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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5篇

发布时间:2022-09-23 19: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5篇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三)文明殡葬、祭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5篇,供大家参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5篇

篇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丌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丌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丌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丌参不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九)丌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丌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丌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丌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丌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丌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丌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丌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丌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篇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 年 4 月 24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

  2 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首善之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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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 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及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

  4 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六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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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五)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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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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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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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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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第三十二条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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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11 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协调。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本市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

篇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0 号)

 《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

 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 年 4 月 28 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5 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弘扬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新乡城市精神,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每年 3 月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

  (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

  (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变道、不得加塞,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二)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蓬(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文明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私自占用;

  (四)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等;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

  (二)按照规定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六)不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二)不欺骗、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三)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四)不在营业场所外违反规定悬挂、摆放广告灯箱、条幅、宣传展板;

  (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营业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在网上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树立网络文明新风。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

  第十三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节约粮食,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

  (二)低碳生活,优先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移风易俗,节地生态安葬,采用敬献鲜花等方式文明祭祀;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及其他各类应急救援组织依法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培训。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研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发掘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

  鼓励和支持建立新乡先进群体现场教学点和教育基地,学习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简化、明示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优质的服务;在推广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行业服务规范,制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文明形象。

  第十七条 银行、医院、车站、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米线”标识、禁止吸烟标识、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第三卫生间及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培育医疗、救援、科技、心理疏导等专业志愿队伍,完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培训演练等工作机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统筹协调,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安全、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示和纪念设施,宣扬时代楷模、新乡先进群体、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及其事迹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加强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时代楷模、新乡先进群体、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其在就医、子女就学、参观游览、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礼遇。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拟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第 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八 条 本条例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篇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3 篇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1.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2.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 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 16000 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1.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

 愿服务中心,已入驻 8 个社会公益组织,2 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 150 多个,志愿者 19***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 1200 余人,助 6 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 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2.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今年 6 月,我县带领群众致富的黄歇口镇毕利霞被评为省荆楚楷模,入选中国好人 7 月份候选人;多年来坚持 5 元钱理发的柘木乡王章林被评为市荆州楷模;我县四位“90 后” 街头爱心接力,救治心脏病男子的救人群体被评为荆州雷锋帮。

  3.移风易俗成效显著。县文明委制定印发《监利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狠抓主体责任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措施,并以发倡议书、广播村村响、流动宣传车、“贴门神”、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让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拨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万元,我县按照每村 464.5 元的标准平均拨付到各村。每个节假日前,县委宣传

 部印发《文明过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开展文明过节宣传活动,通过系列举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三)文明创建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了省、市文明单位届中测评。组织专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单位开展届中测评,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予以取消考评资格,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个省级文明单位和***个市级文明单位。二是开展了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县文明办《关于做好 2018-2019 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截止目前,已向县文明办申报的单位***个,村(社区)***个。三是开展新一轮全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准备工作。为夯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 年监利县文明指数测评问题清单》的通报,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逐条整改,认真对照《湖北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监利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 2019 年工作实施方案》上的要求对标创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办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推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各单位虽然围绕工作职责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对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使用车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再加责任,再强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生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既需要攻坚期的强力推进,也需要长时间行为养成,我们将根据《条例》规定,逐项细化行为养成的具体实施步骤,明确长远和年度工作目标,形成既放眼长远、又注重当下的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路线图,同时,我们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围绕工作规划,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推动我县社会文明程度有效提升。

  (二)注重引导,加强宣传。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坚持将其纳入各地各单位每周学习日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办好不文明行为曝光台,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乡村、进校园,形成全社会“讲文明、树新风”良好氛围。

  (三)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建立县委宣传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建立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强化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本单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进行表彰,设立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工作机制,落实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优惠待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崇尚、学习、捍卫、关爱模范,营造德者有德、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四)强化建设,补齐短板。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持续办好文化惠民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文明提升的承载力、凝聚力和引领力,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落小落细。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自《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施行以来,西营门街坚持高站位、高标准、下实功、求实效,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为契机,将广泛宣传、全面动员与强

 化措施、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做到“三个全面”,扎实推进《条例》落细落小落扎实。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一)全面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

  《条例》出台后,西营门街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科室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同时制定下发《西营门街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和《西营门街关于迎接市、区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的工作方案》,做好统一规划部署,理清职能职责,细化落实措施,从新闻宣传、执法培训、强化落实等方面进行了任务分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全面宣传覆盖,营造浓厚氛围

  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化行为的氛围。一是强化社会宣传,迅速占领主阵地。在重点点位、农村社区及街边绿地等区域,利用户外广告、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广场展板、建筑围挡、宣传栏等各种宣传载体,充分使用视频、动画、板报、墙报、招贴画、标语等宣传方式,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海报,播放视频资料。着力发挥各村、社区宣传主阵地作用,组织发动各村居将宣传页张贴到小区每一栋楼内,做到街域内全覆盖,提升宣传力度。二是强化宣传覆盖,推动“六进”行动。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商铺“六进”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等,着力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程度,切实增强创建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强化宣传创新,增强宣传多样性、群

 众性。面向群众征集涵盖小品、双簧、评剧、三句半等多种形式的各类宣传《条例》文艺节目,即将在全街范围内开展巡演。线上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资源积极宣传,制作 H5《我践行,西营门街在行动》,发动全域居民积极参与,了解学习,践行承诺,累计转发 500 余次,线上签名 4***人次。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四是强化志愿服务,引导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充分发挥“志愿西营门”志愿服务品牌作用,广泛发动文明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党员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等各类志愿队伍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为广大居民群众讲解《条例》相关知识。截至目前,西营门街共发放《条例》单行本 7000 余本;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42 场;张贴宣传海报 473 张;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和宣传折页 10000 余份;悬挂宣传条幅 48 套;建设《条例》宣传栏 44 处;村居 LED 大屏幕播放《条例》宣传内容 500 余次,共发动近万名群众投入到文明建设工作中。

  (三)全面监督执法、推动习惯养成

  全街相关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戒与教育宣传并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街派出所、执法队、市场监管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巡查检查。深入农村、社区、道路等进行巡查,针对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喜丧搭棚等不文明现象进行劝导;对主次干道、河道、集中绿地等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加强监管,对路面散落垃圾、随手乱扔垃圾等现象进行制止并及时清理;对商贸城内消防安全通道是否顺畅、商户经营里空外卖现象、摆摊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在全街所有村居成立“红白理事会”,专门针对红白喜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在街道办事处开展不文明行为监督举报信箱,开放监督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守接听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响应,确保第一时间为居民

 排忧解难,将不文明行为的恶劣影响缩减到最小。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变单一部门执法为多部门联动,相关执法部门与各村、社区实行信息共享,主动出击,及时互通消息,第一时间了解各小区内的动态并对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治理治理,取得良好成效。自《条例》实施至今,全街共出动执法人员 1***人次、执法车 192 辆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户次、治理劝导占路经营、乱堆乱放、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 100 余次,拆除违建私搭乱建 36 处、治理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 9处、整治拆除面积996平方米、清理乱停放的共享单车500余辆、志愿者劝导各类不文明现象百余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教育深度、广度有待增强。宣传方式仅限于传统媒体宣传,对群众喜闻乐见的线下活动宣传方式创新力度不够,群众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有待进一步巩固。

  二是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各单位、各部门多方位、多角度管理程度有待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精细化管理程度有待加强。

  三是执法查处力度有待加大。执法部门的巡查、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做得还不够到位,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西营门街将立足长效、补齐短板。一是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宣传阵地,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落实《条例》工作常态化。二是夯实基础、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在入户率和群众满意率上做足文章,制作发放《条例》主题宣传“礼包”,确保群众知晓率有更大幅度的提升。三是严格执法、全速推进全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民政办、司法所、执法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的合力,对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

 及时处理;对抗拒、阻碍执法的,坚决依法处理,全力确保《条例》顺利有序实施。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按照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市福彩中心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扎实开展学习教育

  市福彩中心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10 月 23 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安排部署。会上,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市文明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全文,深刻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和作用,全面掌握《条例》内容,知晓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学习、贯彻、...

篇五: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

 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近日,我学习了《临沂市文明促进条例》,本条例共六章,61条,涵盖了对各方面文明行为的要求及保障,是市民各项行为的指路灯,有助有督促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特别是在我是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期间,作为一名临沂市民更应该做公共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我们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实友善”,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临沂市颁布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我们单位地生根。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带动周边的人进行学习教育,不论是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切实提高了自身的行为。

 我们从爱国守法、勤俭自强、明礼诚信、爱护环境等方面系统规划学习内容,我们在工作、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使用文明语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同时注重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方面,规范各种不文明行为。

 让《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内容根植于心、闻于言、见于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我们将继续深入《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学习,充分认识和领悟《条例》的精神实质和规范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行业,积极主动倡导身边旅客、同事以及身边每位公民不断规范自身文明行为,不断提升自身文明素养——“说文明话,办文明事,行文明路,做文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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