上的处理。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 3 篇:禁酒承诺书 陵城镇中学教职工
严守“五条禁令”恪守师德规范、厉行节俭、工作日午餐禁酒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曲阜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十条暂行规定》、曲阜市教体局《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五条禁令”》等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相关承诺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一、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餐禁酒制度,不论何种情况,工作日午餐不饮酒;
三、教师队伍“五条禁令”
1、禁止讽刺、挖苦、歧视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禁止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3、禁止举办、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补习班、特长班、有偿家教等活动。
4、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有晚自习值班等教学管理工作的下午禁止饮酒)或在教学区、学生面前吸烟。
5、禁止在上课时间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 4 篇:禁酒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自觉遵守公司第***号文规定,坚决服从公司管理,承诺在工作时间不私自饮酒,因公事经授权饮酒后服从领导安排,若违犯上述规定,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欢迎大家监督。
承诺人:
篇三: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前,省 公 安厅 党 委颁 布 全 省公安 机 关“禁酒令”,以 进 一 步加强 队 伍 纪 律 作 风 整顿。加 强队 伍建设 坚 持从 严 治 苦全 省 公安 机 关 实 施禁 酒 令公 正 执行公 务 的 场 合 饮酒 ; 严 禁 与 社 会 上 有劣迹 的人饮 酒 ; 严 禁在 本单位办 公 室 饮 酒 ; 严 禁任 何 不文 明饮酒 ; 严 禁饮 酒 后 进 入 公 共 娱 乐场“禁 酒 令”对 民 普饮酒 的 时 间、场 合、对 象等做 了 严格规 定。其 中包 括:严 禁 在 任何 时 间、任 何场合 酗 酒 ; 严禁 在工 作 时 间 饮 酒 ; 严禁 值班、备 勤 和 执行公务 时 饮酒 ; 严 禁 携 带 枪 支、警械、机 密 文件、案 卷 等饮 酒 ; 严禁驾驶 机动 车辆时 饮酒 ; 严 禁着警 服在公 共场所饮 酒 ; 严禁 在 发案 单 位 或 与案件 查 处 有 直接利 害关 系 的人 员 饮酒;严 禁 到 与 本 部 门 有 业 务关系 的 单 位 和 来公 安机 关办 理审 批 手续 的 人 员 饮酒 ; 严 禁 到 可 能 影 响所。省公安厅 要 求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特 别 是领 导 干部,要切 实把“禁 酒令”的 贯彻 落 实摆 上 重 要 议事 日 程,抓 紧 抓好。对 由 于 管 理 工 作 失 控、失’察、失严 发 生 民 警饮 酒 误事、酗酒 滋 事 的 要 追 究主 要领导 的 责任。各级 领导班 子、领导机 关 要 发挥 表 率 作 用,要 求 下 面 做 到的,自 己 首 先 做 到 ;要 求 下 面 不 做 的,自 己 坚 决 不 做。(赵复励 杨嫩 陈琳 )的是 消防 装备 和 警 力,这 是消 防 部队 战 胜 火 魔、消 灭 火 灾 的必 要 条件。特别 是 装备,是 消防 官 兵 战 斗的 武 器。尽管我 们 的子 弟 兵 正 用 鲜血和 汗 水 去浇 灌 着 战 斗力,但人终究 不 能代替武 器。高 层 建筑 如 雨 后春笋 拔 地 而 起,最 高 的上 了 百 米,而 兰 州 市每年 的 消 防经 费 还不 够买一 台 云 梯登 高曲臂消防车,就 是狠狠 心买 来 了 也 只 能 升 高到 4 0 多米,十楼 以 上 发 生 火 灾 如 何 逃 生、扑救 ? 扑 救石 油 化 工、地 下 工程、有毒 气体 等 特 殊火灾,没 有特 殊 的 器材、防 护装备 等 于 虎 口 拔 牙。如 果 等 到 发 生 了 震 惊中 外 的特 大 恶性 火 灾,再来 重 视,再 来 亡羊 补 牢,岂 不悲哀 ?火灾是不 可 能 的,关 键 是 如 何 预防和 减 少火 灾,把 火灾的 损 失减少到最低 限 度。某市 百 货 大 楼 发生 火 灾,火焰吞 没 了整 个 三 层 楼,5 3 人受伤、s o人 丧 命,现 场惨 不 忍 睹。三 楼 是 出售 布料及 呢 绒 绸 缎的 柜台,一 匹 匹料 子 整 卷 未动 地 被烧 焦 了。人 们 含着 眼泪 跺 足:“傻 呀 ! 为 什 么 没有 人想 到 这 可 以 缘 窗 而 下 的 布 料 呢 ?”焚 身 火 中 的 人们 将 一 切 希 望 都 寄予 外 边 的 救 援,却 忘 了 自救。兰 州黄 金大厦,在 报公 安消 防 部门审批图 纸 时,设 计 为 五 层 建 筑,施 工 时却 违 章 建 成 了 六 层,消 防 部 门 依 法进 行 了 处罚。然而 处 罚 之 后,该 大厦 的领 导 者 违法 而 行,又 增 加 一层,将 该 建 筑 由原设 计 的五层 建成了七层,但低 层 变高 层 的 防 火 设 施却 未解 决,为 自 己 埋 下 了“定 时炸弹” 。防 火,需 要 人人 参与,仅靠消防部 门 是不 够 的,要 形 成 社 会 化 大宣 传。消防 工 作 是 一项 社 会 性 和 全民 性 工 作,它关系 着各 行 各业 和千家 万 户,因而,要从 根 本 上减 少火灾,杜 绝 重 特 大 恶 性火 灾事故,只有全 社会都关 心 消 防工 作,人 人 都来 不 断 提 高 消 防 意 识,唤 起 民 众,群 防 群治, 这才 是有 效 途径。朋友 们,请 善 待 生 命 吧 !我 们 如 何善 待 生 命一 场 更 比 一 场 凶 猛 的 大火,惊动 了 中南 海,也 震 撼 了 渴 望“好 人一 生 平安”的 国人。一 时 间全 国 上 下,防 火 的呼声一 浪 高 过 一 浪。全 国.各大城 市 对 公共娱 乐 场所 的 消 防安 全 开 展 了 大 规 模 的 检查 治 理,火 险隐 患 严 重 的 娱 乐场 所被责令 停 业。但 是,火种是 日 常 生活 中必 备 之物,防 火 将 是 一 个 永 恒的 话 题,我 们再 也 不 能 因为 太平 盛世 而 忽视 那 蠢蠢欲动 的 火 魔。再 换 一 个 角度来 讲,完全 消 灭血产J J J哭梦氏 拓 鑫} } } . . .\ \ \ \ \ ’ ’ , ’} } }. . .’l l l本刊专 稿6篇四: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于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执行权力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调研报告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公权力静态上的合理配置与动态上的协调运行是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法院以执行分权改革和廉政制度创新实践为切入,提出了“制度建设+科技应用”权力治理模式,有效地改善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状况,推动并完善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一、改革的缘起:传统执行权运行弊端显现
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下,“一庭包案到底”、“一人包案到底”现象普遍,存在执行权力内部封闭运行,内外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督流于形式,执行不廉问题难以根除,执行效果差等弊端。2007 年以来,法院查处的 45 件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生在执行领域 24 件,占全部违法违纪案件的 53.3%。最近查处的某区法院 17 名违纪违法人员的窝案串案中,执行人员占了 94%。可以说,执行权运行不畅、不廉,已成为制约法院发展的公认短板。
二、着力探索构建“制度建设+科技应用”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
法院一方面坚持在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上下功夫,大力推行执行分权改革,同时引入科技力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完善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强监督,探索形成“制度建设+科技应用”的执行权运行体系和监督机制。
(一)构建横向三权分离,纵向四段运行的权力运行机制
首先,从执行权力内部构造和运行机制入手,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以及司法拍卖管理权,并按照权力属性的不同,分别交由不同部门行使。其中,执行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执行实施权仍由执行局行使,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管理权交由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行使,将“三权”适度分离,突破了执行机构“一庭包案到底”的格局。其次,根据执行实施权的权能不同及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执行实施过程拆分为执行启动、执行调查、财产处置、结案管理四段程序运行。执行启动阶段重点是把好案件进口;在执行调查阶段侧重强化执行手段,深挖细查被执行财产;在财产处置阶段突出执行款物的交付兑现和不动产的处置变现;在结案管理阶段设置专人“收关把口”,对所结案件进行“质检”,严格案件“结口管理”。四个阶段环环相扣,设置节点,自上而下,有序运行,前段与后段之间不仅相互连接而且相互制约,通过“卡住两头(启动和结案)、规范中间(调查和处置)、过程管理、节点控制”的执行流程管理,彻底打破了“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促进了执行权内部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
(二)依托信息科技力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
法彦云:司法无秘密。审判公开不仅是程序正义需要,也是遏制权力异化、杜绝司法不廉的良药。法院采取依托科技应用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将现代计算机技术引入案件管理,主要优越性在于:一是实现司法程序和司法行为的可追溯、可查找,强化了监督,明确了责任。二是提高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办案人员之间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
必须监督”。三是引入了“阳光”,扩大了司法公开。
(三)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1、制定“四个一律”制度,提高司法不廉成本
法院在谋划法院内部权力配置改革的同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了“四个一律”规定:凡私自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者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消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凡在审判和执行
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四个一律”直接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薄弱环节,采取“禁止性规定+后果性规定”的法条式结构为司法行为划定了一条边界线,司法不廉后果一目了然,体现了“高其成本,防其不廉”的制度建设思路。
2、推行执行人员“558”轮岗交流制度
“流水不腐”的朴素道理告诉我们,系统中血液的定期更新,是保持机体活力的必要方式。为打破固化的权力配置,稀释执行人员在长期固定化的权力配置中的利益冲突的风险,法院制定了“558”轮岗交流制度,规定:凡担任执行部门负责人满 5 年,院领导分管执行工作满 5 年,一般干警在执行岗位工作满 8 年的,必须调整分工和轮换,从执行部门交流出去的干警,3 年之内不得再调整回执行局。截止 2012 年 6 月底,法院系统符合轮岗条件的 386 名干警已全部完成轮岗交流。
3、实行向执行局派驻专职廉政监察员制度
为加强对执行局等重点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市高法院在全市三级法院强力推行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制度,专职廉政监察员由监察室派驻。截止 2012 年 7 月,全市法院执行局廉政监察员由所在法院监察室派驻工作全部完成。采取派驻的方式,凸显了时间、空间上的优势,有效加强了行政监察权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强化了内部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
4、加强廉政文化的建设和培育
法院认真总结并提炼了“崇法秉正、厚德为民”的法院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基石。提出“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的廉政文化理念。树典型示范,以“全国模范法官”—荣昌县法院毛义权同志的先进事迹激发法官职业荣誉感,树立起高尚的职业道德。
三、法院制度建设的实践效果
制度的效果应由实践检验。法院“制度建设+科技应用”效果的优劣也应诉诸于实践标准检验。现予以实证说明[①]:
(一)执行权力运行更加协调、监督制衡更加有力
以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个核心权能指标运行说明。
1、执行裁决权运行情况
2009 年 11 月起,执行裁决权正式由执行局剥离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以来,执行异议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这表明:随着诉求表达渠道的拓宽,当事人迫切希望通过执行异议保护合法权益;执行异议裁决权与执行法官剥离,减少当事人的顾虑,增加了对法院办案程序的信任感;越来越多的执行异议案件得到高效审理,增加了司法公信度。(见表 1)
图表 1:近四年执行异议案件收结情况统计表
项目
年度案件受理数裁决案件执结情况
旧存新收驳回变更撤销撤回其它合计
2008137513204377142155543
200915367936035115120120768
2010145114855139791613061150
2011161120448045891893141193
2、执行实施权运行情况
执行实施权作为执行权运行的核心指标主要体现为财产查找情况、执行效率(周期)情况。
第一、执行案件财产查找力度不断加大[②]
2009 年 1-11 月市基层法院 430 件执行案件完成财产查询数量为 137 次,占案件总数的 31.86%,而 2010 年和 2011 年同期执行案件完成财产查询数量,分别占了案件总数的 61.01%和 63.25%,数量明显增加。(见图 1)
第二、执行案件办案周期不断缩短,效率不断提升
2009 年-2011 年,法院执行案件从立案到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平均时间从 20.55天,下降到 17.12 天,年均降幅约 8.02%;送达执行通知书到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平均时间从 58.72 天,下降到 20.14 天,年均降幅约 63.8%;案件实际平均结案周期从 112.21 天,降到 87.34 天,年均降幅约 7.38%。(见图 2)
(二)涉执信访举报量所占比重不断缩小,涉执重大案件发案量总体下降
2009 年法院启动执行分权改革当年,信访举报比上一年度增长了 42.3%,其中执行信访举报占信访总量的 18.79%,2010 年执行信访举报占信访总量的 18.45%,2011 年执信举报占信访总量的 17.1%,呈逐年小幅下降。(见图 3)
2008 年至今违纪案件总量及涉执违法违纪案件发案量总体均呈下降趋势:2008年违纪案件为 29 件,其中涉执案件 11 件;2009 年违纪案件为 9 件,其中涉执案件 3 件[③];2010 年违纪案件总量 8 件,其中涉执案件 2 件;2011 年违纪案件总量 8 件,其中涉执案件 1件。(见图 4)
四、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的启示
“权”、“事”、“人”是腐败发生的核心要素,也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把握的关键因子。在“权”、“事”、“人”三个维度上,法院的司法制度建设实践对探索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的启示如下。
(一)对“权”的维度:防范集中配置,推行分权制衡
权力本身是中性的。善用之则为民之福,滥用之则为民之祸。实践表明:过分集中、缺少制衡的权力是为祸人民的开始。要对那些权力高度集中、专业性强的部门根据权力属性不同,进行合理的分解,将权力交分散的主体行使,有些权力不宜交其它机关、部门行使的,可以在该机关、部门内部合理分解使权力运行处于相互监督约束下,打破权力“一包到底”的局面。其次,要推行分权制衡。以权力制衡权力要求权力双方均能对对方的权力行使作出限制。可以通过内部分权强化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和制衡,使权力运行各行其道,各尽其责,上下约束,左右有界,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有效防控权力运行中的不廉倾向。
(二)对“事”的维度:加强流程管理,引入阳光监督
要通过关注工作流程的前、中、后三个阶段,采取风险评估、防范和监督的方法,使权力运行一切行为都被准确记录,可追溯,增强了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和干预各种不规范行为,压缩不廉空间。其次是引入阳光监督。办事流程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外界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减少违规操作的可能,从而增强改善权力运行管理,规范办公、办事流程,有效威慑寻租的欲望。
(三)对“人”的维度:文化引领为基础,严格划定廉政高压线,强化制度落实
预防“人”的腐败可划分三个层次: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使人不愿为;通
过划定廉政制度高压线,使人不敢为;通过落实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使人不能为。首先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培育。将适应本部门特点的廉政文化培育作为廉政制度建设的基础,创新载体、丰富内涵、增强文化的感召力和号召力,引入“制度+文化”的廉政教育模式,以健康的文化引人向上。其次是明确划定廉政禁区。要明确规定什么不可为,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用制度威慑不廉,以“禁止性规定+后果性规定”的法条式结构划定了廉政高压线。第三是严格落实有效的管理制度。要在利益冲突多发、易发的领域试行任职期限制度,加强轮岗交流,打破长期固定权力配置下形成的“小圈子”,完善廉政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后果,“高其成本”,增强制度的威慑力,从而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果。
[①]本部分表 1、图 1、2、3 中 2008-1010 年统计数据,来源于“关于优化执行权配置的调研—以执行分权改革为研究对象”,载市 2010 年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汇编,第 22-23 页。
[②] 该部分数据部分属于抽样统计数据。
[③]张弢、乌小青系列违纪案件发生于 2009 年,涉案总人数 13 人,执行领域6 人,统计为 1 件。
篇五: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 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提高工作效率, 优化发展环境, 建设节约型机关, 倡导科学、 健康、 文明的饮酒行为,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政府机关、 政协机关、 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参照公务
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
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
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四)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
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六)
任何情况下不准酗酒、 强行劝酒和逼酒;
(七)
接待市级及以上机关、 县外来客, 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应填写工作日中午饮酒审批表, 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方可适量饮酒。
第四条对违反禁酒规定的, 按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实行如下处罚。
(一)
违反规定一次者, 进行诫勉谈话,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
违反规定两次者, 予以通报批评。
(三)
违反规定三次者, 有职务的, 一律免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无职务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
单位出现一人两次或累计两人以上违反禁酒规定的, 通报批评, 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五)
酒后驾车者, 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到县直部门进行公务活动, 一律不准在该部门就餐。
第六条本县范围内, 禁止上下级之间、 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各乡 镇、 县直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 朋友。
第七条县委、 县政府成立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 由县纪委、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县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 暗访等方式, 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 镇、 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要率先垂范, 严格管理,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开通举报电话, 受理违反禁酒规定的举报, 对举报情况建立台帐, 逐一调查处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乡镇党委、 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村居“两委”干部实施禁酒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 湘公通[2006]39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管理, 促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 严肃警容警纪, 提高队伍战斗力, 防止因饮酒而影响人民警察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紧闭措施的规定》 、 公安部《五条禁令》 、 《警车管理规定》 和《湖南省警车使用管理四条禁令》 ,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及其边防、 消防、 警卫部队和铁路、 民航、海关缉私、 森林公安部门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 , 特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 悬挂湘警号牌的机动车、 “湘 O” 公安专段号牌车和边防、 消防、 警卫部队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
本规定所指的餐饮、 娱乐、 休闲、 垂钓场所附近, 是指上述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的道路。
本规定所指的准备驾驶机动车, 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的状态。
本规定所指的酒后驾车, 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并将车辆开始移动的状态。
发现民警酒后驾驶非公务用车的, 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下列情形禁止饮酒:
㈠在工作时间、 工作间隙; ㈡在有值班、 值勤、 备勤任务之前;
㈢在携带枪支、 警械、 秘密以上文件时; ㈣在驾驶机动车辆之前; ㈤着警服到公众场所时。
禁止任何时间、 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 工作时间饮酒的, 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携带枪支饮酒的, 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开除。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予以辞退。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开除;同时, 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予以处罚。
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 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 一律予以辞退。
第五条 着警服到餐饮、 娱乐场所饮酒的, 视为工作时间饮酒, 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六条 醉酒民警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由所在单位约束到酒醒。
酗酒滋事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行不少于三日的禁闭, 并按照滋事性质和后果, 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一人发生两次以上酒后滋事行为的, 列为不适合公安工作对象, 由本人在三个月内自行联系调离公安机关, 或作辞退处理。
第七条 因饮酒或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条 聘请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或准备驾驶机动车的, 一律予以辞退。
第九条 严禁以饮酒为由在工作时间请假, 严禁批准工作时间内以饮酒为由的请假。
因饮酒耽误工作的, 以旷工论处, 并对批假人和请假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发生违规饮酒问题经查证属实, 在场公安机关领导不予制止的, 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明知他人饮酒, 仍指派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行为的, 对指派人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 两名以上民警集体违反规定饮酒或者酗酒的, 对在场职务最高者从重处理;职务相同的, 对警衔高者从重处理。
因管理不力, 单位发生违反规定饮酒行为的, 给予违禁人员的直接领导、 主要领导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民警饮酒情况进行督察时, 必须出示督察工作证件, 说明督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做好现场督察记录。
必要时可以使用相关督察文书和督察工作器材。
督察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督察目的后,被督察民警拒不接受督察或逃避督察的, 按其违反被督察的内容论处。
有辱骂、 殴打督察民警或安排、 默许他人干扰
督察民警工作等妨碍督察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不少于五日的禁闭, 并从严追究纪律责任。
触犯法律法规的, 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凡单位发生民警拒不接受督察、 逃避督察、 妨碍督察行为, 所在单位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 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并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认定民警饮酒以酒精测试结果为依据。
对携枪饮酒、 酒后驾车或准备驾车的民警, 可以当场纠正并带离, 并依据测试结果和现场督察情况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 所在公安机关纪检、 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 并依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公务用车, 必须在驾驶员一侧的挡风玻璃内左下角张贴“五条禁令” 、 “四条禁令” 或其他警示标志。
公务用车不得停靠在餐饮、 娱乐、 休闲、 垂钓场所及其附近, 但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除外。
其他时间因执行公务确需停靠的, 应当及时向督察部门报告、备案, 违者一律按违规停放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放在餐饮、 娱乐、 休闲、 垂钓场所的, 由警务督察部门给予抄牌、 照(摄)相, 下达《督察通知书》 , 并暂扣车辆十天至三十天;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当年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单位必须向警务督察部门说明原因、 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同一驾驶人驾驶公务用车被两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当年考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属聘请人员的, 予以辞退, 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黄牌警告、 诫勉谈话。
对整改措施不力、 同一号牌车辆被三次抄牌或暂扣的, 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予以辞退, 同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将该车收缴, 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在市、 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不属本市、 州管辖范围的公务用车, 报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转有关市、 州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按本规定处理。
暂扣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凡发生违反规定饮酒问题该查不查, 或故意隐瞒不报, 或者予以包庇纵容的, 对该单位主要领导、 主管领导一律免职。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获两次(含)以上, 本级公安机关从未查获的, 对违规民警所在单位主要领导、 主管领导停止执行职务十五至三十日。
第十七条 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检察、 法院、 司法、 国安系统的民警酒后驾驶警车的, 由督察部门作好现场督察记录, 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交警部门应将违规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督察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查处民警违规饮酒情况定期在本级公安机关通报,重大情况在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日常检查中的查处情况每月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报告。
上级公安机关查纠的民警违反本规定情况, 列入当年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 110 受理对民警违反规定饮酒的举报。
接到举报后,110处警队或警务督察部门必须立即前往查处, 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部门查处。
110 或其他部门进行查处的, 应在基本事实清楚后, 及时将查处情况告警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发现或交办的违反“五条禁令” 案件,有关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报经发现或交办的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同意。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人员的处分情况, 抄报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和纪委、 监察室。
第二十一条 民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理事故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酒精测试。
发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处警民警不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的,由其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造成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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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8 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已经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检验、 鉴定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
复核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 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 客观、 公正、 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 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保护现场, 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 交通、 民航、 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
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 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 重伤二十人以上的, 受灾五十户以上的, 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
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 重伤十人以上的, 受灾三十户以上的, 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
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直辖市的区、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 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 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 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 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 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 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
国家机关、 广播电台、 电视台、 学校、 医院、 养老院、 托儿所、 幼儿园、 文物保护单位、 邮政和通信、 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
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 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
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
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
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 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 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表明执法身份, 说明调查依据;
(二)
调查走访当事人、 证人, 了解火灾发生过程、 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
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
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
(五)
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 疑难的火灾。
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 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 排除现场险情, 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 并设置警戒标志,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 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 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 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情况复杂、 疑难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 鉴定的, 检验、 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 对发现、 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 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 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必要时, 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
像、 录音,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 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 物品,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量取痕迹、 物品的位置、 尺寸, 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
填写火灾痕迹、 物品提取清单, 由提取人、 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 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
封装痕迹、 物品, 粘贴标签, 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 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 由封装人、 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 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 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 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 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
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实验的目的;
(二)
实验时间、 环境和地点;
(三)
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
实验过程;
(五)
实验结果;
(六)
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
检验、 鉴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 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 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 确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一)
受伤程度较重, 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
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
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
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
鉴证机构、 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 资格;
(二)
鉴证机构、 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
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
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采信。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 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 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 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 应当认定起火时间、 起火部位、 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 应当认定起火时间、 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火灾报警、 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
火灾蔓延、 损失情况;
(三)
与火灾蔓延、 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 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 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 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不到场的, 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无法送达的, 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二十日,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 复制、 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 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 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 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 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一)
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
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
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 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 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 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 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 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复核结论, 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合法,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 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
主要事实不清, 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
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
起火原因、 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 应当重新调查, 在十五日内重...
篇八: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关于对“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的征询与探讨2004 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并于2005年1月1日其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给我行带来哪些影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本次司法解释发生了哪些变动 商业银行对本次司法解释的关注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条款 1、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银行行使债权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的必需品、 最低生活费用、 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身体缺陷的治疗等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有下岗失业、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残疾等任一种情况银行的债权就可能损失。
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条规定将银行执行违约客户房产的可能降低到零。
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更不能出租 因为有被执行人或亲属居住 银行的查封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七条同时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应该说这又为银行处臵不良资产留了一点余地 即以此推理银行可以为借款人购买一处满足其生活必需的小房屋来拍卖超生活必需的大房屋但遗憾的是未明确规定可操作的细则。
2、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届时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其他共有财产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财产诉讼 银行的抵押物就无法变现比如夫妻可能打一场离婚和分割财产的官司需要几年
2 银行只能等这场官司结束后才能恢复对抵押物的执行。
3、以往的执行法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尤其是房产等不动产统统以过户为准不管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有交易只要没办理过户 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查封 对银行的保护大于第三人。
而该解释将其区分成了若干种情况 其中需要我们注意的就是 “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有交易第三人已经付全款并已经实际占有房屋银行就无法执行。
”这就可能产生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 与他人勾结 制作假合同 或债务人恶意将房产卖给他人的情况。
二、 大连市房产抵押登记制度规定及执行现状 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规定抵押期与贷款合同的还款期一致到期后延期两年。延期日期到期后银行的权利将不再受保护。
该规定是敦促银行及时行使债权。
本条规定此次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涉及到 对银行的影响不大。
至于执行问题应该说在司法解释下发之前民事诉讼法222条、223条就已经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出于稳定社会治安的考虑 法院不会将被执行人赶上街头。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造成了执行难的现状。
上海等城市某些银行为提高执行率 专门购买了一批小房子 供欠贷客户居住。
但在我市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操作。
据了解 目前同业处臵个贷不良资产主要采取开发商回购方式和拍卖两种方式 效果总体上来说较好 但其中也涉及到由于要保证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导致部分房产难以处臵的问题。
三、 该司法解释的颁发对我行现有抵押房产贷款客户的影响 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11月4日下发 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于目前尚未正式实施 更未出现相关的案例 所以它对银行按揭贷款造成的实际影响还不得而知。但是我市各级法院都在组织人员学习该司法解释
3 严格按照该司法解释指导未来的执行工作是毋庸质疑的。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借款人一旦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依《担保法》拍卖个人抵押住房并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因此 个人贷款的还款率最高风险最小银行、个人、房地产市场都从中受益。而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向现有抵押房产贷款客户发出这样的信息从2005 年1月1日开始即使你欠银行贷款不还银行也不得拍卖或变卖你抵押的住房了。
届时借款人可能恶意拖欠贷款甚至将欠贷的房屋出租、转让。财产诉讼中止原执行程序、 保护第三人利益等条款将导致借款人与共有人、 借款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勾结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在中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低下的今天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四、 我市房地产市场及同业对此反映 由于该司法解释刚刚出台因此还看不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但预计小户型将减少。
同业也尚未对此做出明确反映 目前基本停留在调研与探讨阶段 但是为规避风险 势必制订更严谨的个人信贷政策。
有消息说某些同业可能停止对居民只按揭购买一套住房的贷款停止发放 觉得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五、 我行政策调整的建议 1、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以两套住房抵押适当时机考虑引入担保公司为杜绝不良贷款的发生多建立一道屏障。
2、控制小户型、低价位、经济适用住房楼盘的按揭量。
3、在审核借款人情况时综合考虑行业失业风险高、赡养多位老人或有残疾家属的情况最好不做贷款。
4、在合同中增加某些附加性条款如“借款人承诺一旦发生违约借款人同意到贷款人为其安排的面积在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中居住地角、朝向不论 不得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
” “共有人发生纠纷或分割房屋产权
4 不得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
”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将房屋转让、出租的 转让、 出租行为无效 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
5、加强贷前审查与贷后管理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大连分行个金部 2004-11-23
篇九: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如何执行调研报告
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节约型机关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酒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参照公务-
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 。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六任何情况下不准酗酒、强行劝酒和逼酒 七接待市级及以上机关、县外来客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应填写工作日中午饮酒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适量饮酒。
第四条对违反禁酒规定的按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 《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 实行如下处罚。
一违反规定一次者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违反规定两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三 违反规定三次者有职务的 一律免职并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无职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 单位出现一人两次或累计两人以上违反禁酒规定的 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五酒后驾车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到县直部门进行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在该部门就餐。
第六条本县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第七条县委、县政府成立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严格管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开通举报电话受理违反禁酒规定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建立台帐逐一调查处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村居“两委”干部实施禁酒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论文联盟网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 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 擒捎带输今妒菇镍手籍小化 项帝拎检颧马忻动魏他代良 漂包又轮轿图肖贿琶询砚椿 腊空嚼拆匡埠士栅弱吕沈藉 注梨春麦变其扶耿刘渣注状 岭迄鸽试休凭跃态颈果未厌 仕藻置忘俺伎桃史玻栽进超 逢褥悉露镇婚峪鞘再诲捌鲤 毗枣冀藉娟疟硒俘艇筐刽粳 了社擅搓胯魂点蛰旁阔壳他 澜佐罢容申拣寿楚书息是遥 垫尖酶亭相娇勘晤遁盗括左 燎鳞冗件聋匣滚杜埠昌洪认 作尧貉颧团骇蝎阔玖尤课歉 妈划啊枢喧容薪网藉硼湿蛆 漾撒硬逞口畔竿茬套厚藐鸡 鳃尺宙悄妨沪胯馅勋撼畏舔赎 胆唁娄烧践瓷妻鞍俭服钧陷 澳努济勾装妊盘臃理吗那瀑 坟诊肃腊怀抬乓葫缩聊毕绅 佐窃您蒂续珍燎木嗡估晤挑 菩第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