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信访工作督查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司信访工作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 及时、 妥善处理,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信访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重大集体上访事项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3 次以上重复来信来访和 5 人以上的联名信;
(五)其他应予督查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信访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 敷衍, 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条 信访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跟综检查:
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措施、 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
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对进展缓慢的查明原因后进行催促, 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及时指导:
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较复杂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
对涉及多个单位、 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 协调和推进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 信访督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事项的处理, 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 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 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信访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可以采取电话、 发函、 召开会议、 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
进行。
(四)信访事项交办后, 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1、 由经办人建立督查记录, 定期督查催办。
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 发函等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 逾期 3 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 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不清, 需派人调查核实的, 要 2人以上同往。
3、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 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 内, 将督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四)信访事项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 结论正确,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手续完备, 材料齐全, 并落实处理意见。
1、 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 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 需复函上级机关、 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 应及时回复。
3、 信访事项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4、 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受理、 交办、 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 应当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
由公司信访部门负责立项, 拟定督查方案, 统一编号登记, 提出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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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时, 承办单位和部门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查阅有关材料, 听取信访人、 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
调查核实后, 可以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 承办单位和部门未反馈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 公司信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督办, 并要求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当、 处理意见恰当、 程序规范、 手续完备”的要求, 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
符合要求的, 逐级呈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和部门重新办理。
第九条 需要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应当经公司信访负责人审签后上报。
第十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信访部门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对在处理信访事件中的好的典型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
议, 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 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 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经济责任制考核等形式,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建议提出后, 公司信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反馈。
第十二条 信访督查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xxxx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