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7篇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提供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学 期: 2010-2011 学生姓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中央民族大学 研 究 生 学 期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学
期:
2010-2011
学生姓名:
年
级:
2010 级
院系单位:
法学院
指导老师:
课程名称:
环境资源法专题研究 任课教师:
完成时间:
2011 年 6 月 10 日
学校代码:
10052
学
号:
S100354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领域的基本概念、 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 以及环境保护的国际问题。
在外界眼中,近千部保护环境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似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然而, 这个承载人类繁衍的生态环境却正受到人类自身行为的威胁。为何立法者制定的众多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为何众多的环境法专家学者在研究环境法学, 而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我们, 却迷失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中, 是法律本身具有实质性缺陷, 还是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不力造成了我们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
作者认为, 如果法律不能够被信仰, 如果企业仅是赚钱机器,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严格执法, 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公开、 公正、 平等的对待和处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一切法律将形同虚设。
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 环境污染
1、 环境的相关概念
在环境科学领域里, 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中国大百科全书》 将环境定义为“围绕着人群的空间, 及其中可以直接、 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 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 水、 海洋、 土地、 矿藏、 森林、 草原、 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 村等。” 作为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端、 发展的源头问题, 环境问题就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 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给人类带来灾难。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之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之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有的国家称之为“公害”1。
在实行环境统计的 300 个中国城市当中, 70%处于或者超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中国已有 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
1 金瑞林主编:
《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4。
环境法学在自我理论完善与服务现代化建设的两难境地中艰难成长, 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调整论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和环境伦理学问题, 且存在逻辑推理缺陷, 从而纷纷呼吁对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传统法理实现突破, 给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留下发展空间2。
各国环境立法目 的各有不同, 但金瑞林教授认为, 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 即协调人与环关系、 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他认为,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 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 只是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有差异而已。
我国环境法学学者吕忠梅教授在其《环境法新视野》 一书中提出了公平与安全构成环境法的两大目的。
她认为公平是环境法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安全则是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 在此意义上, 环境法的目的具有了现实性与普遍性, 也具有了适应传统的模式进行转变更新的内在动力。
2、 环境法的产生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环境法具有自身特质, 有别于以往任何某一部门法的调整目标, 因而其调整对象也天然具有自身独特属性, 其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 也调整人与自然间的关系, 这种调整对象是特殊的,“是环境社会关系”3。
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 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
1930 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43 年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 1948 年美国多诺拉事件、 1952 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1953-1968 年日本水俣病事件、 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 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等世界八大公害事件推进了环境立法。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保护、 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的各种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 是在现代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4。
在国际环境法方面, 主要扩大运用了 联合国决议, 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制定的国际文件, 以此作为柔性法律手段来达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的5。
国际法的实施尤其是执行, 却和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不同。
2 L.B.科尔森:
《朗文法律词典(第 6 版)》, [M],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155 页。
3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M], 范扬、 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 第 130 页。
4 马骤聪主编:
《国际环境法导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 年 2 月第 1 版, 第 1 页。
5 汪劲:
环境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国际社会没有行政权力、 没有警察和强制性的法院6。
也有的学者认为, 国际层面上的实施是国家、 国际组织或机构对国家履行环境条约义务的监督、 监管和执行, 是指国家根据条约的规定积极地参与和完成一些国际间的活动和任务, 如参加会议、 提供国家报告、 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评审检查、 接受国际司法机关就其特定事项的管辖等。
这一机制被称为“非强制性内部化实施程序”7。
三、 我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环境权不能脱离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 倘若环境权离开了法律规范, 这种权利只能是空洞的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环境问题并未重视, 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中主要有 1929 年《渔业法》、 1930 年《土地法》 和 1942 年《水利法》 等。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的环境立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七十年代初是我国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矿业暂行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等, 这些法规比较零散, 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 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
从 1973 年到 1978年,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 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 如“三同时” 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等。
1978 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 《宪法》, 在该法第 11 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从 1979 年我国 《环境保护法 (试行)》 的颁布实施, 到 1989 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 是中国环境法立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基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为主体, 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互相配合、 协调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9。
然而, 在缺乏“环境权” 的宪法法定化这一基点下, 环境权的保护犹如空中楼阁。
法的传统定义表述为“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0。
我国已颁布了一千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 然而, 无需举例, 几
6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6 月第二版, 第 321 页。
7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458 页。
8 赵秉志, 王秀梅, 杜澎:
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p41。
9 贾学胜:
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J],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
10 孙国华、 朱景文:
《法理学》,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229、 336 页。
乎没有人会反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每况愈下, 为何如此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竟然无法保护我们的环境。
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人们所熟知, 而单位环境犯罪11。
占据了环境犯罪数量中的绝大比例。
有学者主张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理念进一步强调环境法传统的不足, 彻底打破社会主体、 法律关系等传统认知,提倡环境法应当以“生态中心主义” 取代“人类中心主义”, 确立起“自然(生态利益、 自然物, 特别是动物)” 的主体地位, 明确“自然” 的权利及救济方式12。作者认为, 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导致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第一,立法本身的缺陷, 空洞的法律词语不能代替法律适用的具体程序问题; 第二, 执法者的玩忽职守、 执法不严、 地方保护等腐败风气使正义无法得以实现; 第三,对处理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没有公正性, 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环境保护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权利机关对国有企业向来青睐有加;第四, 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良知缺失, 无论公务员维护其身份地位还是企业家获取最大化利润, 都没有从人类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考虑问题。
法的实施, 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13。” 环视我们周围的环境, 作者认为, 似乎没有人反对重新审视政府在法律实施中的权威作用。
四、 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及其作用 工业化的衍生物、 环境污染、 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生存, 求人类发展而掠夺环境为己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一度被视为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
新学派不拘一格, 以开放式思维提出了人类社会以自我利益为核心的传统主体意识的不足, 主张生态伦理道德观内涵超越一般人文伦理, 以论证法律调整论革新的正当性, 建立生态人的法律主体模式结构, 并提出通过创设综合性的调整机制构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14。
4.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评价是人类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包括立法、 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
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在环境质量现状检测和调查的基础上, 运用模式计算、 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的
11 郭建安, 张桂荣: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6.p321。
12 张锋:
《权利的延伸与伦理的演进》, [J], 法学论坛, 2005(2)。
13 [法]亚历山大· 基斯著, 张若思编译: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7 月第一版, 第 355 页。
14 罗亚玲、 汤剑波: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伦理学的反思》, [J], 南京社会科学, 2000(10)。
技术方法1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测评价,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事先对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法新学派更是质疑传统法理论的功利色彩, 主张不能仅仅通过法律的工具价值与实证生活, 更应从应然层面反思法律制度理性与人文基础, 抛弃狭隘的人文自我中心观, 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环境, 认为“在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中,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 默迪‘生物具有内在价值’ 的人类中心主义、 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 理根的动物权利主义、 施韦莱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 利奥波德和奈斯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等, 也逐渐对环境法的立法和施行在实践层面上提供了理论支持, 从应然的追求和实然的发展来看, 环境法注重于道德理性和审美理性”16。
然而, 我国的环评制度并没有没有建立企业负责人问责制度, 大型国有企业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案例比比皆是, 私营企业的非正规性操作更不必细述。
在依法促进的相关领域, 由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思进取、 责任心差、相互推诿等造成业绩不明显从而使相关立法流于形式的, 应当承担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各种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
如果中国官员问责制能够形成规范的体系和制度并稳定运行的话, 那么在促进型立法中是否规定政府的责任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17。
4. 2 “三同时” 制度 “三同时” 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根据作者在宁夏石嘴山市办理案件的经验和调查, 一些地方的水泥厂、 化工厂等企业, 为节省费用,排污节能设备仅在应对政府检查时使用, 每天清晨路面上的粉尘会堆积厚厚的一层, 地方政府考虑到税收等问题, 明知环境损害发生而不问责。
企业为了利益驱动没有丝毫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 有学者指出: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明确的伦理关系, 如果说这些关系有一定的伦理成分, 至多也是一种‘拟伦理’ 或‘似伦理’ 的关系18。” 从现代企业的行为模式而言, 企业等核心依
15 汪劲:
环境正义, 丧钟为谁而鸣[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6 姚美红、 王云霞:
《新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生存的理由...
篇二: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20 年 6 月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 ·第 33 卷 第 3 期2 0 2 0 年 6 月污 染 防 治 技 术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Vol. 33,No. 3Jun .,2 0 2 0收稿日期:2020 -04 -07作者简介:黄子璐(1986—),女,籍贯江苏泰州,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工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黄子璐 1 , 张 璘 2(1. 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泰州 225300;2.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6)摘 要:本文梳理了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影响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支撑的突出问题,从体系机制建设、质量全过程监督、监测基础设施保障、数据真实性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议内容,以期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法律保障层面更好的支撑政府管理要求。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监测体制;职责分工;监测数据质量责任;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中图分类号:X830;X321 -022 文献标识码:AThoughts and Analysis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sand Regulatio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HUAGN Zi - lu 1 , ZHANG Lin 2(1. Taizho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Taizhou,Jiangsu 225300,China;2. Jiangs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Nanjing,Jiangsu 210036,China)Abstract:This paper combs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that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eco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urgent-ly need legal support.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mechanism construction,the whole process of quality supervision,monitoring in-frastructure guarantee,data authenticity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The legal guarantee level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better supports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requirements.Key words: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Monitoring system;Responsibility division;Monitoring data quality responsi-bility;Supervision of soci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体系逐步建立与健全,网络逐步发展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和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在环境质量评价、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与决策等方面,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引领、服务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1]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法、标准和规范方面,已基本形成较为成熟、和国际接轨的技术体系,但在生态环境监测法制保障方面,仍然较为薄弱,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予以保障。1 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历史进程1. 1 起步阶段的环境监测立法情况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环境监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1983 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首次规范了我国环境监测的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管理等内容,在我国环境监测发展历史上起到重要作用。相继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对生态环境监测作出相应规定,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58·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 第 33 卷 第 3 期1. 2 “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为从技术和体制机制层面解决面临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改革作出总体部署。2015 年至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完成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3] 。三份改革文件,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初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对各部门原争议较大的统一规划布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发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监测行为和人员规范管理,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固化统一监测评估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2 影响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过程中,一些体制机制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同时,改革的难点也开始凸显,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遇到很多典型问题。2. 1 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职能交叉,存在部门重复建设、数出多门、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一致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分散在林业、农业、水利、气象等多个行业部门,统筹协调难度较大。由于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除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外,各部门也建立了各自的环境监测网络,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设置了相应的监测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对独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 。随着各部门管理需求的变化,监测技术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交叉重叠、重复建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监测管理、站点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发布等方面,统筹协调困难,管理不统一,难以形成国家整体合力。2. 2 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手段有限、法律依据不足,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和社会化监测机构共同参与进行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授予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统一监管权,生态环境部门仅能通过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或通过合同约定对其委托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非强制性监督管理。存在监管权与计量规则制定权缺位、监管依据不充分、监管职权不清等现实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使用监测数据进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同时,难以兼顾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社会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5]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质量评价与信用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完善,在社会监测机构法律责任、数据应用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导致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乱象丛生,社会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数据失真、弄虚作假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2. 3 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测相关方权力(利)义务关系和责任不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缺乏上位法支撑,生态监测数据用于考核评估、行政执法、损害鉴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施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不足,擅自侵占、移动、改变、损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干扰站点周边环境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真实性、有效性。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部门、各类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监测设备生产厂商、社会公众等,都与生态环境监测密切相关,且都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有不同的责任。但是,目前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惩处手段、措施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环境监测的规范化管理。3 从法律层面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的相关对策建议为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建设,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立法建设。3. 1 固化机构改革要求,确保生态环境监测体制和职责分工实现集中统一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看,新一轮党和国家
2020 年 6 月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59·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6] 。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管的基础保障,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应当将生态环境部统一规划建设监测网络、统一制定监测标准规范、统一发布信息用监测法规制度予以固化。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要坚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细化与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区分度,尽量减少部门交叉,降低部门间协调难度。3. 2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监测市场的繁荣。按照“放管服”要求,政府部门既要简政放权,积极培育市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要科学监管、优化服务,营造公平公正便利的市场环境。要在法律层面赋予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权限,厘清各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内容和规范、行政处罚准则,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应注重保障参与主体的平等权益,对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视同仁,执行一致的机构、人员、装备器具要求,接受一致的监督管理,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一致的责任义务。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通过健全环境监测市场规则,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严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监管职责与权限、监督检查内容、利益回避、行业自律与信用管理等方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3. 3 坚持问题导向,建立监测站点管理和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建设和保护要求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原因对数据的干扰。针对当前存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防止行政干预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7] 。坚持“保真”和“打假”两手抓,在“保真”方面,规定对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建立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体系,完善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数据质量责任追溯等制度;在“打假”方面,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影响、干扰监测活动的行为并强化其法律责任。3. 4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建立国家 - 省 - 市三级监测法制保障体系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层面开始探索从法规制度上固化改革成果,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提供良好的借鉴。2020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从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一级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四十七条款,该条例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仅为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供了良好的引证和制度建设参考,也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支持和保障。综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结合形势需求,审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现状,从法律层面完善对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管理,加强对监测机构和监测市场监管的法律保障,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与使用,加快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制度规范、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的全面统一,为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有力支撑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参考文献][1]柏仇勇,赵 岑. 中国生态环境监测 40 年改革发展与成效[J]. 中国环境管理,2019,4(30):30 -33.[2]王海芹,高世楫.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J]. 改革,2017(5):15 -34.[3]陈传忠,魏峻山,胡天洋,等. 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不断引向深
·60· 黄子璐等.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分析 第 33 卷 第 3 期入[J]. 环境保护,2019,15(2):9 -12.[4]王金南,秦昌波,苏洁琼,等. 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制改革方案研究[J]. 中国环境管理,2016(1):34 -37.[5]师耀龙,陈传忠,魏俊山,等.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思考与分析[J]. 环境保护,2018,46(23):56 -60.[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EB/OL]. 2018 -08 -01.[7]任 洋,汪 劲. 关于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法律思考[J]. 环境保护,2019,15(3):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檺...
篇三: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致力于美丽中国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彰显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检察实践环节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亟待解决。
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基本民生,关系长治久安,关系子孙后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将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之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日益加强,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保护环境方面责无旁贷。但部分工作于法无据制约了环保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宜立足生态文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上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检察职能的有效途径,构建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环境保护检察制度。
一、当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执法现状 (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不少地区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
有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在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破坏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导致群众的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还有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采取突击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动,当遇到重大的损害环境行为或事件时,往往采用重点治理、专项整治的方式来应对。
这种权宜之计显然也影响到环保的执法力度的长效发挥,甚至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起到负面效应。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二、下一步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措施 检察机关应立足“民事、行政、公益、刑事”四大检察职能,特别是公益诉讼这一新职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优先办理,努力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文明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深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有效震慑犯罪。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
决惩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二是依法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深挖破坏环境资源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查处等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有效开展专项打击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突出问题导向,紧贴检察实际,以部署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全面推动各检察工作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一是强化立案监督。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脱节、法律威慑力不够的现象,建立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监督配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林业、环保等单位的联系协作,深入挖掘立案监督线索。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二是强化职务犯罪查办。许多危害生态环境案件背后,都有相关执法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甚至索贿受贿等问题。结合“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我们检察机关要深入摸排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从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从相关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深挖线索,从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环节入手主动排查线索,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主动摸排方式,织密线索收集网络,确保每一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都得到严肃查处。三是突出实践特色。坚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评析”,结合案件情况,组织干警深入剖析危害环境案件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发现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管理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单位及相关部门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环境保障制度建设。
(三)创新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有效开展公益诉讼活动
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被判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一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在依法批捕起诉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害降低程度。探索建立林业案件“补植复绿”机制,既惩
罚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挽救一个家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二是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建立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作为重点。通过改革试点工作,我们将依法稳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指导司法实践,为生态环境立法提供支持。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不断建立完善内外部工作机制。在内部,针对破坏生态资源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
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打击。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如与林业、环保、国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综合发挥“捕、诉、侦、防”职能,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五)加强预防宣传,提升依法保护生态资源法治意识
为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我们要立足检察职能,多角度、多触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如可编辑制作《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手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问答与案例》、《生态环境保护告知卡》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资料,设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参与环境保护、共建生态施秉”等为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深入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法律咨询台、公布举报电话、悬挂横幅、展板展示、走访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方式,给市民悉心讲解生态、环境、污染以及偷猎、砍伐国家保护动植物是触犯法律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环境
保护,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家园的自觉性,并鼓励市民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合力。与此同时,开设生态廉政教育专题讲座,组织环保、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防止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影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对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立专项监督机制,进行专项预防、跟踪预防。组织开展环保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调研,分析掌握该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此外,还要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组织案发地村镇干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篇四: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叠皤盈2013年第12卷第1 7期环境监测的相关问题探究口张平【内容摘要】当今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全球的重视,已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阻碍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护环境,从而也促进了环境监测工作的迅速发展。实现环境监测科学化成为当前和今后主要的发展方向。本文从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原则、环境监测的分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如何加强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关键词】环境监测;基本内容;具体分类;环境保护【作者单位】张平,靖边县环境监测站一、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及原则( 一) 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的环境监测。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作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二是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三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而且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和宣传力度,让农民感受到绿化美化在改善环境、美化家园、提高生活质量、致富奔小康等方面的好处,让所有村民都参加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中来,人人都享受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优越性。( 三) 农村绿化尽量要符合当地的乡土。尽量减少对绿化植物的日常维护费用。如松柏,在一年四季都是常绿的,可以在村庄的主道两旁种植花木,既美化环境又可以防风防沙。又如紫薇,夏季开花,而且花期较长,适合种植在背风向阳的公园中,方便人们进行赏玩。虽然同为绿化的植物,有些植物有它的独特之处。如臭椿,可以杀菌、滞尘,适合在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作为绿化植物进行种植。( 四) 建立村内绿化植物的保护制度。对村内的绿化植物进行适当的养护。派遣专人对村内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向村民宣传绿化植物对空气对环境的重要性,动员全体村民对绿化植物加以爱护,做到为本村的绿化植物的持续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并且要制定出奖罚条例,对于破坏绿化植物的人要惩罚,对于爱护植物的村民要表扬。新农村的发展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绿化环境,好的居住环境能够培养出人们的高雅品位,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绿化植物定能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 五) 控制农村污染。通常情况下农药及化肥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农民所用的化肥和农药必须严格要求和控制,大力推广生物防虫害和有机肥料的使用。l ndttstri ai &Sci ence Tri bune加强农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实施生态农业及有机农业。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引进的项目,同时引进的项目要对当地环境负责,在保证环境不被污染的前提下,促进农民收入水平。( 六)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大力发展绿化生物修复技术,推进以防治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为重点的农村小康环保工程。在农村垃圾填埋场上开展生态绿化的土壤修复示范研究,通过绿化植物的土壤修复功能,有效解决农村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问题;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通过河涌净污湿地植物群落、人工净污植物浮岛营造、自然型河床营造工艺等方式,以吸附、降解、富集、转移等工艺,消除农村、中心镇以生活污染为主的小型河涌和饮用水源的水体污染,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七) 加大投资,保证绿化工程的资金链。农村绿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仅要与环境、经济、发展和生态相结合、相适应,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主要就是资金的大量投入。只有保证农村绿化工程建设的资金链稳定,才可以营造出和谐的环境。拥有了资金才可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才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环境。四、结语总之,新农村绿化建设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在尊重生态、改善环境的基础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农村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1 35·万方数据国譬豳墨圈.2013年第12卷第17期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二)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二、环境监测的具体分类( 一) 监督性监测。主要是针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等) 和环境质量监测( 所在地区的空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监督监测) 。( 二) 竣工验收监测。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三) 特定目的监测( 又称为特例监测) 。根据特定的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污染事故监测,在发生污染事故,特别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进行应急监测,往往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污染因子扩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围;控制的方式、方法;为控制和消除污染提供依据,供管理者决策。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 车、船等) 、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二是仲裁监测,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仲裁监测应由国家指定的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部门进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数据( 公证数据) ,供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仲裁。三是考核验证监测,包括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上岗培训考核;环境检测方法验证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等。四是咨询服务监测,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佳监测。例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政府或单位开发某地区时,其环境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的一些环境因子对环境相容性提供数据供参考。三、加强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 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136.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 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 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 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 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总之,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提供依据,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的基础,只有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整体水平,才能提供准确可靠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参考文献】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 2006)114号.2006,7,28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09—2011年) .环境保护部( 环办[ 2009) 56号) 2009,5,73.王心芳.切实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测的现代化水平[J ].中国环境监测,1999,15( 1) :1—6Industri al & Sci ence Tri bune万方数据
篇五: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途径之一,可规范《环境法》主体的行为,控制环境污染。基于此,文章以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执法工作开展的困境,然后以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案例,总结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出路,保障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开展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及公正性原则,工作要求较高。虽然 2015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一段时间,但在落实“最后一公里”上仍旧表现出诸多不足,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面临困境,需相关部门及人员提高重视,分析困境出现原因,找到基层环保执法出路。
一、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困境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最后一公里”,与社会环境建设息息相关。由于环保意识未全面普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漏洞,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部分地区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不足,其困境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环境保护认识较浅显
在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中,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均存在环保观念薄弱问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较为浅显。就政府部门而言,部分地区的基层政府将经济发展为重点,为招商引资,允许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进入辖区。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将区域工程污染管理为重点,缺乏对日常管理的重视。例如,某环保执法部门在进行湖泊管理时,将湖泊水利工程为监管重点,在民众非法捕捞、乱丢垃圾方面的监管不到位,引发更多环境问题。
就环保执法相对人来说,面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基层群众,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表现出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向湖泊中倾倒生活污水等现象,加剧环境污染;点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虽然我国大部分企业均能够落实环保责任,根据排放标准控制生产,仍有企业为获
取更多利益,加大生产,进行违法排污,并在环保执法工作中推卸责任,导致环保执法难以高效开展,影响污染治理效率。
(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内容不全面、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就内容不全面而言,现行政策法规以环境保护禁令为主,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较少,且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违法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政策法规失去警示作用;就指导性不强而言,现有立法仅在水环境防治方面出台相关细则,废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例如,对于居民生活常见的生活噪声污染,公安部门难以顾及,而法律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处罚的权利,导致生活噪声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环境 保护制度执行力不足
在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中,存在组织设置不合理、排污申报制度工作及执法手段滞后等问题,影响制度的落实。
在组织设置中,我國政府部门根据行政区域,进行环保管理组织的设置,而在相邻区域的水环境或空气环境管理中,易受周边地区影响,当地环保管理部门不具备管理周边环境
污染的权利,不得不向上级部门申请,由基层政府进行协调,工作效率低下,加重环境污染;在排污申报工作中,企业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状况,易出现瞒报或漏报现象,环境监测实效性较差,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在执法工作中,环境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手段滞后,不能准确获得环境监测数据,降低环境保护执法的执行力。
(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到位
在环境保护监督中,为提高监督管理成效,环保部门制定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避免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表现出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信息更新不及时,公众对环保执法的认识不全面,降低其参与积极性;在宣传教育方面,环保部门仅在上级领导发布任务或开展检查时,进行环保宣传,宣传工作间断性显著,缺乏长效机制,难以取得有效宣传教育效果。
(五)环境保护执法保障不全面
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执法设备及资金是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部分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设备陈旧,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先进的监测设备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受资金不足影响,部分环保部门仍旧采用陈旧设备开展执法工作,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对企业处罚时,也缺乏全面的证据,影响执法效果。
2.执法人员数量少,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背景下,各地区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区域内的企业逐渐增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部分执法人员每天要监察多个企业,工作效率低下,人员不足已成为环境保护执法有效开展的主因之一。
3.执法人员素养不足,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单位的福利待遇一般,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就职,不得不降低引进标准,执法人员表现出对环保政策法规的认识不全面,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且部分部门受经费影响,并未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导致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与最新工作要求脱节,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二、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出路 (一)深化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认识
为强化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的环保意识,提高其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认识,环保部门需采取针对性措
施,加大对政府部门的考核,使其明确自身在环保执法方面的职责,将环保执法状况纳入考核机制中,与政绩挂钩,提高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于环保执法相对人而言,环保部门需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教育水平,具体在文章第三节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以某地区的环保执法工作为例,阐述如何提高政府部门的环保意识。
该地区重点开展政府部门的环保绩效考核工作,该主管部门将生态建设、环境质量、环境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污染物总量等指标,纳入基层政府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明确政府部门在环保执法中的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对各项指标完成效果不佳的部门给予处罚。
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主管部门结合区域环境状况,制定年度环保执法工作目标,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各个基层部门的工作职责,将任务细化发布给政府职能部门、街道与乡镇等基层单位,由市委和市政府监督管理各个基层单位的任务完成状况,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根据考核状况,定期汇总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将考核结果中的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污染整治等内容,作为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考察指标,与领导干部的职务晋升和先进评优挂钩。通过明确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使基层政府部门认识到环保执法工作的主体并非环保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积
极参与环保执法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实现经济与生态均衡发展。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在《环境保护法》实施背景下,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详细的指导与标准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成效。但随着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不足逐渐凸显,存在内容空白与指导性不强的问题。就此,本文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拓展政策法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执法部门赋予更多权力,使政策法规覆盖更大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范围,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第一, 丰富政策法规内容。针对环保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立法部门需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扩大环保政策的覆盖范围,为环保执法提供有效指导。以某地区为例,政府部门设立法制科,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文件的编制工作,结合当前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政策法规和区域环境现状,出台《XX 区环保法规规章汇编》,将政策法规与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一一对照,找出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或漏洞,进行修订或补充,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流程。
第二, 加大处罚力度。为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政府部门能需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获得的利益,约束企业的生产行为。我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在会议中指出,对于存在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需加大处罚力度,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利益的基础上,对其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到十倍的罚款金额;对与存在部分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可简化按日计罚的前置程序,直接在企业出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进行按日计罚处理;对于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定连带责任制,分别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倾倒者进行处罚;对于屡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层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限制其授信融资、财政资金申请及表彰评优等行为,以严厉的处罚提高警示,控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 拓展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利。政府部门可通过政策法规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利,提高其对違法排污企业的处罚灵活性,进而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例如,在环境保护执法中,部分环保部门为管理违法企业的排污行为,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处罚,控制违法企业的生产,减少其污染物排放。在该处罚方式中,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规,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在接收到环保
部门的处罚单后,可能出现延后执行或未按照处罚内容执行等现象,影响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罚。就此,政府部门需从立法角度入手,赋予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权利,确保供电和供水部门积极配合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提高排污企业管理水平。
(三)加大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度
组织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关键,政府部门应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明确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创新环境保护执法制度,细化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工作方式与内容,加大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度。
1. 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针对跨区域污染治理问题,政府部门可通过行政隶属改革,优化环保部门的组织设置。目前统一认证的改革方式为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下的环保部门,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采取领导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下,垂直管理可避免地方政府部门过于干预基层环保执法工作,赋予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更多的权利,使其敢执法、严执法。在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实施中,政府部门可借鉴金融机构或海关机构等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环保工作特点,保障垂直管理模式的有效落实。同时,政府部门可设置跨行政区的环境管理机构,在各个地区设置环保委员会,结合区域特征,决定环保委员会是
否具备执法权限,保障基层环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实现针对性环保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成效,切实保护当地环境。
2. 创新环境保护执法制度。针对排污申报制度的不足,政府部门需创新环保执法制度,引进双随机抽查制度,以“摇号”方式选择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人员,实现区域污染源的随机性抽查,通过录像、拍照方式,对随机抽查过程进行记录,使企业排污检查的有迹可寻,掌握企业违法行为的证据,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在明确被抽查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人员后,环保执法人员需立即开展工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并填报至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更新最新排污状况,在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实现基层环保执法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同时,为保障抽查的随机性、公平性及公正性,政府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构建完善“两库”系统(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前者需全面覆盖所辖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日常监管范畴内的一般污染源;后者需包括环保部门所有在岗在编的环保执法人员,根据实际状况及时更新数据库,通过动态管理实现精准环保执法,降低环保执法成本,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及质量,避免人情执法现象的出现,切实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社会大众为关键主体,可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补充,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细化来说,政府部门可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一,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给予经济利益的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解决基层环保执法的监督管理问题。以某湖泊治理为例,环保部门制定如下公众参与机制:将湖区划分为若干区块,将区块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社会组织,个人及社会组织负责区块的经营管理与环保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可为个人及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在区块内开展水上无土蔬菜栽培、水产养殖等项目。在该参与模式下,个人及社会组织可获得经济利益,而规范的湖泊项目,可净化水质,并提高群众的责任感,控制垃圾及污水傾倒行为,起到良好水环境保护作用。同时,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可在湖泊区域建设环湖公园,向入园游客收入一定费用,将费用用于湖泊治理,且入园游客在观赏湖泊美景时,可监督周围企业、工厂的排污行为,避免偷排、漏排现象的出现。
第二,开展长期宣传教育。在环保宣传教育中,环保部门需构建长效机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和短视频等新媒体,对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开展环
保宣传教育,强化环保宣传成效,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例如,某环保部门将世界环境日为基础,到社区进行环保文艺汇演,以小品、废弃物服装展示等表演,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引导群众从生活小事入手,保护环境;某环保部门在公墓门口开展“鲜花祭祀 防治空气污染”环境保护主题活动,向扫墓者发放菊花及环保手册,鼓励群众文明扫墓,保护绿水青山。
(五)提供全面环境保护执法保障
针对执法设备不足、执法人员少、执法人员素养低等问题,环保部门需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执...
篇六: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环境执法问题探析——以利益分析为视角姓名:付树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阳露昭20080601我国环境执法问题探析——以利益分析为视角摘要随着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健全,环境法体系的确立,环境执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环境执法是否高效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法规的目的能否实现。虽然近年来我国环境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强,但是我国的环境执法还存在着诸多障碍。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环境执法的实效,本文总结了这些障碍问题,并以科学的方法一利益分析法和比较的方法,探讨破解这些执法难题的理论途径,为解决环境执法难闯题提供可行的方法与思路。利益问题是人类的基本问题,利益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方法。本文以利益分析的方法分析环境执法中各主体的行为动机,分析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博弈。从利益的角度对环境执法的障碍进行分析。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环境执法主体与违法主体,他们在行为选择时都受到了各自利益的驱动,彼此作为相互对立统一的双方进行着利益的博弈。本文用博弈理论的分析他们在利益博弈中的结果,得出对环境执法有益的结论。环境利益分析结果显示应该确立奖惩机制。以利益促使执法主体积极执法,抑制执法主体消极执法。利益分析结果显示应在加大企业违法损失的同时,增加企业的守法受益。利益分析结果显示社会公众的消费观与企业的生产行为相互关联。利益分析结果显示政府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导致了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基于环境的共同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似性,国外发达国家积累的环境执法经验对我国的环境执法是重要的启示。发达国家的环境执法状况虽然根据本国实际各有不同,但是从利益分析的视角看,这些国家在环境执法中充分发挥利益的动力作用方面却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这些制度有:强制执法制度,其内容是对企业严格执法,增大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降低其违法受益。关于经济手段适用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信贷优惠、税收优惠等。关于行政非强制手段适用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指导、行政协议等。相比之下,我国环境执法制度在这些手段的应用方面明显不足。总结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阻止利益动力作用发挥的障碍是破解执法问题的首要前提。这些障碍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方面诸多法律漏洞导致的法律障碍,也有执法体制权责不分等体制障碍以及执法环境方面的意识落后的观念障碍。
基于以上利益分析,从利益主体的利益动力,利益协调的制度途径及利益协调的道德途径三个角度,笔者对破解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了如下对策:执法机构的独立,执法责任的落实,执法制度中执法手段的完善及环境伦理观教育的强化。关键词环境执法障碍利益分析
TheExpl orati onson Chi nese Enf orcem entof Envi ronm ental Law --From theAngl eofAnal ysi sof InterestsAbstractAl ongw i th theperfecti onof the envi ronm ental l aw s andregul ati ons雒w el l 弱theestabl i shm ent of i tssystem , the enforeem ent of such l aw s becx) m es m ore andm orei m portanti n theprotecti onof envi ronm ent i n O U rcountry.啊1e l l i gh effi ci encyof the enforcem ent hasi m m edi ate i nfl uence on the real i zati on of thegoal sof envi ronm ental l aw s.Al thoughtheenforcem ent has beenstrengthened unceaSi ngl yi n recentyears,theresti l l are som e barri ersi n thepracti ceof envi ronm ental l aw s.To further enhance the actual effect of i ts enforcem enti n ourcountry, thi sthesi s sum m ari zes these barri ers and di scusses the theoreti cal w aysdeal w i mthemi n sci enti fi c m ethodsbym eal l S of benefi tanal ysi sandcom pari son, provi di ngtothe enl i ghtm entenvi ronm ental l aw s.and feaSi bl e m eaSuresto sol ve the di ffi cul tyi n the enforcem ent ofInterests are the basi cquesti onfor hum anbei ngs,andthe i nterest anal yti cm ethod i sessenti al i n M arxi st m ethodol ogy.Interm s of thi sm ethod, the presentthesi sanal yzesthedi fferent m oti ves of vari ousparti ci pantsi n the enforcem ent of envi ronm ental l aw s and thei rrel ati ons.M eanw hi l e,thethesi s al soanal yzesthe barri ers i n the enforcem ent i n term s ofi nterest.Theparti ci pants m ai nl yi ncl udes the envi rom ental l awexecutors and i tsbreakers,theyal e droveby therespecti vei nterests i n theaccordi ng behavi ors.As the contraryuni fi cati on, they carryon a m utualgam bl i ngresul tsaccordi ngto thetheoryofgam bl i ngand obtai ns the concl usi ons w hi ch arebenefi ci al to the enforcem ent of envi rom ental l aw s.i nterestsgam bl i ng.Thi sthesi sanal yzesthei r i nterestsThe resul ts of i nterestanal ysi si ndi cate thati t i s necessary to establ i sh the i nteri orm echani smof rew ards andpuni shm enti n the l awenforcem entagency, u玛i Il gthe executors’enthusi asmbyi nterest tosuppress thei rnegati vi tyi n thel awenforcem ent, w hi ch i s effecti veto reduce the cost of l awenforcem ent, and hel pfulto enhance i tseffect.M eanw hi l e,theanal yti calresul ts al so i ndi catethat w hi l estrengtheni ngtheenforcem ent tow ardsenterpri ses,such asi ncreaSi ngthei r cost to be envi ronm entall awbreakers andreduci ngthei rprofi tsobtai ned froml aw - breaki ng,w e shoul d pay great attenti on to the econom i c m eansl i keprovi di ng preferenti alcredi t andpreferenti al tax嬲w el l 勰thenon-com pul si vem eans suchas adm i ni strati ve i nstructi on and adm i ni strati ve agreem ent, to enhance the enterpri ses’
profi tsforthei robeyi ngthe envi ronm ental l aw s,w hi chi s supported bythe coordi natedfuncti on of theposi ti vei nterest dri ve and reversedsuppressi on.O nthe otherhand,accordi ngto ourreal i ty, i ti si m portantto eradi cate theregi onal protecti oni smi n the enforcem ent andguaranteetheuni m pedi m ent of thegovernm entorders.To consum m ate the l aw s i s thei nevi tabl e requestto real i ze the harm oni ousi nterest rel ati onshi p,w hi chCal lal so beprom oted, i nterm s of theperspecti veofm oral s,by strengtheni ngthe educati on on theenvi ronm ental ethi cs.Based 011 the conl l non trai ts of envi ronm ent and the si m i l ari ty of soci o-econom i cdevel opm enKthe overseas enforcem entenvi ronm ental l aw sprovi des i m portant enlightenm entforU S.D espi tethe di fferences i n therespecti vecondi ti ons of enforcem ent, fromtheangl eofanal ysi sof i nterests the m easuresem pl oyedi n thosedevel opedcountri esprovi deU S ri chexperi encei n econom i c m eans l i kethe envi ronm ental l" eVenUe,environm ental expensecol l ecti on and credi tadj ustm ent etc.andexperi enceaccum ul ated i n thepracti ceof thenon-com pul si vem eansi ncl udi ngthe adm i ni strati ve i nstructi on andadm i ni strati veagreem entand SOon.In contrast, w ehave obvi ous i nsuffi ci encyi n theappl i cati onof those m ethods.111e m ost i m portant prem i sei n the sol uti on of theprobl em s exi sti ngi n the enforcem ent ofenvi ronm ental l aw s i s to sum nl ari ze the barri ers i npracti ce,w hi chi ncl udi ng l egal barri ersl aw s andregul ati ons,systembarri ers of the undi vi dedpow erandresponsi bi l i tyi n the enforcem ent and i dea barri ers of the backw ard consci ousnessabout thesi gni fi canceof envi ronm ental l aw s.Based on the i nterest anal ysi sand i n term s of threeaspects i ncl udi ng the i nterestout of fl aw s i nth#envi ronm entalreassi gnm entofparti ci pants,thei nterestcoordi nati oni n enforcem entandm oralcoordi nati on, theconsum m ati on ofl aw s,the i ndependenceof enforcem entagency, the i ntegrati onof vari ousm eans and the defm i tude ofresponsi bi l i tyi n l aw enforcem ent as w el l 鹊the i ntensi fi cati onof ethi caleducati on, tosol ve theprobl em s exi sti ngi n O ur envi ronm ental l awenforcem entauthorproposesthefol l ow i ngcounterm easuresi ncl udi ngthe[ Keyw ords]enforcem ent on envi ronm ental l aw si m pedi m entsnterestanal ysb
- ▲ 上.- J 一刖吾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现。与之相适应的是环境法律法规的纷纷出台。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门类齐全,环境法体系基本确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①随着环境立法的逐步完善,环境法规能否有效实施和环境执法是否高效的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我国近年来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与环保风暴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但环境执法依然面临“ 三高两多’ ’ @ 的严峻局面。利益问题是人类社会的首要问题,利益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方法,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出发点。本文以利益分析的方法对环境执法中存在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博弈进行分析,探讨在环境执法中利益动力作用的实现方式,以期为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摸索理论上的途径。环境科学的可比性以及生态系统的跨国相似性,决定了各国环境法律具有较大程度的一致性和共通性。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在环境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用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各国环境法律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对于我国的环境法律移植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一些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的环境执法状况从利益的角度进行了比较,总结了他国的执法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了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执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实践中环境执法存在的体制、机制、观念等很多方面的限制利益动力作用发挥的因素直接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施效果。因此以利益分析为视角总结我国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障碍是破解环境执法效率低下问题的首要前提。本文针对环境执法中制约利益动力分析的因素,借鉴环境国外发挥利益动力作用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对策。o张文显:‘ 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指我国面临污染物排放总量高居不下,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期望和关注度越来越高,环境执法工作体制、机制与能力建设存在问题多,环境执法外部干扰多。。
独创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入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未获得,( 注:如没有其他需要特别声盟的,本栏可空)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翻辛々曼签字日期:瑚年岁月冲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阕和借阕。本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最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彳寸棚复导师签字:签字日期:M 8年支月刁网签字日期:年月Et
我嗣环境执法问题探析一以利益分祈为视角第一章环境执法与利益分析法概述一、环境执法的概念第一节环境执法概述执法即法律的执行,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理解。本文在狭义上使用执法这一概念,仅指行政执法,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躐法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职能要通过政府人员有效的执法活动来实现。因此规范的行政执法对约束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环境执法,又称环境保护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中重要的一部分...
篇七: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检测机构飞行监督检查常见问题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一二飞行监督检查中常见问题2020 年度飞行监督检查情况
一、检验检测机构飞行监督检查中常见问题(一)超能力范围检验检测(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三)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四)检验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监控(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六)未按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七)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八)涉嫌弄虚作假典型情形承诺制的风险(条件不符而出具了报告)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超范围检验检测主要有三种形式:1、故意超能力范围检验检测2、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备案标准变更后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检测。特别是方法、仪器发生改变,若仍使用作废标准,检验结果一般不会准确3、乱用CMA、CNAS、CAL标识。扩项典型报告抢跑(无效)(一)超能力范围检验检测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1、缺乏关键仪器设备。配置的仪器设备或试剂物品不具备项目开展。各大型仪器、振荡器、硫酸雾、氟化物、采制样设备、采油器等。2、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够。配置的设备数量达不到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不适应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变化尤其是增加的需要。仪器设备数量远远低于工作量 ;无组织采样、噪声仪及其校准器、车载冰箱。3、实验室关键试剂耗材使用量与实际不符 。
往往消耗量低于所需量 , 甚至某些项目没有购买对应试、 材料。(质控缺少)4、标准物质购买和使用数量不符 。使用记录数量大于采购数量(无法朔源涉嫌造假)。5、配备设备物品不符合要求。环境空气NOX/SO2采样器、质控样6、未按要求租用设备。租赁的仪器设备未重新检定// 校准;或检定 / 校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非使用的检验检测机构 。同一台仪器设备不得同一时期在两家机构租赁、使用。(借用外携仪器、拿样去其他机构分析)(人员劳动关系)
(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7、量值溯源未按规定(1)未做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保证其测量准确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在二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但部分机构未按规定将仪器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造成仪器失准。(2)校准参数不满足要求。细菌总数(36℃±1℃)与粪大肠菌群(37℃±0.5/1℃、44.5±0.5℃)所需温度未经检定/校准。烘箱105 ℃、烟尘采样器温度、湿度等。(3)未对校准证书做确认。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4)有修正因子的未应用。有修正因子应用必须贴在仪器明显处。(5)还有个别检定/校准机构不经检定/校准就出具证书。(6)检定/校准证书无设备编号。
(三)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环境设施条件分安全要求和环境条件要求。1、环境设施条件不满足安全要求生产的要求。微生物、药品库、电热室、测汞。2、环境设施不满足分析环境条件要求。微生物、臭、天平室、土壤制样配气间和嗅辨室传递窗不满足《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865-2017)要求。3、环境条件的控制不符合要求。(1)没有效隔离。土壤风干和研磨同处一室存在互相干扰隐患,不符合HJ/T166-2004技术规范要求。固废和土壤前处理室共用、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酚和氨氮等。(2)没有有效控制。天平室没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温度:15℃~30℃、湿度:55%~75% 。(3)没有有效监控记录。天平室、
(四)检验检测过程质量缺乏有效监控由于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检验检测结论不正确或数据不准确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1、不做平行试验,不用质控样/价标等进行检查。新方法标准基本要求20个样介入质控样或回测表线中间点。如:土壤中油类、钴,每20个要有2个空白、1个平行、1个有证标/加标;油做四氯乙烯的判定2、对可疑、异常数据不敏感3、临界值的处理有偏差4、对标准理解有偏差。噪声24h、定电位二氧化硫、臭氧5、新上岗检验员缺乏有效监督、对标准理解有误。固废浸出6、样品制备不重视、不按标准进行制备,偷工减料。土壤制样7、缺乏监督,检验检测和计算粗心大意、操作动作不规范8、无人员监督记录。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不规范,或者信息量不够,虽然不会改变检验检测结果,但原始记录是机构检验检测过程的证明材料,是数据朔源的重要依据。但个别机构不能很好地执行,表现在:1、原始记录不规范。(1)誊抄记录。没有直接记录,而是从笔记本上转抄检验检测记录。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是原始的观察记录,应该在观察时实时记录,有些检验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原因,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这样就为篡改数据提供了条件。(2)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环境条件记录不全。(3)数据修约不规范。位数保留、平均样品取值。一般测定结果小数点后位数的保留与方法检出限保持一致,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水土中元素测定结果小于100单位,与方法检出限保留;大于100单位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4)涂改不规范。
2、原始记录信息量不足。(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3、数据缺少可追溯性。提供的原始数据无法朔源。设备使用、物品消耗、电脑记录、图谱等。热敏打印纸的保存4、涉嫌造假(1)质控数据长时间不变 。(甚至标准曲线)(2)样品交接记录与分析记录的一致性等 。(3)同一检测人员在不同报告或记录里的笔迹不同 。(4)同一采样/质量监督人员同时在不同地方的采样并签字。(5)有数据报告,无分析原始记录。(6)无仪器使用记录、试剂领用、使用记录。5、记录的保存。资质认定要求不低于6年,但是。。。。。。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
(五)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量不够缺少可追溯性
1、采样(1)废水采样记录表中显示 ,悬浮物和 COD 同瓶采样;有机物用塑料瓶装;水质采样记录表中未体现各监测项目的采样量采样瓶材质以及加固定剂情况 ;(2 )
未完整遵守监测方法或规范 :如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时,有本底的项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氟化物应设置背景监测点 , 实际未设置;一类污染物不在车间排口采样。(3)噪声监测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 ,测量结果未进行修正,夜间测污染源未记录最大声级等。(4)采样时长、采样量、频次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垃圾焚烧、HJ836、环境空气臭氧滑动、臭气浓度频次(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2、制样(1)土壤制样。20目样:用于分析pH、阳离子交换量、元素有效态等。不能磨得太细,否则容易破坏土壤矿物晶粒,使分析结果偏高。60目土样:用于检测农药或土壤有机质、全氮量等项目分析100目样:用于分析重金属全量。分析结果不受磨碎程度的影响。磨得更细,可使样品分解反应更为完全和彻底,还可减少称样误差。200目样: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 法 HJ 780-2015(2)固废浸出制样,1:10的概念(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3、样品保存及分析(1)到外省或其他较远市 、 区县采样 ①需要冷藏样品的数量体积远远大于冷藏箱的体积;②样品交接记录中 ,实际采样数量少于任务数量;③环评监测往返一天 ,监测 7 天的来回路程费与实际的天数不符合;④分析时已过样品保质期。(2)样品无唯一性标识、无样品状态。(3)样品交接后统一存放在冷藏柜中不能达到样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的要求,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4)化学需氧量检测中高浓度(大于50毫克/升)样品与低浓度样品使用同一种浓度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没有进行区分。(5)为满足分析方法的质控要求。空白高于检出限(六)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七)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交给客户的最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错误通常有以下表现:1、报告编制错误(1)检验检测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报告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疏忽出现输入性错误,如:技术要求、实测数据、单项判定等文字或数字输入错误,造成误判;仪器编号输入错误,造成无法朔源甚至涉嫌弄虚作假。(2)逻辑性错误。委托检验日期、样品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日期输入错误,造成时间逻辑上的问题。(3)检验结果错误。监测数据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折算。2、监测报告无对应原始记录。
3、非授权人签字(1)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2)授权签字人超授权领域范围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的能力范围、检测地址范围是有限制的。在检验检测运行过程中,部分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授权签字人不了解自己的授权签字能力范围或试验地址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签发报告,造成报告的错误。这种超越能力范围批准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标识使用的规定,会使检验检测报告失去法律效力。4、报告中对分包项目未说明标识 , 盖章 。5、多个报告数据一样。6、有报告号却提供不了报告。(七)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
(八)涉嫌弄虚作假典型情形1、同一台仪器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检测地点。2、同一监测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检测地点。3、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相应原始记录。4、检测报告检测时间、地点、样品等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5、多个样品共用一份原始记录(谱图)。6、未经检测出结果。7、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不匹配。8、移花接木出具报告(摘录以前的数据或别人的数据出具报告)。9、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报告 。“满足规定的” 检测结果出报告。“不满足规定”的结果不出具报告。
2019年1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对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调阅人员资料,抽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后,发现银河公司存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签名等问题,涉嫌弄虚作假。
查实相关问题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将银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及分析审核人员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对银河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予以限制。
其他话题:1、认监委直报系统记得每季度报CMA报告号、年底报质控报告2、人员关系。3、扩项做方法验证
二 、 2018~ ~ 2020 年度飞行监督检查情况
潜在的问题看见的现状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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