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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10篇

发布时间:2022-10-07 15:20:02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10篇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学术争鸣 312 2017年03月3浅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良 赵威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公司,天津3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10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10篇

篇一: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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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争鸣

 312

 2017 年 03 月 3 浅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良

 赵 威 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公司,天津 300000

  摘要:近几年来,有关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良的文章众多,其中的绝大多数“对策”不外乎中外国企对比、股权多元化、政企进一步剥离、加强国企公司董监高队伍素质建设尔耳。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对策”对当代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良是有益的,其思路也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只不过,细细品来,其中能切中当代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良要害的“对策”还是相对较少的。多流为形式,宏观的多微观的少、理论探讨的多立足实际的少、形而上的多可操作的少。

 关键词:企业法人;治理;改良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53(2017)03-0312-02

 “在犹太人的社会中,为了使讨论深化,总有一位成员敢于提出反驳意见,被称为‘恶魔拥护者’。他在对讨论的方向与大体的结论表示赞成的同时,敢于提出反面意见,对于解决方法的可行性进行验证,指出其中存在的矛盾与不合理之处。为了发现更好的解决方法,他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反对意见,对讨论的前提提出质疑。”——日本著名的管理学家大前研一在其著作《专业主义》中有上述描述。

 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其探讨价值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源于西方经济学,是通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概念,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狭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指企业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企业客户和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本文探讨的范畴限于狭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规范的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以求公司法人合理高效地运转起来。

 2 国有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弊病分析

 2.1 产权结构单一

 ,产权主体缺位

 探讨国有企业产权结构问题,不应该“一刀切”,更不应该简单地认为举凡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应该搞股权多元化;而应该细分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

 这些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国有企业,在历经数十载国企改革后,现今的存在形式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换言之,国家仍是这些企业的唯一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

 国有,即全面所有,这对于一家从事生产经营,面对各种市场风险与挑战的国有企业而言,其过于模糊,很难找到一个代表企业资产所有者的独立个体,甚至有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本身就同时“兼任”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这种产权主体看不见摸不着的状态,极易导致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

 2.2 权责边界设定不清,管控监督难以落实

 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一般较为规范,相关管控监督也较为有效,因此,此处主要探讨作为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子企业”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2.2.1 边界不清,制衡机制难以形成 尽管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也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某一位关键人物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2.2.2 管控难以落实,信息占有不对称 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产权关系具有典型的委托代理特征:全体公民授权政府,形成由下而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相关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授权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其最终目的是惠及全体公民(因而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更类似于信托关系)。

 2.2.3 “三会一层”间的独立性不足,各种渠道的监督容易流于形式 无论是内部人控问题,还是经理层贪污受贿问题,都与国有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存在必然联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曾寄希望于企业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的作用,但党组织负责人与经理往往“哥俩好”;国家多次强调加强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但对于经营决策的核心业务,职工往往难以深入参与;政府一次次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但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蒙混过关”往往并非难事;国家曾通过“财税物价大检查”加强财经纪律约束,但往往以检查组与企业讨价还价,交一笔钱而了事;政府一再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但往往由于主管部门与企业各种关系过于密切而失灵。

 2.3 激励机制空缺,经理层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此处所探讨的激励机制不仅包括经理层年薪为核心的激励机制,更主要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对其子企业的激励措施和手段。

 3 当代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良的几点建议

 当代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良,需要的是自上而下的系列举措,需要一种统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用合理发挥、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对下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的适当管控的全局性思维,同时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各种反馈以不断修正,以期促进国有企业保持良性可持续发展势头,不断适应变化发展的市场环境。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用于规范调整国有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制定于 1988 年,为了更好地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管理,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形成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有关国资监管政策体系的形成,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以服务和引导产业发展为宗旨分类管理国有企业;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调整不同产业的国有股比例,采用不同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约束和激励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三会一层”职能,逐步形成能真正发挥效能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既彼此协调、又互相制衡“三会一层”制度。

 2 3.2 推动股权多元化

 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已经成为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障碍。从某种角度说,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的必要条件。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包括减持国有股、股权置换,吸收社会法人股、职工内部股、自然人入股,中外

 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

 经济 2017 年 03 月 3

 313 合资、境内外上市等诸多方式,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实现。

 3 3.3 明确权责边界,理顺企业内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构架其实是大同小异的,基本模式都是“三会一层”,即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最大的特点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在于党委、纪委、工会等党群组织的存在。

 这不仅是是区别于外国公司的特殊之处,从某种角度讲,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良成败的关键。还应该引起更多关注的是,我国国有企业普遍采取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的上一层一般都设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进行总体管控的模式。这一模式,具有利于政企分开、监管深入、行业熟悉等诸多优势,如何运用好这一模式,做好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

 (1)明确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国有企业的公司法治理结构核心为董事会,明确界定其“三会一层”之间的权责边界。应以责任制或责任追究机制为主线,将责任制贯穿整个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实现对董事会权力的制衡。监事会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强化党组织作用,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的真正优势。每每论及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时,学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及其作用的发挥问题避而不谈,甚至有人认为探讨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就不应该存在党组织及其作用发挥的命题。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党组织及其作用发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党组织的权限、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的党组织的设置以及两者的衔接。

 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党组织的源于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上级党组织的授权,其内容是既定的;关键在于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谋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权力。

 ①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应建立在保证企业发展效率的基础之上,重点在于监督、反馈及与上级党组织的衔接。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可以沿用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模式,对于非控股的参股企业,可以考虑与监事或监事会主席职务的交叉。为了保证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应确保相应组织机构的健全,即使每个机构只有一个人,这些机构也有其存在的价值。用牺牲一个必要部门节省下的人力成本来促进发展的企业又能走多远。

 ②上下级党组织间的衔接,应以建立信息渠道,保障党纪监督检查有效落实为准。在上下级党组织均健全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应充分运用党务手段,发挥党群工作的优势,激活工会与基层员工的活力,真正唤醒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集思广益、兼收并蓄地为促进企业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4 规范决策和授权流程,全面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我国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机关和工厂,其管理人员习惯于在正常程序之外,留下特事特办的操作空间。换句话说,他们并不反对用制度管企业,但是也崇尚企业的人治特色。从实践中看,但凡举步维艰的国有企业这种人治味道都很浓烈。这种工作模式,本身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但对于企业制度的破坏也是毁灭性的。为此,应该从企业制度设计层面对这种模式的运用加以限定,通过授权的方法,将这种工作模式限制在制度框架之内。

  5 切实发挥监事会及党组织监督机制的作用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监事会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因此,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监事会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1)监事的选任不能全部从股东中派任,必须保证从社会选聘出来的专职或独立监事占有适当的比例。专职或独立监事的薪酬宜由国资委负担,既减少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又保证其与国资委的有效沟通。

 (2)明确外派监事会的工作目的和内容,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保证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监事会应将监督重点放在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改革改组、收益分配等方面。

 (3)外派监事会应由政府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合组成,不应“一边倒”。同时,应形成监事人才储备库,建立健全监事考核、奖惩和淘汰机制,奖优罚劣。

 国有企业应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优势。我国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均必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其业务由于相关企业的审计监察功能交叉,是国有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重要监督手段。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我国国有企业因根据党的组织纪律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纪检监察制度和审计检查制度,并从流程上设计好两种监督方式的衔接程序。

 6 6

 优化筛选明确激励,充分调动经理层积极性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联系最为直接的就是国有企业中的经理层。经理层的基本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也是国有企业能否顺应市场发展规律、求得生存、求得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充分调动经理层工作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落实优化筛选。国有企业的经理层,手中使用的不是普通的资产,而是全体公民授权政府运营的国有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直接操作、组织生产经营的人,必须保证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应该具备优秀的业务能力。这两种能力互为助益,应在经营才能较好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富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其三观与党的主张相契的人才。这其中党组织的作用不言而喻。

 (2)赏罚分明,奖惩公正,树立国有企业的信用形象。要敢于在制度健全、监督有力的基础上,推行职业经理人聘任方式,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奖惩制度,激励国有企业所选拔任用的人才,逐步树立起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信用形象,促进国有企业成为我国职业经理人乐于施展才干的舞台。

 7 7

 结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至关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成败,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民族的未来。为了其实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我们有必要从国有企业的基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入手,用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它、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措施促进它、用党的优秀组织工作方式方法保障它。相信我们的国有企业不会辜负祖国和人民的期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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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完善姓名:许彦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田恩义20040601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十学位论文摘 要

 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 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本文主要论述了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理论知识 — 法律内 涵、 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分权制衡与外部约束 机制等; 然后, 借鉴外国公 司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有关设想。

 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是指为维护 股东、公司 债权人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 地运营,由 法律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 有关公司组织机构 之间 权力分配与制衡的 制度体系与调控 机制。

 现代公司是由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多个主体结成的联盟,委托— 代理关系成为建立现代公司 法人治 理结构的基础。

 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经历了股东大会中心主 义型的 公司 治理模式、董事会中 心主义型的公司法人治理 模式和利益相 关者治 理模式。

 公司内部分权制衡,是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和权利分配体系,通过建立 这套具有明确分工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和权利 分配体系,以 实现公司、 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目 的,内 部治理结构主要包 括: 股东 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建 立和权 利的 分配和实施办法。

 公司的存在离不 开外界环境,政府对公司的适 度规范、信息 披露 机制、金 融市场机制等公司外部 环境,也会对公司及其机构形成强有力的制衡,形成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外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实 践中 主要存在着的立法 上的缺陷、 产权不明确、 监督机制“软化” 问 题等。因 此,我国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的制 度应当完 善, 应当在公司产权构 造、 董事会制度、经营管理业务权独立、 监督体系和民 主管理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关键词: 公司 法人治 理结构; 内 部分权制衡; 外部治理 机制; 制度完善

 哈尔滨工 程大学硕十学位论文A B S T R A 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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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字):?- e v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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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章绪论选题背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论文 《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完善》 , 其 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探讨我国企业在实行公司制、特别是对国有大 中型企业实行 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相关 问题, 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有关的制度。

 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中 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 《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一个明确要求: “ 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以及外部治理机制制约的相关法律体系。

 ” 因此,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表现形式,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必然会 孕育出不 同的法律 ,从公司法律制度诞生之 日起,人类社会无论是物质文明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国际上,在个人本位社会到社会本位的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哪些变化? 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对于我国目 前公司治理的现状和如何完善等问题,是本论文研究的基础。基 于以上问题,笔者选择 了 《 我 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完善》这一课题,作为申报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是极为丰富而庞 杂,作为一篇学位论文,论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所有法律 问题,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仅仅在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基本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问题 ,是要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处理由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构造及分权制衡和外部治理机制等,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由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演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又演变到利益相关者为中心的治理的经理 中心主义的趋势。本文不仅借鉴外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还借鉴了经济学界的理论思想,来丰富我国现代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 架, 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发展我国经济。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已完成了企业改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部分企业还通过发行股票上市。但在许多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的关键— 制衡机制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 内部人控制” 、“ 所有者缺位’, 、“监督软化’, 等公司法人治理 问题依然存在 ,笔者对这些 问题进 行思考, 目的在于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 出几点见解。z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理论源于西方各 国的公司治理实践, 目前 己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各国的公司立法和实务操作 。该理论虽然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 但对我国当前及至今后的经济建设、公司制度改革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它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明确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并为我国构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供了直接的参考依据。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对社会发 展和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看,时代 不同各国采取的形式不尽相同,体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制度为主的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于 “ 制度” , 而不是“现代”,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沿着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道路发展。

 从静态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政治法律化的装置,具有制度性和结构性 ,可以描述为关于降低经营成本与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 种关于决策权、控制权与监察权 的权力分配与行使的领导体系,一种 关于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 三足鼎立” 的组织构造。从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亩 面 面 亩面 面面面 面 面面 面 面 亩 亩亩 亩 亩亩亩 亩亩亩 亩曰 ‘ 奋曰 亩亩 亩亩动态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管控机制,表现出系统的无限开放性。这种公司治理机制既立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内部监控机制,同时,也依赖于政府适度干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等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机制。此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离不开经济学理论、法文化思潮、公司制度理念等人文哲学立场的支配 、影响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2.

 1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概 念的形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中关于什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统一的解释。所谓 “ 公司治理 ” 一般认为, 是 1932 年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在其著名的 《 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 中揭示出的,是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经营者实际控制公司的事 实的调查中发现 的,该书 也被誉为是公司治理问题 实证研究的开 山之作 。

 “ 公司治理” 这一术语的普遍使用是在 20 世纪 60年代末。

 因为,进入20 世纪后,西方主要工业国家许多工业公司规模有了迅速扩大,但 由于当时这些国家 实行工业保护政策和 贸易壁垒 ,因而垄断力量迅速发展,缺乏有效竞争,所以大公司的 “两权分离” 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未明显暴露出来。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开始重建,这个时期各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商品普遍短缺,各个公司很容易赚到利润,所以“两权分离” 所引发的代理问题自 然也被掩盖起来。

 而进入 60 年代末期,西方主要国家产品普遍供大于求,全球竞争日 益加剧,长期掩盖的 “ 两权分离” 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日趋严重。1 970 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 Penn

 Central 的破产标志着 “两权分离” 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的“爆发”。

 从此,公司 抬理结构问题提到西方主要国家政府的议事日程 , 并 引起 了西方学者们 的普遍关注。到 了 90 年代,随着此问题 的日趋严重和理论觉醒 ,公司治理的概念 己风靡全球。

 但是 ,各国在此 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澳大利亚学者新南威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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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管理教授) 称之为“ 企业督导制衡机制” 或“企业督导机制”。日本多称之为: “企业统治”。香港地区称之为: “公司管制”。台湾地区称之为: “公司管理”、 “ 公司控制”、 “ 公司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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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iddot; 66·价值工程简论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研究The Thesi s onCom pl etenessof the Structure w hi ch i s Control l edbythe Corporati onsi n the G overnm ent- ow nedCom panys袁轩字Yuan Xuanyu( 湘潭大学商学院,湘潭411101)( Xi angtan U ni versi tySchool of Busi ness,Xi angkm41 110l ,Chi na}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我国国企公司化改革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剖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contacts w i th the corporati zati onreformi n 0111"com l trycurrent si tuati on i n the structure w hi ch i s control l ed by thecorporati ons and rai ses the m 嘲ul re$tOcom pl etei t-关键词:公司;治理;完善Abstract:The structure control l ed by the corporati ons80 col se.Thi s thesi s anal yzestheKey w ords:com pany;control ;com pl ete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0引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权力机关构造,公司管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公司权力的配置,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我国国企公司化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剖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1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1.1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 内部人控制” 问题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 全民) 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 内部人控制” 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1.2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1.3股东大会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 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景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 股民) 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作者简介:袁轩宇( 1980-) ,男,湖南岳阳人,现就职于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党总支副书记,本科毕业于衡阳师范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现在读于湘潭大学M BA工商管理专业。文章编号:1006-4311( 2010) 29-( X166-02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 心有余而力不足” 。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1.4董事会难以发挥核心作用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1.4.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1.4.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1.4.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甚至是“ 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1.5经理层得不到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空缺。<公司法>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1.6监事会很难起到监督作用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2原因分析2.1产权主体仍然缺位,利益主体不明确,国有公司的发展找不到原动力外国的现代公司企业,董事、监事主要由大股东组成,这款的方式来吸引客户,由此给单位货币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货款不能收回是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因此,要编制应收帐款回款进度表,随时监控应收帐控制回款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3.5.3加强银行贷款信誉控制,保证融资渠道通畅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有些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贷款,贷款到手后又长期不还,形成坏帐。因此,要保帐融资渠道顺畅,就应该主动向银行提供真实,透明的财务信息,赢得银行信任。2.5.4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避免“ 一言堂” 某些领导往往因为对自己的判断力和领导力的自信,而排斥以分权为特征的现代管理制度,当企事业单位规模很小的时候,这种管理方式是有效的,但随着规模发展壮大,则需要及时形成合理有效的授权机制。3.5.5健全财务制度,保证长远发展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处理随意性大,信息失真比较严重。不重视财务信息质量,甚至为了逃税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从短期来看为企事业单位减少了一些支出。但从长期来看,只有形成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才能做大,做强。参考文献:【l 】<天津经济>.【2】<财务与会计>.【3】<企业会计准则>.万方数据

 Val ueEngi neeri ng· 67·些大股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使自己的投资有高额回报,必然要尽力选拔、招聘最佳经理人员,并尽最大努力配合经理人员创造最好绩效,也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监督经理人员的败德和机会主义行为。我国刚建立起来的公司从形式上看与外国公司似乎相同,但实际上离真正的现代公司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传统产权制度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表现在国有企业财产上的问题是“ 人人是主人,人人不关心,人人都所有,人人不负责” 。事实上许多企业虽挂出了公司制的招牌,但都没有公司制的内容,公司的董事会权力架空,董事会对经理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更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在一个科学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合理而有效的制约机制及其作用的发挥,应产生如下三个效果:企业决策的合理倾向;企业经营的合理行为;职工对企业利益的合理要求” 。按此标准考察,国有公司还远未达到要求。尤其是企业决策、企业经营两方面和传统国有企业一样受政府插手和利益诱惑,还不能做到决策倾向、经营行为完全合理。国有公司没有真正“ 自主经营” 的权利和“ 自负盈亏” 的能力。国有公司领导的权力结构还做不到既能激发活力、推动创新,又能互相制衡、廉洁公正。传统企业改为国有公司后,旧体制的痕迹和烙印很深,不同程度地继承着计划经济的治理结构,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上级委任,上级主管部门还参与企业的决策。由政府委任的董事长和经理人员还是政府委派到企业的官员性质,董事会不过是过去政府管理、监督企业的职能机构分解下放到企业内部的化身,监事会也不过是政府纪检监督部门在国有公司中的派出机构j 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是股东,既不是产权主体,也不是利益主体,对公司事业的推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缺乏内生性特质。2.2政企无法分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有以下特殊性。第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前提的,有广泛的职工参与和职工监督。第二,我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负责人” 。为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党管干部的方式有所改变,和<公司法>选举领导人的程序相统一。第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在国有公司中仍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强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此外,在传统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轨的过程中,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没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过渡过程。正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在转轨的过程中,我国新建立起来的公司身上还深深带有从旧体制脱胎过来的痕迹和烙印。导致上述种种政企不分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私人投资能力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去基本都由政府投资,改造成公司制后的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仍是政府,政府必然要对企业行使权力。该政府办的事,企业办了;该企业办的事,政府办,政府错位就难以避免了。2.3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外国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先是出资人,是为红利而来,他们和经理人员的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者若产生矛盾,走人的是经理人员。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人员没有股资,拿不到红利,董事、监事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养家糊口的职业。经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在我国国有公司,除董事长外,其余董事、监事地位实际上都比总经理低,比副总经理的地位也低。这种经济和政治地位的董事、监事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造成与经理人员发生矛盾冲突,最后失败可能性大的不是经理人员,而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与一般董事、监事若发生矛盾,董事、监事若拿不出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违法犯罪的确凿证据,而用一般的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去告发经理,政府一般是容忍经理人员继续任职的。国有公司里的一般董事、监事同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比起来,事实不过相当于传统国有企业里的一个中层干部,按照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惯例,组织上~般是不会安排企业中层干部去别的单位工作的,况且现在企业中层人员的使用杈在企业,政府对中层以下人员的任用一般不会干涉。现在企业一般人员是不能调入政府的,在其他企业重新就业又困难重重。3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建议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要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3.1制定《国有资产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毹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从而解决“ 内部人控制”的问题。312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3.3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公司制改革中,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入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也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3.4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3.4.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4.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4.3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主要义务和责任有:①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②竞业禁止义务;③借贷和担保的限制。3.5建立有效的经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3.5.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 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3.5.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 内部人控制” 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3.6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3.6.1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

篇五: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001 年 7 月

 第 3 期总第 64 期 江西套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URNA L OF J IA NGXI PUBL IC S E C UR IT Y

 C OLL E GE

 J u].. 200 1 No. 3 S e t. No 64 论我 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刘德 福 法律系, 江西 南昌 330043)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摘要:

 企业 以盈利为宗 旨是经济学的常识。在依靠法律规制经济括 动时, 企业法人内部的治理之复杂性 不亚于 千 国家, 所不屙仅仅在于 , 前者 具有经济性而后者具有政治性 。本来明晰的法律要较宣绪性的政策更详尽和更具 可操作性 , 可是公 司法对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 留下太多的疑惑和空 自. 党政领导人经商和在企业兼职 的现象屡 一禁 不止 企业内部法律上的混乱和企业外部的事实上的混乱导致企业低 效益。

 分析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律规范 的高度 予 以完善 , 是再次修改公司法的动因。

 美键词 :

 法人治理结构 ; 企业体制 ; 经济法律 中圈分类号:

 D922. 291

 9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008 —8】

 21(2001)03—0019 — 04 On Im provem ent in E nterprise C orporati on J uri stic P ersons A dministra- tion

 Stru ctur e in

 0 u r C oun try

 IJIU D e —fu ( Law Department of Jiangxi Public Secur i ty College , Nanehang 330043。

 China) ^ b 捌

 矗 ct:It is an eenomic cmxlillO n sense th at enterp r i ses aim at prof i t —making.W hen the en terpr i se juristie per s ons carry out economic business according to laws and rules,the complexity of its inner ad- mi 。

 nistrati。

 on 1 s not inf er i o r to t h at of a country .T hey d itier only in wh ich the fonner is of

 ecnomy and the latter is of

 polilies.A s 1 o th e admin is tration structure p roblem,t h ere are man y pttzzlements a n d bla n k s l ef t

 in t h e Cor p ertion L aw Impmvemant in j uristi e persons administration structure fr o m the aspect of laws and m u l es is th e s timulus of revising th e Corpertion L aw.

 叮 wolr~ - " juristic persons administration structure; enter p r i se system; ecnomic law 企业是以盈利为 目的的经济组织这个问题在社 会主义国家只是在最 近的十几年内才受到重视 ,社 会主义国家长久的计划经济积重难返 。从思想观念 到经济生活实践 ,我们用于反思的时 问远比经济行 动的时间要长。到二十世纪末 , 当市场经济成为无可 奈何 的选择时 ,我们才开始意识到企业生存的必要 性 , 意识到在 国家事务和政治活动以外, 社会的发展 需要 以经济的繁荣为基础 ,才开始认识企业和从国 家建设 的角度来认识企业 ,并借助法律确认企业 的 地位。

 一、公司企业体制的内涵 企业体制是指企业资本的所有制 以及在所有制 的支配作用下产生的营运模式。它影 响企业的生存 发展 , 制约企业的经营效率, 对企业具有深远的影响 力。企业体制是企业组织要素在特定杜会经济环境 下的组织、 配台及其功能的发挥。要了解企业体制的 内涵 , 必须对企业的组织要素进行分解。企业组织要 素包括三方面 :

 (一j 资本资源。资金、 实物资产(含动 产和不动产) 、 技术 、 诀窍、 商标和商誉构成企业的资 本。(二 )市场信息资源。市场的需求空间范围、 需求 量太小 、 需求程度、 需求的可替代性和满足需求的正 当性合法性是企业的信息资源。(三) 人力资源。

 人员 的知识深度 、 广度 , 人员的技能 、 结构及人员的价值 需要、 责任观念 、 稳定性是企业的人力要素。企业各 个资源要素 的组合及其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构成 企业的体制。

 企业体制 的内涵就是指企业组织要素的最优配 合以便使各个要素在相互作用中发挥其效率 ,达到 收稿 日期 :

 2001—01— 08 作者简介 :

 剂德福 ( 1961 一) , 男 江西萍雪人. 江西公安专科 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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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套安专科 学校 学报 2O 0 1 正 企业有序发展并不断稳固和强化的目标。企业体制 不是静态的结构性设计 , 而是动态的功能性组合, 不 是一蹴而就的结局 , 而是目标和手段统一的过程。具 体来说, 企业体制的内涵包含的内容是 :

 ( 一) 企业 目标确定 以后 , 企业的产权归属必须 明确。市场经济是价值交换的经济 , 每个市场主体要 取得某种价值 , 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 体现价值交换 的原则。对企业的投资, 一律是货币化的价值或者可 以货币化的价值。追求价值增值 , 是任何投资者的内 在动力 , 达不到资本增值或者价值递增的 目标 , 投资 者的内在动力总体上受到抑制, 企业的 目标落空, 企 业体制就是失败的。

 (二) 企业体制是以资本要素为基础建构的多种 资源要素的组合体系 , 缺乏对资本的关注, 企业的体 制就是不成功的 只有在确立企业 目标 以后 , 突出和 关注企业的资本 ,而且各个资源要素形成了以资本 为核心 的内在合力 ,才算真正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体 制。资本在企业体制中起支柱作用 , 这是分析企业体 制和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

 (三) 企业体制区分为内部体制和外部体制两个 方面 内部体制是企业 自主权决定的范围, 侧重于企 业的组建者或投资者对企业要素的结构、 比例、 份额 的分配及其流动; 外部体制则是政府规制的问题 , 侧 重于企业的准入、 企业经营的监督许可、 企业组织体 系的建设和企业收益的再分配等。

 不 同的社会条件 ,企业体制的两个方面呈现完 全不同的面貌。在统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寻求政府 规制和企业 自主决定的平衡点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 程 ,甚至 可 能成 为对 公 司企业 社会 适应 性 和应 变力 的考验。两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借助于公开统一 的 法律规范进行调节 ,是现代企业体制逐步完善的保 障。

 二、 企业体制对企业作用的方式 企业体制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三种转变。传统的 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 , 老板作为投资者. 对组成企业 的一切要素进行一揽子管理 , 老板既是决策人 , 又是 执行人 , 因而不存在对企业的监督需要, 企业的风险 和收益均 由个人或少数几个合伙人承担 。企业的目

 标就是盈利。企业面临的风险限于纯商业性风险, 对 战争等意外风险根本无力应付 ,市场份额的竞争则 无需考虑 , 而政府管制的几率很小 , 所以私人企业和 合伙企 业的 目标 一 向非常 明确地 固定在企业 的盈 利。近代有限责任公 司的兴起, 在体制上 同私人企业 和合伙企业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尽管企业体制 中有形的组织要素只是发生量的增加 ,但是企业的 运行机制 (企业内部的权责划分) 、企业法律形式和 责任承担的范围、 方式有却有 了本质的不同。这种不 同是由于竞争和生产的充分社会化决定 的。

 股份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为企业体制 的创新 带来 了动力 , 也带来了压力。投资主体数量的不确定 性和地位的不确定性 ,使得任何个人 和组织体的力 量均无法操纵 、 控制企业的全部运行环节.因而不得 不将企业体制的各方要素的运转职能分离开来,企 业的决策 、 执行、管理和监督 、 控制成为专 门机构的 专项职责, 分别由不同的组织体掌握运行 , 企业的运 转已经专业化 , 并通过详尽的规则进行规制。

 首先, 企业资本来源于社会各界, 资本构成的多 样化导致投资者的个体意愿和公司的整体 目标不同 步甚至相矛盾。一方面 , 投资者个人利益成为公司利 益 的基础, 公司的利益不能脱离股东的利益; 但另一 方面, 公司既是全体股东的集合体, 其利益叉不得为 任何具体股东的个别利益所左右和代替 。

 其次,企业资本的分散化使得任何股东的意愿 都 围绕利益增值这个目标 ,由此形成公司资本增长 的源泉和动力 但是公司只能遵循一定 的规则反映 代表一定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所有利益和 愿望,于是分散 的小股东 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必将 受到漠视;公 司体制的建构就是要寻求股东之间和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公司体制是一个功能性 的过程。

 其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需要通过公司的体 制建构来体现 ,恰 当的公司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为 股权的行使提供保障机制。股东会作为决策机构 , 其 意志 的形成带有随机性和偶然性,董事会作 为股东 会的常设机构 ,是否能够在表达股东会的意志方面 积极 、 能动和创造性地反映公司的意志, 取决于董事 会的设计和组成以及内部运转的效率。

 再次, 公司的意志和 目标的定位 、 公司的行为和 活动的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律 、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 内部规则实施 ,必须有一个独立 的机构按照客观的 标准来衡量和判别,监事机构的建立和职责的行使 ,

 成为检验公司运作的试金石 ,尽管监督机构本身不 会直接创造价值, 但是 , 监督机构的职责在于避免公 司产生负面价值,即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 对股权的损 害和对法律的破坏。

 三、 建构法人企业体制的 目标 公司就其本质而言 , 就是资本 、 技术信息和人员 这些基础要素的组合和功能的演进 ,法人企业的体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 3 期刘德福 :

 论我 国叠 司空业法人洁理站构 的完善 . 2I 制无非是建立一定的组织体 ,形成掌管公司基础要 素的运行机制,并通过 科学合理的布局实现公司利 益 的最大化 ,体现公司法人企业内部权益和风险的 平衡 。从这个标准来判 断我国的企业法人企业特别 是公司制法人 ,我国公 司法人体制的建构和资本 的 流动控制方面还存在显著的欠缺,有待从理论上分 析公司法人体制的建构并通过立法给以解决。

 四、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 陷及其改进的 设想 建立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东 、 股东 大会、 董事会、 经理层 、 监事会这些有形的组 织体之 间的各种形式和层面的委任代理关系。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要明确划分股东 ( 大) 会 、 董 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 自的权力、 责任和乖 J益 . 形 成彼此之间恰当的制约与平衡的关系,以实现公司 利益 的最大化, 保持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我国公 司法人 治理结构, 是在公 司体制改 良的条件下. 为保 就是要 明确股 障公司法人实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目标 ,造就以股 权 ( 资本化的权益) 为基础的公司内部组织体之间的 制约和协调关系。目前, 公司法已经大体上形成 了法 人治理结构的总构架 :股东会作为决策机构对公司 的重 大 事项作 出决 定 ,董 事 会属 于股 东 会 的信 托人 负责对资本 的经营管理 ,经理层作 为董事会 的受聘 人 , 负责公司的 日常工作,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组成独 立于公司董事 、 经理和公司其 它高层管理人员 。

 为负 责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

 我国现行公司法确定 的公司法人 治理结 构的主 要 内容是:股东会决定 公司的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

 决议公司的资本增减 、 债务发行 、 公司合并 、 分立 、 解 散和清算 , 修改公司章程 , 选举产生董事会 、 监事会,

 审议 董 事会 、监 事会 的报 告 和盈 亏 方案 及 年度 收 支 方案。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 对股东 会负责 , 经理层受聘于董事会 , 实施董事会 的行动方 案 , 与股东会在法律上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 监事会作 为股东 的委任代表,履行对董事 会和经理层 的监督 职责。应当说,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整 体布局 符合 当今世界各 国公 司法人 机构建 制的趋 势, 但是 , 在具体内容和细节方面却过于粗糙, 存在 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 中尤其以股东权益的保护 不足 , 股东大会职权的行使缺乏程序保 障, 董事 会机 构及其运行规则不严密和监事会职权狭小而且没有 力度最为突出, 具体表现为 :

 ( 一) 对股东权的保护不力。我国公司法在权力 分配上的立法本意是赋予股东会有权选择由谁具体 行使公司资产管理权和如何行使资产管理权。但公 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力在实际的操作程序上却无具体 规范, 使得股东会的职权形同虚设。当董事会在 日常 经营管理 中处置资产违背股东的利益和意愿时 ,按 理股东应当有知情权 ,并且可以有固定的程序实现 这种权利, 必要时可以动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 现有法律规定:股东 只有召开股东会议的提议权或 请求权, 当提议和请求权不被兑现时, 法律上没有补 救的措施; 公司法 l 1

 1条规定仅限于董事会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时 ,股东才可以提起停止违法之诉或侵权 之诉,但在董事会蓄意侵 占公司资产、 利益时, 股东 无法阻止董事会的侵权行为, 而只能由监 事会纠正。

 (二 ) 董事会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不严密。依 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成员的来源没有明确 规定。实践中, 公 司董事会成员无非是两类:

 一类是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另一类是 由职工 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 对 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法没有规定公 司的董事会成员 是不是可以兼职或者只能是专职人员? 当职工利益 同公 司股东 利 益 不一 致时 ,职工 董 事和股 东 董事 究 竟依据什么标准确定以职工利益为重还是 以股东的 利益为重? 在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内部, 代表国有股 东的董事在国家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到底应 当维护国家股东 的利益还是维护公司的利益? 八 十 年代我国曾经明确国有企业实行 厂长 ( 经理) 负责 制 , 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的内部关系在法律 上如何处理, 是董事...

篇六: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0 8 年 第 4 期埘 删蝴 , 、 ‘ 砒 龇 镕弛 . 卅 l蠲 2㈣ 埘铡 % 勰 ‰。- 蒯㈣ 鳓躺 懒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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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模式为切入点, 分析了2005年 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状况, 并介绍了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之处。

 最后简要地举例分析了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的不足, 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如何再完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探索,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中的作用日趋显著。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为了适应公司的组织机能而依法设立的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的组织系统。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 以出资者和经营者分离、 分立和整合为基础 , 连接并规范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相互之间权利、 利益、 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 及经理、 监事会。

 “由出资者组成的股东( 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董 事会及经理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①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由于法律、 哲学、 历史传统、 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 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不同的模式, 大体可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元制以美国为代表, 二元制以德国为代表。(一) 美国模式美国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公司内 部治理的一元制, 即股东会下只设董事会, 不设监事会。

 在该结构中,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既是业务执 行机①陈丽洁:

 《新公司法详论》 ,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版,第 n页。②前引①。

 第 237页。二嘎l构, 也 是监督机构。

 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

 龉。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美国模式的另一个特点19 +是公司治理受外部治理结构的影响重大, 以至于被r ’ 硒:归类为外部治理模式。

 上市公司的股东高度分散, j股东参与股东会、 决定公司的热情和能力受到影响, 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因此很难对董事会进行监控。

 ②:"(二)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三力机关, 但其权力仅限于选举监事会成员及决定公。司基本事项。

 监事会既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又是董事z会的选举和领导机关, 还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德国。公司治理实行员工参与制, 重视职工民主管理, 承认c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关系和对公司治理的共同作用。_德国模式的另一特点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m作用, 它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票还可以成为其他股东的受托 人, 进行表决权代理, 同时 还可以对公司进— —行债权投资。二、 我国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析早在明末清初时 期 , 我国就有了企业的萌芽, 在1929年 我国就有了立法史上第 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 但是直到19 93年 公司法, 才有了较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真正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但是随着199 3年 公司法的实施, 在实践中

 第 24 卷总第 18 3期∥ 拦 ” ∥ +掣 。

 彩 臻 sH^Noo N G JusTIcE出现了最初制定该法时 所不曾存在的现象, 从而使得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董 事制度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1. 董事的产生和运作程序不规范。

 199 3年 公司法规定, 企业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但在实践中, 一些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之前董事就已经产生了。

 目前国有股占控股地位, 作为股东的政府或政府投资机构, 它们仍然对董事的选任具有直接任免权或具有决定性影响, 导致一些公司仍旧政企不分。2. 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 选择董事的标准滞后。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 经营管理人员, 应当具有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理想的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以及法律、 财产、 教育方面的专家, 而我国公司董 事大多却是党的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 在实践中, 我国政府官员兼任董事的现象屡见不鲜。3. 董事会的职权规定过于僵硬。

 19 93年 公司法第 4 6条和第 11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立法采用了列举式, 虽然董事会的职权一目了然, 但没有为董 事会职权留下任何扩展的余地, 例如没有规定董事会享有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因此其职权被局限于法律列举的内 容上。4 . 董事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不详。

 如规定的董事的自我交易的范围狭窄, 仅限于董事与经理, 未包括配偶、 子女等相关人; 董事滥用公司财产仅限于收受非法收入、 挪用公司财产的常见形态; 董事责任承担上, 过于注重董事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 二)经理权制度方面的不足1. 经理权授予方式方面存在疏漏。

 199 3年 公司法规定, 经理由董事聘 任。

 但却对经理权授予采取何种方式未作明确规定。

 此外, 对经理权之授予是否需要登记以及登记的效力等等均未作说明。2. 经理权范围限定方面存在不足。

 在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中, 公司内 部规章的制定这项权利由 董事会行使, 而我国19 93年 公司法第 50条、119条规定由 公司经理行使, 所以在我国经理的职权明显大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经理权; 经理应行使的职权未予明确规定, 其中最主要表现为未明确规定经理在执行业务时 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 经理权的限制方式和解除方式未明确。

 此外,其对董 事会撤销经理要依何种程序、 是否须说明理由 等问题均未予以明文规定。(三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欠缺。1. 监事会职权偏小, 且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1993年 公司法第 4 6条和第 126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 但其力度不足, 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监事会有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权却没有特别召集权; (2)监事会虽然有权纠正董事、 经理的行为, 但没有保障措施; ( 3)监事会不能以公司名义对董事、 经理的行为提 起诉讼。2. 我国目前由股东选举的监事, 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 而非个人资产代表,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密切关注。3. 监事会责任不明确, 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1993年 公司法对监督职权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 对监督不利者没有设定处置措施, 对忠实履行监督职能者也没有激励措施。4 .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使得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受阻。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 往往需要聘 请律师、 会计师、 审计师等参与工作, 并需支付合理费用, 但公司法对这些费用的承担未做出明确规定, 所以实践中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往往以资金短缺为由, 拒绝支付此费用, 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活动难以进行。三 、 200 5年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我国19 9 3年 公司法自19 9 4 年 7月1日实施以来, 对推动企业改革、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公司法实施十年以来,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 公司在大力发展的同时 , 其运作实践发生了变化, 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于2005年 l o 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并修订通过了新公司法。下面笔者简要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O一 , 益坼z 》z 口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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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8 年 第4 期完善之处。(一)完善了股东会的相关制度和股东的相关权利1. 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 案权的规定。2005年 新公司法于第 103条第 2款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三 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 案 后两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 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2. 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度, 以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

 . 2005年 新公司法第 106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

 ” 累积投票制度( c u mu l at ive vot i ng), 肇始于美国, 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以及决定重大事项时 , 股东所持有的每一份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 监事或重大事项数相等投票权的制度, 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 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③( 二)完善了董 事会制度1.删 除了董 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从而赋予了公司在董事会权利分配上的灵活性。而且新公司法不再像原公司法那样突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而是强调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作用, 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利的制约。2. 健全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1) 完善了董事会的召集制度。

 新公司法第 4 8条、 1 10条对董 事会的召集制度进行了完善。

 新公司法第 4 9 条、 111条对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表决机制等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 2)弥补了有关董事会职权规定的遗漏之处。

 新公司法第 4 7条、 第 10 9条加入了原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一项, 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从而使董事会的职权不再被局限于法律列举的内 容 上。( 三 )完善了监事会制度1.完善了监 事会的设立和结构, 新公 司法第 52条、 118 条对监事会的设立和构成作了补充规定。2. 完善了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新公司法第 56条、 120条对监事会召开次数、 召集主持、 决议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3. 扩大了监事会职权。

 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新公司法第 55条第 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从而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的质询权和建议权。

 二是新公司法第 54 条第 (2) 项增加了监事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建议权; 第 (4 )项增加了股东会会议的提案权; 第 ( 6) 项增加了监事会在公司董事、 经理人员等给公司造成损害时 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4 . 增加了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费用承担问题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 55条、 118 条规定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 可以调查, 必要时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 公司承担。(四) 明确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新公司法将“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独立编为第 六章, 并对其义务和责任做出如下规定:1. 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2.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④四、 公司法修改后仍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一)新公司法修改后仍然存在的不足峨% ” *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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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r 旃2005年 新公司法虽然极大完善了我国公司法:. :人的治理结构, 但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 公司法理论研究较薄弱, 因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 股权结构仍然不合理, 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障机制不健全。

 通过分析新公司法第 104 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中小股东难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实施有效的治理, 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治理缺乏足够兴趣, 也就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间接导致公司治理的效率低下。③王保树: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 , 栽《中国法学}19 9 2年 第 6期 。④张忠野:

 《公司治理的法理学研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版, 第 2页。OnZ 》Z口 oZQ . . Cn一-

 第 24 卷总第 18 3期器 掣 蓐 ?窜 ’ 夥 嚣 sH A N Do N G JusTIcE2. 股东大会制度存在缺陷。

 新公司法第 10 1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应当每年 召开一次年 会, 同时 列举了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六种情形。

 笔者认为, 上述法条仅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集请求权, 却对享有请求权的股东资格、 请求权的方式及请求权被拒绝后的补救措施等未作规定, 在实际运作中, 中小股东很难运用上述规定召集股东会议。3. 董 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及 监督机制没有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也未规定专职董事须为股东、 须持有一定量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未将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 导致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大为降低。

 此外, 新公司法对董事的监督机制规定不明确, 对于董 事在执行其职务时 给公司造成损害时 , 公司股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行补救。4 . 监事会制度的设定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如缺乏对外部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虽有事后监督权但无事前、 事中监督权, 监事有权纠正董事、 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有权提议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但当监事的纠正与提议行为不能实现时 , 如何进行有效的补救, 新公司法未作规定。( 二)关于如何再完善的几点建议1. 确立公司法...

篇七: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姓名:

 翟相娟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

 汪继福20040501

篇八: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号:D9密级:公开UDC:单位代码:10424学位论文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宋国龙申请学位级别:硕士学位专业名称: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姓名:孙燕玲职称:教授山东科技大学二零一一年五月

 论文题目:论文题目:论文题目:论文题目: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作者姓名:作者姓名:作者姓名:宋国龙入学时间:入学时间:入学时间:200820082008年999月作者姓名:入学时间:20089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专业名称: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孙燕玲职职职称:称:称:教授指导教师:职称:论文提交日期:论文提交日期:论文提交日期:201120112011年555月论文提交日期:20115论文答辩日期:论文答辩日期:论文答辩日期:201120112011年666月论文答辩日期:20116授予学位日期:授予学位日期:授予学位日期:授予学位日期:

 ONONONTHETHETHEIIIMPROVEMENTMPROVEMENTMPROVEMENTOFOFOFTHETHETHECHINESECHINESECHINESEONTHEIMPROVEMENTOFTHECHINESECORPORATECORPORATECORPORATEGOVERNANCEGOVERNANCEGOVERNANCESTRUCTURESTRUCTURESTRUCTUREOFOFOFLISTEDLISTEDLISTED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ANIESCOMPANIESCOMPANIESCOMPANIESAAADissertationDissertationDissertationsubmittedsubmittedsubmittedinininfulfillmentfulfillmentfulfillmentofofofthethetherequirementsrequirementsrequirementsofofofthethethedegreedegreedegreeofofofADissertationsubmittedin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ofthedegreeofMASTERMASTERMASTEROFOFOFLAWLAWLAWMASTEROFLAWfromfromfromfromShandongShandongShandongUniversityUniversityUniversityofofofScienceScienceScienceandandandTechnologyTechnologyTechnology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bbbyyybySONGSONGSONGGUOGUOGUOLONGLONGLONGSONGGUOLONGSupervisor:Supervisor:Supervisor:ProfessorProfessorProfessorSUNSUNSUNYANYANYANLINGLINGLINGSupervisor:ProfessorSUNYANLINGCollegeCollegeCollegeofofofHumanitiesHumanitiesHumanitiesandandandLawLawLawCollegeofHumanitiesandLawAprilAprilApril201120112011April2011

 声明本人呈交给山东科技大学的这篇硕士学位论文,除了所列参考文献和世所公认的文献外,全部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成果。该论文资料尚没有呈交于其它任何学术机关作鉴定。硕士生签名:日期:AFFIRMATIONIdeclarethatthisdissertation,submittedin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awardofMasterofLawin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iswhollymyownworkunlessreferencedofacknowledge.Thedocumenthasnotbeensubmittedforqualificationatanyotheracademicinstitute.Signature:Date: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也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世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直面来自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压力。但是由于受到经济环境、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我国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逐渐走向成熟,但是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依然存在着股权结构失衡的问题,虽然经过产权改制以及对公司治理模式的不断探索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合理化,但是一股独大等现象还依然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科学治理。其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力,不能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督职责。再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功能弱化,监事会的地位不能保证,并且往往会受到忽视。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机构投资者没有起到与它地位相对应的作用。在英美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虽然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逐渐增加,但他们很少能够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来。同时,我们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没能将经营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的利益紧密的链接在一起。这些都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同时还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其次,要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独立董事的选任到权力,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切实的执行。还要实现监事会职能的强化,同时处理好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最后要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上市公司的经理层人员的利益同公司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必定能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1AAABSTRACTBSTRACTBSTRACT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 eningofourcountry,theeconomicisdevelop ing,thelistedcomp anieshasgrowninstrengthandhasb ecomeanimp ortantforceforeconomicdevelop ment.Withthesp eedingofeconomicglob alization,theop eningofworld"scap italmarkethasfurtherexp anded,Thelistedcomp aniesofourcountrymustfacethecomp etitionfromworld-wide.However,duetotheeconomicenvironment,institutional,therearestillsomeofthedeficiencies.Evenafteryearsofexp lorationanddevelop ment,Chinese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hasgraduallymatured,b uttherearestillmanyp lacesneedtob efurtherimp roved.Therearep rob lemsintheownership structureofChinese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evenafterrestructuringofp rop ertyrightsandthecorp orategovernanceoflistedcomp aniescontinuetoexp lorethegradualrationalizationofownershistructure,b utpduetothedominanceandsoon,stillaffectthelistedcomp aniesScientificmanagement.Second,indep endentdirectorsoflistedcomp aniesdidnotp layitsdueroleinthecomp any"sop eratingp rocess,affectedtheindep endenceofindep endentdirectors,cannotfullyexercisetheoversightp owersofthelaw,cannotp laytheindep endentdirectorsshouldhaveoversightresp onsib ilities.Onceagain,weakeningtheb oardofsup ervisorsoflistedcomp anies,thestatusoftheb oardofsup ervisorscannotguaranteeandoftenwillb eneglected.IntheChinese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institutionalinvestorsdonotp laywithitthestatusofthecorresp ondingrole.IntheAnglo-Americancountries,theinstitutionalinvestorsinlistedcomp anies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p laysanimp ortantrole,intheownershi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inChina,althoughthep rop ortionofpinstitutionalinvestorsholdingagradualincrease,b uttheyseldomp articip ateinThegovernanceoflistedcomp anies.Wehavenotb eenestab lishedtheeffectiveincentiveandrestrictionmechanismoftheop erators,notab letolinktheinterestsofstaffop eratewiththeinterestsofthecomp anycloselytogether.Theseareconnectionswiththep rob lemsinlistedcomp aniesinChinese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

 2Imp rovingtheChinese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toop timizetheownershistructure,changethe"dominance"situation,b utalsop laytheroleofpinstitutionalinvestors.Second,tostrengthentheindep endenceofindep endentdirectors,fromelectedtheindep endentdirectorstotheauthority,inaccordancewiththelawshouldb eeffectiveimp lementation.Butalsotoachievetheenhancedfunctionsoftheb oardofsup ervisors,andp rop erlyhandletherelationshiwiththeindep endentdirectors.Finally,pimp rovingtheincentiveandrestraintmechanisms,thelistedcomp any"smanagementp ersonnel"sinterestswiththeinterestsofshareholderslinkedtoincreasetheirenthusiasmforwork.Throughp erfectthe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oflistedcomp aniesinChina,wecouldfurtherimp roveourcorecomp etitivenessoflistedcomp anies,whichwillhaveimp ortantsignificanceforChineseeconomicdevelop mentandincreaseinternationalcomp etitiveness.KeywordsKeywordsKeywords:::listedcomp anies;corp orategovernancestructure;indep endentdirectors;Keywords:incentive

 1目录摘要....................................................................................................................................................................................................................................................................................................................................................................................................................................................................................................................................111............................................................................................................................................................................1ABSTRACTABSTRACTABSTRACT..........................................................................................................................................................................................................................................................................................................................................................................................................................................................................................111ABSTRACT..............................................................................................................................................................1CONTENTSCONTENTSCONTENTS..........................................................................................................................................................................................................................................................................................................................................................................................................................................................................................000CONTENTS..............................................................................................................................................................0000导论...........................................................................................................................................................................................................................................................................................................................................................................................................................................................................................................................1110.........................................................................................................................................................................10.1研究意义..........................................................................................................................................................10.2研究现状..........................................................................................................................................................10.3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篇九: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浦 事 搏构 建 有 中 国 特 色 的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邱庆 国 刘 军中 国 国 企 改 革 正处 于 最 为 关 键 的 攻 坚 阶 段。虽 然改 革 的 方 向 已 经 明 确—建 立 现 代企 业 制 度,要 对国 有 企 业 实行 规 范 的 公 司 制 改 革,但 在具 体 的 实 施过 程 中,无 论 是 思 想 观 念上,抑 或 是 实 际 操 作 中,所 存 有 的 困 惑 和 艰 难 非 常 人 能 够 体 验。在 这 里,公司 制 的 核心 是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恰 恰 是 在 这个 环节 上,改革 实 践 中 却 存 在 着诸多 的 问 题。一、公 司 法人 治 理结构 现状:缺 陷 和原 因19 98年 底我 国 已 有4.8万家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和 有限 责 任 公 司,虽 然 都 设 立 了 股 东 会、董 事 会、经 理层、监 事会,但 不少 国 企 改 制 公 司 没 有 建 立规 范 的公 司 法 人 治理 结 构,仍 沿 用 传 统 的 国 企 管 理 方 式。如 此一来,在 实 践 中 就造成 了 许 多 缺 陷 和 问 题。1.公 司 的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有 资产 管 理部 门 尚 不 明确 自 己 作 为 国 有 资产 出 资 者 的 职 能 如 何 行使,只 是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审 计 来 代 替 国 有 资 产 管 理,对 经 营 国有 资 产产权 的 意 识 和如 何 运作 尚 不 明 确。2.对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认识 不 深。对 董 事 长、董事、监事 的 职 能不 很 了 解。企业 领 导 成 员 仍 然 由 原上 级 行政 主 管部 门 任 命,而 不 是 由 股 东 会 或股 东 大会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再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总 经 理。国 家作为 股 东 不是 通过 股东 会议 制定 公 司 章 程、任 命 董 事会成 员、决 定 企业 战 略 目 标 进 行 管 理,仍 然 对企 业 的 生产 经 营、 投 资决 策 、劳动 人 事分 配等进 行直接 干预。3.国 有产 权 代 表 多 是指 定 厂 长 ( 经理 ) 或 党 委 书记 担 任,有 些公 司 把 董 事 长、总 经 理、企 业 党 委 书记 和 国 有资 产 的 产 权 代 表 四 个 职 位 集 于一 身,一 个人说 了 算。这 种 把 监 督者 与 被 监督 者 集 于 一 身 的 作法,使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至 关 重要 的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执行机 构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无法形 成。由 于 对 公 司 董 事 长 担 任 法定 代 表 人 的 法 律 意 义理 解 不 深,董 事会 职 能 发 挥 不够,国 有 产 权 的 代 表或 参 加 董 事 会 担 任正、副 董 事 长,或 身 兼 多 家 公 司的 董 事、董 事 长,只 是 参 加 一 下 董 事 会,并不 决 定企 业 的 重 大 方 针。尤 其 在 一 些 关 系 上 没 有理 顺:一是“ 新 三 会 ”与“ 老 三 会 ”的 关 系 处 理 不好,往 往成 为 内 耗 的 体 制 原 因。有 的 把 党 委 会 与 监 事 会 合并,有 的 把 股 东 与 职 代 会 合 并。二是 董 事 长 与 总 经理 之 间 出 现 新 矛盾。一 些 企业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和 厂 长经 理 关 系 总 是 不 顺。公 司 制 后 又 出 现 了 董事 长 与 总经 理 的 关 系 不 顺。董 事长 和总 经 理都 是 同 一 上级 任 命的,董 事 长 对 总 经 理 没 有 领 导 权 力。三 是 政府 主 管部门 对 股 东 大 会 直 接干 预。股东 大会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机 构,股 东 大会 依据 公 司 章程 通过 的 重 大决 定具 有 法律 效 力,勿 需 再 经 上 级部 门 批 准。但 有 不 少地 方 存 在公 司 股 东 大 会通 过 的 决 议 要报 上 级 主 管部 门 批 准 的现 象。按 照 公 司 法,作 为 全 社会 经 济 管 理者 的 政 府部门,在 公 司 设 立 时 严 格 审 查 了 公 司 章 程,一 旦 审 批 了公 司 章 程,公 司 依 章 办 事 作 出 的 决 定,就 不 再 由 上级政 府部 门 审 批 了。国 有 资 产 所有 者 应该 通过 国 有 资产管 理 部 门 向 公 司 派 出 股 东 代 表,参 加 公 司 的 股 东 会,在 股东 会 里面 反 映 国 家 的 意 志 和 愿 望。国 家 股 东 在 股东 会 上 对 公 司 重 大 决 定发 表 意 见。决 议 一旦 通 过,则必须 执 行。股东 会 的 决 议 失 误,使 国 有 资 产 遭受 重 大损 失,由 国 家 追究 国 有股 东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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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烈DOI: 10. 14185 /j. cnki . issn1008 -2026. 1999. z3. 0179 99l0 m

 夏 浦 笋 搏产 生 上 述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是:第 一,计 划 经 济体 制 下 长 期 形 成 的 企 业 行 政 机关 化 影 响。国 家 对企业 体 现 的 是 一 种 政 治领 导 力 量,企 业 的 领 导 体 制 先是 党 的 一 元化 领 导,后 来 是 党 委 领 导下 的 厂 长 经 理负 责 制。从 传 统 体 制 条 件 下 脱胎 出 来 的 现 代 公 司 制企 业 难 免受 到 企 业 行政 化 的 影 响。政府 部 门 习 惯 于用 管 理 国 有 企 业 的 办法 来 管 理现 代 公 司 制 企 业,习惯 于 审 批 制、任 命 制。第 二,放 权 让 利 改 革 强 化 了“内 部 人 控 制”。1 9 9 3年 以 来 的 企业 改 革 基 本 是 沿着 向 企 业 放 权 让 利—承 包 的 轨 道 来 展 开 的。实 行厂长 负 责 制 是 一 种 进 步。但 是 由 于 目 前 国 企 没 有 明确 的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不 能 对 厂 长 和 工人 等“内 部人 控 制”企业 运 行 产生 制 衡 和 监 督 机 制。有 的企 业追求 职 工 收 人 分 配 最 大 化,滥 发 工 资 奖 金;有 的 企业 变 成 小 王 国,向 国 家 讨 价 还 价,搞 虚 盈 实 亏,侵蚀 国 家 资 产;有 的 企 业 甚 至 搞两 本 帐,欺 骗 国 家。第三,企业 转 机 建 制 的 力 度 不够。搞股 份 制 的 动 力扭 曲,主 要来 自 可 筹集 资 金,解 决 企业 对 资金 的 迫切 需 求,来 自 本 企业 职 工 可 以 买 到 一 部 分 原 始 股,上 市 能 够 增 加 一 大 笔 收 人,没 有 真 正 在 转 换 机 制 和构造 科 学 合理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上 下 功 夫。因 此,在国 企 改 革 进入 攻 坚 阶 段 的 关 键 时 期,对 国 企 进 行 规范 的 公 司 制 改 造,建 立 和 规 范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已迫 在 眉 睫。二、构 建 科学 规范 的 公 司 法 人治理 结构国 企 改 革 从 放 权让 利 为 主 到 以 承 包 制 为 主,对搞 活 国 企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但 没 有 解 决政 企 不 分、盈 亏 自 负、企 业 短 期 行 为、资 源 配 置 和 要 素 合 理 流动 以 及 适 应 外 部 市 场 条 件 变 化 等 问 题。这 些 缺 陷 表明 承 包 制 并 非 企业 制 度 的 理 想选 择。实 践 证 明,大中 型 国 企 的 根 本 出 路 在 于 实 行规 范 的 公 司 制,公 司制 的 核 心 则 是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十 五 届 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指 出: “要 明 确 股 东 会、董 事 会、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职 责,形成 各 负 其 责、协 调 运转、有效 制 衡 的 公 司 法 人治理 结构。”第 一,解 决 好 国 有 企 业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离问 题,确 保 国 有 股 东 到 位。所有 者 与 经 营 者 分 离 的问 题,在 国 企 改 革 之 初 就 已 经 开 始 解 决 探 索 和 尝试,如 放 权 让 利、承 包 制、股 份 制 试 点 等,但 并 未实 现 所 有 者和 经 营者 的 完 全 分 离。实 际 情 况 是 所 有者 缺 位,所 有 者 失 控,经 营 者 集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于一 身,行 使 所 有 者 和 经 营 者 的 双 重 职 能。由 此 建 立在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分 离 基 础 之上 的 相 互 制 衡 制 度 关系 也 就 不 可能 建 立。失 缺 相 互 制 衡 机 制,就导 致 了许 多 国 企 经 营 混 乱,国 有 资 产 不 能 保 殖 增 殖,甚 至大 量 流 失。建 立 规 范 的 公 司 法人 治 理 结 构,必 然要求 加 快 国 有资 产 管 理 体 制 改 革,要 在 明 确 国 资 所 有者 的 同 时,确 定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的 承 担 者,这 个承担 者 就 是 国 有 股 东,以 确 保 国 有 资 产所 有 者—国有 出 资 人 代 表 —国 有 股 东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到 位,使国 有资 产-—国 有资 本 — 国 有 股 保 殖增 殖。第 二,国 有 股 东 由 出 资人 代 表 担 任。规 范 的 公司 法 人 治 理结 构 要 建立 在 各 组 成 要 素 的 规 范 之 上。产 生 国 有 股 东,必 须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和 干 部 管理 体 制 进 行改 革。要 转 变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国 企 人 事管 理 职 能,真 正 放 开 国 企,使之 成 为 市 场 主 体 和 竞争 主 体。取 消 现 行 机构 中 政 府经 贸 委 的 国 企 人 事 任免职 能,转变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国 企 资产的 职 能 为 间 接 管 理。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把 国 有 资 本—国 有 股 委 托 给 出 资 人 代表。出 资 人 代 表 按 出 资享 有 资 产 受 益、重 大 决 策 以 及选 择 经 营 者权 利,同时 由 出 资 人 代 表 对 国 企 净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承 担 责任,实 行 权 利 与 责 任 的 统 一。国 有 股 东 可 由 出 资 人代 表 直 接担 任,将 国 企 资 产 管 理经 营、组成 董事 会、选举 董事 长 的 职 能真正 赋 予 股东 会 或 股 东 大会。第 三,建 立 股 东 会 或股 东 大 会 与 董 事 会、经理执 行 机 构 协 调 的 关 系。一 是 股 东 会 或 股东 大 会 与 董事会 的 关 系。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包括 上 市 公 司 ) 的 股 东 大 会,是 公 司 最 高 决 策 机构 即 最 高 权 力 机 构。董 事 会 是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枢纽,对 公 司 生 存 与 发 展 起 着 决定 性 作 用,由 股 东 会或 股 东 大 会 选 出,代 表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董 事 长是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是 董 事 会 集 体 的 代 表。董 事 会 的职 权 与 责 任 是 对 称关 系,要 充分 发 挥 董 事 会 对 重 大问 题 统 一 决 策 的 作 用,同 时,对 发 生 重 大 决 策 失误,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必 须承 担 相 应 的 受 托责 任。① 股 东 会 或股 东 大 会 与 董 事 会 是 委 托信 任 关系,即 股 东 出 于 信 任,通 过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选举 董 事,组 成 董 事会。董 事 长 与 董 事 之 间 是 集 体 决策 过 程 中 的 平 等关 系,不 是 领 导 与 被 领导 关 系。股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委 托 董 事 会,由 董 事 会 行 使 公 司 重{翩 一建’”一 ’期9 90

 潇 浦 笋 四大 经 营 决 策权。董 事 会 的 决 策是 对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会 决 议 的 执行。② 股 东 会 或 股东 大 会 与 董 事 会 是 集体 与 集 体 之 间 的 组 织 关 系,不是 股 东 与 董 事 之 间 的个人 关 系。③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与 董 事 会 是权 限 的分 工 与 协 调 关 系,不 是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关 系。二 是 董事 会 与 执 行机 构 的 关 系。董事 会 与 经 理 机 构 分 设 制度 是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重 要 内 容,分 设 就不 能 使董 事 长 与 总 经 理 合 二 为 一。董 事 会 聘 任 经 理 人 员,决 定 经理 人 员 的 报 酬 与 奖 惩。董 事 会 与 经理 人 员 是委 托 — 代理 关 系,即 董 事 会 委 托 总 经理 行 使 管 理公 司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代 理 权。总 经 理 接受 董 事 会 的聘 任 和 委 托,在 公 司 内 部 有 管 理 权,在 公 司 外 部有诉 讼 方 面 和 诉 讼 之 外 的 商 业 代 理 权。总 经 理 实 行 无任 期 制。公 司 执行 机 构 实 行 经理 ( 或 总 经 理 ) 个 人 负责 制,公 司 经 理 与 副 经 理、部 门 经 理 之 间 是 领 导 与被 领 导 关 系。以 经 理 为 首 的 一 元 化 领 导 系 统、指 挥系 统、管 理 系 统,实行 严 格 的 个 人 负 责制。十 五 届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指 出: “要 明 确 股 东 会、董 事会、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职 责,形 成各 负 其 责、协调运 转、有 效 制 衡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结 构。所 有 者 对企业 拥有 最 终 控制 权。董 事 会 要 维 护 出 资 人 权 益,对股 东 会 负 责。董事 会 对 公 司 的 发展 目 标 和 重 大 经 营活 动 作 出 决 策,聘 任 经 营 者,并 对 经 营者 的 业 绩进行 考核 和 评 价。发 挥 监 事 会 对企 业 财 务 和 董 事、经营 者 行 为 的 监 督作 用。”这 样 就 能形 成 使 公 司 不断创新,保持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重要 机 制。三、在 法 人治 理结 构 中 充分 体 现 党 的 领 导构 建 科 学 规 范 的 法人 治 理 结 构 需 要 理 顺 党组 织与 法 人 治 理结 构 的 关 系。公 司 制 企 业 也 要 坚 持 党管干 部 的 原 则,按 照 德 才 兼 备 的 标 准选 聘 出 资 人 代表和 经 营 者。一 是 公 司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经 过 法 定 程 序 进入 董 事 会 或 监 事 会,党 委 书 记 和 董 事 长 由 一 人 担任。党 委 书 记 由 上 级 党 组 织 任 命。党 委 书 记 兼 任 董事 长,副 书 记兼 任 监 事 会 主 席,按 公 司 制 董事 长、 监事 会 主 席 产 生 的 程 度 进 入 董 事 会、监 事会。二 是 公 司党组 织 对 董 事会 提 出 拟聘 任 的 总 经 理 人 选进 行 考察,提 出 建 议,然后 由 董 事会 聘 任...

篇十: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 国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完 善●陶水莲   摘  要 :依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文章分析了 目 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股东大会虚设 ;董事会不到位 ;监事会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 ;对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公司高层人员的选择存在普遍的政府行为等缺陷 。

 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在于落实股东大会制度 ;加强董事会职能 ;完善监事会制度 ;建立对高层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进一步分散股权 ,发展多元投资主体 ,弱化政府行为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机制  政府行为   股权1999 年 9 月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时指出 :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全会对形成各负其责 ,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 具体要求。

 为了落实这些具体要求 ,笔者从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入手 ,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措施。一、目前我 国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存在的 缺陷我国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中 ,已注意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据1998 年底统计 ,在全国 2000 多家试点企业中 ,有 96. 3 %的企业成立了 董事会 ,有 86. 1 %的企业成立了 监事会 ,有74. 3 %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 股东大会。

 这几年的实践表明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最重要的环节 ,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但是 ,目前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规范 ,很不成熟 ,具体说存在着以下问题 :1 、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董事会不到位 ,不能很好代表出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的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决策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经理机构是董事会的派出 机构 ,主要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有权选择、任免经理 ,有义务监督经理的活动 。

 从后来法律规定看 ,各机构职责明确 ,形成了严格的权力责任体系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董事会与经理机构职责不清 ,董事会、股东大会形式化的现象。2、监事会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 。公司法规定 ,监事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公司内部监督的机构 ,也是防止董事专权损害公司利益的一个重要权力制衡机构。

 虽然公司规定了 上述职权 ,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 ,监事会既不 “参政” ,也不 “议政” ,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

 主要原因是 :一是监事会及监事的独立性不强。

 监事会能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立性。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缺乏保护性规定。

 比如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虽由股东大会选 ,但在国家股权行使集中化和控股的情况下 ,国家股权的代表一般同时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 ,有的甚至兼任公司总经理 ,他们可以利用其特有的多数股权通过控制股东大会 ,进而控制监事会 ,从而使监事会成为看董事眼色行事的人。

 此外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采取合议制 ,单个监事不具有独立的监督权。

 如果监事会内部对某一事项是否进行调查意见不一 ,则此项监督便可能取消 。

 二是监事会的职权力度明显不足。

 比如 :监事虽然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 ,但却不能对公司的整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而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财务上是看不出来的 ;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只有权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但若他们凭借权势不予纠正 ,该权则无法实现 ;监事会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若董事会不同意则不能实现 ;监事会不能以公司名义对董事或经理行使起诉权 ,它的制约作用便很有限。3、对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给公司的经理以适当的约束 ,使他们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 ,并且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 ,有能力撤换不称职的经理。

 然而 ,我国的试点企业的治理结构缺乏这种约束的替换机制。

 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不确定性 ,所有者主权分散在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手中 ,由政府的特殊身 份决定的 ,一方面表现出对企业行政控制的强制性 ,另 一方面 ,则是产权控制的薄弱性 ,结果造成一部分经理人员利用产权控制的薄弱性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状况 ,追求个人高收入 ,侵蚀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又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托责任 ,转嫁自己的风险。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 ,资本市场的竞争对经理人员的约束起着强有力的作用 。

 但是 ,中国目 前的证券市场仅仅是给企业提供了 一条融资渠道 ,因为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而国家股和法人股又高度集中 ,即使能将市场上某公司流通的股票全部买进 ,也不能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经理人才市场的缺乏 ,使得经理所面临的约束进一步受到限制。

 由于在现有的体制下 ,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员的市场机制 ,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还没有形成 ,因而 ,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员的威胁较小 。4、公司高层人员的选择存在普遍的政府行为 。

 国有企业改制后 ,由于国有股份或国有法人股占控制地位 ,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 ,如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 ,几乎仍由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命和委派 ,并且还保留国家干部的身 份和行政级别 。

 这种干部人事制度首先违背了规范公司的组织、治理规则和程序。—25—●经济研究                             《经济师》2001 年第 3 期

 按照公司法和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董事会必须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股东都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见 ,以确保股东信任并代表股东利益的人员当选。

 经理人员则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 ,通过竞争性的经理市场聘任。

 任何股东不能凌驾于其他股东之上 ,只能依据自 己拥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权利 ,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行使投票权。

 政府通过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方式 ,不仅破坏了 公正和民主的程序 ,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而且会将政府部门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意图 ,甚至是政府官员个人的意图 ,施加于公司高层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过程之中 ,难免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

 不按正常的程序和标准选择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 ,各种关系 、人情 ,甚至腐败行为 ,也就难免纠缠其中 。

 另外董事会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 ,意味着董事会可以不向全体股东负责 ,不受股东的监督。工作不力时 ,股东也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将其解散并改选。

 同样 ,经理人员 不是由董事会通过竞争性的经理市场选聘 ,意味着他可以不向董事会负责 ,不受股东的监督 ,同时也不受经理市场及其他要素市场的约束。

 公司经营不善时 ,董事会也无权将其解聘 ,显然这使得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来 ,其应有的作用也就得不到实现和发挥 ,自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制度安排 ,也就难以规范和有效的统一。

 结果董事不懂事 ,董事会形同虚设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 ,行为不受监督和约束 ,甚至支配董事会 ;经理人员无能却又不能被替换的怪现象 ,到处可见 。至此 ,我们不难发现 ,由于公司治理存在以上严重缺陷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 ,只是套上公司制的 “外壳” ,而缺乏公司制的实质内涵。

 公司制企业籍以有效运行的内在规范治理机制 ,在这里几乎面目全非。

 所以 ,多数国有企业在实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后 ,经营依然无效率 ,也是在情理之中 。二、建立和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制的 有效途径在分析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存在的缺陷之后 ,接下来 ,我们要探讨完善和规范公司 治理结构的途径。

 笔者认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加强董事会职能。

 经验证明 ,公司治理结构要完善 ,董事会是关键。

 因为 ,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 ,既享有决策权 ,又握有经理层的任免权 ,起着 “承上启下”的作用 。

 加强董事会的职能 ,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是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

 董事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 。

 按照这个原则 ,董事会的一切决定 ,都应该以整体名义和整体行动作出 。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 ,他只有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 ,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职权。

 将董事长规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作法 ,实际上是工厂制观念的延续 ,不能体现董事会行使权力的原则 ,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 “董事均无权对外代表公司”的规则 。二是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

 目前 ,国企改制设立的公司中 ,董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常见 。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就是在修改 《公司法》的基础上 ,让公司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划分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

 在经理层为独立执行机构的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由二人分任。

 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应当承认总经理在处理日常业务时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

 如果公司选择法人决策机构与机关合一的模式可以由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可以聘任经理作为助手 (此时的经理不是一级法人结构) 。

 三是优化董事会内部结构。

 首先 ,实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

 外部独立董事应享有某些特别权力 。

 担任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的人员必须是本人及其亲属未曾在该公司任职、兼职 ,并且与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 。其次 ,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一至二名小股东推选的董事。

 这有利于决策时集思广益 ,并有利于公司境外上市 。

 四是实行董事持股。

 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个人出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义务。

 在公司亏损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 ,董事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应予冻结。2、落实股东大会制度。

 目 前 ,国企改制后成立的公司 ,普遍存在着权力单极化即国有股 “一家说了 算”的问题。

 这种情况阻碍法人内部制衡的实现 ,也不利于社会投资 。

 对此 ,除了 从产权结构上进行调整 ,从严限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外 ,一项根本性的对策 ,就是落实股东大会制度 ,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成为全体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力的场所。

 为此 ,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切实保障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的权力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 ,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的权力是投资者保护自 身 权益的法宝 ,也是选拔经营管理人才和提高企业素质的保证。

 因此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各级党组织 ,都要尊重股东大会的这项法定权力 。

 政府和党组织可以通过出资人代表向股东大会推荐人选、提出建议 ,但任命董事的权力职能由股东大会行使。二是在表决程序制度上采取适当保护小股东的措施。

 这对于维护股东大会决策的民主是必要的 。

 如维护小股东了 解公司经营状况和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 ;设立能够使小股东集体行使权利的表决代理制、累计投票制等等。

 三是规定个别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会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

 在公司权益受到公司内部人侵犯时 ,可能出现董事会、监事会不加追究的情况 ,这时 ,持拥有公司股份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股东有权出面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完善监事会制度。

 一是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

 一方面应杜绝董事长兼任公司大股东股权代表及公司经理的情况 ,大股东股权代表应委派专人担任或由监事兼任。

 这样既可以使监事摆脱董事对其地位的影响 ,又有利于减少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直接干预 ,使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与监事的监督统一起来 ;另一方面 ,应适当延长监事的任期 ,使其长于董事的任期。

 因为董事在公司的实际权力大于监事 ,如果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或比董事短 ,则容易使监事产生后顾之忧。

 二是扩大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应在监事会现在职权的基础上 ,增加一些新的职权 ,主要包括 :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监督权 ;允许监事检查公司交易对象 ,公司重大合同项目 的谈判和执行情况及公司营销计划 、广告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主持权 ;对董事、经理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权 ;对董事报酬的建议权 ;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的起诉权 ;赋予监事独立监督权。

 规定监事在完成监事会统一安排的监察工作的前提下 ,可以独立决定监督事项 ,并进行监督活动 。

 三是强化监事的监督义务和奖惩责任。

 监事会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 ,并对公司重大业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 。

 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记名表决 ,监事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的监督评价意见应记录在案 ,并由本人签名 ,监事的报酬应与其工作业绩挂钩 ,因监事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公司经营者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使公司减少损失的 ,应给予奖励 ,并可优先获得下届监事或董事的提名 。

 董事、经理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如果行使监督权的监事存在失察等过错 ,该监事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5—《经济师》2001 年第 3 期                            ●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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