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问责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仓街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征求意见稿)
仓街小学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 预防学校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 保障师生人身 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稳定, 根据《关于实行党 政领导干部 问 责的暂行规定》( 中 办发[2009] 25 号)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 中 共山 东省委办公厅、 山 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 ( 鲁办发[2010] 2 号、 《中 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 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23 号)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12 号)
和《潍坊市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本校内 所有领导干部、 教职员 工及保安人员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 是指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学校存在安全隐患, 并发生危及师生安全事故,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 条
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 责坚持“一岗 双责” 、 “谁主管 、 谁负 责” 、 实事求是、 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 依法有序的原 则 。
学校安全稳定实行一把手负 责制 ,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 副 校长是第二责任人, 班主任、 任课教师、 保安人员 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对分管 副 校长、 级部主任、 班主任、 教师、 保安人员 等校内 人员 的问 责由 学校实施; 对学校和校长问 责由 其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 对教育行政部门 问 责由 其党 委、 政府或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对党 委、 政府问 责由 上一级党 委、 政府实施。
第六条班级及学生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应实行问责:
( 一)
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 溺水、 触电、 踩踏等事故以及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
( 二)
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师生伤害等治安事件或师生犯罪案件的;
( 三)
校内发生师生食物中毒、 化学实验品中毒及爆发流行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 四)
因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五)
对校内安全责任事故瞒报、 谎报、 缓报而贻误事故处理, 或者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
发现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而有关人员 整改不力的;
( 七)
因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发生集体上访、 非正常上访或罢课、 罢教等不安定事件的;
(八) 因教育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发生师生从事邪教活动及非法聚集活动等事件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
( 一)
约谈;
( 二)
通报批评;
(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四)
责令公开道歉;
( 五)
撤销荣誉称号,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 六)
调整工作岗位;
( 七)
停职检查;
( 八)
引 咎辞职;
( 九)
责令辞职或者解聘;
( 十)
免职;
( 十一)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 级部主任、 班主任、 任课教师、 保安人员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 责令辞职、 免职等方式问责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后, 必要时责任人要第一时间打110, 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组织有关人员 要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应会同公安、 安检、 食品药品监督、 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 与 被调查的当 事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应当依法回避。
若调查人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作出 问责决定前, 应当 听取被问责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且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 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自 事故发生之日 起 1 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 可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
调查结束后要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 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机构作出的问责决定, 应当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问责决定形成之日 5 个工作日 内, 应制作《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决定书》( 样式见附件), 并送达被问责当事人及所在级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 问责依据、 问责方式、 批准机关、 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申诉期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 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 范围等。
第十四条
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自 收到决定书之日 起10 个工作日 内向作出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
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收到被问责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 30 日 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 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具有干扰、 阻碍问责调查或者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 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等情形之一的, 应从重问责。
被问责人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 挽回影响, 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等情节之一的, 可从轻问责。
第十七条
对应当问责的安全稳定责任事故而没有问责的, 被问责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党委、 政府督促其限期完成问责。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同时涉嫌违反党纪、 政纪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四 月 二十八日
提出意见的建议:
教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