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docx(2022年),供大家参考。
- 1 - 附件二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有关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市教育局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加大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治理。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损害学生和家长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当前群众反映严重的教师违规收费补课、有偿家教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认识,规范职业行为。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整体提升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整治的主要问题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 号)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十类行为均为治理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为列为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1.从事有偿家教,或者组织、参与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2.向校外培训机构推荐生源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的;
- 2 - 3.违规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有偿补课、违规收取费用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三、整治的主要措施 1. 整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和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小区、培训机构等场所违规办学行为的明察暗访,严查在职教师家教家养、违规补课和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等问题。
各学校要召开抵制违规兼职和违规补课、家教家养专题会议,制订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层层签订抵制有偿补课责任书。加强教育宣传,形成学校教育到位、家长理解配合、社会参与监督的局面。学校要畅通举报途径、构建监督网络,要设立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和违规补课、家教家养问题举报电子邮箱、电话、信箱、告示牌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周边实施网格化管理。学校各责任部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将治理责任进行分解,并划分若干个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责任区的治理工作,从而建立高密度、精细化、网格化的监管和责任体系,建立“三级监管网格”:“一级网格”为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治理体系;“二级网格”为学校各分管领导与职能处室责
- 3 - 任人和值班领导责任时空内组成的立体网格化治理体系;“三级网格”为教职工、值周值班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治理网格体系。学校领导、中层干部、相关教职工要经常性(定期、不定期)到校园周边小区、培训机构等场所明查暗访,及时认真调查违规情况、核实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做好台账。
2. 整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无证办学和违规办学
市教育局成立专项治理办公室,重点查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违规招生和中小学教师在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违规兼职、违规补课(整治办法另行制定)。
各中小学校发现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或其他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和违规补课的,报市或区县(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处理;本校教职工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和违规补课的,由学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或区县(市)教育局师德师风治理办公室。
3. 整治学校和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违规收费和违规组织补课
各学校要落实《关于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管理的通知》(长教通〔2017〕186 号)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对家长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负责,加强对校级、学部、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及时予以纠正。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必须向家长公开活
- 4 - 动方案、安全预案、经费预算及支出明细等,提前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家长和学生必须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活动。
严禁学校和教师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违规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学校、年级组、班级或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校内外有偿、无偿违规补课。
4. 整治不当使用微信群、Q QQ 群
加强年级、班级微信群、QQ 群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要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QQ 群由年级组、班主任、科任老师与建群者共同管理,年级组长与建群者均为年级微信群(QQ 群)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与建群者为班级微信群(QQ 群)第一责任人。
严禁通过微信群、QQ 群违规收费和发布不当信息。严禁学校、教师通过微信群、QQ 群违规收费和收取家长礼金。
学校和年级、班级重要通知必须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人人通平台传达到家长。
老师和家长不允许在群内公布学生的成绩排名或可以对比学生成绩优劣的信息,不得发布学生的负面信息,不得发布对其他学生(家长)有不当影响的表扬信息。老师不得在群内与家长发生争执,当家长在群内出现负面情绪时,应当引导家长以非公开的方式解决。
5. 整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5 -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提高自身的教育艺术素养,特别是在提高自己的威信和魅力方面多下功夫;要加强对教育心理学的学习,加强对有问题学生的研究,了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学生成长规律,采取恰当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把严格的教育管理与热心关爱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通过正当的教育途径、正确的教育方法实施教育和引导,严禁对学生体罚和通过其他手段惩罚,使学生感到受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幼儿和学生、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 整治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和违规征订教辅材料
严厉禁止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和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对被群众举报后查实和检查发现的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收受教辅发行折扣回扣和商业贿赂、发行单位违规发行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因履职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严重的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管
- 6 - 理不力导致本学校发生严重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纪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教职工要取消有关奖励奖金和教师资格甚至解除聘用合同,清退出教师队伍。
四、整治纪律的执行 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职工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 号)和《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长教发〔2014〕18 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被两次查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对中小学教师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查处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分不到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所在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并追究学校的监管责任。发生在校成建制违规补课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五、工作要求 以上方面的规范与治理工作要长期坚持。师德师风违规行为
- 7 - 专项治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教育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职工师德师风违规行为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处理。
1. 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市教育局成立师德师风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师工作处。办公室将组织专人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纪律进行处理。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同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2. 落实治理责 任
各区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治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和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书记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治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治理工作;全体在职教职工对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自觉抵制和拒绝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和违规补课、家教家养、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要形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学校领导,或活动中没有组织、没有方案、没有目标,以走过场的形式予以敷衍的学校,在查明事实以后,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取消单位或学校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 8 - 学校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专项治理的专题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专项治理不力,导致师风不正或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学校校长主要责任;学校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 加强舆论引导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不要逼迫孩子过度接受不适宜的超前教育,不要组织校外补课,不要校内减负校外家长增负;要发动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市、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和对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