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4篇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xx市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坚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xx 市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坚持挺纪在前,注重抓早抓小,发挥“缓冲”和“拦截”作用,有效防止“好干部”沦为“阶下囚”。xx 年 x 月至 xx 年 8 月,全市开展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x 人,占处理总人数的 x%;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x 人,占 x%;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x 人,占 x%;移送司法机关处理x 人,占 x%,四种形态之间呈协调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主要做法
(一)抓内涵拓展,促思想认识提升。实践“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新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xx 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市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和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学习领会“四种
形态”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十条举措的实施意见》,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理论研讨会,共收集研讨文章 60 篇,并汇编成册。通过学习讨论,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示范带动,促上下良性互动。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委局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试点方案,选择芗城、龙海、华安三个县(市、区)和市公安局、教育局、国资委三个市直单位,市纪委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开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围绕“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分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实践。如,芗城区、华安县分别制定出台《关于使用谈话函询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暂行办法》《关于党员干部咬耳扯袖常态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做实抓早抓小的文章;龙海市抓住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进行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三)抓创新突破,促执纪方式转变。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各个环节,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在理念上,既注重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又注重处置轻微违纪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注重执纪审查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二是在对象上,坚持回归党章,把纪律挺在前面,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监督执纪从盯住少数党员干部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三是在内容上,突出抓好六大纪律、八项规定精神和“两个责任”等三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从注重盯违法问题向注重盯违纪问题转变。四是在方式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问题线索性质,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廉政提醒、诫勉谈话、函询了解等处理方式,实现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五是在效率上,将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抓纪律上,实现从贪大求全向快查快结转变。
(四)抓督查指导,促工作均衡推进。注重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的督促指导,由委、局领导带队,到各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指导推动基层纪委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案管、纪检监察、审理、信访、党风政风监督等相关室把落实“四种形态”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合力。实行每月一分析、每季一通报制度,针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查缺补漏,不断强化责任意识。xx 年初,对落实“四种形态”
工作滞后的 4 个县(区)纪委书记进行个别约谈,责成限期整改落实。
二、存在问题
(一)观念转变不到位。有的基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党委(党组)没有多大关系。在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未能将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当作份内事,只停留在口头说一说、会上提一提,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纪委没有改变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在监督执纪过程中重惩处、轻预防,贪大求全,没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挺纪在前。
(二)探索创新不深入。一些地方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理论思考不多,实践探索不深,找不到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四种形态”措施不力、载体不新、效果不佳。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对“四种形态”学习宣传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现象。有的监督主体未能强化“一盘棋”意识,监督执纪合力不够,氛围不浓。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定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适用和相互转化缺乏系统的措施,“设防”、“ 拦截”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尺度把握不一致。“四种形态”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审理处分等环节,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尚未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规定,未能提供明确规范的制度遵循,导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尺度不一、标准各异,工作推进不平衡,未达到最佳的综合效果。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在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不同程度存在不会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问题。在线索处置上,有的与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密切,未及时将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部门;在执纪审查阶段,有的干部总想把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抓在手上,充当党内的“公检法”;在文书制作上,仍出现“法言法语”,与上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原因分析
一是对“四种形态”要义理解把握不透。有的地方对内在要求理解不全面、不深透,未能从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准确理解把握运用内涵要义,对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核心作用理解不到位,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偏差。二是对“四种形态”的运用缺乏足够的担当。一些地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监督管理不严,对存
在的问题不及时提醒、追究不到位,“拦截”作用发挥不好。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批评教育不痛不痒,咬耳扯袖轻描淡写,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不敢大胆使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任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三是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评价机制较为滞后。当前尚未建立落实“四种形态”考评机制,对监督执纪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缺乏追究办法,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方未能将其当作一项硬任务落实好,存在随意性。
四、对策建议
(一)着力学深悟透,精准把握运用。要做到“四明确、四警惕”:一要明确“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要求,而非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警惕“事不关己论”;二要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更不是反腐节奏和力度的放缓,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护高压态势,警惕“放松惩处论”;三要明确“四种形态”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必须
全面把握,综合运用,警惕“单打独斗论”;四要明确“四种形态”所涉及监督执纪对象更广、内容更多,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必须有更强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去实践落实,警惕“随心所欲论”。
(二)着力探索创新,注重协调推进。一要在教育方式上求创新。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采取集中学习、微信宣讲、知识竞赛、业务测试等方式,多渠道组织学习《党章》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使党纪条规入心入脑。二要在工作重点上求实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挺纪在前,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切实把住第一道关口,真正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增强党员干部的观念和纪律意识。拟出台《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对廉政谈话的范围、主体、形式、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实现廉政谈话全覆盖;加强谈话函询后续跟踪管理,增强谈话工作实效。三要在执纪难点上求突破。准确把握实践第三种形态,是有效拦截干部直接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实践“四种形态”难点所在。要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
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依纪依规把握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适用转化,探索出台《关于合理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加大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力度,体现治病救人方针,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着力建章立制,规范监督执纪。一是业务操作细则。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围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性量纪、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二是考核评价制度。要切实改变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成绩的评价标准,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传导压力,激发动力。三是责任追究办法。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四)着力提升素质,增强履职实效。纪检监察干部要以纯正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本领,
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成为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的“行家”和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一是精准执纪能力,以“四种形态”为引领,提高识别违纪行为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正确把握轻重处分,组织处理与重大职务调整的尺度,增强监督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政策能力,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坚持抓大不放小,既要提升重拳惩腐的能力,更要养成抓早抓小的行为自觉,坚持用“咬耳扯袖”等方式处理轻微违纪问题,不断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科技执纪能力,将信息化手段融入“四种形态”运用中,推进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监督执纪过程情况明、数字准、底数清,及时反映监督执纪工作成果,为领导掌握动态、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篇二: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四种形态 ” 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重要意义 及对策建议思考
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旨在党员干部实时自我检讨,自我发现,相互监督,对不遵纪守法实行行为之前做出早提醒,从根源上阻断党员干部腐败、不正确的思想与行为作风。“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摆在管理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准则,以严明的纪律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以达到更好的管理国企经营,壮大经济实力。本分分析影响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主要因素与实行的措施方法。
在国有企业中,做好纪检工作是为了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更好的工作,有效自律及时检讨自己的工作。纪检工作通常情况下是教育、提醒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干部不徇私、不舞弊、正清风、廉洁的行为,阻断违法违纪行为,常态化管理国企内部人员及干部。国企纪检工作是保证清风正气、清正
廉洁作风的有效措施,运用“四种形态”管理国企纪检工作是最有效、最实用的思想行动。实践好“四种形态”是推动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理的方法,全面从严治理党员、干部等,是国有企业责无旁贷的任务,这任务任重而道远。
一、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纪委书记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综合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的建议时。强调管理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的思想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摆在管理前面,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原则,以严明的纪律促进从严治党指导工作。“四种形态”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将全面执行从严治党,强化对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帮助农民脱贫提供基础保障等重要决策。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要求做到实处,“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违纪、违法、屡教不改的同志,必将严惩不贷,可见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二、影响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主要因素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 2020 年 1 月 13 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执行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的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管理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为了更好的做好国企纪检工作,运用“四种形态”落实方针政策,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坚持做廉洁高品质党员干部、政治官员。在当代,反腐败政策一直深受党中央重视,但在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中其实还存在很多问题。影响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国企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政治意识、遵规守纪意识因素
党员干部对国企的制度认识与纪律需明确态度,对国企规章制度、“四种形态”需铭记于心,倒背如流,这样才能加深对制度的认识,对“四种形态”的深刻认识。在工作中不断积累政治思想,形成政治意识,跟着党走,做遵规守纪的党员干部。国企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政治意识、遵规守纪意
识存在差异性,每一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与政治思想觉悟是不一样的,都需要经过学习、工作积累,深刻认识党、国家对国企全面严打的方针政策,这也是避免國家干部、党员干部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正确认识“ 四种形态” 的重要性因素
国有企业的建设是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作为领头羊的存在,代表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杆。国企是党和国家最可信的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和中央的一切行动方针,深化改革力量,壮大国家力量的来源。正确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就是跟着党的重要思想走,坚决以党的重要思想为主,实行到国企工作中。
把党的领导政策融入国有企业工作环节中。正确认识“四种形态”是继承并弘扬党的优良传统,靠铁一般的纪律与远大的革命思想来贯彻党的重要思想与方针政策,也是执行党的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理念与政策实行。所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党员干部对正确认识“四种形态”就非常重要,具有现实价值意义。
(三)党员干部自身的责任意识因素
在国企中,党员干部自身的责任意识因素也是相当重要的,它是党员干部认真执行贯彻实施党和中央的方针政策的
重要思想体现。只有党员干部自身的责任意识够强,对执行党的重要思想与方针政策才会更尽心,彻底严厉执政治党,管理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自身严以律己,坚决执行廉政政策方针,以清正廉洁,以规治党,实现管理国企经营,实惠民众的思想才是正确的思想认识。可见党员干部自身的责任意识因素是影响党员干部是否能够有效的执行党中央重要思想的指标,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四种形态”融入国企管理环节中的作用。
(四)国企人员、党员干部整体素质因素
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与管理是存在很多问题的,问题的复杂程度与繁复程序是值得研究探讨的,要想提高国企管理的高效率,提高国企人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关键,要想管理好国企单位人员以及党员干部就必须明确自身处在什么样的素质阶层,从而通过组织学习、自身学习多种方式进行提升整体综合素质要求。
三、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实行措施方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我们明确选人用人导向、选准用好干部,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根据十九大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国
企领导人员队伍的实际,新形势下,国企选拔任用干部,要进一步突出“四个担当”,把党的事业需要、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选出、用好。所以说如何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纪律与监督检查是关键。对“四种形态”的正确认识与“早提醒、不犯错”的思想指导做出指引,让党员干部认真执法、管理国企,严以律己。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实行措施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高政治思想、政治意识、遵规守纪意识
在国企中,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四种形态”认识正确,提高政治思想、政治意识、遵规守纪意识就可以很好的服务与国有经济发展,国企的经营离不开相关领导与党中央的指示,国企是坚决执行党中央重要思想与重要措施的主要对象之一,所以提高政治思想、政治意识、遵规守纪意识很重要,让党员干部工作思想跟着党的思想方针走,清正廉洁执政、为其他企业做榜样。国企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政治意识、遵规守纪意识越强,对严厉执法,认真贯彻党和组织的准确思想,挽救党员干部的腐败思想觉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二)提高纪检人员深刻正确认识“ 四种形态” 的重要性以及监督意识
在国有企业中,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正确认识很重要,纪检人员对“四种形态”的正确认识更重要。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首先就需要国企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对“四种形态”有深刻的认识以及守纪律、讲规则的认识思想。正确认识“四种形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专心发展国有企业,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扩大国有资产,掌握更多的经济来源,发展更高效、快速的经济实现。要想实行监督执纪行为,必须对党的思想觉悟高,认真执行党组织的思想方针,坚决执行监督责任与义务,提高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同事之间互相监督,做到“早提醒,早揭露,不犯错”。
(三)提高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纪检责任
在提高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纪检责任方面首先要明确相关责任,制度原则,如何实行监督的方法。对与党员干部也需要手握戒尺,把规章制度摆在前面,在形式上摆明,这也可以增加党员干部对纪律、反腐思想的加深,更有利于纪检监督与管理。提高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纪检责任是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利措施。
只有党员干部自身的责任意识够强,对执行党的重要思想与方针政策才会更尽心,彻底严厉执政治党,管理国有企业,更好的实行监督纪检权力与责任。党员干部自身严以律
己,坚决执行廉政政策方针,以清正廉洁,以规治党为国企纪检管理工作得以轻松实行。
(四)提高国企人员、党员 干部整体素质
提高国企人员、党员干部整体素质是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国企人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提升,对国家和党中央的思想觉悟性就越高,责任意识就越强。对于国企基层干部应该劳抓思想认识与工作落实程度,认真落实上级命令政策、精神思想与执行方案。要管理好国企单位人员以及党员干部就必须提高国企人员、党员干部整体素质,做到员工服管教,认真落实工作,领导具有深刻的纪检思想意识,相互实行监督义务与责任。“四种形态”的重要观点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与实用性,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理党组织、治理党组织的经验总结与重要思想指标,体现了党中央及国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深刻认识与工作方向指引,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才能更准确、更深刻的认识“四种形态”所延申的意义价值,理解并执行党的要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的实行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从党员干部自身的素质与政治思想着手,
正确认识“四个形态”的思想指导,有效指引国企党员干部嚴以律己,廉政作风,认真落实党中央交付的任务指导与思想意识。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质检工作是以纪律严明,规章制度为准则的管理原则。
篇三: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18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方式。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表现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 3 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
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 14 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断扩大,每个党支部规范设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村社党组织
中专门设置纪检委员的工作不断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业务培训越来越多,推进业务能力提升的平台不断增多,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用好执纪尺子的量度适度不断优化,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形成。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闭环流动的系统,第一、二种形态运用得多,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就应该成递减趋势,但从近期查办的基层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综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入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不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很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尤其是谈话提醒时,没有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遏制作用。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谈话提醒心存畏惧,导致出现不配合、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情况。二是组织实施的谈话人
往往碍于情面,充当老好人,组织谈话不严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三是由于谈话提醒不是重处分,出现谈多谈少一个样的情况,未能真正发挥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的作用。出现以上困境,都是对运用“四种形态”初衷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要真正发挥谈话提醒等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亟需破解以上困境。
(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实践“四种形态”各个环节有明确规定,各级纪检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于谈话提醒、函询等常用程序性审批文书也做了范式,但许多基层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准确把握文书范式,导致出现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一是文书记录不规范。有些基层党组织记录谈话提醒内容太简单,谈话记录存在统一制作的嫌疑,谈话提醒资料缺少谈话对象签字。二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的记录资料大多由纪检部门归档存放,管理部门缺乏联动,谈话提醒完成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提醒的作用无效果评价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滞后性 。在实践运用第三、四种形态时,常存在滞后性,在进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时表现明显。基层党组织党员
因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处分都是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但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文书材料,纪检部门需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才能领取到生效证明,如在指定管辖进行法院审理判决的,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信息将更慢,获取文书也更难,这在时间空间跨度上都延缓了第三、四种形态的实施,影响到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 4 个方面着力 组织实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程序规范、严谨性高、有理有据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实践中,因初衷理念认识不到位、规范性弱、后续追踪体制机制缺失、信息沟通不对称、党纪政纪处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践效果。以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以下 4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要自觉把运用“四种形态”的初衷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要破除“放水养鱼”、唯大案要案论的惯性思维,纠正“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保
持查办违纪违法线索与批评教育治本的有效衔接,逐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纪检监察系统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以贯彻执行初衷为导向,并细化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的考核要求,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谈话提醒的数与量,还要分析谈话提醒问题的批评程度,是否触及灵魂、是否起到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作用。同时,在探索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把初衷作用发挥好。
(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规 范化程度。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掌握运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司法衔接等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强化文书规范。按照谈话提醒、函询等文书要求,依次呈报审批、做好文书制作归档、按时限要求形成台账记录等。二是强化程序规范。谈话提醒、函询、党纪处分等都应严格按照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缺少忽视遗漏某个程序环节,都会成为党员干部权利申诉的诱因,同时程序合规本身也是党纪法律的规范要求,程序规范已经成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运用“四种形态”后续跟踪机制。强化结果的运用是充分发挥运用“四种形态”作用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主体,组织部门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谈心谈话等,强化效果评价有利于形成联合机制,不仅可以做到形式上批评教育干部,实质上是严管加厚爱干部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为激发奋发有为精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 。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重要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收集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线索,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梳理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力量查处并开展集中治理,不仅可以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汇集机制,也可以构建起信息共享的有效沟通平台。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三、四种形态时,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政纪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各种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信息做到在大数据平台查询,党纪处分决定等相关记录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追踪,集中统一收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党纪处分的办事效率,构建反腐倡廉的网络体系。
篇四: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squo;l ‘ 政 窗l杨其文 邬昱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 145(2018)1—103—01 :摘 要 运用 “四种形态”是 目前纪委工作的重点,是新形势下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责任的新要求。就目前来讲,煤炭企业的监 :
;督执纪责任追究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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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建词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
“四种形态”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也 是纪检监察部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重要 任务。以下主要结合部分煤炭企业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和对策进行探{寸。
一、 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 )合力不足 进行监督执纪,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做好党建工作与企 业中心工作的相互融合。但是就目前而言,党建工作建设合力 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首先是思想上的不协调显然会导致行动 上的缺乏,这种不协调的党建工作显然就是党建工作推进不到 位而产生的。其次是各部门在进行理论基础实践工作的控制时,
很难摆脱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度,但是从 目前的实际情况来 看 ,很多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他们息息相关,
有关部门没有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的责任 ,甚至部分高层 管理者认为推动中心工作就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 )责任 目标缺乏具体化和量化,造成 了不良互动 随着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进 ,从实际的执行 内 容来看,大部分工作都没有真正做到位 ,并 目. 存在很大的缺陷。
首先在有关责任的落实上,有关单位缺乏与时俱进的能力 ,监 督执纪问责内容过于单一,没有真正明确 目标体系的建设内容,
导致党风廉政工作建设缺乏针对性。责任制度和权利没有明确 的划分,过于追求条条框框而导致责任制度与实际权利分离。
同时,有关 的党风廉政工作建设责任制度标准过于单一、没有 层次 ,缺乏有针对l 生的工作任务时间分配不够紧密。
(三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监督抽纪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首先是认识滞后。
部分 习惯了f铣 的工作 ;}式,在思想认识 匕跟不 七。欺 , 理解滞后。对 “四 形 态”提出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的理 解比较机械单一,对如何运用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三是方法滞 后。与 “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将 “四种形 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晒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 环节,感到心中无数、无从下手。四是行动滞后。缺乏敢说敢问、 彭 嘴 的狠劲和嘲气,怕怕j毛睫 E、怕得罪人。五是自甚力滞后。
部分纪检干部由于思想水平、业务素养、执红黝 等影响,新办法 _ A用、不 佣 ,习 二、进一步做好监督执纪的对策 (一 )运用行为科学解决合力不足问题 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在 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不 良倾向,通过批评与 自我批评 、 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察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 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甚至是少犯错误。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责 任制度,同时与时俱进发挥自主创新,采用长期的灌输式教育 构建良好的学习氛围,让监督执纪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并转变 成 自觉的意识行为,将责任考核制度和相关的责任追究任务落 实到位。同时,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明确权责划分 ,
继续细化各级纪检组织的 “三转”实施办法 ,把 “四种形态” 作为纪检组织 “三转”的方向。
(二 )运用系统论原理完善责任 目标体系 所谓系统论,就是利用多种元素按照一剧I
.序来完成特殊功 能的组合体。其中包括多种元素的相互融合,并同时为一种行为 来服务。系统论的服务可能为单一的目的,也可能是多种 目的。
为推动监督执纪力度,就可以采用系统论的原理来进行完善。通 过合理的党政同责,服务优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责任制目标体系。
构建 良好的监督执纪建设平台,从责任制度方面形成部分生产经 营为主体的优化分解,并按照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有效保障明 确的质量监督工作。该工作任务明确指出必须建立良好的权利与 责任对等的关系,形威违法监督的有效柳 J,树立明确的行为规范,
让高层管理者真正意识到系统性任务的重要性。按照生产经营的 具体任务,实现量化的平台责任制建设,对目标工作进行优化分 解并将产品经营的主要任务逐渐分解到有关的职能单位。深入推 进廉洁谈话、警示谈话和函询工作,审计巡视工作和廉洁风险防 控机制建设,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用纪律锁 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三、结语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承担首当其 冲的责任 ,纪委负责有效的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自身 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 良好的工作体系,让党风廉政 工作建设迈向全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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