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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10-10 1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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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完整文档)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委办发[20 0 7] 63 号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 旅 费 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 ,

 规范差旅费管理 ,

 参照财政部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包括驻省外机构 )

 。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 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 ,

 加强廉政建设 ,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

 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 ,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 限每人每次一份 ) ,

 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 ,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6 小时以上的 ,

 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 ,

 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

 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 ,

 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

 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 ,

 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表一: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

 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正副厅(局) 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 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 一 )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 ,

 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 :

  区别 级别

 省

 外 省

 内 市

 州 县 厅局级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 二 )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 ,

 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 ,

 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 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

 。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 ,

 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 ( 单位 )

 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 三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 ,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 四 )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

 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40 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 ,

 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 ,

 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 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 ,

 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 ,

 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 ,

 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

 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 ,

 其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 ( 见 )

 习、 锻炼、 挂职、 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 ( 队 )

 等工作人员 ,

 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 ( 含 30 天 ) ,

 按出差标准报销; 超过 30 天的 ,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 ,

 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

 费 ,

 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

 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 ,

 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 ( 父母、 配偶、 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 , 下同 ) ,

 如果随同调动 ,

 其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以及行李、 家具托运费等 ,

 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 ,

 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 ( 单位 )

 批准 ,

 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

 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 调动、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 ,

 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 ,

 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 ,

 其多开支的交通费 ,

 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

 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

 均由个人自理。

 对弄虚作假 ,

 虚报冒领 ,

 违反规定的 ,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 ( 单位 )

 可根据本办法 ,

 结合本部门 ( 单位 )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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