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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委办发[20 0 7] 63 号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 旅 费 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 ,
规范差旅费管理 ,
参照财政部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包括驻省外机构 )
。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 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 ,
加强廉政建设 ,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
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 ,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 限每人每次一份 ) ,
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 ,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6 小时以上的 ,
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 ,
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
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 ,
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
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 ,
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表一: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
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正副厅(局) 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 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 一 )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 ,
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 :
区别 级别
省
外 省
内 市
州 县 厅局级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 二 )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 ,
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 ,
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 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
。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 ,
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 ( 单位 )
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 三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 ,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 四 )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
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40 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 ,
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 ,
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 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 ,
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 ,
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 ,
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
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 ,
其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 ( 见 )
习、 锻炼、 挂职、 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 ( 队 )
等工作人员 ,
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 ( 含 30 天 ) ,
按出差标准报销; 超过 30 天的 ,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 ,
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
费 ,
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
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 ,
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 ( 父母、 配偶、 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 , 下同 ) ,
如果随同调动 ,
其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以及行李、 家具托运费等 ,
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 ,
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 ( 单位 )
批准 ,
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
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 调动、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 ,
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 ,
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 ,
其多开支的交通费 ,
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
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
均由个人自理。
对弄虚作假 ,
虚报冒领 ,
违反规定的 ,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 ( 单位 )
可根据本办法 ,
结合本部门 ( 单位 )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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