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组议事规则3篇最新党组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则8篇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1第一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党组议事规则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最新党组议事规则
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则 8 篇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 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
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年度、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 xx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2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局(办)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规则》适用于长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局办合一的机构设置,主要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内容、方法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凡政策性较强的大事、本局(办)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调整和奖惩事项、关系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资金使用等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内容,必须按会议的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实行票决。
二、议事准备 (四)凡提交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研究的有关议题,由各处室(固体处、信息中心等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负责人呈请局(办)分管领导初审同意,送办公室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到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
应由提交处室与其做好沟通协调,具备上会条件后,提交办公室。
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形成书面汇报提纲,同时对拟采取的措施、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汇报提纲应于会议前 2 天报办公室汇总后,呈送与会领导审阅。
三、议事内容 (五)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党组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党委的决定、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议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党委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等重大事项; 4.按照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招录等事项; 5.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其他需要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局长(主任)办公会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组成,由局长(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局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局长(主任)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
1.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措施; 2.审议向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名义拟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局(办)名义拟制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局(办)重要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需集体研究的重大经费预算支出、招标采购、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事项; 4.各处室(直属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业务工作; 5.局(办)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记录,重要决议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局(办)主要领导签发。
(八)局(办)务会议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
长(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局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局(办)务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传达局(办)党组、局长(主任)办公会的工作部署和意见; 2.研究局(办)年度工作思路、阶段性重点工作; 3.听取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 4.研究落实局(办)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议事要求 (九)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都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与会人员要积极主动并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对意见不统一、一时难以决断的重大问题,可会后酝酿,下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确属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十)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票数相等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十一)凡有文字材料的议题,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通读全文,由汇报人作简要的说明。
(十二)会议涉及人事任免、资金使用、招标采购等重大问题,要经过反复酝酿、研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参加并监督指导。
五、会议纪律 (十三)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集中精力,参加讨论。局(办)班子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本人向召集人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准假后可安排处室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不能擅自安排人员代替参会。会议议题需要事先酝酿,原则上会议不能作临时动议。
(十四)如会议讨论研究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十五)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
(十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须严格保密,保密期限内,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传达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传达;不得透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表态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十七)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局(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主动妥善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汇报。
六、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八)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办公室要在会后将会议议定事项及时通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并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督办。局(办)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十九)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报办公室。重要事项要直接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并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
(二十)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整理并归档。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 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 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
篇二:最新党组议事规则
(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党〔2020〕51 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 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的制定
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 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 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 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委(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 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 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亿优公司、校医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法商学院根据学院章程,参照本规则,制定法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最新党组议事规则
会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XXXXXXXXXXXXXX》、国务院办公厅《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法规文件,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 XX 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 XXXX 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 XXXXX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 XXXX 公益性,确保 XX 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XX 党委对 XX 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XX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XX 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
事项;
7.加强对 XX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
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
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 XX 改革发展稳定及 XX、教学、科研、管理
工作的重要事项。
1.XX 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 XX 重
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XX 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室、党支部和 XX 党委明确的其他实体机构,下同)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内设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为≥XX 万元人民币;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或一批金额≥XX 万元人民
币的大型 XX 设备、大宗 XX 耗材、器械物资采购计划和购买服务,单项目金额≥XX 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
修缮项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单项或一批金额≥XX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
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XX、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
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单项目金额≥XX 万元人民币的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
作重要项目;
8.单项目金额≥XX 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公务活动等资金使用;
9.使用单位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借贷款,向外单位或银
行借贷款、引资等;
10.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 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XX 领
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11.固定资产的租赁、配置,使用单位资产作抵押;
12.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
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
事项;
13.XX 各委员会研究议决的重大事项的最终审批;
14.重大技术项目的运用;
15.XX 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 XX 名义向上级申报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核、推荐;
1
6.Xx 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XX 中层管理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含各部门、
各科室)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建设规划,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XX 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 XX 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科学术带头人、教研室的主任与副主任的聘任;
5.审议各支部书记和支委人选;
6.XX 工、青、妇主要负责人的审查推荐等;
7.推荐六级及以上职员的晋升;
8.涉及人、财、物等重点岗位负责人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的轮岗调整;
9.医院管理的干部职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XX 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
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XXX 和 XX 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
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 XXXX 召开。遇有重要问题或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
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
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
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党委会议事内容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
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由各部门提出的议题,需经
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以及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提请党委
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
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所有议题需提前报院办汇总,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
题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准备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
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
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 XX、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
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
意见,专家评估或专业委员会意见有分歧的,应当经过医院专
家委员会仲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
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 XX 相关制度执行,
并应事先征求纪委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
料提前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
到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作汇报,分管领导补充汇报。然后依照末位表态原则与会成员充
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党政主要
领导末位发言。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
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其他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
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对半数以上不同意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时,应暂缓表决
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或表决。党委
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
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
员半数为通过,不同意者可保留个人意见。未到会党委委员的
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
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
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因人数不足
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经请示党委书记,并
事前通报需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无反对意见后可立即处置,
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对会议缺席人员要
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或通过;
原则同意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
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
究;不予同意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
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
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党务、信
息公开要求,除依法应保密的外,责任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在一
定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
监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决议后,由院办起草会议纪要和决
议,会议纪要和决议由党委书记签发。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
项,属党务系列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属行政系列的决策,由行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办
要及时将会议决议送达相关责任部门执行,并建立督办台账。
院办要负责及时向因故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及讨论决定的
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的决策过程和个人发言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散布。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党委决策 的事项,并及时向院办反馈执行情况。院办、质管科每月对责
任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汇总情况向党委报告。责任部
门落实情况纳入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
责权限对党委会的决策议事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不允许个人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党委会决议。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会决策变更前
应当坚决执行。因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办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
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
发会议纪要,下发并督办会议决议,归档会议材料。院办主任
或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