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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 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责任。导师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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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 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认真学习并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履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中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导师应模范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导师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
研究生导师交流、研讨、培训;亲自审核、修改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应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的理念,依据学科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实行学术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 1 次;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和科研工作需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和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结合研究生的实习情况或实习单位的需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工作;协调好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培养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注重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和创新意识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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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八 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导师应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专业实践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在为人、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在科研、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它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杜绝研究生抄袭、剽窃、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各种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导师应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在保证学业和科研的前提下,鼓励并指导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术交流,如助管、助教、助研等研究生“三助”工作以及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和志愿服务等。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和研究无关的任务。根据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学校相关规定,按时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培育团队文化,打造品牌指导团队。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导师应全面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业、心理、情感和就业想法等状况,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校规校纪教育。积极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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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研究生导师 评价 考核 与激励 机制
第十三条
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把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色,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学校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宣传推广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十五条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加强导师培训,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导师对研究生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选、学生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五、强化 研究生导师 监督 与 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督导检查,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对于未能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违反学术道德、因有悖师德或责任心
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并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作为遴选、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与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研究生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十九 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学校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该论文的专家评议结果复核后,确实属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认定结论,在人事处理的基础上,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后停止其招生。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须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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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事处聘为兼职教授。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需更换导师,更换的导师应为人事部门认定的本学科在岗教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在招生资格审核时,年龄原则上应至少满足按基础学制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退休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相同。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导师,确属学科建设需要的,应由学校人事处办理延聘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需更换导师,更换的导师应为人事部门认定的本学科在岗教师,原导师可作为兼职导师继续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对于院士退休后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校发〔2016〕 6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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