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8篇

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8篇

发布时间:2022-09-22 0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8篇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英美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的制度比较及借鉴李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要英国和美国在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具体制度规定方面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8篇

篇一: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的制度比较及借鉴 李 强 (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 17 01 )

 摘要英国和美国在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具体制度规定方面存在着担保的区别、政治敏感人物、信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共用账户、可疑交易报告、档案保存、保密与豁免、洗钱法的司法实践等等区别。我国应该借鉴其经验和教训在证券、期货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指引中补充和完善共用账户、信赖其他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措施无法完成的处理、可疑交易与大额交易报告、政治敏感人物及泄密罪的豁免等规定。

 关键词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反洗钱制度英国反洗钱制度美国反洗钱制度

 The UK-US negotiable securities, the stock profession counter-money laundering"s system compares and uses for reference Abstract: Britain and the US in the negotiable securities the stock profession counter-money laundering concrete system stipulated that the aspect has the guarantee the difference the political sensitive character to trust other financial organ the stipulation to use in common account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file preservation

 security and exemption

 money laundering method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 on differences. Our country should profit from its experience and the lesson when the negotiable securities in the stock related counter-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direction the supple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uses in common the account to trust other financial organ to fulfill duty the investigation measure is unable to complete the suspicious transaction and the large quantity transaction report the political sensitive character and divulging a secret crime"s stipulations and so on exemption. Key words:

  作者简介李强经济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证券期货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系教授。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08 年 5 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与《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的相继发布与实施表明中国的反洗钱已经扩展到证券、期货、保险等行业。在众多的金融行业中由于证券业交易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而且复杂全球资本市场已经形成通过证券、期货业洗钱渠道更多方式更为复杂、隐秘链条更长反洗钱工作难度更大。因此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完善我国证券行业的反洗钱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英美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具体制度规定的差异 1客户身份识别 1担保的区别。英国《2003 年反洗钱法规》 简称《2003 法规》 规定当客户拿不出规定的证明文件时证券机构可接受熟悉客户、而且有能力担保的人出具信函证明。在没有责令停止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可以继续进行。如果交易对象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不能与其进行交易。2002 年 7 月美国根据《爱国者法案》第326 条规定财政部与 SEC 联合发

 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识别制度的最后规则》 以下简称《识别规则》 规定当不能合理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时应当拒绝开户或者停止客户的交易并立即向有关负责机构汇报。没有担保的要求。

 2政治敏感人物。英国《2007 年反洗钱条例》规定对政治敏感人物要实施特别的审查。认为凡是曾经或者现在在国外国家机构、政治共同体或者国际组织任职的都称其为政治敏感人物。美国无此规定。

 3信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美国《识别规则》规定证券、期货公司制定的客户识别制度可以信赖其他金融机构客户识别结果的内容和程序。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种信赖根据具体情况是合理的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受《爱国者法案》制定的有关规则的管辖且受到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三是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与证券、期货公司签订合同规定每年向证券、期货公司确认其已建立且执行了反洗钱制度并承诺将履行证券、期货公司依据客户识别制度提出的特别要求。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尚不属于 《爱国者法案》第 326条的适用范围财政部与 SEC 也尚未针对基金公司制定相应的客户识别规则为此SEC 于2004 年 2 月出具了无异议函确认在有关基金公司客户识别规则公布之前证券、期货公司可以在符合上述规则规定的条件下信赖基金公司所进行的客户识别。英国对于具有某些特定目的的交易免除身份识别义务例如支付保险单或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接受款项等。

 4共用账户。美国《爱国者法案》第 325 条规定 “ 财政部长可根据本项制定管理金融机构包括证券、期货公司下同对集体账户的使用规则以便确保这些账户没有被用来逃避与有资金移动的个别客户的联系这些规则至少应禁止金融机构允许客户将他们的资金转移进出金融机构的集体账户或通过这类账户转移资金的直接交易禁止金融机构及其雇员告知客户其集体账户的存在或识别方法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管理所有涉及集体账户的交易文件的书面程序该程序应确保在涉及集体账户的交易混合了属于 1 名或多名客户的资金的任何时候都要记录下各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拥有的具体资金数目。

 ”共用账户的规定。

 ⑴而英国没有2可疑交易报告

 英国《2003 法规》规则5规定了证券机构及有关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但法规只是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交易审查制度是由《指导准则》加以规范的。不过英国反洗钱专家与学者认为对于金融机构的交易审查义务不是要求他们象警察那样跟踪侦查客户的商业秘密而是通过交易审查从中辨认出可疑交易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因此英国反洗钱报告制度采用的是基于真实怀疑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这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的员工在为客户处理各类金融交易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这些交易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应尽可能检查这种业务的背景和目的并应及时向国家犯罪情报局属下的经济犯罪部报告。

 美国涉及证券行业的有两种一是大额交易报告。包括货币交易报告即要求对每一笔数额超过 1 万美元的存款、提款、货币兑换或者其他货币支付或转让的货币交易向税务总署报告货币或者金融票据转移报告即要求将通过陆地运输、邮寄、船运等方式转移任何形式的货币、旅行支票、以及可转让的金融票据数额在 1 万美元以上的向海关总署报告外国银行账户报告任何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人包括金融机构在一个或者多个外国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账户拥有利益、签字权或者其他权利并且在账户内的资金额在一个自然年度中的任何时候超过 1 万美元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二是可疑交易报告。证券机构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或其监管机构报告他们明知的或者怀疑是犯罪的交易活动 怀疑某个职员或其下属的某个机构实施了犯罪或参与实施了犯罪的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损失为 1000 美元以上或者在不明损失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数额在 5000 美元以上的怀疑自己已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由此可见英国这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与美国的交易报告模式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完全依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的自觉性但它具有成本低廉的优势对金融机构的员工进行培训后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3档案保存 英国《2003 法规》要求义务主体在与客户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必须保存客户的身份证明记录资料与交易记录资料如果是经营关系的上述两类记录资料应当在结束经营关系后至少保存 5 年如果是一次性交易的上述两类记录资料也应当在结束交易后至少保存 5年如果是多次性交易有关联的上述两类记录资料应当在最后一次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 5年如果是代理交易的委托人应当确保代理的交易活动合法未能保证的则不仅代理人可能构成犯罪而且委托人也可能构成犯罪。保存档案资料可以采取原始文件、缩微、电脑化或电子化等方式。

 美国《银行保密法》将记录分为四类一是识别金融票据现金出售的记录在开具或者出售 3000 美元以上的金融票据时都必须识别和记录购买银行支票、汇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的交易人的身份并保存交易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二是交易建议、指令与申请的记录。即要求金融机构对涉及国内和国际资金转移的某些记录予以保存这些记录包括对资金转移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账号等三是信贷延长的记录。金融机构必须保存数额在 1 万美元以上的信贷延长的记录四是其他特别记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银行、证券期货经纪人和经销人、赌博公司和货币交易人与兑换人还要求他们保存额外的记录包括签名卡、开户声明、已经重建账户时存入的数额在 1000 美元以上的款项。保存交易记录的时间为 5 年。不要求证券、期货公司保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在以非文件方式确认客户身份时所使用的方法和结果等只需保存一份描述相关文件内容类型、签发机关、有效期等情况的报告记录可以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但至少保存记录到客户账户注销之后 5 年。

 4保密与豁免 英国《2003 法规》明确证券、期货机构的内部报告只能向有关的督察官提出而不能向机构内部其他的无关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经理等所有权人或者高级职员提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守客户的隐私与秘密防止有关信息被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人。督察官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后如果没有发现可以推翻洗钱嫌疑的事实就必须要向司法机关反映。如今后遇起诉国家刑事情报局同意继续承做该笔业务的答复将构成一个抗辩。向督察官反映嫌疑要以书面形式督察官应该签复回执。

 《1993 年刑事司法令》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和会计师在其工作中依法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保密义务的违反不涉及任何责任。

 美国《爱国者法案》第 351 条规定。

 “自愿向政府部门披露可能的违反法律或法规或者作出本项下或其他授权下的披露的任何金融机构以及在这些金融机构中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披露的任何经理、官员、雇员或代表不得因为这样的披露或没有将这样的披露告知被披露的主人或披露涉及的其他人员而承担美国任何法律或法规、州或行政区的宪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包括仲裁协议规定的责任。

 ” 如果一个金融机构或者该金融机构的经理、官员、雇员或代表自愿或根据本项或其他授权向政府部门报告了一条可疑交易那么该金融机构、经理、官员、雇员或代表不得⑵ 将已经报告了这条交易的消息告知涉及这条交易的任何人以及知道这一报告的美国各州、各地方、各行政区的联邦政府中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不得将这条交易已经被报告的事情披露给涉及这项交易的任何人除非是履行该官员或雇员的官方职责所必要。

 5司法实践 英国《1993 年刑事司法令》规定证券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和会计师在其工作中如果知道或怀疑他人从事毒品洗钱而没有将上述信息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披露给有关人员可犯不披露洗钱行为罪。

 《2003 法规》第 3 条规定不履行该法所要求的确立三大机制义务的行为将构成不建立预防洗钱机制罪。犯本罪的在简易审时处 6 个月以下监禁刑或者罚金在起诉审时可以判处 5 年以下监禁刑或者罚金或者两刑并罚。

 《2003 法规》要求证券机构每年至少要对全体职员进行 1- 2 次培训。否则经理轻则要受到罚款重则要被监禁两年或者两罪并罚美国《1992 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要求证券机构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但对于没有培训的证券机构未规定处罚措施。

 《银行保密法》规定任何人违反货币交易报⑶。

 告义务、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外国银行账户报告义务、识别金融票据现金出售的记录义务、或者“拆零交易”以规避上述报告义务或者识别身份义务的均构成刑事犯罪。对每一项违反义务的犯罪行为可处以 10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 5 年以下监禁。如果上述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另一美国联邦法律 或者是在 12 个月时间内违反法定义务的多次交易行为数额超过 10 万美元的则应处以 50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 10 年以下监禁刑或者两刑并罚。

 《美国法典汇编》 第 12 编第 1956 节规定 故意不履行记录保存义务的行为 构成轻罪应当处以 1000 美元以下罚金或者 1 年以下监禁刑。如果故意不履行上述义务是意图便利实施另一可处 1 年以下监禁刑的联邦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处以 1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 5 年以下监禁刑。

 可见美国虽然对于没有培训的证券机构未规定处罚措施但是在处理证券、期货机构没有按反洗钱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档案保存的处罚力度远大于英国。

 借鉴与启示 1共用账户 I OSCO《原则》规定...

篇二: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有限公司采购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 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采购行为依法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单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金额的采购合规管理。股份公司应根据内外因素的变化定期评估设臵的该数额限定是否合理和正当。就拟合作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采购,尽管不需按照本细则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但仍应进行对其基本的信息核查,以排除本细则规定的特定级别或第一级别的合规风险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物资及设备采购; (二)工程及劳务分包(招标); (三)房屋、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 (四)项目工程保全险、设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 采购; (五)技术、管理、运营方法及实践等咨询服务采购或接受许可。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定义如下:

 (一)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政府、国有资源类公司、国有开发类公司等。

 (二)国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MD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三)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

 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4.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四)高风险信号系指用于提示采购相对方可能存在不合规行为等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腐败、欺诈、串通、胁迫、妨碍等多边开发银行可制裁的不合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或其他合规制度要求的行为。

 (五)外部机构系指对法人、非法人实体或自然人等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信用及合规风险评级分析的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部门应在采购流程中贯彻落实合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合规;各单位的合规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活动是否合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采购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边开发银行等机构的、相关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员工如与采购相对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无法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利益冲突的影响,则该员工应予以回避。利益冲突包括下列情形:

 (一)参与采购的人员在采购相对方担任职务或曾经担任职务,或与其任职人员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 (二)参与采购的人员,在采购相对方持有股票、债券等经济利益;

 (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人员对采购事宜的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保证采购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除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采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条 工程分包采购时,应确保工程分包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或人员如对重大、复杂的合规问题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本单位或上级合规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或人员如发现采购相对方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采购部门负责人及本单位合规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取消采购相对方的合作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于依照法律法规和各单位的采购制度应进行招标的采购,通过各种形式规避招标; (二)以各种方式限制、影响采购相对方的公平竞争; (三)与一个或数个采购相对方私自协商或恶意串通; (四)以非正当理由对采购相对方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五)要求或允许投标方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或在投标完成后要求折扣; (六)要挟、暗示采购相对方必须分包部分项目给指定的分包商才能合作; (七)与采购相对方私下接触,接受或索取贿赂或不当利益; (八)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标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伪造、变造投标文件;

 (九)妨碍或拒绝接受合规主管部门监督;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过程、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采购均应对采购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采购部门应向采购相对方发放《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附件 1),并要求其签署《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附件 2)。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编制《采购相对方评估表》(附件 3)。

 第十五条 合规尽职调查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采购相对方所在国及地区、合同履行或项目开展所在国的营商环境(参见股份公司所发布的当年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 (二)采购相对方背景资料,包括其最终受益人、董事、高管背景等; (三)采购相对方内部及外部推荐人(包括银行以及政府部门)的信息; (四)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和公司资料库中与采购相对方相关的合规信息; (五)采购相对方过去 1 年内未决诉讼案件; (六)采购相对方与地方政府机构、公务人员存在的所有权或其他方面的关系,包括现行有效以及在过去 10 年签署的合同中采购相对方以政府名义行事的情形; (七)采购相对方是否因腐败、欺诈、串谋或其他罪名被指控或调查; (八)与采购相对方过往合作经验得出的采购相对方在市场上的声誉。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购部门在完成调查问卷和评估表后,

 应立即提交本单位合规官处理,判断是否存在“高风险信号”。各单位合规官应使用《采购合规风险等级列表及审批表》(附件 4)进行评估分级,根据本细则所列不同级别的合规风险予以分级处理(附件 5)。

 第十七条 采购合规风险级别如下:

 (一)特定级别风险,包括:

 1.采购相对方或其母公司、关联企业或关联个人曾被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列为恐怖组织; 2.采购相对方或其母公司、关联企业的现任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现为或过去 10 年内曾为国际或当地刑事通缉犯; 3.采购相对方拒绝配合完成合规尽职调查; 4.与上述风险程度相当的其他风险。

 (二)第一级别风险,包括:

 1.采购相对方或其现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涉嫌腐败、欺诈、垄断、串谋、逃税、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或因此受到指控; 2.采购相对方被股份公司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3.与上述风险程度相当的其他风险。

 (三)第二级别风险,包括:

 1.采购相对方是自然人且合同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金额; 2.采购相对方为企业但存续期短暂、治理体制不善、临时经营或一人经营; 3.项目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在股份公司所发布的当年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中; 4.采购相对方或其股东、经理在过去三年曾担任公务人员,或与项目涉及的政府、公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业务联

 系; 5.采购相对方的近亲属是相关国家政府、执政党的官员、公务人员,或与项目或活动有联系的政府、执政党的官员、公务人员; 6.项目涉及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官员指定或推荐该采购相对方; 7.采购相对方是出于投标目的而新设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8.采购相对方不具有组织资源或充足员工以完成协议中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9.采购相对方缺乏相关的产业/技术经验或长时间未从事业务 10.采购相对方索要的价格大幅超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在地平均水平; 11.采购相对方要求采用非常规付款方式; 12.采购相对方要求支付至注册地、营业地及协议履行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或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支付,或以合同约定以外的币种支付,或向采购相对方个人账户支付,或为规避法律(如避税)目的而进行支付; 13.采购相对方要求向其提供大额预付款或大额提高授信额度; 14.采购相对方坚持避免使用邮件、传真等书面交流形式; 15.本单位在此项目或合同中未考虑其他采购相对方; 16.与上述风险程度相当的其他风险。

 (四)第三级别风险,是指采购相对方存在或潜在的其他可能导致各单位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或

 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风险,其危险性低于上述特定、第一和第二级别风险。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级别的采购合规风险,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特定级别的,各单位均不得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 (二)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第一级别的,各单位原则上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除非特殊情况或在已采取了适当措施减轻影响的情况下(例如,该采购相对方已断绝与导致其被列入第一级别风险的个人或关联方的关系,或外部机构审查认为该采购相对方的合规风险已被有效减轻,或各单位将与采购相对方的关系限制于一定范围内等),且获得股份公司首席合规官和分管该业务的副总裁或以上职级领导批准; (三)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第二级别的,股份公司及二级单位如需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须获得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三级以下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须获得其二级单位首席合规官和分管该业务的副总经理的批准,并按季度报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备案; (四)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第三级别风险的,股份公司和二级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须获得本单位合规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按季度报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备案;三级以下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须获得本单位合规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按季度报其二级单位的合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对拟合作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

 元的采购相对方进行基本信息核查,如存在特定级别风险 或第一级别风险则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不存在上述风险,应签署《采购相对方风险排除说明书》(附件 6),与合同正本一同存档。

 第二十条根据合规尽职调查结果,经股份公司首席合规官及分管该业务的副总裁或以上职级领导共同批准,采购部门应将不合规的采购相对方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禁止合作名单外,各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并定期维护合格采购相对方名册。合格采购相对方应具备履约的基本资质、能力、资源及稳健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与采购相对方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其附件应包括《合同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诚信合规协议》。各单位应向该采购相对方提供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股份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规定系统、及时地记录、分类、整理和归档各类尽职调查过程及结果文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合规主管部门应定期审查本单位的采购合规管理工作及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确保采购活动合规管理流程有效、可靠。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员工违反本细则的,根据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imes;×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反洗钱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反洗钱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根据《反洗钱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统一组织。

 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 指导和监督反洗钱工作小组工作。

 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合规审查部门、 财务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交易和结算部门、 研发部门、 客服中心、 各业务部门以及各营业部的负责人。

 公司定期根据人员和岗位职责的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对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制度的规定, 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反洗钱技术和管理保障、 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检查等职责, 服从公司对反洗钱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第五条

 公司合规审查部作为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 负责日常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协调各部门和营业部实施公司各项反洗钱工作安排, 向反洗钱工作小组和首席风险官汇报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

 拟订并完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制度; 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营业部拟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细则和流程;

 (二)

 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营业部落实人民银行及公司的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和安排;

 (三)

 履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定期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四)

 与信息技术部门配合完善反洗钱监控、 报送及其他系统功能;

  (五)

 配合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六)

 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 对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 并据此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或者其他部门提出对反洗钱工作的整改、完善或者其他建议;

 (七)

 组织并督促公司内部反洗钱合规培训及宣传等。

 第六条

 公司合规审查部内设反洗钱联络员, 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

 合规审查部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

 (二)

 反洗钱联络员工作职责:

 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反洗钱政策信息传导、 督促各业务部门修订覆盖反洗钱法规要求的内控制度和政策贯彻落实, 及时评估各业务领域被利用洗钱风险, 组织落实内部机构审计, 密切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等; 负责落实本机构的大额、 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 组织公司各部反洗钱专员的反洗钱培训及宣传等。

 第七条

 公司营业部和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和领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 向反洗钱工作小组和合规部门汇报, 接受合规审查部的工作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 健全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流程和岗位设置, 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分解、 细化到各业务环节和岗位;

  (二)

 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反洗钱制度、 程序和措施;

 (三)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交易与身份资料保存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义务;

 (四)

 制定反洗钱培训和宣传计划, 组织本部门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五)

 按照规定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反洗钱信息; 整理并拟写本部门及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报告, 定期或不定期向合规部门报告;

 (六)

 履行对大额、 可疑、 异常交易的记录、 分析、 核实、 报送义务, 识别、分析和报告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 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 查询与反馈工作;

 (七)

 配合公司合规审查部门和其他部门完成检查、 整改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

 (八)

 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协助人民银行和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等。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 各营业部任命一名反洗钱专员, 承担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职责以及其他公司规定的具体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

 反洗钱专员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命, 公司统一任命。

 反洗钱专员的指定与更改, 应当向公司合规审查部报备。

 第十条

 反洗钱专员应当具备承担反洗钱工作的专业知识、 权限、 能力、 时

 间与工作条件。

 合规审查部认为其不适合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 有权建议公司或其部门对其岗位进行撤换。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反洗钱专员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并不限于:

 (一)

 具体负责与当地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作好本部门反洗钱合规管理和金融情报管理工作;

 (二)

 协助本部领导开展本部反洗钱基础工作和日常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三)

 对本部所涉及客户开展相应的身份识别、 风险等级分类、 可疑交易的报告、 回访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

 作好日常工作记录, 填写相关工作日志和报表(详见附件一);

 (五)

 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将反洗钱工作的履职情况列为部门和员工合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对未能严格执行此工作的部门和员工, 公司将按合规问责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规审查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附件一:

  营业(业务)

 部反洗钱工作月 报表 部门:

 营业部;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 客户身份识别 1、 初次识别 是否存在客户姓名、 身份证明与黑名单库一致的情况 是□ 否 □ 客户开户数 自然人 户客 户 洗 钱风险等级 高风险 户中风险 户法人 户低风险 户2、 重新(持续)

 识别

 身 份

 变 更 法人 户 状 态变更 法人 户可疑 交易 法人 户自然人 户 自然人 户自然人 户二、 身份证明更新 身份证 法人 明到期 户 已 发 更新通知 法人 户已 经更新法人 户自然人 户 自然人 户自然人 户三、 反洗钱培训 是否进行反洗钱培训是 □

 否 □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人次 培训人员签到 □ 培训课件留存 □ 培训照片留存 □ 培训试卷打分、 留存 □ 四、 反洗钱宣传 是否进行反洗钱宣传是 □

 否 □ 宣传方式:

 宣传对象:

 宣传内容:

 发放宣传资料:

  份五、 反洗钱制度文件管理 收到人行、 证监局、公司反洗钱文件制度是□ 否□文件名

 组织员工传阅、 学习是□ 否□归档管理 是□ 否□ 部门制定、 修改 反洗钱制度、 流程 是□ 否□文件名

 六、 本月 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

 自然人:

  次; 法人:

 次; 累计金额:

  元七、 监管部门反洗钱检查:

 检查单位:

 ; 检查日期:

 ;

 检查项目: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整改措施:

 。

  八、 其他反洗钱工作报告:

篇四: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银行安徽省分行反洗钱合规试题库

 一、 单选题 1、 《反洗钱法》 所确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为

 。

 A. 金融机构

 B. 金融机构和依法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C.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从业机构

  D. 银行 ( B)

 2、 以下

 项不属于《反洗钱法》 所确定的反洗钱三项基本制度。

 A. 客户 身份识别制度

  B.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C. 客户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D. 反洗钱培训制度 ( D)

 3、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为

 。

 A.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B. 中国人民银行 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D. 公安部 ( B)

 4、 《反洗钱法》 规定,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

 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A. 法律

 B. 法律和行政法规 C. 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D. 反洗钱法

  2( A)

 5、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A. 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

 B. 金融机构的股东 C. 金融机构负 责反洗钱工作的普通员 工

 D. 金融机构的负 责人 ( D)

 6、 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为

 。

 A. 客户 身份识别

  B. 了 解你的客户

 C.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D. 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 ( C)

 7、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 分析。

 A.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B. 反洗钱局 C.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D. 金融犯罪情报中心 ( A)

 8、 根据《反洗钱法》 的规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反洗钱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经

 批准, 可以查阅、 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A.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B.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C. 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D. 县级以上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 A)

 9、 根据《反洗钱法》 的规定, 在反洗钱调查中, 对于可能被转移、隐藏、 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 可以

 。

 A. 予以封存

  B. 予以冻结 C. 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D. 向人民银行申请证据保全 ( A)

 10、 根据《反洗钱法》 的规定, 客户 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 资金转往境外的, 经

 批准, 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A.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B.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C. 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D. 县级以上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 B)

 11、 根据《反洗钱法》 规定,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

 。

 A. 3天

  B. 72小时

 C. 2天

  D. 48小时 ( D)

 12、 根据《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在按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临 时冻结措施后

  内 , 未接到 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的, 应当

 。

 A. 6个月

  解除冻结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 6个月

  立即解除冻结 C. 48小时

  继续冻结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D. 48小时

  立即解除冻结 ( D)

 13、 根据 《反洗钱法》 ,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 由

 依

  4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A. 司 法机关

  B.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C. 行政机关

  D.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A)

 14、 根据《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节严重的, 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

 给予纪律处分。

 A. 控股股东

  B. 直接负责的董事 C. 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D. 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D)

 15、 根据《反洗钱法》 的规定,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 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 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 现钞兑换、 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应当要求客户 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

 并登记。

 A. 核对

  B. 核实

  C. 查证

  D. 查对 ( A)

 16、 《反洗钱法》 规定, 客户 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金融机构应当

 进行核对并登记。

 A. 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B. 仅对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C. 仅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D. 要求其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A)

 17、 根据《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客户 身份资料、 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 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 客户 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 应当至少保存

 年。

 A. 5

  B. 10

 C. 15

 D. 20 ( A)

 18、 根据《刑法》 , 单位犯洗钱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A.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C)

 19、 根据《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循存款自 愿、 取款自 由、 存款有息、 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冻结、 扣划, 但

 另有规定的除外。

 A. 法律与行政法规

 B. 法律 C. 法律法规

 D. 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 B)

 20、 根据《商业银行法》 , 对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但

 另 有规定的除外;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 但

 另 有规定的除外。

  6A. 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B. 法律、 行政法规;法律 C. 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法律、 行政法规

 D. 法律法规; 法律 ( B)

 21、 制 定《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 制 规定》 是为 了 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

  , 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A. 合法性

 B. 合规性

 C. 真实性

 D. 保密性 ( C)

 22、 《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 制规定》 所称实名 , 是指符合

 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国家有关规定

  D. 上述三个方面 ( D)

 23、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 发现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报告。

 A.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B.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C.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 D. 当地公安机关 ( B)

 24、 《反洗钱法》 要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 应出示“合法证件” ,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所谓“合法证件” 应该是

 。

 A. 居民身份证

  B. 工作证

 C. 执法证

 D. 介绍信

 ( C)

 25、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 身份资料的

 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身份。

 A. 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B. 真实性、 全面性、 有效性 C. 有效性、 真实性、 合法性

  D. 全面性、 合法性、 有效性 ( A)

 26、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对客户 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

 报告。

 A.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以上机构

  B.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D.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 D)

 27、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 了 解你的客户

 B.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 可疑交易的分析

  D. 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 A)

 28、 根据《反洗钱法》 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以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

 机构无权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A. 县( 市)

 分支机构

  B. 地市分支机构 C. 设区的市级分支机构

  D. 省一级分支机构 ( A)

 29、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补正通知书

 个工作日 内补正。

  8A. 2

 B. 3

 C. 5

 D. 10 ( C)

 30、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 内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A. 2

 B. 3

 C. 5

 D. 10 ( C)

 31、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客户 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 , 由

 报告。

 A. 交易发生行

 B. 账户 行或者发卡行 C. A和B

 D. A或B ( B)

 32、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客户 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

  。

 A. 由收单行报告

  B. 境内银行无须报告 C. 由境外银行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子行报告

  D. 境外银行卡所属金融机构在境内的代理行 ( A)

 33、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 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A. 2

  B. 3

  C. 5

  D. 10

 ( D)

 34、 根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A. 单笔或者五日 累计人民币 交易20万元以上、 外币 交易等值2万美元以上 B. 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 交易20万元以上、 外币 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 C. 单笔20万元以上、 外币 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 D. 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 交易30万元以上、 外币 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 ( B)

 35、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 提供

 的交易信息, 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A. 最新、 完整、 准确

  B. 及时、 完整、 准确 C. 真实、 完整、 准确

  D. 真实、 完整、 充分 ( C)

 36、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交易一方为

 、 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

 A. 自 然人; 境内交易

  B. 自 然人; 跨境交易 C. 法人; 境内交易

  D. 法人; 跨境交易 ( B)

  1037、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自 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 币种间的转换

 。

 A. 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 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B. 如发现该交易可疑, 也可不用报告 C. 不管可不可疑均应报告 D. 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 金融机构只需备案即可 ( A)

 38、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下列有关大额交易报告豁免表述正确的是

 。

 A. 交易双方都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可以豁免 B. 党的机关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可以豁免 C. 人民解放军、 武警部队的大额交易不能豁免 D. 交易一方为司法机关的交易可以豁免 ( D)

 39、 按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 理办法》 , 下列

 大额交易, 商业银行应当报告。

 A. 邮政储汇机构纳税

 B. 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 C. 信用合作社收取客户 贷款利息

 D. 商业银行支付同业拆借利息 ( C)

 40、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所谓“短期” 是指

  A. 10个工作日 以内, 不含10个工作日

  B. 10个工作日 以内, 含10个工作日

 C. 5个工作日 以内, 不含5个工作日

  D. 5个工作日 以内, 含5个工作日

 ( B)

 41、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自 然人银行账户 频繁进行现金收付的,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B. 自 然人银行账户 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C. 自 然人客户 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 其他组织汇款的,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D. 自 然人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的,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 ( C)

 42、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规定, 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

 管理。

 A. 可兑换原则

 B. 逐笔报批 C. 年度总额

 D. 严格核准 ( C)

 4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规定, 境内个人

 , 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 有外汇汇出, 并应当办理登记。

 A. 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

  B. 购买B股 C. 进行境外权益类投资

 ...

篇五: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公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安诚保险 xx 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 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 xx 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 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 安保苏发[2011]81 号 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我司今年 3 月印发了 《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40 号〕 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 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安保苏发[2011] 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 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安诚保险 xx 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安保苏发〔2011〕23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 xx 保监局《关于印发<2011 年 xx 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89 号和总公司下发的《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保发〔2011〕105 号的文件要求制定《xx 分公司 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苏发〔2011〕67 号根据 xx 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0〕123号和《2010 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11〕34 号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201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 安苏承预警函【2011】6 号 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 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1、 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 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

 严格遵照《反洗钱》 、 《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

 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 安苏承预警函【2011】7 号 根据分公司 2011 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 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 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 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

  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 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 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 “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 、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 5 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 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上半年中介业务检查也是我们年内合规检查的重头戏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 号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介业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保发〔2010〕365 号的文件精神xx 分公司于 2011 年 1月 5 日成立了中介业务检查小组。1 月 13 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保监发〔2011〕1 号 传达了总公司关于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工作通知。1 月 27 日在全辖内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保苏发〔2011〕13 号的文件要求各机构在 2 月 24 日前进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与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重检查是否利用中介业务和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分公司 2 月 22日起对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四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公司根据现场结果结合各机构自查情况 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报送了自查报告 对存在一些其他问题 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根据保监会及总公司 《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精神我司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及整改。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自查工作 我司在总公司文件的基础上 制定了分公司 《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实施方案》 安保苏发 〔2011〕48 号印发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整体要求、组织保障、自查内容、自查范围、自查时间安排、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4 月 18 日我司又及时转发了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安保发〔2011〕57 号文 。将总公司的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宣导到位为顺利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赢得了主动。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 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 一是通过总公司 OA 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 OA 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 政策法规、 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 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 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

 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赔上 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 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正式上线运作。

 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 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平台上线工作的计划和要求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对全省理赔查勘车进行了 GPS 系统的安装 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

 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 xx 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 70 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 、 “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 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 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 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 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 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

 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 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保苏发[2009]73 号 、 《反洗钱管理办法》 安保苏发[2009]80 号 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 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 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 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 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11 年 5 月 9 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 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10 年 10-11 月是反洗钱宣传月 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 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 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 利用司务会、 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011 年元月 17 日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 月 14 日总公司进行了 2011 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11 年 5 月 6 日我司派员参加了 2011 年 xx 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我司 2011 年 4 月 18 日出台印发了 《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保苏发[2011]53 号 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 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 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 月 24 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

篇六: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判断题 1.2012 年版的《四十项建议》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正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对)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或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错)

 4.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对)

 5.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虽洗钱风险极低,但仍应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错)

 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对)

 7.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8.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错)

 10.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

 (错)

 11.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1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常见表现形式。(对)

 14.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错)

 1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16.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错)

 17.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对)

 18.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存在差异。(错)

 19.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对)

 20.在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中,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错)

 21.2012 年 2 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 建议》,首次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对)

 22.保险机构洗钱风险的内部风险包括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以及产品和服务自带的风险。(错)

 23.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每一次交易时金融机构都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重新识别。(错)

 24.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25.洗钱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洗钱行为的金额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因素。(错)

 26.保险机构可以开展专门的洗钱风险评估,也可以将洗钱风险评估纳入整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框架。(对)

 27.中国人民银行做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对)

 28.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29.客户身份识别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留存三个环节。(错))

 30.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对)

 3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2.为确保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应采取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进行静态、不变的管理。(错)

 33.我国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是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对)

 34.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要件、上游犯罪等方面有明确的界定。(对)

 35.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36.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错)

 37.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对)

 38.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搭建符合自身反洗钱合规管理要求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足够的条件获取、行使反洗钱组织管理职能。(对)

 39.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洗钱内部风险评估工作,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对)

 40.中国人们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的监测。(对)

 41.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42.所有洗钱行为都有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并且需要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错)

 43.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44.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应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

 44.洗钱的主要预防措施只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的预防措施。(错)

 45.2003 年 6 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出台了 2003 年版《四十项建议》,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错)

 46.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47.金融机构仅管理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错)

 48.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高管的管理风格、企业文化、风险意识等因素无关。(错)

 49.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50.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对)

 51.留存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错)

 52.保险机构洗钱风险的内部风险包括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以及产品和服务自带的风险。(错)

 53.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劵超过规定金融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

 54.内部控制并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只能做到“合理”保障。(对)

 55.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原则一方面,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为合法机关颁发,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处于有效期内。(对)

 56.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错)

 57.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58.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各级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对)

 59.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对)

 60.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61.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时,金融机构可依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错)

 62.《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错)

 二、单选题 1.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B)进行一次审核。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包括(D)

 A.符合依法经营内在需要 B.符合接受外部监管要求

 C.是金融业安全的保障基础 D.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唯一要求 3.(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钱工作。

 A.2003 年 B.2007 年 C.2012 年 D.2013 年 4.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A)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人民币 1 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 B.人民币 2 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00 美元 C.人民币 5 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0 美元 D.人民币 20 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000 美元 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秘书处设在(A)

 A.法国巴黎 B.英国伦敦 C.美国华盛顿

 D.日本东京 6.我国《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包括(C)大类。

 A.5 B.6 C.7 D.8 7.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限的,客户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该(C)

 A.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B.采取临时冻结账户 C.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D.不予理睬 8.加勒比地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立于(B)年。

 A.1997 B.1992 C.2013 D.1990 9.《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针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C )给予纪律处分 A.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 B.反洗钱专干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目标不包括(B)。

 A.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握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B.对所有客户采取不变的识别程序 C.提前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D.为本机构对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提供依据 11.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A)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A.高于 B.略高于 C.低于 D.略低于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 号)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明确了勤勉尽责的履职要求,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D)

 A.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

 B.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 C.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 D.对于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不需要提交可疑交易 13.下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以防为主 B.打防结合 C 密切协作 D 积极主动 14.对于低风险等级客户,各单位应开展持续性的客户身份识别,关注客户的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并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对更新,对个人客户,应至少每(D)进行一次集中核对。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三年 15.《反洗钱法》规定,(C)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A.最高人民法院 B.公安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保监会

 16.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是(B)

 A.洗钱金额的大小不同 B,社会危害的大小不同 C.洗钱次数的多少不同 D.洗钱的手段不同 17.艾格蒙特集团定位是(B)

 A.银行业协会 B.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联合体 C.国际反洗钱评估机构 D.关注洗钱犯罪发展趋势 18.客户洗钱分类管理的必要性说法正确的(B)

 A.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唯一做法 B.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C.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无助于银行在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提高风险控制效果 D.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额外要求 19.保险公司在办理(C)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不适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A.保险业务 B.理赔业务 C.再保险业务 D.财险业务

 20.以下属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制度的是(A)

 A.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B.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 C.反洗钱内部评估制度 D.反洗钱监督检查、调查和保密制度 21.(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

篇七: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钱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 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 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 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 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 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完善的、 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 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要求, 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 依法采取预防、 识别和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 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一)

 公司在董事会授权下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是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组织。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 牵头部门分管副总裁担任副组长;

 (二)

 合规风控部、 理财中心、 计划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

 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

 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 合规风控部)

 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 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义务特点, 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 操作流程、 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二)

 依法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三)

 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 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

 (四)

 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 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

 (五)

 安排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 营造良好的反洗钱氛围, 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六)

 其他反洗钱监管政策要求的工作。

 第六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发起, 小组组长主持或副组长代理主持, 过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七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

 合规风控部 1、 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 组织落实人民银行、 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

 2、 组织发起反洗钱领导小组日常会议, 保管会议记录。

 3、 负责与人民银行监管人员的沟通, 传达、 落实反洗钱工作最新政策及精神, 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4、 负责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确保各项风控措施有效, 每年按照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监管部门具体操作要求, 完成当年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和整改工作。

 5、 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反洗钱培训, 保存培训记录。

 6、 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 落实反洗钱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7、 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8、 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

 理财中心 1、 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按规定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 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划分。

 3、 分析客户交易行为, 识别可疑交易, 报送可疑交易数据。

 4、 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5、 负责柜台反洗钱宣传材料, 的日常维护。

 6、 反洗钱季度报表统计编制。

 7、 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三)

 计划财务部 1、 认真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义务, 按规定保管交易记录。

 2、 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3、 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四)

 信息技术部 1、 提供可疑交易数据采集、 上报技术支持。

 2、 提供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技术支持。

 3、 提供其他反洗钱工作需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管理指引(试行)》 规定, 设立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反洗钱合规管理、 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反洗钱岗位, 选拔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 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一)

 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1、 主持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工作。

 2、 督促指导业务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 组织实施反洗钱培训计划。

 4、 组织落实反洗钱宣传活动。

 5、 督促指导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工作。

 6、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 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

 反洗钱合规管理岗:

 1、 负责与人民银行北京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 沟通反洗钱工作相关事宜。

 2、 协助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

 3、 协助开展反洗钱培训。

 4、 协助开展反洗钱宣传。

 5、 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6、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 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三)

 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岗:

 1、 可疑交易识别及报送工作。

 2、 配合本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 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宣传。

 4、 反洗钱季度报表统计编制。

 5、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6、 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 公司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参与反洗钱管理中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 提供必要支持, 履行反洗钱义务, 保障反洗钱风控措施有效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等级划分和记录保存 第十条

 公司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建立身份识别、 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并保留客户识别资料、 评估记录和交易记录。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 风险等级评估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及《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 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十二条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认为必要时, 可以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现场理财经理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业务, 要求客户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单,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填写资料完成对客户的身份识别。

 第十六条

 理财经理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 保留评估记录。

 对风险等级符合可疑交易报送标准的要及时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办理完毕后, 按相应程序交事后监督岗位审核, 并归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

 全部资料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管 1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可疑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现场理财经理在为对客户身份识别、 等级划分后, 对符合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的, 应当及时向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报告, 由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 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 分析, 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 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 开展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宣传, 协助人民银行等机关依法开展的反洗钱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 规范反洗钱岗位行为。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内容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中未包含的反洗钱工作, 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补充工作细则, 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据可依。

  第六章

 监督、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实行双重监督体制。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牵头部门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两次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报告落实责任, 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 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计入该员工全年考核成绩中。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扬或优先考虑评优:

 (一)

 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并有突出贡献。

 (二)

 向公司提出具有创新性、 可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方法。

 (三)

 对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

 其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采取公开批评等惩罚措施:

 (一)

 未能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

 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 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

 不积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

 (四)

 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五)

 其他妨碍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八: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 H E Sl S 0 F M A S T E R D E G R E E论文题目: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院系:

 一迪叁丝直主:

 兰一一. 。

 一一.专业:墨直鲎堡《迪△2一学号:

 ~0 6 4 5 8、 作一者:望丝藐●指导教师:至曼!隍耋送完成日期:至Q Q 里生鱼旦

 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今所呈交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尽我所知, 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内容及科研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作者签名:EtI蓼I:

 型年』 月上日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 即:

 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 允许论文被查阅、 借阅或网络索引; 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储弥逝导师徘脚隰丝年』 月≠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

 }学位论文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怛甚百:

 l疋贡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 我国的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定面临严峻挑战, 为确保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 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必然的选择, 它对于抵御金融风险、 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和保持稳定的经济环境, 进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立足于金融机构安全经营的角度, 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相关方法, 对有关国际组织、 美英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研究, 试图对正在起步中的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的洗钱和反洗钱的背景, 界定本文的相关概念, 第二部分用案例分析洗钱活动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并对洗钱活动的危害加以研究, 提出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阐述国内目前反洗钱的基本要求及存在问题, 第四部分充分借鉴国外金融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经验, 第五部分提出构建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措施及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应以风险为本, 按照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原则从事反洗钱工作。关键词: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A B S T R A C TB Yth e U n ite d S ta tes f 'm a n cia l crisis. o u rco u n try ’ Sn a tio n a lsecu ritya n d th esta bilityo f f in a n cia lin stitu tio n s f a c e serio u sc h a lle n g e s, ino rd er to e n s u r e th e sta b leo p era tio no f C h in a ’ S f in a n cia lin d u stry ,f ina ncia l in stitu tio n s to c o n d u c ta n ti. m o n ey la u n d er in gin tern a l co n tro lsy ste mc o n str u c tio n is th ein ev ita blech o ice, itiS to resist f in a n cia lr isk s, a n dse t ag o o din tern a tio n a lim a g ea n d to m a in ta in sta b lee c o n o m icen v iro n m en t, a n dth u s p r o te ctth e eco n o m ic a n d so cia l h e a lth f o r su sta in a b le d e v e lo p m e n tw illp la ya nim p o r ta n tro le inp ro m o tin g .Inth isp a p er,b a sedo n th esa f etyo f f ina ncia l in stitu tio n so p era tin g p ersp ective, th eU se o fth e releva nte c o n o m ic s a n dm a n a g e m e n tscien ce—r ela tedm eth o d s, relev a n tin tern a tio n a lo rg a n iza tio n s, f in a n cia lin stitu tio n s in th e U n ite d S ta tes a n d B rita in a n d o th erd e v e lo p e dco u n tries tostu d y a n ti- m o n e yla u n d er in g r eg im e, a r e仃)r in gto sta r t in th e C h in e se fina ncia l in stitu tio n s w ith in th eA n ti—M o n eyL a u n d e r in gb u ild in gco n tro lp r o v id eu sef u l lesso ns.T h isp a p erin clu d es f iv ep a rts:

 T h efirstp a r t th r o u g h stu d y in gth e cu rren tin tern a tio n a l a n d d o m e sticco n tex t o fm o n e yla u n d er in ga n d a n ti- m o n eyla u n d erin g , a sd e f m e d in th is a rticle r e la te dco ncepts;T h eseco n dp a rt u sin gc a s e stu d ies o fm o n e y - la u n d e r in ga ctiv ities o n th eim p a cto ff ina ncia l in stitu tio n sa n dm o n e y - la u n d e r in g a ctiv itytostu d yth eh a r m , th ef ina ncia l in stitu tio n s tostr e n g th e n a n ti- m o n e yla u n d er in gin ter n a l co n tro lsy ste mo f th e n ecessityo fbu ild in g ; Inth e th irdch a pter, ex po u nd ingth ein ter n a l cu rren ta n ti- m o n e yla u n d er in g r eq u ir em en tsa n dth e ba sicex isten ceproblem ; A ndth ef o n hp a r tm a in lyin tro d u ces th e su c c e ssf u lex p erien ceso ff o r e ig nf in a n cia lin d u stry a n ti・m o n ey la u n d er in gin tem a l c o n tr o lsy stem ; F in a lly , it p ro p o sedla u n d er in gin tern a lc o n tr o lsy ste mo fspecif icm e a su r e s a n dr eco m m en d a tio n s.to b u ild o u rcou ntry’ Sf in a n cia lin d u stry a n ti- m o n e yIn n o v a tio n o fth is a rticle is top u tf o r w a r da n ti- m o n ey la u n d er in gin ter n a l co n tro lsy ste msh o u ld b eb a se do nrisk - b a sed , cu sto m errisk cla ssif ica tio n in a cco rd a n cew ithm a n a g em en t p rin cip lesin v o lv e dina n ti- m o n e yla u n d er in gpra ctice.K e yw o r d s:

 F in a n c ia l In stitu tio nA n ti- m o n e yL a u n d e r in gIn ter n a l C o n tr o lS y ste m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目录1引言………………………………………………………………. 11. 1研究背景…………………………………………………………11. 1. 1国际背景……………………………………………………. . 11. 1. 2国内背景……………………………………………………. . 11. 2研究意义…………………………………………………………l1. 2. 1现实意义……………………………………………………. . 11. 2. 2理论意义……………………………………………………. . 21. 3本课题研究思路……………………………………………………21. 4 有关本课题的几个相关概念…………………………………………. . 31. 4 . 1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 31. 4 . 2内控制度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概念…………………………………. 42洗钱活动对金融机构的危害性……………………………………………. 62. 1洗钱案例分析……………………………………………………. . 62. 1. 1高山特大票据诈骗洗钱案…………………………………………62. 1. 2许超凡贪污洗钱案………………………………………………72. 1. 3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被美国货币监理署处罚案…………………………. . 72. 1. 4 日本花旗银行洗钱案…………………………………j…………82. 2洗钱对金融机构的危害………………………………………………82. 2. 1影响金融机构的外部经营环境……………………………………. . 82. 2. 2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 92. 2. 3引发金融机构支付危机…………………………………………. . 92. 2. 4 造成利率和汇率异常波动…………………………………………92. 2. 5腐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 92. 3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必要性…………………………………lO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 102. 3. 2金融机构客观上需要完善的内控体系………………………………. 1l2. 3. 3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 . 1l2. 3. 13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没基本要求及现实问题………………………. . 123. 1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基本要求………………………………………. . 123. 1. 1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123. 1. 2设立反洗钱部I’ J并配备相关人员…………………………………. . 133. 1. 3实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33. 1.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133. 1. 5执行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33. 2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143. 2. 1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存在缺陷………………………………………163. 2. 2客户身份识别存在漏洞…………………………………………. 17’ 3. 2.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规范………………………………. 17III

 首都经济贸易人学硕士学位论文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3. 2. 4 反洗钱培训不到位……………………………………………. . 184 国外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借鉴………………………………………204 . 1国际法对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 . 204 . 1. 1联合国………………………………………………………204. 1. 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204 . 1. 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4. 2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法律规定………………………214 . 2. 1美国反洗钱法律规定……………………………………………214 . 2. 2英国反洗钱法律规定……………………………………………224 . 2. 3澳大利皿反洗钱法律规定………………………………………. . 224. 3国际银行业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做法……………………………. . 224. 3. 1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化和网络化…………………………. 234 . 3. 2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 234 . 3. 3加强宣传培训…………………………………………………244 . 3. 4 创新计算机数据挖掘功能………………………………………. . 244 . 4 经验借鉴………………………………………………………. . 264 . 4 . 1实施反洗钱量化工作指标体系……………………………………. 264 . 4 . 2推广反洗钱执行官制度…………………………………………. 264 . 4 . 3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教育培训制度…………………………………265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内控制度……………………………………. 275.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理念………………………………………275. 1. 1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框架, 明确各部门职责…………………………. 275. 1. 2细化反洗钱- 下作流程……………………………………………285. 1. 3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督检查机制…………………………………. . 285. 2推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285. 2. 1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分类指标体系…………………………………295. 2. 2实行差别化客户识别措施………………………………………. . 305. 3建立多元化的立体监测体系…………………………………………. 3l5. 3. 1提高报告信息的有效性…………………………………………. 315. 3. 2建立内外部协调机制……………………………………………325. 3. 3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识别“黑名单” ……………………………. . 325. 4 加快金融创新业务反洗钱内控建设力度…………………………………325. 4. 1业务创新与反洗钱制度同步进行…………………………………. . 335. 4 . 2完善支付交易监测范围…………………………………………. 335. 4 . 3研发综合业务监测分析系统………………………………………335. 5创新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方式………………………………………. . 33结论………………………………………………………………. 34致谢………………………………………………………………. 35参考文献………………………………………………………………36IV

 首都经济贸易人学硕上学位论文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1. 1研究背景1引言1. 1. 1国际背景当前,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已席卷整个世界。

 现代金融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 金融体系的稳健、 有序、 有效以及可持续运行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此同时, 现代金融又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它所具有的破坏性直接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

 其中, 近年来, 对全球经济影响至关重要的一些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洗钱活动极其危害, 构成所在国与国际金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 国际洗钱的现象正在加快泛滥。

 20 0 2年6月 , 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

 “目前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全世界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 ’ 。

 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 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 D P 的2%至5%④。

 从微观层面上看, 洗钱行为对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为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成为执行反洗钱政策的坚强主体, 那么就有可能沦为洗钱分子的帮凶。1. 1. 2国内背景目前我国在游资监控方面由于有资本项目管制, 其造成的危害并不太大, 而反洗钱的现状和任务却并不容乐观, 特别是近年来国内的一些洗钱活动频繁发生, 大量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或非正规汇款体系流到境外, 数目惊人。

 据易宪容估算④, 在中国每年发生的洗钱数额高达20 0 0 亿元人民币, 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水平, 其中官员腐败收入洗钱约50 0 亿元人民币, 走私收入洗钱约7 0 0 亿元人民币, 其余为一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了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的目的而转移到境外的收入。

 因此, 如果将防范洗钱关口前移到金融机构, 从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入手, 对其进行制度设计和监管来防止其滋生蔓延, 应能够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金融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进步。1. 2研究意义1. 2. 1现实意义首先, 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因为反。

 张燕玲:

 金融业反洗钱的研究, 国际余融研究, 20 0 2, 11@ 易宪容:

 每年沈钱伞少20 0 0 亿:

 揭密广东地下钱序洗钱黑幕, 20 0 3年8 月 5日《北京青年报》第1页共3 8 页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研究洗钱能够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 该项工作涉及外交、 经济、 司法及安全等多个领域, 关系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 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二, 做好反洗钱工作可以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 为控制非法所得的藏匿和转移赢得时机, 为跨境追缴违法资金提供有力手段, 从而确保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第三, 做好反洗钱工作能够达到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目的。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 在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

 一旦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 不仅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而且也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生意。第四, 做好反洗钱工作能够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及时发现和截断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 从而有力地削弱和瓦解犯罪活动,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一国反洗钱工作的好坏和水平的高低, 已成为衡量该国政府能力与国家信誉的重要标志。

 所以, 无论从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机构声誉、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出发还是从国家信誉出发, 都必须要做好反洗钱工作。1. 2. 2理论意义在洗钱与反洗钱活动中, 大量的洗钱活动和政府的反洗钱工作都是围绕着一国的金融机构展开的, 因此, 金融机构处于最为关键的核心地位。

 因此, 在反洗钱制度建设中,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对反洗钱...

版权所有:袖书文档网 200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袖书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袖书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200264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