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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新(全文)

发布时间:2022-09-25 15: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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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新(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间, 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 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 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列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 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 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 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

 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

 因单位调整、 撤消、 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

 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 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五)

 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 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 有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 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 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 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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