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2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6-12-06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6-12-0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 制度化 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7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 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包括具有正处级、 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学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以及各院系的党政负责同志。
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 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并在正科长中级职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距退休年龄任不满一届的一般不再提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的中层党政领导职务。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提任职务一般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九条 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满 58 周岁 一般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其中专职党政领导干部改任相应职级调研员。在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时不能任满两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 选拔院 系 处级领导干部 一般应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选拔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三参加民主推荐人数必须占应参加人数的 2/3 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 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含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必须集体讨论、 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 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院系一级党委总支换届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考
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
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实体院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代表、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 党政职能部门 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 所在党委、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干部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建立考察文书 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 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领导向单位主要领导或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属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
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监察处长任免前应听取教育部人事司的意见任免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在讨论决定前还应和地方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第六章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依据《南京大学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 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学校党委领导签发。
党委系统的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行政系统的干部以校长或学校行政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被任用者谈话。
中层正职一般由学校领导同任用者谈话中层副职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同任用者谈话。
学校纪委负责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或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加大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 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在新提任干部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可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
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院系、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三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一届的人员鼓励交流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两届的人员实行交流。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系的学术业务管理岗位和学校个别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 可以适当放宽。
四在正常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任用的干部一般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五积极向校外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党政领...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汇编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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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 8 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 5 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 5 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任职满 5 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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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 2 年集中组织一次。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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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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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 3 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 40 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 45 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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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 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第八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 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第四章 民主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提出考察对象,民主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
必须一分为 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个别谈话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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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第六章 酝酿呈报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 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第七章 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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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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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第八章 任 免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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