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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6篇

发布时间:2022-10-06 16: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6篇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林业法律法规 一、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 概述•征用林地的含义•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6篇,供大家参考。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6篇

篇一: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法律法规

 一、 征用、 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一)

 概述• 征用林地的含义•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 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 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 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 只是改变林地用途, 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 乡 镇村建设和个人等占用集体林地等。

 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 但改变林地用途。

 • (二)

 征用、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 (1)

 国家林业局审核: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 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 (2)

 省林业厅审核:

 低于上述面积的• 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交纳四费:

 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地上附作物补助费• (4)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5)

 需要采伐林木的, 办理采伐许可证•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

 •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1)

 条件• (2)

 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

 国有重点林区;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 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 省林业厅: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 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地市级林业局: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县林业局: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交纳三费:

 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 3、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辅助生产林地• (1)

 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2)

 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

 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审批: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县林业局审批: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注:

 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

 向县林业局申请, 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免收植被恢复费。

 二、 珍贵树木保护制度• 森林法第24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 衍生物。• 问题: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珍贵树木是否要获得许可?

 • 三、 森林、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一)

 年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每五年审核一次•(二) 采伐许可证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方式• 1.主伐: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2.抚育、 更新采伐: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 实验林、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3. 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封山育林期、 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

 • 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及核发权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部队、 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 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 、 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5.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适用以上各款规定。•问题:•1.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2.采伐风倒木、 雪压木、 火烧木、 枯死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3.挖掘移栽树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

 • 四、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 是指原木、 锯材、 竹木、 木片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问题:• 1.林区有哪一级行政机关规定?• 2.林区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3.在非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是否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木炭是否属于木材?

 • 五、 木材运输管理制度•(一)

 木材运输许可规定•《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从林区运出木材,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必须随货同行。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 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二)

 监督管理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 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能否上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是否有暂扣权?•3.在林区内、 非林区内运输、 从非林区运出是否需运输证?•4.农村居民运输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需运输证?•5.运输挖掘移栽的树木是否需运输证?

 • 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明确规定 :• 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二是经营(加工)

 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 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四是在2009年, 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 , 要求各地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

 对古树名木、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 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 一级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

 • 六、 法律责任• (一)•1.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擅自砍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 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法律责任。

 • 2••••••••••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2)

 行政处罚<森林法>第39条\<条例>第38条1)补种10倍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问题:

 1.盗伐使用的工具能否没收?2.没收的盗伐林木能否返还受害人?(3)

 刑事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 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问题:

 1. 盗伐林木的价值能否作为立案标准认定?2. 能否将立案标准中的前后株树相加来作为立案标准认定?3. 盗伐的林木和盗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计算方法为:

 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 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 3、 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2)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3)

 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 4、 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以占有为目的, 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 林木, 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 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 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2)

 将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应当认定为盗窃;• (3)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 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数额较大的, 定性为盗窃。

 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4)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 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木的数 量。

 • (二)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法律责任• 1. 含义•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数量、 树种或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1 )

 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3)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的数量, 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一般为5%。

 • 2.行政处罚• 1) 补种5倍• 2) 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 问题:

 1.滥伐的林木能否没收?•2.滥伐的工具如何处理?• 3.刑事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 问题:

 1. 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2.如何认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权属和主观目的)•3.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4. 如何认定盗伐或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

 • 《条例》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 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 验收证明;•(二)

 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 的、 地点、 林种、 林况、 面积、 蓄• 积量、 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

 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 树种、 株数、 蓄积量、 更新• 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除应

 •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转让后办理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年01 月29日 鄂林策函[2002]1 1 号河口市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河林字[2001 ]30号)收悉。

 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一般情况下, 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

 对于依法转让的林木, 《森林法》 第十五条规定, 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 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 据此我们认为:

 如果林木转让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 其采伐许可证应由受让方(买方)

 依法申请办理(转让双发另有约定的出外)

 , 但转让方(卖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转让的林木, 受让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的, 属滥伐林木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则不应承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责任。2002年1 月1 4日老

 •1.珍贵树木的含义2.非法采伐、 毁坏的含义3.行为性质的认定---刑法规定为行为犯----刑法344条和【2000】

 36号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 公通字〔2008〕 36号•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应予立案追诉。【2000】

 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珍贵树木” ,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 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木,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 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 策划、 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法律责任4.非法采伐、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第八条 盗伐、 滥伐珍贵树木, 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 十五条规定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案例•年2月 , 孙某在未经任何部门 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 砍伐本村集体山 场18林班第4小班的杂木做烧柴, 折合立木蓄积1. 5343立方米。•在砍伐杂木过程中 不慎将附近的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压坏, 而后孙某又于2002年3月 , 自 带弯把锯将压坏的南方红豆杉伐倒, 折合...

篇二: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西 林 业  1 9 8 0 年 创 刊2 0 2 2 年 第 1 期 总 第 2 7 6 期 d o i :

 1 0 . 3 9 6 9 / j. i s s n . l Q Q 54 7 Q 7. 2 Q 2 2 . Q l . Q Q l  盗伐 林 木 案 件 典 型 案 例 评 析  林 业 和 草 原 行 政 案 件 典 型 案 例 评 析 系 列 之一  _、 擅 自 采 伐 国 家 所 有 的 枯 死 木 并 据 为 己 有如  何 处 理  【 基 本 案 情 】2 〇 2 〇 年 7 月, 村 民 耿 某 未 经 林 业 主  管 部 门 批 准 , 驾 驶 三 轮 车 , 使 用 油 锯在某 林 业 局 某管  护 所 施 业 区7 0 林 班 4 小 班 内 采 伐 落 叶 松 枯 死 木 3  株 , 用 做 烧 柴 。

 经 查 , 3 株枯 死 木 立 木 蓄 积0 . 6 4 m3。

  【 处 理 意 见 】

 本 案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意 见:

  第一 种意 见 认 为, 耿 某 采 伐 的 是 枯 死 木 , 不 应 列  人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但其 采 伐 的 林 木 位 于 国 有 林 区 范  围 内 , 该树 木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耿 某 采 伐 林 木 的 行 为 仅  侵 犯 了 国 家 对 林 木 的 所 有 权 , 并 未 侵 犯 国 家 对 森 林  资 源 的 管 理 活动 , 故 耿 某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盗 伐 林 木 , 应  按 照 盗 窃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 以 下 简 称 《 治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进 行 处 理 。

  第 二 种 处 理 意 见 认 为 , 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 法 》 ( 以 下 简 称 《 森 林 法 》 )

 规定,“除 农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外, 凡 采 伐 林 木  必 须 申 请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虽 然 耿 某 采 伐 的 是 枯 死  木 , 仍 应 申 请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 其 在 未 申 请 林 木 采 伐 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 擅 自 采 伐 林 木 并据 为 己 有 , 已 经 构  成 盗 伐 林 木 , 应 当 按 照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某 森 林 公 安 局 采 纳 了 第 二 种意 见 。

  【 案 件 评 析 】

 第 二 种意 见 是 正 确 的 。

 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具 有 以 下 4 个 特 征 :

 ① 在 客 体 上,  该 行 为 侵 犯 的 是 国 家 的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国 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林 木 所 有 权 。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 森 林  法 》 规定, 除 了 采 伐 自 然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竹 林 、 农 村 居 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外,  采 伐 林 地上 的 林 木 必 须 申 请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 按 采  伐 许 可 证 的 规定 进 行 采 伐 。

 ② 在 客 观 方 面 实 施 了 盗  伐 林 木 的 行 为 。

 ③ 在 主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故意 , 即 明 知 林  木 不 归 本 人 或 者本 单 位 所 有 , 而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 故意采 伐 。

 ④ 在 主 体 上 是一 般 主 体, 即 年满1 4 周 岁 具 有 责 任能 力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都 能 成 为  本 违法 行 为 的 主 体 。

  本 案 中 , 耿 某 明 知 采 伐 的 落 叶 松 树 枯 死 木是 国  家 所 有 的 林 木 , 擅 自 砍伐 了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3 株落 叶 松 树 枯 死 木, 准 备 用 做 烧材 , 主 观 上 具 有非 法 占 有  公 私 财 物 的 目 的,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未 经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 审 批 的 擅 自 采 伐 林 木 行 为 , 其 行 为 侵 犯 了 国 家 对 该  林 木 的 所 有 权 和 国 家 对 林 木 采 伐 的 管 理 制 度 双 重 客  体 。

 因 未 达 到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公 安部 《 关 于 公 安 机  关 管辖 的 刑 事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定 (一)

 》 ( 公 通  字 〔 2 0 0 8 〕 3 6 号 )

 中“盗 伐 2 至 5 立 方 米 以 上 的”规定 ,  因 此 耿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盗 伐 林 木 的 行 政 违法 行 为 。

  【 观 点 概 括 】

 除 采 伐 自 然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竹 林 、 农 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 外 , 凡 采 伐 林 地上 的 林 木 , 包 括 采 伐 火烧枯 死 木 等 因  自 然 灾 害 毁 损 的 林 木 , 都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 可 证 , 按 采  伐 许 可 证 的 规定 进 行 采 伐 。

 根 据 《 森 林 法 》 规定 , 以 非 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擅 自 采 伐 林 地上 国 家 、 集 体 、 他 人 所  有 的 林 木 , 构 成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

  二 、 擅 自 处 理 风 吹倒 的 村 集 体树木 如 何 处 理  【 基 本 案 情 】2 〇 1 8 年 8 月 I 3 日 上 午, 村 民 李某  把 御 甲 庄村 东 公 益 林 树 木 拉 回 自 己 家 里 。

 经 查 , 山 是  村 集 体 所 有 , 2 0 1 7 年 夏 天 因 刮 大 风 , 山 上2 株 刺 槐被 刮 倒 了 , 正 好 倒 在 了 李某家 种 的 花 生 地里 , 因 影 响 花  生生 长 、 干 活 碍 手, 李某就把 这 两 棵 刺 槐 树 锯 掉 拉 回  家 。

 经 勘 查 , 这2 棵 刺 槐 树 合 计 立 木 材 积 0 . 2 0 m3。

  【 处 理 意 见 】

 本案 处 理 中 , 存 在 以 下 两 种 不 同 意 见:

  第一 种意 见 认 为, 李某锯 掉 的 是 风 刮 倒 的 树 , 因  影 响 自 家 花 生生 长 、 干 活 碍 手, 不 能构 成 盗 伐 林 木 的  行 为 , 让 李某把拉 回 家 的 树 木 交 还 给 村 集 体 , 不 再对  其 进 行 处 罚 。

  第 二 种意 见 认 为 , 李某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盗 伐 林  木 , 应 当 按 照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

 ?执 法 监 督?  林 业 局 采 纳 了 第 二 种意 见 。

  【 案 件 评 析 】

 第 二 种意 见 是 正 确 的 。

  无 论 依据2 0 2 0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新 《 森 林 法 》,  还 是 原 《 森 林 法 》, 该 案均构 成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

 盗 伐 林  木 行 为 具 有 以 下4 个 特 征:

  (1)

 在 客 体 上 , 该 行 为 侵 犯 的 是 国 家 的 森 林 资 源 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林 木 所 有 权 。

  ( 2 )

 在 客 观 方 面 实 施 了 盗 伐 林 木 的 行 为 , 具 体 表  现 :

 ① 擅 自 采 伐 林 地上 国 家 、 集 体 、 他 人 所 有 或 者他  人 承包 经 营 管 理 的 林 木; ② 擅 自 采 伐 本 单 位 或 者本  人 承包 经 营 管 理 但 未 取 得 林 木 所 有 权 的 林 地上 的 林  木 ; ③ 在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规定 的 地 点 以 外采 伐 林 地  上 国 家 、 集 体 、 他 人所 有或 者他 人承包 经 营 管 理 的 林 木 。

  ( 3 )

 在 主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故意 , 即 明 知 林 木 不 归 本  人 或 者本 单 位 所 有, 而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故 意 采 伐 。

  ( 4 )

 在 主 体 上 是一 般 主 体, 即 年满1 4 周 岁 具 有 责 任能 力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都 能 成 为 本 违 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

  本 案 中 , 李某 明 知 刺 槐 树 是 林 地上 村 集 体 所 有  的 林 木, 但 以 刺 槐 树 倒 在 了 自 家 地里 , 影 响 花 生生  长 、 干 活 碍 手 为 由, 私 自 锯 掉 拉 回 家 , 主 观 上 具 有非 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的 目 的,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未 经 林 业 主 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擅 自 砍伐 林 木 行 为, 其 行 为 侵 犯 了 村  集 体 对 该 林 木 的 所 有 权 和 国 家 对 林 木 采 伐 的 管 理 制  度 双 重 客 体 。

 因 未 达 到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公 安部 《 关  于 公 安 机 关 管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定  (一)

 》 ( 公 通 字 〔 2 0 0 8 〕 3 6 号 冲“盗 伐 2 至 5 立 方 米 以  上 的”规定 , 因 此 李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盗 伐 林 木 行 政 违  法 行 为 。

  【 观 点 概 括 】

 除 采 伐 自 然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竹 林 、 农 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 外 , 凡 采 伐 林 地上 的 林 木 , 包 括 采 伐 火烧枯 死 木 等 因  自 然 灾 害 毁 损 的 林 木 , 都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 可 证 , 并 按  照 采 伐 许 可 证 的 规定 进 行 采 伐 。

 违反 《 森 林 法 》 的 规  定 ,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擅 自 采 伐 林 地上 国 家 、 集 体 、  他 人 所 有 的 林 木 , 构 成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

  三、 擅 自 采 伐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死 树 如 何 处 理  【 基 本 案 情 】

 村 民 何 某在 未 办 理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 的 情 况 下, 以 清 理 死 树 为 由 , 于2 0 2 0 年 7 月 2 6 日 擅 自 将 林 地上3 株村 集 体 所 有 的 枯 死 杨 树砍伐, 并 运  回 其 家 中 用作 烧 柴 。

 经 查, 这3 株 死 杨 树 的 立 木 蓄 积 为  0. 1 9 m3。

  【 处 理 意 见 】

 本案 处 理 中 , 存 在 以 下3 种 不 同 意 见:

  第一 种意 见 认 为, 何 某 砍伐 的 是 死 树 , 没 有 多 大  的 价 值, 且 数 量 较 少 , 不 予 立 案 。

  第 二 种意 见 认 为 , 何 某 的 行 为 是 清 理 死 树 , 目 的  是 怕 死 树 被 风 吹 倒 砸 伤行 人 , 虽 构 成 盗 伐 林 木 , 但 违  法 情 形 轻 微, 且 出 于 好 心 , 因 此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育 即  可, 不 必 进 行 处 罚 。

 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 何 某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盗 伐 林  木 , 应 当 按 照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林 业 局 采 纳 了 第 三 种意 见 。

  【 案 件 评 析 】

 第 三 种意 见 是 正 确 的 。

 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具 有 以 下 4 个 特 征 :

  (1)

 在 客 体 上 , 该 行 为 侵 犯 的 是 国 家 的 森 林 资 源 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林 木 所 有 权 。

  ( 2 )

 在 客 观 方 面 实 施 了 盗 伐 林 木 的 行 为 。

  ( 3 )

 在 主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故 意 , 即 明 知 林 木 不 归 本  人 或 者本 单 位 所 有, 而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故 意 采 伐 。

  ( 4 )

 在 主 体 上 是一 般 主 体, 即 年满1 4 周 岁 具 有 责 任能 力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都 能 成 为 本 违 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

  本 案 中 , 何 某 明 知 杨 树 是 林 地上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 林 木 , 但 以 清 理 死 树 为 由 , 擅 自 砍伐 了 属 于 村 集 体 所  有 的3 棵 死 杨 树, 并 运 回 家 中 准 备 用作 烧 柴 , 主 观 上  具 有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的 目 的 ,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未 办  理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擅 自 砍伐 林 木 的 行 为, 其 行 为 侵  犯 了 集 体 对 该 林 木 的 所 有 权 和 国 家 对 林 木 采 伐 的 管  理 制 度 双 重 客 体 。

 因 未 达 到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公 安部  《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 定 (一)

 》 中“盗 伐 2 至 5 立 方 米 以 上 的”规定 , 因 此 何 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盗 伐 林 木 行 政 违法 行 为 。

  【 观 点 概 括 】

 除 采 伐 自 然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竹 林 、 农 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 有 的 零 星 林 木  外 , 凡 采 伐 林 地上 的 林 木 , 包 括 采 伐 火烧枯 死 木 等 因  自 然 灾 害 毁 损 的 林 木 , 都 必 须 申 请 采 伐 许 可 证 , 并 按  照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的 规定 进 行 采 伐 。

 违反 《 森 林 法 》  的 规定,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擅 自 砍伐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 有 的 林 地上 的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 以 及 擅 自 砍伐 他  人 所 有 的 林 地上 的 林 木, 构 成 盗 伐 林 木 行 为 。

  

篇三: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林木的行政处罚

  篇一: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处罚方法

 关于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

 法律问题处理方法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我们是泰和县林业局我们是泰和县林业局 XX 单位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查看单位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查看” 字样。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查封暂扣涉案物品通知书》或《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需填报《呈请登记保存报告书》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查封暂扣涉案物品通知书》或《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需填报《呈请登记保存报告书》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在 15 日(暂扣木材)7日(登记保存)内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日(登记保存)内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

  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

  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3 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 500 元以上,单位 20000 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江西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江西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江西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江西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 XX 元/ 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

  以 应乘以 0.6 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

  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关于证据采集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8 、关于法律适用。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指明“违反条款违反条款” (禁则)和“ 处理依据条款”(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 违法事实和证据” 后面写明违反了《XX第 法》第 X 条第 X 款之规定;在“ 根据……”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XX 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 没有款、项的除外),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三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追究两个以上违法责任的,在形成法律文书时,,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三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追究两个以上违法责任的,在形成法律文书时,“ 主责” 与“ 副责”的排列顺序,要按法律规定原文的顺序排列,不能自行变换顺序。的排列顺序,要按法律规定原文的顺序排列,不能自行变换顺序。

 9、关于案件定性。在法律文书中要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名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也要区别案件性质确定管辖范围。对无证采伐买卖活立木的,活立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后,一般情况下,、关于案件定性。在法律文书中要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名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也要区别案件性质确定管辖范围。对无证采伐买卖活立木的,活立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后,一般情况下,

  应由林木所有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一方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另一方采伐林木的,不能因其约定而免除其滥伐的法律责任。应由林木所有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一方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另一方采伐林木的,不能因其约定而免除其滥伐的法律责任。

 对于毁林案件,凡以盈利性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毁林,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凡以蓄意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毁林,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应以对于毁林案件,凡以盈利性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毁林,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凡以蓄意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毁林,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毁坏公私财物罪” 或“ 破坏生产经营罪”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应以当面送达为主,并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难以当面送达的,应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局的挂号信收据证明,登记送达的具体时间。、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应以当面送达为主,并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难以当面送达的,应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局的挂号信收据证明,登记送达的具体时间。

 11 、私自砍伐枯立木属盗伐行为。2003 年 年 3 月 月 3 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

 】15 号)中指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 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2、团伙共同盗伐树木如何处理?某县林业局破获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团伙共同盗伐树木如何处理?某县林业局破获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三人共同作案,木 盗伐树木 1.5 立方米, 林木价值900 元,按林木价值 6 倍罚款,应予处罚 5400 元。在实际处罚时,元。在实际处罚时, (1) 此类案件,如果盗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上,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起点,但每个人的盗伐数量不到立方米以上,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起点,但每个人的盗伐数量不到 2 立方米,是否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每个人的刑事责任?立方米,是否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每个人的刑事责任?(2) 上述个案属于2 立方米以下的盗伐案件,性质是 3 人共同作案,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对每个人处罚人共同作案,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对每个人处罚 5400 元,还是每个人各处罚总罚款的三分之一?元,还是每个人各处罚总罚款的三分之一?

 处理意见:该案中三人没有明确的主要违法行为人,并且分赃均等,县林业局按每人盗伐林木处理意见:该案中三人没有明确的主要违法行为人,并且分赃均等,县林业局按每人盗伐林木 0.5 立方米、林木价值300 元,在盗伐林木价值 5—10 倍范围内,按林木价值 6 倍罚款,每人处罚倍罚款,每人处罚 1800 元。

 应注意:一是区别责任,二是分别处罚,三是各发一份处罚决定书。应注意:一是区别责任,二是分别处罚,三是各发一份处罚决定书。

 13、盗伐林木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可否按两种违法行为并罚?李某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行、盗伐林木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可否按两种违法行为并罚?李某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行

  为,其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符合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违法行为。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李某的行为虽然表现为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具体行为,但无证运输行为是李某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盗伐林木牟利的目的的牵连行为,因此,对李某应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为,其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符合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违法行为。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李某的行为虽然表现为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具体行为,但无证运输行为是李某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盗伐林木牟利的目的的牵连行为,因此,对李某应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 盗伐

  篇二: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 7 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

篇四: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讲人:侯迪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林业行政案件:一、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案件(13种)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38条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39条3.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4.非法收购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5.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案。《实施条例》第40条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案.《实施条例》第45条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7.毁坏森林、林木案《森林法》第44条第1、2款,《实施条例》第41条8.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第44条,《实施条例》第41条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10.逾期占用林地案。《实施条例》第43条11.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

 《实施条例》第46条1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4条13.非法运输木材案。《实施条例》第44条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的案件(8 种)14.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条33 条第1 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35条 条15.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 条第1款 款16.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 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条17.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条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1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 条第2款 款1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保护法》第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保护法》第35 条,《实施条例》第37条 条20.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实施条例》第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实施条例》第39条 条21.非法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案。《实施条例》第非法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案。《实施条例》第40条 条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违反种子法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的案件(14种)四、违反防沙治沙法的案件(5种)五、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案件(6种)六、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案件(4种)七、违反野生植物条例的案件(5种)八、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案件(3种)九、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案件(2种)十、其他林业行政违法案件(6种)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件(一)行为的认定1、行为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2002年3月,群众举报,李某为种植黄豆等农作物,对其承包林场的一片林地进行清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采伐杨树6株、松树2株,合立木材积1.361立方米,发案时该树木仍被弃在地头。• 问: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盗伐林木行为• B 毁坏林木行为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行为人不是为了牟利,是否可以构成盗伐林木行为?案例2:2003年8月,某敬老院为修建围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周围有影响的林木伐掉,砍伐杨树5株,合立木材积1.896立方米,并运至厨房做烧火材。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3、行为的客观方面盗伐森林及其它林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C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4、盗伐林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刑罚适用:• 《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三)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应用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件(一)案件认定过程中的应用• 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它森林保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刑事案件的立案起点: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刑罚适用:• 《刑法》345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三)处罚过程中的应用根据《森林法》第39条2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擅自采伐火烧枯死木的认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确权前擅自砍伐的认定非法采挖树木的认定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三、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一)行为认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以及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1.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A 无证猎捕• B有证但违反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猎捕• C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 2.侵害的对象•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 只以上的; 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狩猎的。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三、处罚中的适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实施条例》条,《陆生野生动物保实施条例》34条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条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价值条的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四、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 (一)案件认定过程中的法律应用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1.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用地单位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部门建设用地审批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2.林地的认定3.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具体表现形式:A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B在林地改变为农用地C在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刑罚适用:• 《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行政处罚• 根据《森林法》第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及第43条的规定:擅自毁林开垦,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林业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谢谢!

篇五: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

 一、 征用、 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一)

 概述• 征用林地的含义•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 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 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生改变。• 占用林地•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 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 只是改变林地用途, 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 乡 镇村建设和个人等占用集体林地等。

 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 但改变林地用途。

 • (二)

 征用、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 (1)

 国家林业局审核: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 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 (2)

 省林业厅审核:

 低于上述面积的审核机关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交纳四费:

 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地上附作物补助费• (4)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5)

 需要采伐林木的, 办理采伐许可证•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

 •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1)

 条件• (2)

 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

 国有重点林区;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 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 省林业厅: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 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地市级林业局: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县林业局: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交纳三费:

 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 3、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辅助生产林地• (1)

 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2)

 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

 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审批: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县林业局审批: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注:

 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

 向县林业局申请, 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免收植被恢复费。

 二、 珍贵树木保护制度• 森林法第24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森林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 衍生物。• 问题: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珍贵树木是否要获得许可?

 • 三、 森林、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一)

 年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每五年审核一次•(二) 采伐许可证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方式方式• 1.主伐: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2.抚育、 更新采伐: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 实验林、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3. 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封山育林期、 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

 • 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及核发权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部队、 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 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核发放采伐许可证。•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 、 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5.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适用以上各款规定。•问题:•1.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2.采伐风倒木、 雪压木、 火烧木、 枯死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3.挖掘移栽树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

 • 四、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 前款所称木材, 是指原木、 锯材、 竹木、 木片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问题:• 1.林区有哪一级行政机关规定?• 2.林区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3.在非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是否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木炭是否属于木材?竹木木片和省自治区

 • 五、 木材运输管理制度•(一)

 木材运输许可规定•《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从林区运出木材,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必须随货同行。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 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二)

 监督管理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 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并立即报县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 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能否上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是否有暂扣权?•3.在林区内、 非林区内运输、 从非林区运出是否需运输证?•4.农村居民运输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需运输证?•5.运输挖掘移栽的树木是否需运输证?

 • 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下发了 《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明确规定 :• 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二是经营(加工)

 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 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输的监督检查。• 四是在2009年, 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 , 要求各地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

 对古树名木、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 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 一级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

 • 六、 法律责任• (一)•1.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擅自砍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其他林木的;• (三)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 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法律责任。

 • 2••••••••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2)

 行政处罚<森林法>第39条\<条例>第38条1)补种10倍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问题:

 1.盗伐使用的工具能否没收?2.没收的盗伐林木能否返还受害人?没收的盗伐林木能否返(3)

 刑事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 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 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问题:

 1. 盗伐林木的价值能否作为立案标准认定?2. 能否将立案标准中的前后株树相加来作为立案标准认定?3. 盗伐的林木和盗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计算方法为:

 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 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受害人••••••

 • 3、 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2)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3)

 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 4、 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以占有为目的, 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林、 林木, 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 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 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2)

 将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应当认定为盗窃;• (3)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 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数额较大的, 定性为盗窃。

 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4)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 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木的数 量。按情节的轻重

 • (二)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法律责任• 1. 含义•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数量、 树种或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但反林木采伐许可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1)

 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3)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的数量, 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一般为5%。

 • 2.行政处罚• 1) 补种5倍• 2) 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 问题:

 1.滥伐的林木能否没收?•2.滥伐的工具如何处理?• 3.刑事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 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 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 问题:

 1. 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2.如何认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权属和主观目的)•3.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4. 如何认定盗伐或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

 • 《条例》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 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 验收证明;•(二)

 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 地点、 林种、 林况、 面积、 蓄• 积量、 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

 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 树种、 株数、 蓄积量、 更新• 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除应

 •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转让后办理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年01月29日 鄂林策函[2002]11号河口市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河林字[2001]30号)收悉。

 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一般情况下, 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

 对于依法转让的林木, 《森林法》 第十五条规定, 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以同时转让, 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 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 据此我们认为:

 如果林木转让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 其采伐许可证应由受让方(买方)

 依法申请办理(转让双发另有约定的出外)

 , 但转让方(卖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转让的林木, 受让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的, 属滥伐林木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则不应承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责任。2002年1月14日老林木

 •1.珍贵树木的含义2.非法采伐、 毁坏的含义3.行为性质的认定---刑法规定为行为犯----刑法344条和【2000】

 36号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 公通字〔2008〕 36号•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应予立案追诉。【2000】

 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珍贵树木” ,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 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木,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 严重”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篇六: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伐非 活立木 构成何罪的诠释 原著

 王占涛 1修峰 2徐岩 3曲柏森 4

 (1.集安市双岔国营林场吉林.集安 13420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吉林.白山 132001;3.集安市太王林业派出所吉林.集安 134200;4.集安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吉林.集安 134200) 摘要:在林区生活中有多数人认为私自砍伐非活立木是合法的所以也很不以为然。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列的诠释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活立木的违法采伐定性问题有一个理性准确的认识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关键词:砍伐非活立木行为诠释 【案情】

 1、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争涉对象竟是砍伐非活立木即枯死树。2010 年 6 月 5 日被告吉林省集安市森警大队以原告张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原木材积 10 立方米的非活立木为由,按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活立木的定性及处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原告张某则认为非活立木不具有林木的正常用途且其采伐已由护林员同意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并不应予按森林资源的标准予以处罚。

 【聚焦点】

 张某砍伐非活立木其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解读: 一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没有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山上林分里的树木其行为属于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滥伐林木罪;

 二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之间是普通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在犯罪构成符合一般罪名的情况下就应该适用一般罪名来定罪否则刑法就失去了设定一般罪名的必要了; 三是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且树木虽然枯死但仍有一定价值张某所砍伐的非活立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适用滥伐林木罪对张某定罪不足以体现量刑适当原则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定盗窃罪更合适。

 【诠释】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非活立木的树木是属于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的那么就应该受到森林法的保护。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5 号明确规定了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应当依法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主要是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罪是未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一般为公开采伐盗伐林木罪则是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多为秘密采伐;另外滥伐林木罪构成只要具有违反森林法或者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即可而盗伐林木罪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犯罪目的。本案中张某在不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枯死木据为己有且林分中的树木既非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也不是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故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2、从法条关系上说虽然符合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仅限定为"生长中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显然枯死林木已经排除在了"生长中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之外其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的作用但功能已经完全不如生长中的林木了。况且与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所具有的生态功能相比枯死林木的生态功能更低。既然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仅承认盗窃罪那么如果将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就明显不协调了。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刑法设立盗伐林木罪的立法本意只是打击那些破坏生长中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而枯死、干枯木已不能发挥其生态效益。本案中张某砍伐 10 立方枯死树木的行为即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特征也不符合刑法制定盗伐林木罪保护法益的立法本意。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五条都没有禁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在必要时适用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伐枯树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枯树也是有价值的财物而且是他人的财物盗伐枯树行为意味着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采伐林木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公众对此是没有任何歧义的。但这里所说的"林木"其内涵和外延究竟如何界定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就需要执法者根据立法意旨和有关规范解释来正确地理解认识和把握执行。

 从森林立法的科学基础来说之所以要对森林、林木实施严格保护是因为森林、林木不但具有一般财产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因其资源特性而具有生态价值和环境效用。森林生态系统的这种综合效益是通过相互联系的森林资源诸要素来施展和释放的。在森林生态系统中活的林木固然是生态系统的主体发挥着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主导作用;死的林木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作为森林中某些野生动物的食物和栖息地等等。基于此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生长状态的林木即便是死树也要保持在自然状态不能随便地进行砍伐处理和予以清除。

 【森林法规依据】

 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说明我国实施严格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除了依法规定的特有林木之外林木采伐者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核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对林木进行采伐。

 国家林业局 2001 年 8 月 7 日给北京市森林公安处《关于立木蓄积包含内容的复函》中提到:采伐死亡树木已纳入木材采伐限额管理任何采伐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5 号文也指出: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关于林木采伐解释属有权解释应予在相关执法时参照适用。

 【结论】

 非活立木属于森林资源组成部分应依法受森林法调整和保护。擅自进入国家、集体或个人林地内捡集滥砍盗伐、自然灾害、风倒、枯死等各类非活立木的均按盗窃论处或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开庭审理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程序查明原告张某所采伐的确是非活立木其采伐行为未经护林人员允许且护林人员对采伐无批准权。认定被告吉林省集安市森警大队作出处罚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按国家《森林法》有关枯立木的定性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故而作出了维持森警大队处罚决定的判决。

 【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森林法规定要凭证采伐的林木也并非仅仅指森林生态系统中活的立木还包括火烧木、冻害木、风倒木、风折木、雷击木、枯立木等危树、死树(非活立木)。树木采伐后属于木材未采伐都属于林木采伐前均须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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