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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对大陆投资规划(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10-11 14:3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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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对大陆投资规划(全文完整)

 

 境外公司对大陆投资规划

 2008 年1 月 1 日之前, 大陆公司股利发放(利润分配境外投资方), 无须扣缴所得税, 因此不论在避税岛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Samoa(萨摩亚)、 Cayman(开曼)

 或Bermuda(百慕达)

 设立公司再投资控股大陆公司, 其税务效果相同。

 2008 年1 月 1 日后, 大陆执行新税法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但是, 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 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 ), 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 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 香港公司只要对境内子公司控股 25%以上, 其从境内取得股息并在满足国税发〔2009〕 124 号文件要求时可按照协定股息税率 5%计算预提所得税。

 而中国与BVI、 Samoa、 Cayman 或Bermuda 等地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定, 无税收协定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预提所得税为 10%。

 香港公司税率低、 税种少, 一般公司只涉及利得税, 税率16. 5%; 更重要的是利得税是以利润来源地划分收入, 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取得(即源于香港)

 的利润才须征收利得税, 对不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就算将货款汇入香港也无须征税, 但需向税务局申请税务豁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 〔2009〕124 号)

 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 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

  第七条规定: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

 第九条规定:

 “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 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 见附件3 和附件4);

 (三)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 合同、 协议、 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 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大陆投资要享受税收协议待遇,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并非所有香港公司投资大陆公司就可享受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

 税务核定时其实有很多的限制条件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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