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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2-09-23 20:1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临时管理规约,供大家参考。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颐和城府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法使用, 营造安全、 舒适、 文明、 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物业实际, 制定颐和城府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 )

 。

 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 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时的附件, 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 维护、 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 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由建设单位聘请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对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公共门厅、 公共走廊、 公共楼梯间、 户外墙面、 屋面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 水箱、 水泵、 电梯、 冷暖设施、 照明设施、 消防设施、 避雷设施、 通讯线路、 供气线路。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 池井、 照明设施、 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根据物业买卖合同, 以下部位的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及配套设施。

 2、 地下室以及人防设施。

 3、 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内, 由开发商建设的基础设施、 会所、 各类康体设施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性的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不影响物业买卖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 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在供电、 供水、 供热、 供气、 排水、 通行、 通风、 采光、 装饰装修、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管理公约前提下, 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和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 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并签订《 装修申请书》 。

 业主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 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拒不改正的,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有权制止和采取相关措施制止装饰装修违规行为, 具体:

 (一)

 禁止施工人员、 施工工具、 装修材料、 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区域;(二)

 停止单元全部装修活动, 直到违章行为纠正; (三)

 清理在场施工人员离场, 并没收施工证件; (四)

 扣除装修保证金; (五)

 报告城管和相关部门处理。

 以上措施对所业主所产生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修垃圾及淤泥由物业公司统一集中清运, 具体清运价格, 详见“装修指南”或现场告示。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08: 30-12: 00, 下午

 14:00-18:00; 周六、 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得施工, 经物业服务处特批, 需保证无噪音的作业。

 第十三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 用水、 供气、 通讯、 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 电、 气、 暖等共用设施设备, 不得擅自拆改。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 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 并注意安装固定, 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

  求做好噪音及冷疑水的处理; 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 影响毗邻及

  遭受投诉的应停止使用, 经排除障碍或更换后在使用。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 整

  洁以及公平合理、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遵守供电、 供

  水、 供热、 供气、 排水、 通风、 采光、 装饰装修、 环境卫生、 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使和停放车辆, 应遵守本物业管

  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并按本物业相关收费标准付费。

 本物

  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和

  商业物业经营所需车位后, 按轮换分配的方式分配。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题结构, 破坏楼宇外立面, 擅自改变

  房屋设计用途;

 2、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擅自

  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 违法搭建建筑物、 构建物, 私设摊点;

 4、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 杂物;

 5、 违反有关规定对方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

  毒有害物质; 存放、 铺设超负荷物品;

 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 张贴、 涂改、 刻画;

 7、 利用物业从事危险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不得私自改动或拆除烟道, 不得分装拍烟道引申于窗外, 必

  须接入指定公共排烟道;

 9、 乱抛垃圾, 高空抛物;

 10、 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 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 音响、 举行喧闹的聚会、 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1、 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12、 其他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13、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宠物饲养须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 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处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 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核查;

 2、 宠物饲养须遵守《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和物业相关管理规定;

 3、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服务场所;

 4、 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如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由宠物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 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已经或即将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 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第三方(所在地居委会、 派出所或城管部门)

 的见证下, 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 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在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或紧急避险, 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多方不予以配合的,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 在第三方(所在地居委会、 派出所或城管部门)

 的见证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 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或避险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 场地的,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并承担恢复所需之费用。

 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

 应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 物业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 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与配合。

 应阻扰维修养护, 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和经济损失的, 阻扰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满后,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应维护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 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指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执行;

 2、 以批评、 规劝、 公示、 制止、 先行处理、 诉讼等分方式制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利用公共场地、 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4、 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法事实;

 5、 开展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 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 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 业主出租物业, 承租人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缴纳;业主转让物业时, 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空置房屋, 仍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2、 共用设施设备、 公共部位的水电费根据实际情况按座或按户进行分摊, 业主空置房屋, 仍要分摊应缴纳的费用。

 分摊可依据政府物价、 公共事业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3、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所有权人、 使用人的房屋专用部位、 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的维护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 按物业服务企业公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计收, 但业主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监督。

 4、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 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5、 本物业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 有政府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无规定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方式分担。

 第三十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弥补管理费亏损后, 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人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 关于物业的使用、 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 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临时管理规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 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 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 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 约定义务的,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 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 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 空间、 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 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 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 空间、 场地或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 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 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 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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