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街7篇司法部街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所是我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部街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司法部街
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监狱管理局:
司 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在化解民间纠 纷、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司 法所建设。
近年来, 各级司 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中 央、 国务院和中 央领导同 志的指示精神, 在各级党委、 政府领导下, 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 大力加强司 法所建设, 取得了 显著成绩, 司 法所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 机构、 编制、 人员 进一步落实, 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职能作用 进一步发挥,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 了 积极贡献。
加强司 法所建设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新形势下, 司 法所建设只 能加强, 不能削 弱。
为统一规范司法所建设标准和要求, 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 特制定《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
并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
二O O九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 法所是司 法行政系 统最基层单位, 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司 法行政基层基础, 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 现就加强司 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抓基层、 打基础, 坚持建设、 管理、工作与 服务并重, 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 标, 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 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 业务能力建设、 所务管理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 为维护稳定、 服务民生,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 工作目 标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建立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司 法所干部队伍, 构建一套制度健全、 管理规范、 运转协调、 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 建立一个设施齐备、 功能健全、 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达到机构单设、 编制单列、 人员 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内部管理科学规范、 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 标, 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 工作效能明显增强,
服务科学发展、 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 工作要求 ( 一)
加强司 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 司法所实行县( 市、 区)
司法局和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双重管理, 以司 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 司法所是县( 市、 区)
司 法局的派出 机构, 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 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司法所应当 配备 3 名 以上工作人员 , 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配备 5名 以上工作人员 。
3、 司 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 原则 上每个乡 镇( 街道)
设置一个司 法所。
根据需要, 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 农林牧区等设置司 法所。
4、 司 法所实行所长负 责制, 设所长一人, 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
所长的任免、
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 司 法所工作人员 党( 团)
关系 实行属地管理。
司 法所有 3 名 正式党( 团)
员 的, 应建立党( 团)
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 团)
组织生活, 发挥党( 团)
员 先锋模范作用。
( 二)
加强司 法所干部队伍建设 1、 司 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 应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 的原
则。
司 法所工作人员 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 依法行政的能力、 服务群众的能力、 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2、 司 法所所长应当 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具备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 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3、 司 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 未经县( 市、 区)
司法局同意, 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
要切实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 积极争取地方编制, 配备好工作人员 。
4、 司 法所工作人员 要自 觉加强学习 , 严明纪律。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 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牢固树立并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做好群众工作, 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 做到严格、 公正、 文明、 廉洁执法。
增强反腐倡廉意识, 自 觉做到为民、 务实、 清廉。
5、 司 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 度, 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 制度化; 开展符合基层特点、 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 不断提高司法所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实
际工作本领。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 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
( 三)
加强司 法所业务能力建设 1、 司 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 1)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 调解疑难、 复杂民间纠 纷; (2 ) 承担社区矫正日 常工作, 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 的管理、 教育和帮助;( 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4)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 的安置帮教工作; (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6)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为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 7)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 纷;( 8)
参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9)
完成上级司 法行政机关和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 纷。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着力抓好乡 镇( 街道)、 村( 居)
调委会建设, 选配好调解员 , 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 的政治、 业务素质; 加强业务指导,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 排查、 调处机制, 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 积极拓展调解领域, 广泛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
的调解, 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 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及时发现纠正不当 和错误的调解;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 提高人民调解质量; 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 争取重视和支持, 解决工作难题, 维护调解员 正当 权利, 保障调委会组织、 制度、 工作、 场所、 经费、 报酬的落实。
3、 做好社区矫正日 常管理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 的管理、 教育和帮助。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 接收和登记工作, 保证矫正手续完备、 资料齐全, 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 记录及时规范;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 的教育矫正、 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 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 的就业培训、 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工作, 防止社区服刑人员 脱管失控; 加强规范化建设, 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4、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上级司 法行政机关有关政策规定, 负 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开展, 保持法律援助站运转。
做好规划、 指导与监督本乡 镇( 街道)
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
所认真履行职能, 积极开拓业务, 提高服务质量, 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 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
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 协调有关部门 和单位, 开展好对刑释解教人员 的安置帮教工作。
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 组织、 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队伍、 组织网络、 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认真贯彻“首要标准” 的要求, 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刑释解教人员 和在押在教人员 情况, 加强衔接管理, 落实帮教措施; 动员 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6、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贯彻全国人大普法决定和当 地党委、 人大、 政府工作部署, 承担行政区域内普法工作的规划、 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建立法制宣传网络,培训 法制宣传员 队伍。
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 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 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弘扬法治精神。
充分利用宣传阵地, 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定期考核验收, 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7、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为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协助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 积极推进依法治乡 ( 街)
、 村( 居)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 协助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 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培训, 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 主动为乡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政务决策、 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 社会事务。
8、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 纷。
根据基层政府委托, 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 纷或调解委员 会解决不了 的疑难纠纷; 贯彻调解优先、 依法处置原则, 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 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 纷, 对重大疑难纠 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 纷, 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导的同时, 及时向当 地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 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9、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在当 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 发挥职能优势, 积极参与 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 治理和防范工作, 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 的管理工作, 协助组织开展安全创建等群众性
活动。
10、 完成上级司 法行政机关和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 认真完成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上级司 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
( 四)
加强司 法所所务管理建设 1、 切实加强所务管理。
实行司 法所工作职能、 工作流程、 工作规则 公开。
司法所工作人员 职责公开、 职务、 联系方式公开、 司 法所工作人员 每日 工作去向公开, 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 透明高效。
强化工作人员 管理, 做到所内纪律严明、 作风严谨, 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 考评公正、 奖惩分明。
2、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健全完善请示汇报制度、 政治业务学习 制度、 岗 位目 标责任制度、 公开公示制度、 廉政勤政制度、 执法监督与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报表统计上报制度、 办公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 社区矫正、 安置帮教等工作制度, 落实责任, 加强考核, 严明奖惩, 保障司 法所业务和日 常工作有序高效。
3、 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
建立健全民间纠 纷调处情况登记册、 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 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登记册、 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 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 司 法所会议记录册、 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 五)
加强司 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 有独立的办公用 房。
乡 镇街道司 法所 120 平方米以上。乡 镇街道司 法所办公用 房要有齐全的土地证或产权确权证明。
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管理, 严禁出租、 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
2、 办公场所标识明显。
司 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
除悬挂司法行政徽、 司法所标牌外, 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 标识, 达到方便群众办事, 便于群众监督, 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良好形象的目 的。
3、 规范办公用房设置。
司法所要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满足办公值班、 人民调解、 社区矫正、 法律援助、 安置帮教、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
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 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 照片、 姓名 、 职务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 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
司 法所要配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等业务信息处理设备, 传真机、电话机等业务通讯网络设备。
有条件的司法所要配备汽车、摩托车等业务用 车, 以满足司 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
要建立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业务装备资产账目 , 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5、 落实各项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支持, 将司 法所公用 经费和业务经费列 入县级财政预算。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 逐步建立“明确责任、 分类负担、 收支脱钩、 全额保障” 的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 保障司法所人员 经费、 公用 经费、 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要加强与 财政部门协调配合, 研究制定司 法所经费支出科目 、 保障标准和管...
篇二:司法部街
部信访工作总结 2014 年,我部按照上级政法信访工作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县信访办及相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领导,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党组制定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参与,兼职信访员负责日常工作的信访工作机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纳入目标管理与年终奖惩挂钩。要求各股室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处置预案,坚持教育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信访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密切配合,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我们针对涉及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普通群众生产生活中与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摸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家信访局精神,我局还组织律师主动参与涉法涉诉工作接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就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广泛开展了“一村一律
师”活动,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受到各乡镇(街道)领导和群众的欢迎,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3 年,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提高认识,强化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的特殊性,仔细排查,集中梳理,有效减少越级上访的发生,做好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真正做到为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分忧,为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篇三:司法部街
部印发通知要求 国庆节前统一司法所标识司法所标识使用示意图
本网北京 9 月 16 日讯 记者于呐洋 目前全国已建司法所近 4.1 万个但是各地司法所却没有统一的标识。
为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良好形象 进一步增强司法所服务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
据悉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外应当统一悬挂司法行政徽。
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所办公场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悬挂司法行政徽要按标准规格(直径 70cm)执行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颜色和比例。
通知要求司法所办公场所应当悬挂司法所标牌。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管理体制的标牌全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实行县(市、 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的标牌全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
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 165cm、宽 31cm字体为“文鼎 CS 大黑”。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通知明确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通知强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统一司法所标识工作列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统一标识相关经费可通过上级拨付的
政法专款等渠道安排解决。各地要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国庆节前全部完成。
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增强司法所服务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现就统一司法所标识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 根据司法部 《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司发通[2006]80 号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外应当统一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所办公场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悬挂司法行政徽要按标准规格直径 70cm执行,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颜色和比例。
二、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当悬挂司法所标牌。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管理体制的 标牌全称为××县 市、 区 司法局×× 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的标牌全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
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 165cm、宽 31cm字体为
“文鼎 CS 大黑”。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三、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统一司法所标识工作列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统一标识相关经费可通过上级拨付的政法专款等渠道安排解决。各地要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国庆节前全部完成。司法部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司法所标识使用示意图
司法部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规范标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 是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沿阵地和服务窗口也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事关司法所长远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规范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也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易于群众识别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根据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 号精神省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制定了 《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统一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统一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
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为必须规范统一并落实的项目。
现阶段我省司法所办公用房有独门独楼院、与综治或其他部门合用、在政府办公楼或其他写字楼内但具备单独开门条件以及在政府办公楼或其他写字楼内不具备单独开门条件等四种情况 《规范》针对上述四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四种对应的样式。
司法所应当根据自身办公用房情况选择其一 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样式进行设计和落实不得降低要求选用其他样式。
二、规范统一司法所室内牌匾
司法所制度牌、 公示牌、 门牌等室内牌匾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胸牌为必须规范统一并落实的项目。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样式进行设计和落实。司法所主要职能的文字内容必须与样式所列内容一致 不得改变 其他制度牌的种类及相关文字内容由市司法局统一规定。
司法所室内门牌可根据各自办公用房情况自行选取或增加 但文字内容必须与样式一致不得改变。司法所工作人员胸牌由省厅统一制作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三、规范司法所其他标识
司法所的户外指示牌、灯箱、文件夹、业务工作卷宗等为推荐项目各地可根据需要及条件选择使用。如选择使用其样式、文字等必须与《规范》要求一致。
四、总体效果要求
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整体效果应保持整洁美观、 庄重大方。
司法行政徽及相关文字等可根据实际按比例缩放但图案、颜色、字体等基本要素不得改变并须保持相互协调避免过长或过短、过宽或过窄、过大或过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应将统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工作列为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到应有的位置加以认识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进行汇报争取支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厅已确定把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统一情况作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的必要条件。
二狠抓落实。统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完成直属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统一工作。其中已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省厅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三加强宣传。统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工作是彰显基层司法行政职能、规范司法所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司法所社会知晓率的有效途径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彰显基层司法行政新形象。
司法所标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写1、标识的规格悬挂摆放位置。2、标识使用的范围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等。3、使用标识的后果如提高了认知度树立了形象方便群众监督等
篇四:司法部街
当街牌楼的物是人非 刘一达牌楼是老北京比较典型,也是常见的建筑。说到牌楼,您自然会想到牌坊这个词儿,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词儿常常是混着用的,有人习惯把牌楼说成牌坊,也有人把牌坊说成牌楼。实际上,最早的牌楼跟牌坊,还真没有什么区别。京城的牌楼讲究对称说到牌楼,人们常引《诗经》里的一句诗:“衡门之下,可以栖迟。”以此来证明早在周代就有牌楼了。周代就有“牌楼”?这没错儿。不过这个“牌楼”要打引号,因为那会儿的“牌楼”,只是两根柱子上面加一根横木而已。有人考证过,真正意义上的牌楼一词,是到了唐代才出现的。不过,在老北京,牌楼是主要街道“坊”的标志。历经辽、金、元、明、清五代的北京城,“坊”是行政区划的一个单位,相当于现在的街道。“坊”的下面是若干条胡同。每个“坊”都有牌坊,上面写着“坊”名,它们就建在重要的街口,所以人们叫它“牌坊”。后来,“坊”的建制取消了,牌坊也不再只是街道的标志物,在园林、宫苑、陵墓、寺庙、祠堂的门前也都建有牌楼,而且规模越来越宏大,建得也比较讲究。这些牌楼有木头的、石材的,还有砖木的、琉璃的,再后来还有水泥的、钢铁的等等材料。不过,到了今天,牌楼只是建筑群的一种装饰物,或者说是一种标志物而已了。北京是帝都,牌楼可不是随便建中山公园“保卫和平”石牌楼万方数据55— 古都·地理志 —的。京城的牌楼不但规制上有讲究,而且非常重视文化内涵。您会问了:这文化内涵怎么解释?举个例子吧,京城的牌楼讲究对称,比如东长安街建一个牌楼,与它相对的西长安街也要建一个牌楼。东边大市街的十字路口,每个路口都建了一个牌楼,跟它对应的西边的大市街,每个路口也要建一个牌楼。北京现存最老的牌楼,是朝阳门外神路街的东岳庙(北方最大的正一派道观)山门外的牌楼,上面的匾额是“永延帝祚”和“轶祀岱宗”,相传是严嵩写的。这座牌楼始建于元至治三年(1323年),原来是木制的,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改成了琉璃牌楼,现在保存相对完好。据史料记载,到清末民初,京城街道上的牌楼只剩下27座。这27座牌楼,几乎都有说法。西单牌楼上的匾额,题的是“瞻云”,跟它对应的东单牌楼上的匾,题的是“就日”。您瞧,对得多么巧妙!东边是太阳出升的方位,所以要“就日”。西边是太阳落山的方位,夕阳西下,霞光万道,“瞻云”绝对是一道美丽动人的风景。关于这两个牌楼,还有一段趣闻:民国初年,袁世凯当了大总统。他对北京的地面儿熟呀,当然知道牌楼的作用,为了彰显自己当了中华民国大总统的“荣光”,特地授意将东单牌楼上的匾额改成了“景星”,那意思是自己这个大总统,是东方的一颗巨星,老百姓都要对他景仰。东单牌楼上的匾不“就日”,改“景星”了,西单牌楼上的匾额也得变呀!于是改成了“庆云”。把“瞻”改成“庆”,那意思还用说吗?但是,袁世凯的野心忒大,当了总统还觉得不过瘾,非要当皇上。他这一恢复帝制,激恼了全国的老百姓,有示威的,有抗议的,有举旗的,有起义的,闹得这位大总统惶惶不可终日,只当了83天“皇上”,便哏儿屁着凉了(死)。他这一死,东单牌楼和西单牌楼上的匾额,还保得住吗?很快西单牌楼上的匾又恢复成“就日”,西单牌楼上的匾也恢复成“瞻云”了。西四和东四在老北京都是有名的商业街,也叫大市街,这是两个十字路口,4个路口各有一座牌楼,所以地名叫西四牌楼和东四牌楼。西四的4个牌楼是有讲究的,因为它是大市街,所以南北路口的两座牌楼上,题的匾额是“大市街”,西边的牌楼题的是“行仁”,东边路口的牌楼题的是“履义”。跟它对应的东四,也是4个路口各一个牌楼,南北路口的牌楼上也题的是“大市街”,但是东边路口的牌楼上,题的是“履仁”,西边路口的牌楼上,题的是“行义”。您看多有意思,西边的是“行仁”“履义”,东面的是“行义”“履仁”。原来在司法部街的北口有一座牌楼,上面的匾额题的是“蹈和”,在它东面的公安街北口,跟它对应的也有一个牌楼,上面题的是“履中”。“蹈和”对“履中”,这里自然还有典故,您瞧这遥相呼应的两个牌楼,多有文化内涵!原来在东长安街的把口是有牌楼的,牌楼上题写的就是“东长安街”,与之对应的是西长安街上的把口,也有一个牌楼,上面题写的是“西长安街”。同样,在六部口的北口有个牌楼,上面的匾额题的是“敷文”,与之对应的王府井的南口也有一个牌楼,上面题的是“崇武”。东边是“敷文”,西边对“崇武”,对得多贴切呀!其实,牌楼除了有地标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彰显功臣德将和文化名人的功德,给贤达人士立牌坊。在有皇上的年代,除了树碑立传之外,最高的奖赏大概就是给人立牌楼了。那年头,贞洁是女人的最高境界。女同胞有一个算一个,最高理想不是找个好丈夫,吃香的喝辣的,或儿孙满堂、荣华富贵,而是死后能给自己立一个贞洁牌坊,告诉后人:姑奶奶我一辈子纯洁如水、冰清玉洁。这大概就是封建礼教的结果,也是中国女性的悲哀。我在江西和山西农村,见过这种贞洁牌楼。京城牌楼的喜怒哀乐据说,以前在农村这种牌楼挺多,但一般是木制的,风吹雨打日晒,用不了多少年便哗啦啦了,加上后来破“四旧”,所以流传下来的很少。我见的那两个牌楼是石头的,寿命还长一些。京城有关牌楼的喜怒哀乐故事很多,比较悲壮的是给德国驻华大使克林德,在东单西总布胡同西口,立的那个石牌楼。说这话是在“庚子事变”那年的6月,义和团在北京烧了11座教堂,眼瞅着这把愤怒之火就要烧到东交民巷。您知道呀,东交民巷是当时的使馆区,这可把那些驻华大使馆的外
建国前西单牌楼大街老照片万方数据
56— 古都·地理志 —
交官们,给吓得麻了爪儿,一般人都在使馆里猫着,不敢动窝儿。但也有胆大的,他就是德国公使克林德。1900年6月20日,克林德坐着轿子,奔了总理衙门,想跟清政府官员商量大使们回国的事儿。轿子走到东单北边,遇上了巡逻的神虎营的士兵,上前盘查,士兵们都拿着枪。这一查不要紧,让这位大使动了怒,“腾”的一下,把手枪掏了出来。他这儿掏了枪,清朝的士兵当然也不怵,两边擦枪走火,当场就要了克林德的命。这克林德不是一般人,把他给打死了,能是小事儿吗?可以说,八国联军攻打北京就是拿这事儿找的借口。后来,八国联军攻进了北京,慈禧太后和光绪皇上仓皇逃亡到了西安,转过年的1901年,慈禧太后让李鸿章出山,跟“八国”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里除了割地赔款之外,还有一条,在德国公使克林德毙命处,建克林德牌楼。“条约”已经都签了,没辙,只好在东单北的西总布胡同西口,给这位德国公使立了一个石牌楼。当然,立这牌楼是整个国家的耻辱,但您是战败国,耻辱也得立。谁知这个牌楼立起来没几年,在1914到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成了战败国,当时中国是“一战”的协约国成员,协约国战胜了,中国也有一份儿。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能容忍在自己国家的首都立着战败国公使的牌楼了。于是,有人提议要把这个牌楼拆掉。但又有人认为这个牌楼虽然是“耻辱”,但也是历史,应该保留它,告诉后人,知耻而后勇。可把这么一个牌楼放在哪儿呢?一时难以定夺。1928年,政府尊重民意,把这个牌楼迁到了中山公园的南门一进门不远的位置,匾额换成了“公理战胜”。这4个字有很深的内涵,意在告诉人们世界上还是有公理的,不管人怎么折腾,最后还是由公理来说话,因为公理可以战胜一切。因为这个牌楼在国际上都有影响,解放以后,中国的外交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跟德国等欧洲国家建立友好关系,所以把牌楼上的匾额换成了“保卫和平”。匾上的题字由郭沫若先生书写。也许这4个字的文化内涵更意味深长。您现在到中山公园游览,还能看见这个牌楼。京城牌楼的物是人非京城的大街面儿上留下的27座牌楼,在民国期间,陆续又拆了4座,到北平解放的时候,街道上的牌楼还有23座,其中木头的牌楼有6座。这 些 牌 楼有的年久失修,损毁严重,加上阻碍交通的发展,所以,从1952年开始,北京市政府便开始对这些牌楼进行拆除。解放后,京城拆的第一个牌楼是地安门外火神庙的木牌楼,紧接着以影响交通为由,又要拆东西长安街上的牌楼,以及前门的正阳桥牌楼,也就是有名的五牌楼。这件事引起社会议论,尤其是文物保护专家。这个话题被拿到北京市人代会上讨论,经过一年多的争论,最后还是没逃脱被拆的命运。京城拆牌楼,可以说是拉开了拆古城建筑的序幕,仅1954年就拆了17座。阜成门内的景德坊牌楼,是京城所有牌楼里最漂亮的。拆这座牌楼时,梁思成先生来到现场,抚摸牌楼上的雕刻,久久不愿离开。有人劝他。他眼含热泪,感慨万千地说:“我是来向牌楼告别的。”一时间,场面有些悲怆。到1956年,跨街的牌楼拆了19座,只剩下了4座,也就是现在您仍然能看到的成贤街2座,国子监2座,当然,这4座牌楼以前是木制的,现在已经改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了。眼下,您想看到木牌楼,只能到公园了。2008年,在西单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文化广场,按照原来的尺寸重新建了一座牌楼,上面的匾额就是“瞻云”俩字。时隔不久,东四大街十字路口的东北角,也恢复了一座水泥做的牌楼,上面的匾写着“履仁”。西单大街现在已经高楼商厦林立,在这些大厦的掩映下,西单牌楼显得很小,像是个积木,但这个牌楼让这条充满现代化气息的老商业街,增添了些许古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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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冰华清末时期东单牌楼万方数据
篇五:司法部街
今 令令—人 巍 大 会 鳖 覆 不 豹锄 餐—司 法 部街 旧 事口 尹 西 林我 的家 曾 经 在 司 法 部 街,现 在它 已 消失在人 民 大会堂那 厚重 的 基 座 之下。司 法部 街在 明 代 是前、后、左、右、中五军督 门;清代 则 为太常 寺所 在地,而 自 民国 以 来,这 条街 又 为北 洋政 府最 高 司 法 机关所在 地。新 中 国 成 立 之 初,最 高 司 法 机关亦 驻 于 此,故 名 司法部街。雄伟 的 高法高检 大楼 ( 亦简称 高 法大楼 )\ \就在 这 条街 的西侧,大楼 门 口,一对 巨,合 而 为 一,大的 石 狮 傲 视东方,威武 的解放军 警 卫 持 枪 肃立,给这条 古 老 的 大 街 平添 了 一第 段这 样 七 段 就 变 为 四 段\ \了。再 如,1 929 年 5 月 17 日 致 许广平 函,原 信 为 七 段,删去 原 信第 三段 ( 关 于 小 白象 ),又 将 一些 段 落 合并,这 样 《 两地 书 》 中此信 最 后 就 变成 了 五 段。( + 一 )鲁迅对 自 己 原 信 的 修 改方式 之五:编定 《 两 地 书 》 时,根 据 当时环 境和 现实需要,加 添一些 新 的材 料,增写一 些新 的 文 字,用 以 充实 和 丰富原 信 的思 想 内 涵 和 社会 内容。例如:1 929 年 6 月 1 日 致许 广平 函,原 信 在谈到 自 己 的“坏脾 气”后 说: “此 后 仍当 四 面 八方 地 闹呢,还是 暂且静静,作一部冷 静 的专 门的书 呢,倒是 一个 问 题。好在 我 们 就要 见 面 了, 那时再 谈。”编人 《 两地 书 》 时,此处添 加了 二 百 余字 的一 大段: “我想,应 该一声 不 响,来 编 《 中 国 字 体 变 迁史 》或 《 中 国 文学史 》 了。然而哪里去 呢 ?在上 海,创造社 中人一 面宣 传 我 怎样有钱、喝酒,一 面 又 用 《东京 通 信》( 按:指 郭 沫若化 名 杜荃所 写 《 文 艺战线 上 的 封建 余孽 》 一 文 )诬栽 我有杀 戮 青、年 的 主 张,这派庄 严肃穆 的 气 氛。1 9 5 8年秋,为迎 接建 国 十周 年,中央 决定 建人 民 大 会 堂,人 民 政 府一 声号 令,半 月 之 内成 千 上 万 居 民 搬 出 家 园,为人 民 大会 堂 献 出 了一 块 无价 而 又 珍 贵 的 地皮。从此,古老的 司 法 部街永远珍 藏在 大会 堂 的 座 下。现 在 于 人大会 堂 南端 尚存几 株槐树,那是位 于我的 母 校 司法 部街小 学操场南 端 的,以这 几棵树 为地标推测,我 家所在 的 高检 院小 西 楼位 于人 民 大会 堂国 宴 厅处。抚树追昔,常为 人 们 再 也无 法欣 赏这条颇 具 特色 的 大街 而感 叹。一、车铃司 法 部街在 天 安 门广场西边,大街南 北 走 向, 南起西交 民 巷,北接长安 大街,长二 里 许; 有轨电 车沿街而 过,乃 是 连结前 门 与 西 单 的惟 一交通。电 车有两种:一 种 是 带拖 车 的老 式 电车,还 有 一 种解简 直 是 要 谋 害 我 的 生\ \命,住不 得 了。北 京 本来 还 可住,图书馆里 的 旧 书也还 多,但 因历史 关 系,有些 人必有 奉送饭 碗之举,而在 别 一些 人 即 怀 来抢 饭 碗 之 疑,在 瓜 田 中,可 以 不 纳履,而 要使人 信为永不 纳履 是难 的,除非赶 紧走远。D.H,你 看我们到 哪 里去 呢 ? 我们 还是隐姓 埋名,到什 么 小村 里去,一 声也不 响,大家玩玩 罢。”( 十 二 )关 于 鲁迅修 改、增 删 自 己 致 许广平原 信 的 方 式很多,限 于 版 面 篇幅,以 L 仅举 数 例,可 见一斑。总 的说 来,对 原 信 进行 润 色、修改、增 删后 出版 的 《 两地 书 》,文 字更精 练、更准确,书信 内容 多针 对 现实,更 具有社 会 意义;而涉及鲁 迅、景宋 两 人感情 世 界 和 内 心 深 层 活 动 的 那 些 真挚、热烈、坦 率 的 文字或 被一一删放 后生 产的单体瘦 型 电 车。老 式一般是黄 颜色 的,新 式单 体 车一\ \般 是深紫 色的。电 车去,或司 机 站 在 车头 左被 修 改 得 委、 、婉、含蓄。而鲁 迅 致 许广平 原 信 在 表现鲁 迅、景 宋 两人 感情 的交流、发 展 以 及 鲁 迅的独特个性、心 理 活 动等方 面 是 非 常 生动 传 神,细致人 微 的。不妨 再 举一例:1 92 9 年 6 月 l 日 致许广平“小 莲蓬而 小 刺猜”信 的第 四 段:“小刺 猜,我们 之相 处,实有深 因,它 们 以 它 们 自己 的 心,来相窥探猜 测,哪 里 会 明白呢。我到这里 一 看,更 确 知 我们之并不 渺小。
”当收入 《 两地 书 》 时就被删去了。类 似 这样被 删除 的不 胜 枚 举,对 于 热爱 鲁 迅 先 生 的 广 大读 者 来说,实在非 常 可 惜。责任编 辑 张 建 立5刃纵 横 Z O N G H E N G 2 0 0 1 年 第 1 0 期
—均 闷 卜 令 令—边,一 根 磨 得 发 亮 的 活动 铁 管 儿 把 司 机与 乘客 隔 开来。司机 是 站 着 开 车 的,手 握 一 只 车速摇 把脚踩 着挡档 车铃 开 车。老 北京给 有轨 电 车取 名 曰“档 挡 车” 。电车 顶 仁 安着 一 长方 形 弹簧铜杆 与 一 单 根 电线 相 接,电工称 之 为接 火 线,铁轨 充 当地线二夜 里,当 电 车行驶 在高低 不 平 路 段 上,放 出 耀 眼 的电 弧,给 孩子 们 留 下 极深的 童 年 记 忆。电 车车 两 侧有 两 排纵 向长木 座,车 顶固 定着 两排 扶 手,像 当代地 铁 列 车。当年 的电 车售 票员 是 不 允 许 坐 座 的,一律 站 着售 票。他们用 的黄 色翻毛 牛 皮售票包 给我 留 下 极 深 的 印象,黄皮包 的 外缘 是一 个 被 磨得发亮 的铁 夹子,皮 包 里 面 放着 一个木板,上 面 钉 着各种价码 电 车票。不 管 车内有多 少乘客,售票 员总 能麻利 地用 红 蓝 铅笔 把 乘客 的 下 站 代 号 划 在票 上。一 次看 文 献 照 片,发 觉“一 二·九”学 生 运动 领 导人 之 一 的 黄敬 同 志 就是 站在 这种 旧 式 电车 上 发 表 抗日 救亡演 说。电 影 《 青 春之歌 》 主 角林道静也是 攀在有轨 电 车 上,举 着 旗子 宣 传 抗 日。建 国 初,那 时 北 京市人口 不足 2 0 0万,平 日 马 路 显得 空 荡,电 车 里 有的是 座 位,乘 客绝 可 免受 当 今“沙 丁鱼”或被挤成“相片人”之苦。司 法部 街 路 宽人稀,每 当电 车驶 出 大 栅栏,进人 这 条街后,常 听 电车 司 机用 脚轻轻 打着拍 子,得 意地踩着 点,那 打着节奏 的车铃 声,惹 得孩 子们 上 课 走神,为 此,少 不 了 挨 飞来粉 笔 头 的警告。二、司 法 部街小学最 南 面 的 是司 法 部街 小学,它 是我 的 母 校,位 于原 来 中 国 人 民 银行 总行西边 半 里处,乃 是本 世 纪初 建立 的一 所 小学。校 园 里,整 齐 的教 室和 走 廊 环 绕 四 周,中间 是 个 正 方形大 院,灰色 花 岗 石 台阶镶 嵌 四 周,院内铺着 清 一 色 白瓷砖,它 经历 了 几 十年 的 日 晒 雨 淋竟无一块损 坏。瓷砖 大 院是女 生 跳猴 皮筋、丢包、夹包、跳方方 的 乐 园;临 街 大操场是 我 们 男 孩淘气 的 天 地。下 课 铃 一 响,操 场 就 开 了 锅:踢足球 的、跳 高 的、跳远的、荡秋 千 比 赛,看谁从 坐 板上跳 下 来 飞 得最远。最热闹 的 是 在北 沙 坑摔跤。小男子汉 特 崇 拜 当年 天桥摔跤大 王 宝 三 大 叔,课 间仅 有 o r 分钟 时间还 要去沙坑 学着宝 三 扭打较 劲 儿,直滚成 土 孩儿,方才 罢 休。学校北 面 是个狭长 院子,音 乐 和 美 术 教 室及 校 图书 室 就 设 在 这儿。您 可 别小看这 方寸之 地,在这 儿我们受 了 高 尚 的 艺术熏 陶,以 致 日 后 受益终 生。音 乐 老师人近 中年,中等个 儿,胖 胖 的,红脸 膛,不 管 讲 课 还是 弹 琴总 是挺 着笔直的身板,一 副浑厚 的男 中音,唱起 歌来 常常震 得 纸 窗 嗡 嗡 作 响,同 学 们最 爱 听 他 唱歌那年.桃 花 盛 开 的 时候,老 师 突 破 当 时 的 音 乐教材,教 孩 子们演 唱 舒 伯 特等 西 方 歌 曲。印 象最深 的 是名 曲《春 之 歌》:“快来 吧 春姑娘 啊,快来 吧 春 姑 娘。
”他唱 得那 样 动 听.这 是 孩 子们 头 一 回 欣 赏 到 西 欧 名曲( 因 为 当时 只 唱 苏 联 歌 )。他 还 对 曲 子 里 出 现 的 一 个 半音` , 4 ”做 了 高 度 的 评价 与 生 动 的 分析。尽 管我 们 还 不大懂,但聆 听 着 老 师娓 娓 讲 述,看 着他 那 陶醉 的 神情,大家深 深地 被 他 所 感染 了:像 春 风把 我们 送 到 莱茵 河边 的草地 上,尽 情地 呼 吸 着春 日 的 花香,沉 醉 在 明 媚的艳 阳 里。那 几节动 人 心 弦 的 音 乐 课 至 今难 以 忘 却。三、烧饼铺·小 饭馆·合 作 社学校斜 对 过有家早点 铺,早上 卖 3 分钱 一 个 芝 麻火烧饼,2 分钱 一 个果子 及 2 分钱一 碗 的 豆 浆。店 虽 小,拼 面 棍却 敲得 山 响,虚 张 了 半 夭 声 势也 不 见 得 招 来 几个 顾客。为 迎接 国庆+ 周 年,中央 决定 扩建 天安门 广 场,图 为扩 建 前的 场景烧饼铺 往 北 走 10 余 步是 家小摊。屋 子 用木 桩 和 碎砖 头 垒砌而 成,像“大奔 儿 头”拱 出 在行 人 道 上。屋 里住 着一位 中年 光棍 汉,做 洋铁活 儿。门 外摆 满 了 他 做的 打油 舀 子、拔火 筒 子、烧水余 子。屋 里长 年 点着 一 个煤球 火炉,炉 里 放 着烙 铁,炉 旁 摆 着盛 粥 的黑 锅。铁 匠人 过 中年,大头、大 眼、大手、大胡 子,腿 有 点 瘸,面 部总 无 表 情,少 言寡 语,偶 尔说 话,嗓 门特 大,像 吼 人 似的。孩 子 怕他,背 后 管 他 叫“疯 子” ,然 而 他摆 的 小摊,却 成 了 我们小学 生 的“乐 园”。摊 上 有我们 男 孩 喜 欢的弹 弓 胶 皮、虫 曲灿罐、弹球 用 的“老子儿” 、6 0 张 一 套 的三国 洋 画;还有 女 生 玩 的五 色羊 拐、猴 皮筋 和 她 们最 爱吃 的 果 丹皮 及 黄 土 似 的酸 枣 面 ( 脏得 令 人 掩 面 )。放 学铃 一响,叽 叽 喳喳 的 学 生 们 冲 出 校 门,或结纵 横 ZO N G H E N G 2 0 0 1 年 第 10 期一崛盼~-一
—今 今 令今—伙 去 天 安 门 广场 踢 球,或相约 去 到前 门护城河 里捞鱼虫,欢声 笑 语驱 散 了司 法 部街 的 安 静,也给“疯子”的小摊 送 去春风。每 天 这会儿,“疯子”就 放 下 手里 的 活儿,点 上 支 烟,接 待 着 一 个 又 一个小顾 客,虽 然 仍 难见他 一 笑,但他 的 表情 却 变得“仁 慈”和 善 了。人 的 心 是相通 的。他那舒展 开 的 眉头 和 闪 光 的眼 睛放 出 了 大 自然赋予的 父 爱。一 天 放学,为买 橡 皮 筋,我在小 摊前 转来转 去,翻 了 好 一 阵 裤兜,铺 子 儿 没 有,干着急。突然我的小 手被一 只 巨 大 的 手册 开,给手 心 里 面塞进 好几根 鲜艳 的 猴皮筋。我有点 惊 慌地 眨 眼 望着“疯 子”。他只 说 声:“得,爷们儿,拿去 !”这突如 其来 的 举 动 把我惊呆 了。此时感到“受 宠 若惊”一 词 像是专 门为我发 明似 的。多 好 的“疯 子”大叔 呀 !离“疯 子”小 摊不 远 是 司 法 部街 惟 一 的一 家小 饭馆。门 口 挂着 一 个 红灯笼似 的幌子,随风招摇,屋 里 被烟熏得 发黑,地 下 摆着 几张 旧 桌子。放学 路 过 这里,总见 门 口 停 着 三 轮车、胶皮 排子车。随着伙 计 的 吃 喝 声、叮 当 的 炒 勺声、沙 哑 的划 拳声、饭 馆里 飘 出香喷 喷 的炒面 味儿 和浓 烈 的烧酒 醇香,肚 子一饿觉 得这是 世界上 最诱人 的香味。家里 来客,母 亲总 让 我到这儿 打 啤酒,可 就是 没 尝过馆子 的饭 菜。司法 部 对 门是 家 合 作 社,是 本街 惟 一 的国 营 商店,店 的门媚上 画 着上 下 两 个 相吻 的钩,以 示“合作” ,合作 社 负 责供 应全街 居 民 的 口 粮 及副 食。我是家里 的长 子,买 粮买 米 打 油 灌醋诸 事 自然交 给 我 来 办,所 以经常 出 人 于 合 作社。那 年,大概上 四 年级,见 合 作 社柜台 里 的海 宝 罐 盛着金色 的 哈 密 瓜 干,溢 出 了 诱 人 的蜜汁,我垂涎 欲滴,一 分一 分 地积攒 了 好久,终 于 如 愿 以偿,买 了 一 大块 哈 密瓜 干,领 着妹 妹躲 在街 西头 那 座明 代 杨 继 盛 遇 害、后 人 们 为纪 念他 建 立 的杨 公祠 里( 位 于 原 司法 部史 良 部长办公 室 西头几 十米处,平 时特僻静 )美 餐一顿。虽 说 行 为荒唐,但苦 尽甜来,算 得上 是儿 时一大快事。四、故 园当时,我的 家就在 这 条街 最 重 要 的 院落,高 法 高检大 院 里 的家 属 宿舍。听 说 高 法、高 检 大楼 是北 洋年 代 盖的,楼高 四 层,南 北长 百 十 余 米,东西 宽 近 60 余 米。大 楼朝东。楼 的中央 镶着 一 块 大钟表;大 楼南、北两 端 各 有一 座 圆顶塔楼,像 回回 的清真寺。北 面 塔楼离 西长安 街 不到 百 米,是 国 庆、五 一节 时机 关 干部观 礼 的绝好 地方。鸟瞰 高法 大楼,呈 标准 日 字 型;楼 内两 个 开 阔的天井,每个 足容 下两 个 篮球 场。我上初一 时,还在 这里让 弟弟 妹 妹高 举 着 竹 竿练 习 撑杆跳高。大楼 中厅,宽 阔精 致 的红木 楼梯环绕 而上,环抱 着 一 个大 约 2 0 平 方 米 天 井,小天 井 四 周悬 挂着 铁 网,以 防 止 人 员 坠 落。大 自然 的光芒 透 过 这三 个 天 井 照 进大楼 的每个 角 落。高 法大 楼共有 8 个 门,正 面 3 个,南 北 各 一 个,楼背后 正 中是地 下 室 出 口,自 1 9 5 6 年大 楼修 整后,成 了 机关 职工 上下 班 的必 经通道。楼 后两 侧各 建 一 座 外 裸 式的 盘旋 钢 铁 楼梯,既 是进 出 楼 的 通 道,还 能在 紧急情况 下 疏散人 员。夏 日 里,...
篇六:司法部街
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 年 6 月 7 日司发通[2000] 06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于 2000 年 3 月 31 日发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59 号) 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60 号) , 这是发展、 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重大举措, 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 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 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 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 在组织模式、 运行机制、队伍建设、 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1987 年制定的《关于乡 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 已无法适应需要。
随着依法行政方针的确立以及 《行政处罚法》 和 《行政复议法》 的颁布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必须实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尤其是在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 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 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因此, 两个规章的出台, 适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需要, 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 制度化发展的轨道。
两个规章的实施, 必将有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
通过贯彻落实规章, 逐步理顺内外关系, 实现机构设置规范,队伍素质提高, 管理监督加强, 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稳步、 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的内容和实质, 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工作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基层法律服务所, 要集中时间认真学习两个规章。
各地可以编发有关辅导资料, 举办专题培训班,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 把两个规章的学习、 宣传不断引向深入。
在此基础上, 各地应按照我部总体部署, 结合当地实际, 认真研究制定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的具体方案和步骤, 把实施两个规章、全面规范和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作为今年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 和今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抓紧抓实, 力求实效。
二、 要全面、 正确理解和实施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
两个新的规章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规范、有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举措。新规章是在全面总结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成果, 特别是机构、 人员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本着既强化管理、 严格规范,又切合实际、 便于操作的原则, 对原有的管理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 充实和完善, 许多新的规定填补了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规范化和前瞻性。
因此, 各地在学习、宣传、 贯彻两个规章的过程中, 要全面、 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实质和实施要求, 确保两个规章全面、 正确、 顺利地实施。
(一) 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和体制的规定。
部 59 号令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要求, 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发展实际, 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性质的法律服务组织, 承担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和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 依法自主执业, 按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这样规定, 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属性和发
展方向, 也照顾到了目前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种体制并存的实际, 同时划清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 基层司法所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限, 对于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要全面实施这一规定还可能受到许多因素制约, 不少地方的法律服务所受客观条
件限制不得不与司法所“合署办公” , 个别地方因对法律服务所性质有误解已发生将其作为基层政府非列编机构予以撤销的情况。
因此, 各地在实施新规章中, 要大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 地位和职能作用, 争取基层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在保持机构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按新规章要求逐步调整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体制和机制, 有条
件的要实现与基层司法所的分设, 可以争取事业列编, 创造条
件逐步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 体制和机制的规范和统一。
(二) 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 设置和布局的规定。
部 59 号令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以农村乡 镇和城市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 只能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建, 行业主管部门、 社团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 也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 同时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这样规定, 主要是为解决部分地方特别是城市建所过多、 过滥的问题, 从而更好地坚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立身之本和职能优势, 合理调整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在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布局, 维护法律服务行业整体秩序。
贯彻实施这一规定, 需要各地对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隶属、 设置和布局进行清理和调整。
因此,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 统一步调, 依照新规章要求和本意见部署, 利用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审核登记的时机, 对现有机构、 特别是城市街道所的设置、 布局进行清理、 调整和改造, 重点解决不依托街道(乡镇) 设立的省、 地“直管所” 以及“部门办所” 、 “社会办所” 的问题,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建、 设置和布局的规范化、 合理化。
(三) 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制度规定。两个规章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管理的各项制度, 主要包括:
机构设立(变更、 注销) 核准登记、 年度检查、 日常监督和违纪处罚制度,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核) 、 执业登记、 年度注册、 日常监督和违纪处罚制度, 初步形成较完整配套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 加强自律的制度和机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转变观念和职能, 改革职能配置和管理方式, 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与管理对象之间、 与基层政府之间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关系。
在建立实施新的管理制度的同时, 要尊重法律服务所的自主权, 引导和保障它们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的机制, 加强自律, 增强活力;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调动和保护基层政府扶持法律服务所工作的积极性, 防止出现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要因地制宜, 合理配置, 特别是要强化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保证日常的管理、 监督落到实处。
(四) 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行政处罚和所内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执业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行政处罚, 是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基于 《行政处罚法》 的限制, 两个规章只设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警告” 、 “罚款” 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的处罚种类。为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两规章分别从管理、 自律的角度制定了一些举措予以补充。
如对严重违纪、 管理混乱的法律服务所, 规定可暂缓年检、 限期整改, 确实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 对于不称职的从业人员, 法律服务所可以辞退; 对严重违纪、 不宜继续执业的人员, 规定法律服务所应给予开除处分, 办理执业注销, 并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这种行政处罚与所内处分及相应的管理举措相结合的机制, 如运用得当, 同样可以达到整肃执业纪律、 严格队伍管理的目的。各地在实施规章中, 要合理运用处罚手段, 与其他管理手段有机结合, 避免处罚不当而引发行政诉讼。
有条
件的地方, 可借助地方人大立法权限, 在制定有关地方性管理法规时充实
健全有关行政处罚手段。
(五) 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建立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部 60 号令要求统一建立和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 将取得资格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
件, 同时制定了规范的执业登记制度。
这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 对于改善和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这一制度的建立, 需全国统一步调, 有序运作, 因此, 结合目前队伍现状和发展需要, 拟按照立足实际、 分步实施、 整体推进、 逐步完善的思路, 推动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首先在今年组织全国首次资格考试和考核, 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 12 万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结构调整问题; 其次在明年上半年利用年度注册时机, 依据考试、 考核结果对现有人员予以重新登记, 按照新规章建立规范的执业登记和年度注册制度。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制度, 创造条
件尽早建立“面向社会、 公开招考、 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选拔机制。
三、 关于依照两个规章建立实施新的管理制度的总体安排
鉴于两个规章从总体、 综合、 配套的角度构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 其中许多是须在全国统一推行的新的制度和举措, 同时也由于各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水平、 管理模式和客观条
件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 各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 特别是在须统一建立实行新的制度方面, 应当在我部的统一规划、 部署、 指导下, 坚持做到积极稳妥、 服从大局、 分步实施、 逐步推进, 力争在明年年底前, 全面建立和实施两个规章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总体安排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抓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化。
计划在今年十月底前, 部署各地依据新的规章对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 布局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整顿,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运行和自律制度, 对合格的机构重新予以登记, 颁发新的执业证书,明年上半年各地统一按新的规定建立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步是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队伍管理的规范化。计划在今年内组织全国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 明年初完成对现有在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证书颁发工作, 并结合明年初的年度注册工作, 对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建立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准入控制制度。
有关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 我部拟另行通知。
第三步是在完成前两个实施步骤的基础上, 力争在明年年底前, 各地应依据两个规章规定全面建立和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步入规范、 有序、 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 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调整整顿、 重新登记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一) 这次调整整顿、 重新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就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的规定, 对现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对其设置、 体制、 布局和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调整, 重点调整各级各类“直管所” 、 “部门所” 和“社会所” 特别是城市街道所的设置、 布局问题, 同时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据新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
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新的管理体制由地(市) 司法局(直辖市由市司法局) 重新办理设立登记, 颁发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 从而基本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管理的规范化。
在调整整顿期间, 各地暂停核准设立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二) 这次调整整顿、 重新登记工作计划用三至四个月时间完成, 最迟不要超过十月底。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部署动员。
要求各地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动员部署, 引导他们提高认识, 服从大局, 统一步调, 认真贯彻。
第二阶段, 检查评估。
采用县(市、 区) 司法局检查和法律服务所自查的方式, 对现有机
构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 是否需作调整进行审查评估, 并据此制定整改调整的具体方案, 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阶段, 调整整顿。
这是此项工作的中心环节。
由县(市、 区) 司法局会同本区域内各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及其原批准机关, 对不符合设置、 体制、 布局和名称要求的所进行调整和整改, 同时组织指导各法律服务所本着“缺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 依据新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阶段, 重新登记。
在完成调整整顿工作后, 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法律服务所, 由县(市、 区) 司法局出具意见, 依据《管理办法》 规定的核准登记程序, 报请地级司法行政...
篇七:司法部街
贯彻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 -5 2025 年)》 心得体会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基层普法更是全民普法的重中之重。做好基层普法,要把普法工作渗透到群众日常生活中去,以“三化”让普有力度、有温度、有深度,推动普法工作走深走实。
以精准化的内容解决 “ 普什么 ” 的问题,让普法有力度。普法工作开展相对困难,主要原因是广大群众觉得法律离自己太远,对自己生活没有任何帮助,法律是自己生活中的“绝缘体”。这就要求我们在普法过程中要让群众有“获得感”,围绕群众身边事、生活事、日常事,精准设计普法内容,实现普法上的“供需平衡”,让群众觉得法就在身边,和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要“个性定制”普法。根据不同的群体设计普法内容,在普法过程中有所偏重、有的放矢,对小区居民多讲与生活相关的上学、住房、医疗等法律,对企业职工多讲安全生产、权益保障等法律,对街区商铺多讲食品安全、劳动法等法律,做到精准普法、靶向普法,让群众觉得学法有作用、学法好处多,完成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要“重点突出”普法。现阶段要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将民法典与日常生活有机融合,以案例的形式制作普法内容,让群众在与生活密切
相关的事例中养成有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自觉形成学法律、用法律的意识。
以互动化的做法解决 “ 怎么普 ” 的问题,让普法有温度。普法工作不能让群众有“距离感”,更不能是“单向式”的输入,必须要深入群众,在与群众互动交流中普法,才能让群众入脑入心。倘若只是在大会场、大礼堂,做几场报告、来几次讲解,不在群众身边、不与群众交流,则难以在群众和法律之间搭建起“桥梁”。因此,普法工作要多来“家门口”,多到群众身边,在亲切交流中彰显普法“温度”。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到村居社区、基层一线,把群众的忧心事、操心事、烦心事问出来,给予相应法律指导,并在深入交流中让群众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在走访过程中,多利用社区公告栏、楼道门口等位置张贴法律“一图懂”,让群众有更直观、更易懂的了解。在与群众交流时,要手把手、面对面教会群众使用新媒体平台,关注普法公众号、官方账号,方便对群众进行“指尖上的普法”。同时在物业办公室等地点设置法律服务站,及时解答群众与法律相关问题,在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中,让学法“触手可及”。
以口语化的方式解决 “ 如何普 ”。
的问题,让普法有深度。俗话说,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面对群众一定要“接地气”,才能给普法工作“聚人气”。不仅如此,法律中有不少抽象、难懂的条文,如果用专业性太强的话语去解释,只能更加晦涩难懂,让群众“摸不着头脑”。因此,普法过程要多一点“口语化”的表达,用贴近群众的话语、紧
跟群众的喜好,特别是要用一些群众平常说的“土言土语”,通俗易懂地讲好有深度的“法言法语”。要聚焦热点难点。热点难点是群众关切的重点,也是普法工作的“堵点”,只有用群众喜欢听、乐于听、听得懂的语言,以拉家常的方式,由浅到深、由表及里讲清楚、说明白、解透彻,才能抓住热点、攻克难点。要结合当地文化。文艺节目生动鲜活,是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更容易让群众接受。在普法过程中,要多利用文艺手法,将普法内容制作成具有当地语言特色的相声、小品、戏曲等形式,让普法“活起来”更“火起来”。特别是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用好当地红色资源,用简单的话语讲好红色法治故事,让文化的“春风化雨”实现“法润人心”,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