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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国土资源厅党建工作督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厅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上级党组织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促使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党组领导、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履行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督查职责,根据厅党组的部署安排,负责制定督查方案、汇报督查情况、反馈整改意见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厅人事处等处(室)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督查工作对象是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以及基层党组织成员。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情况、完成厅直属机关党委安排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四)厅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六条 党建工作督查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督查。根据厅党组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部署要求,厅直属机关党委将相关党建工作列入督查事项。
(二)确定方案。厅直属机关党委草拟督查工作方案,报厅党组批准后实施督查。
(三)组织督查。厅直属机关党委根据批准实施的督查方案,对相关党建工作开展督查。
(四)情况报告。厅直属机关党委及时梳理汇总督查工作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呈报厅党组。
厅直属机关党委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具有共性的典型问题,应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 10 日内,梳理汇总督查工作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呈报厅党组。
报告要全面、详实、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五)反馈意见。督查工作结束后 20 日内,厅直属机关党委以情况通报、单独反馈等形式,向督查对象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限期整改。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七条 在创新督查方式、确保督查实效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一)综合督查。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作为督查内容,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督查(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中或年末)。年度综合督查可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二)专项督查。以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作为督查内容,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三)跟踪督查。以工作周期较长的重要工作任务作为督查内容,适时开展动态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其进展情况。
第八条 督查过程中,可综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满意度测评等办法,掌握实情,发现问题,增强督查工作实效。
第六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九条 将党建工作督查结果作为对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重点党建工作任务及时完成,党建工作取得创新性经验,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党组织,应在督查情况通报中予以表扬,并将该基层党组织优先列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建工作主管领导优先列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第十一条 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党建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不严格,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
理不够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基层党组织,应在督查情况通报中予以批评,并将该基层党组织的年度考评等次相应下降一级,不得列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建工作主管领导不得列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第十二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履职不尽责、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得力以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调查、严格认定、严肃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相关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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