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4篇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4篇

发布时间:2022-10-09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4篇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2篇) 范文(一) 为全面了解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更好地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3月26日至4月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4篇

篇一: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援助工作调研报告(2 篇)

  范文(一)

 为全面了解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更好地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3 月 26 日至 4 月 10 日,在市政协副主席肖长贵、许云生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在衡省、市政协委员前往XX

 XX

  XX

  XX、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以及湘华、德巍、居安、天戈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和召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援对象座谈会的形式,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委员们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下,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逐步提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一)服务网络初具规模。纵向方面,建立了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做到了市、县(市)区有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点,站点有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联络人,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横向方面,市县两级共在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及 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监狱、看守所、部队等特殊部门设立了 27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建立了联动机制,办理了一大批服务弱势群体的典型案件。

 (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各县(市)区都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年拨付到位。加之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实施,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据了解,20XX 年,全市 13 个法律援助机构本级财政预算为109.44 万元,中央专项拨款 218 万元。另外,我市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效果较好,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经费逐年增长:20XX 年 30.07 万元,20XX年 42.26 万元,20XX 年 45 万元。

  (三)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以 20XX 年 5 月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业务规范、经费管理、队伍建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落实法律援助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积极开展援务公开、听庭等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援助的质量;每季度对案件受理、办案补贴发放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及电话回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

  (四)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20XX 年以来,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000 件,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5624 次,直接或间接受援人数达到 3 万人次。20XX 年,全市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3234 件,较20XX 年增加 42%。近三年来,受理 50 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 25 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

  (五)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各种便民惠民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度明显提升,困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主动寻求法律

 援助的困难群众日益增加。自 20XX 年全省联网开通“12348”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电话以来,日接听量和接听总数均列全省第二。20XX 年全省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衡阳法律援助经验在全省推介,“衡阳法援”成为我省名牌。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重视力度不够。为了确保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20XX 年 9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少数部门和个别领导不够重视。目前,我市还没有成立统领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虽在 20XX 年和 20XX 年把法律援助列入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但还没有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状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有关部门仍然不理解、不支持。

  2、宣传效果不佳。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程度,还有部分社会群体、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有的困难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有的群众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原因: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枯燥,对群众吸引力不大,导致宣传效果不佳。而在报纸、电视这些群众天天见面的媒体上宣传相对较少,更难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看到有固定的广告宣传牌或电子屏上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

 3、经费保障不力。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有一定保障,但随着援助案件的日益增多,基层机构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还没有建立动态增长机制。20XX 年市财政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预算资金 8 万元,20XX 年增加到 20 万元,部分县(市)区还没有达到 8 万元。每年法律援助支出超出经费拨付,法律援助的经费增长与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的需求不相适应,也低于 XX

 XXX

 XX 等地市的经费标准。受经费制约,我市部分县(市)区办案补贴每件在 200-400 元之间,处于全省各市州的中下游,没有达到省司法厅要求的不低于 600 元/件的标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基层法援工作的开展。

  4、基层建设不强。按照司法部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设立了临街一楼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我省已建成法律援助窗口 130 个。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临时租用民房,月租金高达 8000 元,原与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分担费用。目前,市总工会撤离其在窗口人员及设备,门面租赁合同已到期,市法援办事窗口难以为继。县(市)区基层法律援助办事窗口还没有全部实现临街一楼办公,大部分还设在政府部门内,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没有交通工具。机构人员短缺,县(市)区法援中心有的甚至只有 1 名工作人员,有的不仅没有专职法援律师,辖区内也没有律师事务所,无法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级别不高,人员积极性不高。基层工作人员从内部调剂,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年龄结构老化,出现了人员断层的现象。

  5、管理机制不优。一是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实现管理和服务分开。中心既承担着管理功能又担负着服务功能,出现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重个人办案,轻发挥社会律师主体作用;重完成法律援助办案任务,轻谋划法律援助长远发展;重独立开展业务,轻社会化协作等倾向,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没有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在履行监督职能时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管理。

  6、协调配合不畅。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很少,这与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有关。二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各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偏高。我市公、检、法系统有些至今还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复印收取高于成本的复印费;工商、档案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还在收取查阅费。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不顺畅。有些案件即使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服务,却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这些仲裁、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意义。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的协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7、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由执业时间短的律师承办比例较大,有影响力的律师基本没有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二是法律援助义务量完成情况不乐观,部分律师一年还未办理过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三是个别律师对法援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如不查阅案卷材料、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仅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者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的沟通,就草草出庭,这都直接影响法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应尽的职责,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要求,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各

 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各项责任,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一要加强基础建设。着力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用房和办公设施、装备等问题。尽快落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临街一楼且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和 70 平米的办公用房,县(市)区要在临街一楼设立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配置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三要加强经费保障。要全面掌握法律援助需求,逐步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2、整合资源,努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宣传网络。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大局,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特点新任务,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一要不断更新观念、大胆开拓创新,完善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如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二要整合媒体资源,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与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公交车站、电信服务商进一步沟通和联系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快推进法律援助热线“12348”与政务服务热线“12345”的无缝对接;要在市区人口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安局派出所、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人社局办事大厅、公交车站点、图书馆、大型医院门诊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公布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三要加大社区的宣传力度。在社区建立固定联

 络机制,由法律援助进社区变为驻社区,让群众在社区通过固定联络机制就可以方便快捷的申请法律援助。四要切实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达到口碑相传效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让受援人口碑相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示法,以案促宣。

  3、理顺体制,夯实工作基础。一要将法律援助管理职能从市法律援助中心分离出来,在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管理科,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机构。二要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调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把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要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时充分考虑法律援助的公益保障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的重视支持,做好机构、人员定编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要充实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队伍,从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中选拔合适人员到法律援助队伍中,严禁“福利性”、“照顾性”安置。四要优化律师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号召全市律师自愿报名,成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打破地域的界限,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跨区域接受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

  4、加强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援律师队伍。一要严肃纪律,确保法律援助队伍健康发展。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杜绝律师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费的现象,禁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严肃法援纪律,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惩处力度,促进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机制,激发活力。应明确规定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完成法律援助

 年义务量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代理人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如授予“公益律师之星”,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三要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强化协调,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要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成立衡阳市法律援助委员会,参照外地做法,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人社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组成。定期召开法律...

篇二: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新形势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

 群众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法律援助。习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援助质量。XX 省 XX 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创新举措,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到群众家门口。

 一、主要做法 (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络 。市县投入 X 余万元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目前,全市已建立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等市县乡法律援助工作站 X 个,村级联系点X 个。X 余名律师派驻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工作站值班。巧家、盐津、大关、镇雄等县还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连心卡。2020 年以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

 (二)以方便快捷为重点,一部手机就能申请法律援助。畅通了 XX 掌上 X 微信公众号、X 法网运用渠道。只要有网络信号,老百姓就能通过一个手机就能在最快的时间、最短的距离找到法律明白人。在财力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普及推广 XX 掌上 X 微信公众号和 X 法网,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市县投入 X 余万元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2020 年以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近两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诸如:林某某合同纠纷等多起大案。林某某等合同纠纷案涉及 X 户居民起诉 XXXX 投资公司合同纠,起诉合同标的 X 万余元,违约金 X0 余万元,总标的 X 余万元,一审获XX 区人民法院支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三)以精准扶贫为根本,为贫困户开通了绿色通道。市司法局结合部门实际,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转化为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以法治宣传、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等为突破口,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普及法律知识,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营养快餐”,为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X 万户 X 万人全部纳入援助范围,凭其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就可以直接受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020 年以来,共办理建档立卡贫困户法律援助 X 件,受援 X余人。

 二、困难问题 (一)补充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困难。全市 X 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共有编制数 X 名,实际在岗人员仅 X 人,平均每个机构 X 人,有 X 个县长期仅 X 人。在岗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仅有 X 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X 人。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任务繁重,既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又要具体负责接待咨询、案件受理录入、指派、结案归档、报帐兑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宣传等工作,还要负责农民工讨薪、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接待咨询、交办、转办、指引等工作。鉴于工作压力大,急需通过购买公益岗位来适当补充人员,但因该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且待遇较低(人均每月总补助 2000元),难以留人,通过公益岗位补充人员十分困难。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存在较大缺口 。目前,全市贫困人口 X 人,按照纠纷发生率 3%计算,全市每年可能发生在贫困人群中的纠纷是 X0 余件。加上部份特殊群体必须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全市每年可能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包括非诉讼)约 X 余件。X 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X 件,中央、省级下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是 X 万元,市、县投入资金X 万元,共 X 万元,XX 年应报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X 余万

 元,资金缺口 100 万元,缺口部份只能采用适当降低补贴标准来解决;2020 年中央、省级下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是 X 万元,预计 2020 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在 X 件左右,按平均每件X元计算,约需经费X万元,其中市县级需配套资金X万元,而市级实际年配套 X 万元左右,各县(区)最多配套 X 万元,经费缺口 X 万元左右,单靠降低补贴标准已难以解决。

 (三)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有关部门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调查取证配合不够,除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公安派出所、金融、保险、卫计(医院)、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配合不到位;二是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配合不到位。按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两家联发文件规定,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请求减、免案件受理费用时,应获得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时,仍要层层审查和审批,按法院内部审批程序重新审查。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执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申请人应获得司法救助,但实际落实起来程序复杂,很难及时得到救助。

 三、对策建议 (一)补充公益岗位人员 。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建议通过适当

 提高公益岗位待遇补充市、县(区)、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市级至少 6 人(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2 名接待人员),一般县(区)不少于 3—5 人(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2 名接待人员)。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切实加大保障力度。根据《XX 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县(区)上年人口总数、上年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经费。市级可按人均 0.1-0.3 元标准配备,县(区)可按人均 0.3-0.5元标准配备,保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金融、保险、卫计(医院)、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议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协作文件,明确协作配合的具体科目、内容、程序。形成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的援助机制,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三: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在近一 年 年的实践操作中,作为基 层 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深 深深感受到新刑诉法对法 律 律援助工作提供的新机遇 与 与新挑战的冲击,其变化 及 及对法援工作的影响大致 总 总结为以下四点:

 修改 前 前的法律援助只规定在审 判 判阶段的被告人享有申请 法 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前 程 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难以 获 获得法律援助。修改后的 第 第 33 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于 于属于应当援助对象的犯 罪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 障 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 ,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把 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的 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 前 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 起 起诉阶段,即处在侦查阶 段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 嫌 嫌疑人,只要符合“申请 ” ”类援助或者“应当”类 援 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 阶 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 以 以获得法律援助,这是新 刑 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

  通过实践我们也发现, 由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配套制 度 度不健全,实践操作性不 强 强。新刑事诉讼关于法律 援 援助的规定比较抽象,缺 少 少实践操作性,这给基层 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造成 了了困难,尤其体现在法律 援 援助中心与公检法部门的 衔 衔接方面,公安、检察机 关 关一开始不清楚通过何种 渠 渠道履行通知程序,电话 传 传真、邮寄速递、上门送 达 达等五花八门,少数基层 派

 派出所干脆不予通知,在 接 接到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 书 书后,才引起足够的重视 。

 。有些区县公检法虽然通 知 知了,可是离转入下一司 法 法程序或者庭审只有几天 时 时间,法援机构往往来不 及 及完成受理、指派、会见 等 等手续,由于时间紧迫, 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事 事诉讼中的人权等不到实 质 质性地保障。

 修改前的 刑 刑事法律援助分为“可以 ” ”和“应当”两种类型。

 “ “可以”援助类是指对公 诉 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 告 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 律 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应当”援助类是指对 于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 告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 民 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 法 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 : :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 、 、哑人的;二类是被告人 是 是未成年人的;三类是被 告 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修 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仍 然 然分两种类型,但将“可 以 以”类改为“申请”类, 即 即“申请”类援助和“应 当当”类援助。扩大了以上 两 两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的范 围 围。“申请”类援助的对 象 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 中 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 告 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 或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 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 被 被告人。“应当”类法律 援 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种 案 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 种 种: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 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 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 事 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 的案件。

 经济困难的犯 罪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 援 援助申请权在原

 刑事诉讼 法 法及国务院 XX 年颁布的 《 《法律援助条例》中就有 明 明确的规定,在近十年的 刑 刑事法律援助实践过程中 , ,这类人群主动申请法律 援 援助的寥寥无几,刑事法 律 律援助案件几乎都是来源 于 于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 法 法重申了这类人群的权利 , ,对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 援 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 构 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辩 辩护。可是,新法实施后 , ,我们发现依申请类案件 的 的比例仍然非常低,大幅 增 增长的刑事案件援助依旧 以 以通知类为主。公、检、 法 法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是 是司法机关在与上述机关 建 建立援助业务衔接机制时 应 应该考虑的问题,否则将 直直接影响刑事法律援助的 覆 覆盖面和援助案件的质量 。

 。

 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 , ,这在 XX 年实施的《法 律 律援助条例》中已明文规 定 定,新刑诉法的这次修改 , ,对于符合刑诉法第 34 条 条第 1 款的“申请”类案 件 件,应由犯罪嫌疑人、被 告 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 律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 于 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 师 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 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诉 法 法第 34 条 2、3 款和 2 6 67 条“应当”类的案件 , ,对于法律援助对象,则 根 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 由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 援 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 机 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 人 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至 于 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公 检 检法通知的案件能否获得 法 法律援助则有援助中心统 一 一审查、指派,从而强化 了 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 用 用。

 虽然我市关于经济 困 困难的标准都有各自的规 定 定,但是面对刑事法律援 助 助中依申请受理的案件, 普 普遍反映缺乏可操作性。

 刑 刑事案件中的困难群体, 不 不少为外来人员,如何对 他 他们进行审查是个棘手的 问 问题。目前我们都是请公 、 、检、法协助在 3 日内通 知 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 人 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 提 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 关 关材料;无法通知的,在 转 转交申请时一并告之援助 机 机构。两院两部《关于刑 事 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 定 定》把法援机构接收申请 后 后的审查时间限制在 7 日 内 内,忽视了无法通知情形 和 和外地开具经济情况证明 往 往返所需要的时间。在实 践 践操作中,援助机构往往 因 因为没有及时得到相关证 明 明而无法审查。另外,法 援援机构对公检法部门没有 监 监督权,在“应当”类案 件 件的三个通知环节中,有 个 个别案件还出现“脱档” 现 现象,应当通知未通知的 , ,是否属程序违法?相关 证 证据是否不予采信?发生 “ “脱档”后如何补救,如 何 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 益 益,这也是在援助业务衔 接 接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

 。

 无论是《关于修改〈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法〉的决定》,还是两院 两 两部的《关于刑事诉讼法 律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都 不 不约而同地回避了一个问 题 题,那就是各阶段援助案 件 件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大 到 到案件补贴,小到会见聋 哑 哑人的翻译费,在实践中 各 各区县的情况也大不相同 , ,有的由公检法来承担, 有

 有的与法援机构分担,有 的 的则是全部由法援机构承 担 担。

 我市 xxx 年的援 助 助案件总数已经突破万件 , ,今年截止到10 月,各 区 区县的刑事案件援助数比 去 去年都至少有 2 至 3 倍的 增增长。面对刑事援助案件 的 的大量增加,法援专项经 费 费与案件补贴额度仍停留 在 在原有的基础上,尤其体 现 现在区县办案经费的短缺 , ,省、市援助基金会的运 作 作与资助也是有限的,这 不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援助律 师 师的积极性与案件质量的 提 提高。我们希望能得到市 区 区各级政府在财政拨款上 的 的大力支持,逐步改变经 费 费保障力度与副省级城市 地 地位不相匹配的局面。

篇四: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律援助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 1 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党中央的决定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对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视, 充分体现了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在党中央新的要求面前, 各级政府向法律援助工作投入资源的数量如何、 应当投入多少资源才适合、 应该通过什么手段投入等问题, 是当前亟需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一、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和调动问题的紧迫性分析在我国, 困难群众拥有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这在包括《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 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刚性规定; 执业律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 这在《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刚性规定; 作为政府, 在法律援助中主要是负责援助申请的受理、 案件的审批、 律师的指派、 律师办案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这在《法律援助条例》 中做了概括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些或刚或柔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问题:

 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投入和调动方面缺乏刚性的规定, 不同地方和不同级别的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 专业人员的投入方面随意性很大。

 有些地方, 领导并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本的编制缺乏、 基本的活动经费得不到保证、 基本的办公用房得不到保障、 基本的办案补贴得不到发放, 这其中固然有建立资源节约型政府的原因, 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 投入以后难以马上见到“产出”, 特别是经济方面的现实效益, 这恐怕是个别政府领导难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的主要原因。

 政府在法律援助资源投入上的不足, 造成法律援助资源难以保障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群众刚性法律援助需求, 极大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衡发展。

 就南京市范围内来说, 有的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充足且年工作经费高达近百万元, 办公用房、 案件补贴标准处在较高水准; 而有的区人员很少且工作经费仅一二十万元,办公用房的便民程度和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明显不够, 这种差别产生的原因固然有地区人口、经济状况的差距, 但这种投入的巨大差别已经十分明显地体现在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上, 特别是个别地区的投入根本难以满足法律规定的群众的刚性法律援助需求。

 在目前的形势下, 只有准确把握一个地区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主要形式、 应当投入的总体数量以及调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能力, 才能科学评价该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是否适当, 进而对这种投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的主要形式分析法律援助作为一种行政给付行为, 必须有开展给付工作的行政人员, 也必须有给付的内容, 就是支付案件补贴开展援助服务, 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人有钱, 或者叫有编制有经费。

 所以说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人”, 二是“钱”。

 “人”主要是指法律援助行政人员,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决定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

 “钱”主要用于支付给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服务, 以及办公用房、 业务培训、 政策宣传、 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保障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

 而“人”和“钱”之间其实也有天然的联系:

 如果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方面投入的多, 等于用财政经费稳定地供养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甚至是服务人员, 也等于同时解决了“人”和大部分的“钱”的问题。

 如果政府在编制方面投入的少, 就需要用更多的经费去雇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用更多的经费去雇用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或者购买服务。

 说到底, 无论是投入“人”或者是投入“钱”, 从根本上都是投入经费,所不同的是投入的经费是通过建立编制稳定地发放, 还是通过业务经费的形式拨付。

 然而,各地在法律援助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预算上差异非常之大, 也直接说明各地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随意性很大, 因地区传统而异, 因领导重视而异。

 这直接导致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水平参差不齐, 发展很不平衡。

 比如南京市市、 区两级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一般以公务员性质为主, 人员规模较少, 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直接办理案件, 基本上是指派社会律师办

  案; 而广州、 济南等城市就编制有较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可以直接稳定、 长期地直接办理案件。

 厘清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形式, 主要目的是统一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计算口径, 便于比较和考量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总量。

 简单来说, 政府编制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政府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办公用房在市场上出租的价值,都可以而且应当计算到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中来。

 三、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投入的资源总量分析不同地区由于经济、 人口、 治安环境等情况千差万别,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投入的资源总量是不尽相同的, 不宜硬性规定一个数值某一级政府统一执行, 规定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投入的关键在于科学确定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投入量。这一数量的确定一般来说于以下指标有关。

 一是当地每年应当援助的案件种类和数量。

 这一数据的确定可以参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实际受理的案件种类及数量(含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实际办理案件中超越范围的案件种类及数量、 上一年度应援未援的案件种类及数量(这一数据可以根据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确定)

 等数据。

 而每年应当援助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这一指标是确定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数量的基础。

 二是当地律师收费的一般标准, 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种类, 分别找出相对应类别案件办理时各类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

 由于不同服务水平的律师收费不同, 对法律援助案件来说取平均数相对比较适宜。

 三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及工资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工资水平的确定也应按照一般公务员的标准测算。

 四是法律援助办公用房、 业务培训、 政策宣传、 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经费需求量。

 这与当地的房屋价格、 广告服务业价格水平、 教育培训服务业价格水平等标准相关。上述四个方面的数据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 科学的评估后才能得出。

 具体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 省、 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时, 不宜规定下级政府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达到一个统一的数值, 而应当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后, 确定一个具有个性化的数值进行考核, 只要下级政府做到了“应投尽投”, 那么在这一项目上应该认为下级政府已尽到职责。

 四、 政府调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手段和能力分析当然, 政府除了直接投入人力财力, 还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包括直接调动人员和筹集社会资金两个方面, 作为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必要补充。

 调动社会资源也需要一些投入, 但这种投入往往是用少量的经费, 办更多的事情。

 一是高效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首先是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存在不仅可以使参加志愿者队伍的学生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 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

 大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 服务于社会, 把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 锻炼的他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当然这个过程也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

 其次是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对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来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既是他们自身价值体现的重要途径, 也是政府倡导社会优良风气的客观需要。

 政府组织志愿者队伍需要有品德高尚、 业务精通、 领导能力较强的领头人作为保障。

 具体到南京市而言, 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组建的资源非常广泛, 在宁高校法学院系的学生较多,律师队伍人员众多, 但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能够高效运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很少,仍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二是建好法律援助基金会。

 建设法律援助基金会, 主要是通过建立规范化的社会慈善组织, 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筹建基金会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有一个关心公益、 关心法律援助事业, 同时又具备较强社会协调能力、 较高社会声望的人物作为基金会的领导人, 通过领导人组织宣传、 发动、 募集资金, 资助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影响, 进而更好地宣传、 发动并募集资金, 这样的基金会才能把工作形成良性的循环状态, 更好地募集和管理好善款, 为法律援助事业源源不断地输入资金支持。

 具体到南京市而言, 法律援助基金会筹建时间不长, 基金会的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 在筹集资金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能力, 力争有更大的能力向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更大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政府的人力财力投入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基础, 其它的投入手段

  只能做为辅助和提升。因为其它的投入往往会因为社会组织中人员和情况的变动而产生较大波动, 这不符合政府提供行政给付必须稳定的要求。(编辑:

 华华)

推荐访问: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 调研报告 情况

版权所有:袖书文档网 200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袖书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袖书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200264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