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国家公务员 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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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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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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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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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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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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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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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02 月 0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经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 提高行政效能, 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公平、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职位的要求, 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 学用一致, 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
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 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 转任、 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 转任、 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必须经过严格考核, 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 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考核合格的, 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 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 跨部门调动)
。
国家公务员转任, 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 经考核合格后,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有计划的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 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 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 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职位的要求, 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 学用一致, 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
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 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 转任、 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 转任、 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必须经过严格考核, 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 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考核合格的, 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 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 跨部门调动)
。
国家公务员转任, 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 经考核合格后,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有计划的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 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 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 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职位的要求, 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 学用一致, 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
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 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 转任、 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 转任、 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