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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2-10-14 17: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书

 

  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书

 甲方:新会区大泽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北路 1 号

 乙方:

 地址:

 为加快新会区产业经济的发展,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产业集聚升级,打造“产业集聚、产城融合、资源共享、产融互动”的集诸多业态为一体的产业新城。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本项目投资达成如下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实施内容 1. 项目名称:通用设备制造业项目 2. 投资规模:项目选址深江产业园大泽园区,总用地约147 亩(98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 20 万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 5.2 亿元人民币。

 3. 建设内容:本项目属于商品厂房项目,主要建设制造业集聚平台,重点打造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以新会区外增量企业为主。

 4. 建设周期:项目用地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个月内开工(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为准),一年内完成不少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40%,第二年内完成不少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80%,第三年内全部竣工。

 5. 产权分割:项目具体按照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6. 规划指标:本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建筑容积率不小于 2.0 且不大于 3.5,建筑密度控制在 40%以上,绿化率控制在 10%以上,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以内,当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大于 2.0时,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当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 2.0 时,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15%。为提高工业土地集约利用率和适应共享汽车及共享单车发展趋势,本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按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辆标准配置,非机动车配置标准不作要求。

 7. 土地出让金支付: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所产生的税、费按土地挂牌出让的文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 甲方应根据新会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协助依照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分割销售登记。

 9. 甲方为乙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 乙方承诺自整个项目取得国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税收 4 年内达到 1.5 亿元以上和 1125 万元以上,5 年内达到 3 亿元和 2250 万元以上;6年内达到 5 亿元和 3750 万元以上。税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违约金方式支付给属地镇大泽镇人民政府。

 11. 乙方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具有产业园区运营服务能力,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相关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同时具有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个产业园区开发运营服务经验,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12. 乙方须在新会区注册成立公司,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所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项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纳税,且统计和税务关系在甲方辖区范围,并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和进行项目报批,同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责、权、利。

 13.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产业要求进行招商引资,项目入园或受让对象必须按照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经深江产业园大泽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或受让。

 四、违约责任 14. 乙方项目没有按照本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1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按面积开发土地的,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16.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应及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五、合同生效 17.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8.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本协议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 双方确认各自的通信地址如下:

 甲方:新会区大泽镇人民政府 通信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北路 1 号 邮编:529100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有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通讯方式发生改变,应在改变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1.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大泽园区管委会一份。

 甲方: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人民政府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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