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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奖惩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XX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大奖惩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氛围,在执行《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与奖金发放挂钩的相关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为依据,与精神文明奖和全国文明城市奖、考核奖发放挂钩,通过重奖重罚,树立鲜明导向,引导全区上下积极工作,创先争优,以良好的营商环境为 XX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强化保障。
二、奖惩对象 适用于所有涉及营商环境评价的区直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和乡镇街道景区。
三、奖惩措施 按照国家制定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公布的季度和年度评价结果以及区组织的测评结果为依据,根据本实施细则,落实奖惩措施。
(一)区直单位 1.在全市公布的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中,对一级指标得分排序后 5 名的牵头和配合单位进行惩处。分别是:位居
全市倒数 1-3 名,扣发上一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奖的 50%,位居全市倒数 4-5 名,扣发上一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奖的 20%,由财政部门在发放时一次性扣发。被惩处单位不享受全国文明城市奖的,则按相同比例一次性扣发年度考核奖。
2.在全市公布的每季度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中,区直单位得分排序后 5 名的扣发下季度精神文明奖。被惩处单位不是文明单位的,按照区级文明单位同等标准扣发 3 个月平时考核奖。
以上各项扣发资金,由财政部门逐月执行并集中收存管理。
(二)垂直管理单位 在全市公布的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中,一级指标得分排序后 5 名的垂直单位,由区文明办对其进行文明单位警告;连续两年排序后 3 名的,由区文明办按管理权限对其文明单位摘牌处理;连续两年排序后 2 名的,由区政府行文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其主要领导职务。
在全市公布的季度评价结果中,垂直管理单位得分排序后 3 名的全区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后 3 名的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累计三次后 3 名的由区政府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警告提醒。
(三)乡镇街道景区
在全区组织的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中,乡镇街道景区得分排序位居全区倒数第 2-3 名,扣发上一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奖的 20%;得分排序位居全区倒数第 1 名,扣发上一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奖的 50%。被惩处乡镇街道景区不享受全国文明城市奖的,按相同比例一次性扣发年度考核奖。
在全区组织的营商环境季评价结果中,乡镇街道景区得分排序后 3 名的,扣发下季度精神文明奖。被惩处乡镇街道景区不是文明单位的,按照区级文明单位同等标准扣发 3 个月平时考核奖。
四、奖金扣发及分配 由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对应受罚单位精神文明奖、全国文明城市奖、平时考核奖、年度考核奖等予以扣发。
本方案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