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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7 10:1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入公司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安全, 对出入公司人员、 车辆、 物品的管理有章可循,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 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 (一)

 员工在上下班时应穿戴公司统一标志方可以进出厂门。

 (二)

 员工在上班时间需出厂时, 应填写“出厂证”, 由该部门有关主管签字后,凭证出入厂。

 出厂时应将“出厂证” 交警卫, 由警卫签注出入厂时间并保存备查。

 (三)

 公司部门主管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者, 可由行政部统一拟定名单, 经总经理批准后, 可自由出入厂门。

 (四)

 自由出入人员每次出入厂时, 警卫人员应在“自由出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登记, 若经查有弄虚作假者因私出厂, 将处以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五)

 自由出入人员如因工作变动, 不需自由出入时, 其部门直属主管应立刻告知行政部, 再由行政部通知警卫室。

  (六)

 员工(包括自由出入人员) 带有物品、 驾驶或乘座车辆时, 应按“物品出入管理” 或“车辆出入管理” 制度执行。

 (七)

 员工第二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准时入厂的, 应在前一天办理好“出厂证”交警卫室, 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 在当天上班前由其有关主管领导及时通知警卫室, 并补办“出厂证”; 员工因公、 请假出厂或在工作日内不能返回的, 应在“出厂证” 上给予注明。

 (八)

 员工上班迟到的(自由出入人员、 已办理相关手续及工作时间不固定的除外), 警卫人员对该人员的部门、 岗位、 姓名、 迟到时间等作好记录。

 (九)

 每星期一, 警卫人员须将在前一星期收到的注明请假出厂的“出厂证” 及“迟到统计表” 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出勤记录。

 无警卫签署进出时间的“出厂证” 不得作为考勤的依据。

 (十)

 不上班的员工需要出入公司的, 须向警卫说明原因, 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出入。

 第四条 非公司员工 (一)

  领导、 客户等重要宾客来公司时, 应由接待人员和部门事先通知保卫科或警卫室, 以便及时开门迎接宾客的到来, 警卫室对通知部门、 人员及进出时间等情况也应及时记录。

 (二)

  需经常出入的临时工、 外协厂、 快递人员和工程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员等人员经主办部门负责人、 保卫科主管核准后, 统一发给“出入证”。

 出入公司必须佩挂“出入证”, 否则在每次出入时应办理“会客联系单” 手续。

  (三)

  前来应聘、 洽谈业务人员来司时时, 警卫人员须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经该部门主管认可后才能准予出入。

 人员出入厂时, 应填写“会客联系单”(同来的可在同一张填写), 经警卫签注入厂时间后交来宾, 存根联留存

 警卫室。

 事毕由接待人签字后将会客单交警卫核对签注出厂时间。

 存根联定期交保卫科存查。

 (四)

 购买、 参观、 员工亲属等人员 1、

 购买人员应填写“会客联系单”, 只允许在购买领带需要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便到其他场所。

 2、

 参观人员入厂, 应由接待人员统一办理“会客联系单”, 入厂时警卫应在“会客联系单” 上签注入厂时间, 参观完毕出厂由警卫签注出厂时间, 并注明接待部门。

 参观公司重点保密区域, 须经高层领导批准。

 3、

 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 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不在此限。

 4、

 上班时间员工不得会客, 如有特殊情况, 由警卫打电话到员工所在部门

  通知员工到警卫室会客; 员工上下班的接送, 一律到大门口为止。

 (五)

  外来人员带有物品或驾驶车辆时, 应参照“物品出入管理” 或“车辆出入管理” 制度执行。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所有进出车辆如载有物品, 应参照“物品出入管理” 制度共同执行; 外来及公司内部车辆只准停入公司规定的指定位置。

 第五条 外来车辆 (一)

 入厂 1、

 经常来公司的领导、 贵宾、 客户等车辆的车牌号码, 由行政部统计核准后,交警卫室保存, 警卫人员应牢记这些车辆的号码。

 2、

 经常往来的外协厂、 快递公司、 工程承包商等车辆, 到保卫科申领“麦地郎业务用车” 牌, 此类车辆进厂时可不用填写“会客联系单”, 但警卫对进出时间应作记录。

 3、

 未符合以上两条的车辆进厂都应填写“会客联系单”, 并按本制度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环卫部门的垃圾清运车, 允许自由出入作业。

 4、

 出租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二)

 出厂 1、

 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 开具的“收货单”或签字的“会客联系单”, 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后出厂。

 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 必须在以上有关单据中注明。

 2、

 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必需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发货单” 或签字的“出厂证”, 警卫核对并签注时间后出厂。

 3、

 所有外来车辆的出入, 警卫人员都必须记录在“车辆进出登记表” 中。

 第六条 公司内部车辆 1、

 公司及公司员工自备车辆车牌号码由行政部统计好后, 告知警卫室, 这些车辆在上下班时可以免办“入厂证”。

 当有新车增加时, 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行政部, 以便警卫及时掌握。

 2、

 但如果公司内部车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 应持有经相关批准人签字的 “发货单” 或“出厂证”, 经警卫核对并签注时间后出厂。

 3、

 如果在上班时间, 除经批准可以自由出入的人员外, 其他人员乘座车辆出厂, 都必须提供相关批准人签字的“出厂证”。

 4、

 下班后, 公司的公务用车的出入, 警卫必须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

 第四章 公司统一标志、 出入证及业务用车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员工

 (一)

 公司统一标志由行政部负责监制。

 (二)

 出入厂应使用规定统一标志, 对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标志者警卫有权纠正, 甚至阻止其进厂。

 (三)

 遗失统一标志应及时向行政部申请补发, 并交工本费

 元。

 (四)

 使用他人统一标志蒙混出入厂者, 一经发现, 由人力资源部记警告一次。

 (五)

 公司员工因统一标志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 在未拿到正式该标志前, 应向保卫科申领“出入证”, 交工本费

 元。

 (六)

 标志补领后须将“出入证” 归还保卫科, 即退还工本费; 如遗失, 工本费不予退还。“出入证” 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 保卫科通告使用人所属部门限其及时归还, 并由人力资源部记警告一次。

 第九条

 非公司员工 (一)

  申领“出入证” 或“业务用车牌” 时暂收工本费分别每张

 元或

 元, 归还时退还。

 (二)

 不需要时, 应将“出入证” 或“业务用车牌” 交回警卫室或保卫科。

 (三)

 遗失“出入证” 或“业务用车牌” 者, 工本费将不予退还。

 保卫科应立即换制, 以防他人留用; 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获, 即取消其入厂资格, 并承担对本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外来物品 (一)

 入厂:

 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厂商填写“厂商自备工具、 物品进厂清单”, 经警卫查对签注入厂后留存, 作为厂商出厂的凭证。

 (二)

 出厂:

 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时, 应由警卫核对原留存的清单无误后,

  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三)

 装有其他公司物品的送货车辆, 应在入厂时明确说明。

 (四)

 绝对禁止任何人员携(夹)

 带违禁品、 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入厂。

 第十一条

 物品出厂 (一) 各种物品(不包括产品)

 出售、 退货、 借出、 归还、 外发材料等出厂、 退回厂商的机件材料、 出厂维修的设备等, 都应凭“出厂证” 办理出厂手续, 并在“出厂证” 上注明该物品的有关内容。

 (二) 物品出厂时(产品发货除外), 经警卫人员查对在有关单据中注明的具体内容,无误后签注出厂时间, 由警卫室暂存, 以便核查。

 (三) 如带有公司财物出厂, 应主动出示“出厂证” 等相关证件, 如有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并拒绝接受检查时, 警卫人员应立即联系保卫科主管强制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 报请公司作出相应处理。(四) 领带、 面料等产品的出货, 按公司的另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保卫科制订并负责解释, 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后, 对现有的类似制度自行停止, 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 如考勤、 奖罚等可执行相应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保卫科, 教育员工严格执行本规定, 如对本部门员工管理不力, 屡次出现违反规定的, 要同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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