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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13 09:4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策,供大家参考。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一、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 号和中发[2007]8 号文件规定,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安置对象:

 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 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安置计划:

 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一般在每年的 2、 3 月份; 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 一般在每年的 4、 5 月份; 地州、 市每年 5、 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 7-8 月确定安置方案, 9-10 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安置地点:

 ⑴原籍或者入伍地;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 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 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 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工作分配与就业:

 ①担任师、 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 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 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 ③连、 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 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 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

  各项待遇:

 ①工资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 团体、 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津贴、 补贴、 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 其工资和津贴、 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休待遇。

 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 享受所在单位与

 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

 军转干部的军龄, 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 教学工作的, 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 其在部队的护龄、 教龄应当连续计算, 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⑤荣誉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 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 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配偶安置:

 ①安置地点。

 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 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 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 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 合理安排; 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 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

 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 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 应当给予 3 年的适应期, 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

  二、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 号、 国转联[2001]8 号、 新转联[2003]1 号、 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 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

 ①2001-2004 年,

 担任师、 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 20 年的营职军转干部, 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②2004-2006 年三年载军期间, 营职军龄满 18 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

  ③2007 年以后, 军龄满 20 年的师、 团、 营职军转干部, 本人自愿, 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点。

 ①原籍或者入伍地;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 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 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 子女户口所在安置, 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 (市)的, 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 5 年, 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

 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

  各项待遇:

 ①退役金。

 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较发达地区, 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 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停发退役金, 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 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 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②医疗保险。

 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 统一参加医疗保险, 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

 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 号文件精神,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 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

 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⑤独生子女费。

 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 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区别不同情况, 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 10-40 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⑦其他待遇。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符合条件的, 凭有关转业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 6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管理服务:

  报到程序。

 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

  党员教育管理。

 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

 已就业的,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

 以《联系手册》 为纽带, 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 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

 报到时将《联系手册》 发给本人, 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 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 前来领取; 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

  党费收缴。

 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 军衔工资、 军龄工资、基础工资、 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

  就业培训。

 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 通过再就业培训,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

 同时, 通过发布就业信息、 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 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 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

  三、 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 号、 中办发[2003]29 号、 新党发[2004]6 号、 昌州军转发[2004]1 号文件规定, 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

 ①自建国以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 且目前在企业工作、 退休、 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

 , 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 ②1969-1975 年复员的军队干部, 按照中发[1980]3 号文件改转业的, 且目前在企业工作、 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

 ③复员干部、 退伍战士、 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

  解困措施:

  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

 。

 以昌吉州上年度平均养老金为标准, 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②在职人员。

 以昌吉州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③下岗失业人员:

 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 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 40%的养老保险; 从今年起以上年度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 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

 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 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 6. 5%的医疗保险和 36 元的大病保险; ⑤发放医疗补助。

 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 400-1000 元的医疗补助, 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 ⑥发放取暖费。

 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 ⑦个案救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 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

 ⑧重点补助人员。

 对师、 团职干部、 功臣模范、 参加过核实验、 1954 年 11 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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